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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买了"全额自车险"为什么还被追加收费 — 免赔额·停运补偿费(NOC)与标准条款第18·19条

① 韩国交通LACHA 指南团队· 更新 2026-08-27· 阅读 18 分钟
租车买了"全额自车险"为什么还被追加收费 — 免赔额·停运补偿费(NOC)与标准条款第18·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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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全额自车险,还车之后却收到账单——这种情况很常见。原因就明明白白写在条款里。公平交易委员会《汽车租赁标准条款》(标准条款第10064号,2021年10月29日修订)第18条第2款在把加入车辆损害免责制度的客户自付额限定为"实际发生的维修费"上限的同时,用括号明确写着 "依第19条由客户承担的停运损失除外"。也就是说,条款把停运损失视为与自付额相互独立的另一笔债务。

金额也不小。标准条款第19条第3款在正文里直接给出了计算示例:租期7天以上、日租金73,000 KRW的轿车因客户过失受损,维修需要10天,则 73,000 KRW × 10天 = 730,000 KRW 的 50%,即365,000 KRW,就是客户要承担的停运损失。无论有没有买自车险,这一条都是收费依据。

误收的比例也早有调查。韩国消费者院2021年6月22日发布的新闻稿显示,实际支付过停运费的28人中,按标准条款规定的"实际租金"标准被收费的 只有1人,占3.6%。60.7%按基准租金、35.7%按正常价目表计算。也就是说,用更贵的价目表计算,事实上成了行业惯例。

对外国人来说,上面还要再叠一层。有的租车公司,韩国人能选的低价自车险产品单单对外国人关闭;而韩国人挂在自己车险上使用的、便宜得多的替代附加条款,必须有韩国的汽车保险合同才能投保。甚至还出现过证件齐全,却 以"无法用韩语沟通"为由拒绝出租 的情况。下面从条文开始逐条梳理。

参考:正文中的条文编号以公平交易委员会标准条款第10064号原文为准。租车公司官网上挂的旧版条款,条文编号可能不同。免赔额、赔偿限额、停运补偿费的规定因公司和产品而异,以下内容按 2026-08 为准 整理,仅供参考,预订前请务必再用该公司条款确认一次。

合同里已经包含的保险 — 人身赔偿无上限,但财产损失只有2,000万韩元

先说可以放心的部分。标准条款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提供已投保《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所规定的责任保险以及汽车综合保险(对人赔偿·对物赔偿·自身身体事故)的车辆。此时客户在车险条款上成为 "承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对人、对物、自身身体事故这三项已经包含在内,承租人无需另外购买。

问题在限额。2026-08 为准,多家租车公司条款中可确认的数值是:对人赔偿无上限、对物赔偿每起2,000万 KRW、自身身体事故每人1,500万 KRW。对物2,000万 KRW,按各位本国的感觉来看可能偏低。如果对方车辆的维修费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依标准条款第18条第4款由承租人承担。

区分 投保主体 已确认的限额示例 需要了解的点
对人赔偿 公司(第11条第1款) 无上限 责任保险 + 综合保险叠加的结构
对物赔偿 公司(第11条第1款) 每起2,000万 KRW 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第18条第4款)
自身身体事故 公司(第11条第1款) 每人1,500万 KRW 同乘人数越多,实际感受差别越大
车辆自身损失 客户选择(第11条第2款) 因产品而异 本文所讲的"自车险"就在这里

如果你在英文旅游攻略里看到"对人赔偿每人1亿5千万 KRW"的说法,那是另一个数字。1亿5千万 KRW 是《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的责任保险(对人赔偿 I)的死亡赔偿限额,而标准条款第11条第1款要求连综合保险一起投保,对人赔偿 II 叠加上去后为无限。租车公司条款上标的"无上限"才是对的。

还有一点。所谓强制保险,并不等于全额免费保障。从已确认的公司说明来看,SUN租车(선렌트카)另设承租人免赔额:对人50万 KRW(每人)·对物50万 KRW(每起)·自身身体事故50万 KRW(每人);LOGIN租车(로그인렌트카)则标示为对人30万 KRW·对物30~50万 KRW·自身身体事故30万 KRW。签约前请确认:有的公司连强制保险也带自付额。

