在稅務署櫃檯說「請給我扣繳憑單」,得到的回答會是「那要跟公司拿」。因為國稅廳並不核發這份文件。所得稅法把扣繳憑單的核發義務,課在支付所得的公司(扣繳義務人) 身上 — 薪資所得是第143條第1項,事業所得是第144條第1項,退職所得是第146條第3項,非居住者的國內來源所得是第156條第12項(2026年基準)。
國稅廳核發的所得證明,名字不一樣。那是一份叫做所得金額證明的另一種民眾證明,國稅廳把它列為可在 Hometax、臨櫃稅務署、無人證明核發機申請的即時核發證明14種之一。搞不清楚櫃檯要的那張紙是哪一種就先跑一趟,很容易白跑。
本文只寫到「把文件拿到手」為止。申報流程、退稅、更正請求另外整理在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與 Hometax。
注意:本文是一般資訊說明,並非稅務或法律諮詢。結論會依所得種類、是否為居住者、公司狀況而改變,符合自己情況的判斷,請務必到下列官方窗口確認。
公司開的文件和國稅廳開的文件不一樣
如果這篇文章只能帶走一句話,就是這句。扣繳憑單是公司開的文件,國稅廳不會核發這份文件。 國稅廳給的所得證明,是另一份叫「所得金額證明」的文件。
| 區分 | 扣繳憑單 | 所得金額證明 |
|---|---|---|
| 由誰核發 | 支付所得的公司(扣繳義務人) | 國稅廳 |
| 依據 | 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56條 | 國稅廳民眾證明(依國稅廳說明,列入即時核發14種之一) |
| 在哪裡辦 | 向公司的薪資、會計承辦人申請 | Hometax、臨櫃稅務署(帶身分證件)、無人證明核發機 |
| 何時起可拿 | 公司要在各所得種類的法定期限內核發 | 公司向國稅廳提交支付明細表之後 |
| 上面寫什麼 | 已支付的所得金額與已扣繳的稅額 | 國稅廳掌握的各課稅期間所得金額 |
所以第一個動作不是去申請,而是先確認。不管是簽證延期櫃檯還是銀行,都請對方把要求的文件名稱直接用韓文寫下來。「원천징수영수증(扣繳憑單)」、「소득금액증명(所得金額證明)」、「지급명세서(支付明細表)」、「재직증명서(在職證明)」對外國讀者來說聽起來都像「證明所得的紙」,但核發單位完全不同。光是把名稱正確抄下來,就能少白跑一趟。
就算上面寫著「支付明細表」,也是同一份文件
跟公司要扣繳憑單,結果拿到一張寫著「지급명세서(支付明細表)」的紙,這種情況很常見。不用再去要一次。薪資所得的這兩者是同一種表格。
所得稅法施行規則第100條第26號,把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與薪資所得支付明細表都訂為附表第24號格式,而且這份格式的正式名稱本身就是「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薪資所得支付明細表(所得人保管用、開立人保管用、開立人申報用)」。同一種格式分成所得人用、公司保管用、國稅廳申報用三聯,我拿到的就是其中的所得人保管用。事業所得、其他所得等則屬於附表第23號格式系列(同規則第100條第25號)。
也有很多人擔心,公司扣掉的稅到底有沒有真的繳給國稅廳。關於這一點,國稅廳的說明是:扣繳憑單無論扣繳的稅款是否實際繳納給國稅廳,都是證明「有支付所得、有扣繳」這項事實的文件(國稅廳外國人用英文說明手冊)。不過這是從國稅廳的說明文件確認到的內容,並未逐條與條文對照,若牽涉到欠稅問題,請撥☎126或向管轄稅務署據實說明情況後確認。
我的所得屬於哪一份文件 — 種類不同,紙也不同
被扣3.3%的自由工作者、講師、外送人員如果說「請給我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公司會回「沒有那種東西」。不是沒有文件,而是格式不一樣。
| 我的所得 | 由誰核發 | 依據條文 | 扣繳稅率 |
|---|---|---|---|
| 薪資所得(月薪) | 支付所得的公司 | 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項 | 每月先扣,再以年終結算清算 |
| 退職所得(退職金等) | 支付退職所得的人 | 所得稅法第146條第3項 | 以退職所得稅另行計算 |