短期租车的对物限额,即使在大型公司也是每起2,000万 KRW 左右;而长期租车可在1亿、3亿、5亿 KRW 中选择——这一点曾有报道(以2021年6月的报道为准)。2021年之后行业有没有上调短期对物限额,我们未能确认,但截至 2026-08,多家公司条款仍标注为2,000万 KRW。

"自车险"是选择项,而且可能根本不是保险 — 车辆损害免责制度

标准条款第11条第2款规定,客户就车辆自身损失可在"车辆自身损失保险"或公司自行运营的"车辆损害免责制度"中 选择其一投保。这里有两个分岔:自车险不是义务而是选择;而且产品性质也不止一种。

在韩国租车行业里通常被称为"自车险"的东西,相当一部分并不是《保险业法》上的保险产品,而是租车公司自行运营的车辆损害免责制度。它属于承租人与租车经营者之间的免责特约,不受金融监督院的保险监管。标准条款也把两者作为并列的独立项目分别规定。

这为什么重要?因为一旦发生纠纷,该找的地方不一样。有外国人被用英文告知这是"insurance",觉得收费有问题就想去金融监督院投诉——但免责制度不是保险,那个窗口对不上。真正的窗口是 韩国消费者院和民事程序。如果按本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去行动,只会白白浪费时间。

小贴士:签约时把产品名称原样记下来。是"车辆自身损失保险"还是"车辆损害免责制度(免责产品)",决定了发生纠纷时可作为依据的文件和受理窗口。如果只拿到英文说明,最好一并问清韩语的产品名称。

不买自车险出了事故,赔的不是维修费而是"车价"

不买自车险的实际风险,多数人都理解错了。标准条款第18条第3款规定,在未投保车辆自身损失保险·车辆损害免责制度的状态下因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时,客户须以 "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基准价额" 等为标准向公司赔偿。也就是说,索赔依据不是维修费,而是车辆价值。

即使投保了,只要有限额也不能完全放心。第18条第4款规定,自车险·免责制度的保障金额不足以覆盖赔偿责任金额时,不足部分由客户承担。实际上,SUN租车就说明其一般免责·高级免责的共同赔偿限额为 全车型500万 KRW,只有超级免责才是无上限。产品名称里带"免责"两个字,只要有限额,超出部分照样归承租人。

如果你在本国养成了相信信用卡租车权益、在柜台拒绝购买 CDW 的习惯,在这里尤其要小心。从结构上说,信用卡权益 无法消灭第18条第3款所产生的合同赔偿责任。顺序是:承租人先向租车公司赔偿,之后再向发卡机构申请补偿。也有英文说明称,韩国租车公司通常不认可海外信用卡权益作为自家自车险的替代手段,但这一点需要按发卡机构和租车公司各自的条款分别确认(我们未能确认官方的权威解释)。

免赔额(自付额)— 定额型·定率型,以及"实际维修费"这一上限

即便买了自车险,出事故时也要自己承担一笔固定金额,这就是免赔额(自付额)。由于设计方式因公司而异,说"一般是多少钱"本身就不准确。

方式 已确认的公司说明示例 计算方法 共同适用的上限
定额型 微型·小型10万 KRW/中型·RV·商务车30万 KRW/高级·进口·大型50万 KRW 按车型固定金额 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第18条第2款)
定率型 维修费的20%,最低50万 KRW~最高100万 KRW 等 维修费乘以比例计算 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第18条第2款)
高档自车险 全额无限免责·高级免责等,自付额0 KRW 以车对车事故为准为0 KRW(单方事故·肇事方不明事故另设免赔额的产品也有) 可能另有赔偿限额限制

表格里最重要的是最右一列。2021年10月29日修订新设的第18条第2款规定,车辆损害免责制度投保人的自付额 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为上限。这在定率型里尤其是有力的抗辩依据。如果维修费只有30万 KRW,却被以"最低50万 KRW"为由收取50万 KRW,就可以拿这一条来交涉。

高档自车险把自付额定为0 KRW,有的公司还说明连停运补偿费也一并免除。但这属于 各产品的附加权益,并不是标准条款上的自动免除。法律上的默认值是:停运损失与自付额属于两笔独立债务。所以请另行在产品条款中确认是否免除停运补偿费。

自车险的每日费用,本文不写具体数字。因为很多公司只在预订咨询阶段告知,我们无法用官方价目表交叉核实。作为替代,这里整理了预订时该问的项目。

  • 自付额是定额型还是定率型,若是定率型,最低·最高金额各是多少
  • 自车险的赔偿限额是无上限,还是有500万 KRW 之类的上限
  • 该产品是否免除停运补偿费,若免除,覆盖到哪些事故类型
  • 单方事故·肇事方不明事故是否适用同样的免赔额
  • 强制保险(对人·对物·自身身体事故)是否另带免赔额

注意:不要直接相信英文租车比价网站上看到的免赔额金额。有的网站把韩国 CDW 的 excess 标为690万~1,030万 KRW 区间,但韩国租车公司自家条款里的免赔额是10万~50万 KRW 级别(或维修费的20%)。那看起来像是把全球默认值按汇率自动换算的结果,数字请务必在韩国租车公司的条款里确认。

即使是全额自车险,赔偿也会变成0的8种情形 — 换人开车就在其中

标准条款第18条第1款逐项列举了即使投保自车险·免责制度也不予赔偿的事由,共八项。

项 不予赔偿的事由 外国人实际容易踩到的点
第1项 故意造成的事故 —
第2项 无证驾驶 不知道国际驾照有效期已过就上路的情况
第3项 有偿转租·营利目的使用 向同行旅伴收费载人的形式可能被认定有问题
第4项 用于犯罪目的 —
第5项 酒后驾驶 韩国的查处标准可能比你本国更严格
第6项 毒品·兴奋剂等药物状态下驾驶 处方药也可能因成分产生争议
第7项 用于比赛·练习·测试 —
第8项 租赁合同书记载驾驶人以外的人驾驶 与同行者轮流开车这种常见旅行方式,会变成全额自负

第8项是本文中最具现实意义的一条。长途两个人轮流开车在旅行中再自然不过,但如果由合同书上没有名字的人握方向盘时出了事故,即使买了自车险也全额不予赔偿。2021年修订后,仅把《所得税法》第173条第1款所指的代驾服务提供者作为例外排除在外。

因此多了一道手续。若开车的人有两位以上,签约时请把 全部人员登记在合同书的驾驶人栏,并一并出示各自的国际驾照、本国驾照和护照。有的公司登记追加驾驶人要收费,最好在预订阶段就问清楚。关于驾照本身的认可范围,整理在国际驾照与驾照换发流程。

除了标准条款的8项之外,租车公司还会用自家条款附加免赔项目。已确认的公司说明中列举了:轮胎爆胎·破损、玻璃·大灯损坏、车辆被盗、超载、事故未即时报备、单次租期超过1次事故、特定地区(如牛岛)内事故、闯红灯·越中线·超速20km/h以上等。产品名里的"全额" 并不意味着能覆盖所有情况。

停运补偿费(NOC)— 日租金的50% × 维修天数,条款里就写了计算示例

停运补偿费在英美国家的租车中并不常见,因此很多人签约时对这个概念一无所知。它指的是车辆送修期间,租车公司无法用这辆车营业的损失,由承租人来赔偿。

标准条款第19条第1款规定,因客户过失导致事故需要维修时,须赔偿维修期间的营业损失;若车辆损毁到无法修复或被盗,则连"重新购置及登记等所需期间"的营业损失也要承担。后半段才是可怕的地方。基准不是维修天数,而是重新买车并完成登记所需的时间,天数会大幅增加。

计算结构在第19条第2款·第3款。公司必须提供参考同类车辆租金等因素的 "客观核算资料";若未提供,客户按相应期间租金的50%承担。此时的日租金以"客户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项目 标准条款第19条第3款示例 在自己的账单上要核对什么
日租金 73,000 KRW(租期7天以上为准) 是不是我实际支付的金额?
维修期间 10天 有没有写明入厂·出厂日期的维修单据?
期间合计 73,000 × 10 = 730,000 KRW 乘法算得对不对?
客户承担 730,000 × 50% = 365,000 KRW 拿到核算资料了吗?还是按50%的规定算的?