| 事業所得(自由工作者、講師) | 支付所得的單位 | 所得稅法第144條第1項 | 百分之3(第129條第1項第3號),實務上加計地方所得稅為3.3% |
| 其他所得(研究費等臨時性勞務) | 支付所得的單位 | 所得稅法第145條 | 其餘的其他所得為百分之20(第129條第1項第6號丁目) |
其他所得的計算結構還多一層。國稅廳說明手冊把研究所研究費這類臨時性人力勞務報酬視為其他所得,從總收入金額扣掉必要費用(費用率60%)後的其他所得金額,再按含地方所得稅的22%扣繳。
📌 重要:請不要拿這張表自己判斷自己算勞工還是事業所得者。也不能只憑「被以3.3%處理」這一件事,就斷定違法。實際被歸為哪一種,請向公司與☎126(國稅諮詢)確認;若同時牽涉勞動條件爭議,請一併撥☎1350確認。

公司最晚要在什麼時候給 — 法律訂好的核發期限
核發不是公司的好意,而是法定義務,而且有期限。薪資所得的部分,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項分成三種情況(2026年基準)。
| 我的情況 | 公司的核發期限 | 依據 |
|---|---|---|
| 在職中(繼續任職) | 次年2月的最後一天 | 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項 |
| 課稅期間中途離職 | 離職日所屬月份的薪資所得支付日所屬月份的次月最後一天 | 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項但書 |
| 日薪勞工 | 薪資所得支付日所屬月份的次月最後一天 | 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項但書 |
| 退職金等退職所得 | 支付日所屬月份的次月最後一天 | 所得稅法第146條第3項 |
| 工作地點有2處(次要工作地) | 一經請求即應立即核發 | 所得稅法第143條第2項 |
中途離職的人,在離職那個月就已經做過年終結算了(所得稅法第137條第1項)。所以離職後立刻去要,是最好的時機。時間一拖,承辦人換掉,難度就會一口氣拉高。
如果同一年內換過公司,前一個工作地的文件一定要拿到。所得稅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新工作地的扣繳義務人要把前工作地的薪資所得合併起來做年終結算,沒有那張紙就合併不了。工作地有兩處的情況,「次要工作地應於請求時立即核發」的條文(第143條第2項)本身就是請求的依據。這和每個月拿到的薪資明細是不同的文件,明細那邊請看薪資明細怎麼看。
國稅廳那邊什麼時候查得到 — 支付明細表提交是分界點
國稅廳說明:在支付所得的人提交支付明細表之前,無法透過國稅廳確認個別所得人的扣繳內容。也就是說,國稅廳這條路要等公司把資料送出去之後才會打開。這個期限,所得稅法第164條第1項分成四種情況。
| 情況 | 公司的支付明細表提交期限 |
|---|---|
| 薪資、退職、事業所得、宗教人所得、服務費 | 次年3月10日 |
| 其餘所得(其他所得等) | 次年2月的最後一天 |
| 日薪勞工的薪資所得 | 支付日所屬月份的次月最後一天 |
| 公司停業、歇業、解散 | 當日所屬月份的次次月最後一天 |
這裡最危險的區間是1~3月。薪資、退職、事業所得要過了3月10日,資料才會進到國稅廳;但要出境的人,確定申報期限是出境日的前一天(所得稅法第74條第4項)。國稅廳說明手冊也寫著:出境前申報需要扣繳憑單,所以去稅務署之前,請先向公司申請核發,並連同外國人登錄證一起帶著。
注意:卡在這個區間的人,沒辦法改用國稅廳查詢來替代。除了直接向公司拿到紙本之外,實際上沒有其他辦法,一旦出境,幾乎就沒有取回的手段了。回國日程一確定,請至少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申請。
簽證延期、匯款、母國申報 — 先確認對方要的文件名稱
本文不把各用途所需文件寫死,是有原因的:各櫃檯、各機關規定不同,而且我們沒能以第一手資料確認。不過順序可以這樣抓:① 把對方要求的文件名稱正確抄下來 ② 用上面的表判斷那是公司文件還是國稅廳文件 ③ 再去對應的地方申請。
- 停留期間延長、資格變更 — 所需文件會依停留資格、申請種類、管轄出入境事務所而不同。請到 Hi Korea(hikorea.go.kr)與☎1345(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多語言)依自己的資格確認。
- 海外匯款 — 銀行、小額海外匯款業者要求的所得證明,具體文件名稱各家不同。匯款流程與應備物品整理在如何匯錢回母國,至於是哪一種紙,直接問往來銀行才準確。
- 母國稅務申報 — 各國制度不同,本文不涵蓋。請向母國稅務機關或貴國駐韓大使館確認。
要交回母國時常常需要英文版,但扣繳憑單、所得金額證明能不能開英文版,本次整理沒能確認。準備之前請先打☎1588-0560問清楚。國稅廳在英文網站(www.nts.go.kr/english)提供英文格式與填寫說明。
公司這條路走不通時 — 不給、歇業、失聯
會找這份文件的人,相當多已經離職,或和公司關係鬧僵了。先把常見的錯誤資訊清掉:所得稅法裡,並沒有針對「沒有核發扣繳憑單」這件事本身的罰則或罰鍰條文。
常被引用的第81條之11(支付明細表等提交不實加算稅)性質完全不同。那是針對公司沒有向國稅廳提交支付明細表所課的加算稅,義務的相對人是國家而不是勞工(未提交時為支付金額的百分之1,逾期後3個月內補交則為千分之5)。所以勞工沒辦法拿這條加算稅當依據來強制對方核發。不知道這一點就去談判,只會白白耗時間。
實際上能用的是這三招。
- 留下申請紀錄 — 不要打電話,改用簡訊或電子郵件申請,讓日期與內容留下來。不是因為它有強制力,而是之後向諮詢窗口說明情況時,這些紀錄本身就是資料。
- 透過諮詢窗口提出 — 如果同時牽涉薪資、勞動條件問題,請先撥☎1350(雇用勞動部,有口譯支援)說明狀況,確認該從哪一步開始。不確定該向哪個窗口問什麼,請看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使用證明書 — 連續工作30日以上的人,在離職後3年內提出請求時,雇主必須立即核發據實記載的證明書,違反者為500萬韓元以下罰鍰的對象(同法施行令第19條、第116條第2項第2號)。不過這份證明書寫的是任用期間、業務種類、職位與薪資,不是扣繳稅額,並不能取代扣繳憑單。
公司已經歇業的情況,時鐘反而往前挪。依所得稅法第164條第1項,停業、歇業、解散公司的支付明細表提交期限,是當日所屬月份的次次月最後一天。但「期限是這樣訂的」和「公司實際上有交」是兩回事。如果沒交就關門了,國稅廳的資料裡也不會有。查不查得到,請向管轄稅務署或☎1588-0560直接確認。如果同時牽涉退職金、國民年金退還一次金,也請一併看國民年金退還一次金怎麼領與☎1355(國民年金公團)。
要備齊文件,得在平日上班時間跑公司、稅務署、出入境、銀行,常常一天跑不完。先把當天的移動路線排好,負擔會減輕一些。LACHA(라차) 是不用本人身分認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都能在同一個地方付款。不過 LACHA 和文件核發完全無關,只是民間的交通、支付服務。核發與諮詢,只能透過下列窗口進行。
要問哪裡 — 已確認的窗口與未能確認的事項
| 機關 | 電話 | 問什麼 |
|---|---|---|
| 國稅廳外國人專用英語諮詢 | 1588-0560 | 扣繳憑單、所得證明相關的英語諮詢 |
| 國稅一般諮詢 | 126 | 所得種類、扣繳、民眾證明的一般詢問 |
| 法務部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 1345 | 停留、簽證,以及各資格的應備文件說明 |
| 雇用勞動部客戶諮詢中心 | 1350 | 薪資、勞動條件,以及與已離職公司之間的問題 |
這些資訊是2026-08 基準確認,電話、營運時間、制度都可能變動。
也有要老實留下來的部分。以下是本次整理沒能確認的事項,所以沒有在本文中寫死。
- 在 Hometax 查詢本人的支付明細表提交紀錄、所得金額證明的正確選單路徑 — 請向☎126或☎1588-0560取得指引。
- 扣繳憑單、所得金額證明能否核發英文版,以及民眾證明的手續費。