这里有两点常被误传。第一,"停运费一律是日租金的50%"是不对的。50%是公司未提供客观核算资料时的补充规定;如果公司拿出了同类车辆租金之类的资料,实际损失标准可能优先适用。第二,反过来断言"一律按我付的价钱算"也不容易成立。不过,如果是没有核算资料、直接按标价表计算的账单,那么要求按条款标准计算的依据就很明确。

前面提到的韩国消费者院调查正好印证了这一点。支付过停运费的28人中,按实际租金标准收费的只有1人(3.6%),意味着收到 按更贵基准表计算的账单 才更接近"常态"(以2021年调查时点为准)。收到账单后,请先确认基准租金。

收到账单时要核对的三件事

租车相关的消费者受害也有统计数据。向韩国消费者院提出的租车损害救济申请,2018年253件、2019年276件、2020年342件,三年共 871件;最多的类型是包含维修费·免赔额·停运费过高索取在内的"事故发生相关"354件(40.6%)。随后的2019~2021年三年合计957件中,事故相关的339件里"维修费过高索取"为147件(55.9%),占比最高。

第一,看 自付额是否超过实际维修费。依据是第18条第2款的上限规定。要核实就需要维修明细,所以请要求提供维修估价单和维修明细书。2021年标准条款修订后,索取维修费时提供维修明细已成为义务。

第二,看 停运补偿费的基准租金和天数。基准是不是我实际支付的日租金、公司有没有提供客观核算资料、维修期间是否与维修单据上的入厂·出厂日期一致,这三点一起问(第19条第2款·第3款)。

第三,看项目有没有重复计算。自车险赔偿限额的超出部分(第18条第4款)、强制保险免赔额、自付额、停运补偿费,各自性质不同。请要求按项目拆分明细,确认同一笔损失是否被分摊进了两个项目。

行政罚款(과태료)与这些计算无关。标准条款第16条第2款规定,租赁期间因违规停车·违反交通法规而被课处的 行政罚款(과태료)、罚款(범칙금)以及停车费,即使还车之后仍由客户承担。这与是否购买自车险无关,最好在出境前确认有无未缴案件。

📌 重要:发生事故时有既定顺序。①在现场立即通知租车公司(未报备属于公司条款中的不予赔偿事由)②取得警方·保险受理编号③把车辆状态拍照留存。提车时预先拍下外观,也是韩国消费者院建议的做法。

只对外国人另行关闭的那些门 — 产品选择·替代方案·沟通语言

到这里为止的规则,对韩国人同样适用。接下来讲的是只对外国人不同的部分。

第一,有的公司 只对外国人强制要求最高档自车险。济州OK租车在其租赁须知中明确写道"外国人预订车辆时须选择全额无限自车险方可预订(未购买自车险或选择部分无限自车险的,可能无法预订或被取消)",并要求外国人提供国际驾照原件和护照原件。也就是说,韩国人可以选免赔额10万 KRW 的低档产品,而外国人的这个选项被关闭了。这是否是整个行业的普遍做法我们未能确认,但请在预订前知道:比价网站上看到的最低价未必能照样适用。如果在济州租车,还会多一层地方制度,机场提车的动线和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收费规则整理在济州机场租车,含摆渡车的5个步骤。

第二,韩国人使用的便宜替代方案,外国人从根本上用不了。韩国有一种可以替代租车公司免责产品的正式保险,是金融监督院与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的 "租车损害保障附加条款",三星火灾、现代海上、DB损害保险等都在销售,保费按车型大致为每天5,000~10,000 KRW。但它是挂在个人汽车保险上的附加特约,在韩国没有车和车险就根本无法投保。等于同样的风险,只有外国人要付全价。

第三,即使证件齐全,也可能被拒绝出租。2025年10月,一位持有效国际驾照的在韩外国居民在济州因"发生事故时无法用韩语沟通"为由未能取到已预订的车辆,连韩国同事提出的翻译协助也被拒绝,最终诉诸法院。法院作出了要求该公司支付15万 KRW 的和解劝告决定,原告提出了异议(截至 2026-08,诉讼结果尚未确认)。因此对外国人来说,多出一道手续:在预订阶段就先确认是否接受外国人租车,以及事故时的沟通语言。

第四,提车时冻结的 押金预授权(hold) 会占用海外信用卡额度。一旦预授权占满可用额度,之后住宿、餐厅的支付可能接连被拒。对没有韩国账户或本地卡这一替代方案的外国人来说,打击更大。应对方法另行整理在在韩国海外卡被拒时怎么办。

驾照、年龄、本人名义信用卡这类在提车柜台会卡住的条件,另行整理在韩国租车的外国人条件。撇开保险不谈,先确认租车本身能否成立,这个顺序更稳妥。

预订前可以通过邮件或在线客服确认的项目,汇总如下。

  • 外国人是否可以预订·租车,事故时能用哪种语言沟通
  • 是否有指定给外国人必买的自车险产品,若有,该产品的费用是多少
  • 能否登记追加驾驶人 以及登记费用
  • 押金预授权金额和解冻时间
  • 是否免除停运补偿费,以及哪些事故类型不免除

如果计划把车开上岛,还有一点要注意。据了解,有些租车公司的租赁条款禁止车辆上船。船票和车辆装船的规定整理在韩国客轮订票指南,订票前请先向租车公司确认。

拿着事故后收到的租车费用明细,逐项核对维修费和停运补偿费的正文图片
收到账单后,请把自付额和停运补偿费分开,分别追问各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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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Q1. 我买了全额自车险,为什么还要收停运补偿费? 因为标准条款第18条第2款在规定自付额以实际维修费为上限的同时,用括号明确写着"依第19条由客户承担的停运损失除外"。条款把停运损失视为与自付额相互独立的债务,所以法律上的默认值就是"即使是全额自车险,停运费也另算"。也有公司在高档自车险产品中一并免除停运补偿费,但那属于各产品的附加权益,不会自动适用。签约前请另行在该产品条款中确认是否免除停运补偿费。

Q2. 停运补偿费大概会收多少,能事先算出来吗? 可以通过标准条款第19条第3款所载的示例看清结构:日租金73,000 KRW 的车维修10天,则730,000 KRW 的50%、即365,000 KRW 由客户承担。不过50%是公司未提供客观核算资料时的补充规定(第19条第2款·第3款),如果公司提供了同类车辆租金等资料,实际损失标准可能优先适用。若车辆无法修复或被盗,计算基准不是维修期间,而是重新购置·登记所需的期间,金额会更高。

Q3. 我本国的信用卡带租车保险权益,可以不买自车险吗? 不建议。在未购买自车险的状态下车辆受损,依标准条款第18条第3款,承租人会产生"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基准价额等为标准"向租车公司赔偿的合同责任。信用卡权益并不消灭这项责任,而是先付钱、之后再补偿给你的结构。也有说明称韩国租车公司通常不认可海外信用卡权益作为自家自车险的替代手段,所以请分别确认发卡机构条款和租车公司政策。

Q4. 可以和朋友轮流开车吗? 必须两个人都登记在合同书的驾驶人栏里。标准条款第18条第1款第8项把"租赁合同书记载驾驶人以外的人驾驶"所致的事故列为不予赔偿,因此由未登记的人驾驶时发生事故,即使买了自车险,赔偿也会被全额排除。签约时请把所有要开车的人的国际驾照、本国驾照和护照一并出示并登记。也有公司对追加驾驶人登记收费。

Q5. 觉得收费不合理时该向谁求助? 韩国租车的自车险,相当一部分并非《保险业法》上的保险,而是租车公司运营的车辆损害免责制度,不属于金融监督院的保险监管对象。真正的窗口是韩国消费者院和民事程序。提出申请之前,请先以书面形式取得维修估价单、维修明细书和停运费核算资料。2021年标准条款修订后,索取维修费时提供维修明细已成为义务,停运损失则须由公司提供客观核算资料(第19条第2款)。

参考:本文以提供一般性信息为目的,不构成法律意见。正文中的条文以公平交易委员会《汽车租赁标准条款》标准条款第10064号(2021年10月29日修订)原文为准,租车公司官网上挂的旧版条款条文编号可能不同。赔偿限额、免赔额、停运补偿费、外国人租车条件因公司和产品而异且时常变动,正文中各公司的示例是 以 2026-08 为准 在各公司公开说明中确认到的数值。自车险产品的每日费用、大型公司各产品的免赔额、海外信用卡权益在韩国的认可与否、2025年济州拒绝出租诉讼的结果,因未能通过一手资料确认,未在正文中写成数值或结论。预订·签约前请务必再用该租车公司的条款和价目表确认一次。LACHA 不预订或中介租车,也不销售租车保险·自车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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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