- 各停留資格在什麼情況下要求扣繳憑單、什麼情況下要求所得金額證明 — 這是☎1345與 Hi Korea 的範圍。
- 國稅廳說明其在仁川國際機場內設有納稅者服務中心,證明書自動核發機營運時間為08:00~22:00,但航廈、樓層、櫃檯營運時間我們沒能確認。不要指望出境當天再處理,請提前辦好。
常見問題 (FAQ)
Q1. 可以在 Hometax 申請扣繳憑單嗎? 不行。扣繳憑單的核發義務人是支付所得的公司(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56條,2026年基準)。國稅廳核發的是所得金額證明這類民眾證明,以及公司已提交的支付明細表相關查詢。國稅廳把所得金額證明列為可在 Hometax、臨櫃稅務署、無人證明核發機申請的即時核發證明14種之一。Hometax 的選單路徑本次整理沒能確認,請向☎126或☎1588-0560取得指引。
Q2. 公司給了我一張寫著「支付明細表」的紙。要再拿一次嗎? 如果是薪資所得就不用再拿。所得稅法施行規則第100條第26號把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與薪資所得支付明細表都訂為附表第24號格式,格式名稱本身就是「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薪資所得支付明細表(所得人保管用、開立人保管用、開立人申報用)」。同一種格式依用途分開使用,所得人保管用那一聯就是我拿到的紙。事業所得、其他所得屬於附表第23號格式系列,格式編號不同(同規則第100條第25號)。
Q3. 公司不給的話,可以對公司處罰鍰嗎? 和一般流傳的說法不同,所得稅法裡並沒有針對「沒有向所得人核發扣繳憑單」這件事本身的罰則或罰鍰條文。常被引用的第81條之11加算稅,是針對公司沒有向國稅廳提交支付明細表,義務的相對人是國家,勞工無法以此為依據強制對方核發。所以比較實際的做法是:用簡訊、電子郵件申請並留下紀錄;若同時牽涉薪資問題,撥☎1350接口譯諮詢。
Q4. 公司歇業了。可以去國稅廳拿嗎? 沒辦法一口咬定。所得稅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停業、歇業、解散時的支付明細表提交期限為當日所屬月份的次次月最後一天,期限本身確實往前挪了。不過那只是公司的義務期限,實際上有沒有提交是另一回事。如果沒交就關門了,國稅廳的資料裡也不會留下。自己的案子查不查得到,請向管轄稅務署或☎1588-0560直接確認。
Q5. 退職金和3.3%的自由工作者收入,也會有扣繳憑單嗎? 會,只是文件彼此不同。退職所得由支付的人在支付日所屬月份的次月最後一天前核發退職所得扣繳憑單,若沒有扣繳稅款,則應一併記載事由後核發(所得稅法第146條第3項)。事業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核發事業所得扣繳憑單(第144條第1項,稅率為第129條第1項第3號的百分之3,加上地方所得稅實務上為3.3%)。如果要了薪資所得的格式卻被回「沒有那種東西」,請換成對應的所得種類再要一次。
參考:本文整理公開法令與國稅廳說明所寫成的一般資訊,並非稅務或法律諮詢。本文的條文、期限、格式編號以2026-08為基準,取自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規則、勞動基準法條文原文,以及國稅廳外國人用說明手冊、民眾證明說明。僅從國稅廳說明文件確認到的事項(扣繳憑單的證明力、民眾證明種類、機場服務中心)已在本文標明出處;Hometax 選單路徑、能否核發英文版、手續費、各停留資格的應備文件因未能確認而未寫入。法令與制度會修正,電話號碼、營運時間也會變動,行動之前請透過☎1588-0560(國稅廳外國人英語諮詢)、☎126(國稅諮詢)、☎1345(停留、簽證)、☎1350(薪資、勞動條件)依自己的情況重新確認。LACHA(라차)與上述機關無關,是民間的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文件核發或稅務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