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刑事程序里有三样东西必须开口才会启动:翻译(《警察搜查规则》第91条第1款)、让辩护人参与讯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第1款),以及通报本国领事机关(《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三样都会得到告知,但请求必须由本人提出才会开始。
时间也早已定好。一旦被逮捕,是否申请羁押令状要在48小时内定下来(《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5款,2026年为准);令状一经申请,除有特别情况外,法官会在次日之前亲自讯问(同法第201条之2第1款)。
注意:本文是整理公开的法令·条约文本·判例而成的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咨询。本文不涉及各罪名的量刑和被羁押的可能性。针对你自己案件的判断,请务必向辩护人以及下面的官方窗口确认。
当场必须说出口的三句话
先看要背下来的部分,背景说明在后面。
| 要说的话 | 依据条文 | 会启动什么 |
|---|---|---|
| "请给我叫翻译。" | 《警察搜查规则》第91条第1款 | 应当用接受讯问的外国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翻译 |
| "我要请辩护人。请让辩护人参与讯问。" |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第1款 | 只要提出申请,就应当让其会见;没有正当理由时,应当让辩护人参与讯问 |
| "请通报我国的领事机关。"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警察搜查规则》第91条第2款·第3款 | 有请求,通报书才会发出 |
不要因为会说一点韩语就婉拒翻译。《警察搜查规则》第91条第1款用的是"应当用其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翻译"这样的义务表述。日常对话说得通,和听懂刑事程序的专业术语是两回事,而且一旦在笔录上签了字,就很难再推翻。审判阶段另有依据条文——《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不通晓韩语者的陈述,应当由翻译人进行翻译。
不过我们不会断言"翻译是免费的"。费用最终由谁承担,我们没能通过一手资料确认。条文规定的只到"可以请求翻译、并且应当提供翻译"为止,费用问题请另外问辩护人。
如果被要求在看不懂的文件上签字,请当场先要求翻译。在讯问前告知了权利的侦查机关,应当就是否行使该权利进行发问,把回答记入笔录后取得签名或记名盖章(《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第2款)。重要的是,在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之前,不要去填那一栏。
参与讯问的辩护人可以在讯问结束后陈述意见,在讯问过程中也可以对不当的讯问方法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第3款)。辩护人的参与及其受限情况,都会记入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同条第5款)。所以请辩护人的请求提得越早,留下的记录就越不一样。
领事通报不是自动的 — 要提出请求才会发出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于1963年通过,1967年3月19日在国际上生效;对大韩民国而言,以条约第594号于1977年4月6日生效。也就是说,它具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效力。
第36条第1款(b)项规定,被逮捕·羁押·扣留的外国人提出请求时,接受国当局应当不迟延地通报其本国领事机关,并且也要不迟延地告知本人享有这项权利。同款(c)项规定了领事官员探视·会见被羁押的本国国民以及与其通信的权利。
国内的规定也是同样的结构。《警察搜查规则》(行政安全部令第629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第91条第2款规定,司法警察在逮捕·羁押外国人时,应当告知其可以自由地与领事官员会见·通信,以及可以请求通报这一事实。同条第3款规定,本人提出请求时,应当填写附件第93号格式"领事机关逮捕·羁押通报书",不迟延地通报相应的领事机关。格式实物上具体有哪些记载项目,我们没能确认,所以通报是否真的发出去了,通过辩护人确认更为可靠。同条第4款还规定,发生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案件时,也应当以附件第94号格式的领事机关死亡通报书不迟延地通报。
这里有一个最危险的误解。大法院2022年4月28日宣判的2021도17103判决认定,侦查机关如果没有不迟延地告知领事通报权等,那么该逮捕·羁押程序就违反了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属于违法。但同一份判决紧接着还认定,如果不能认为程序违反的内容和程度重大、或者本质上侵害了该条款所要保护的权利·法益,那么逮捕·羁押之后收集的证据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使用。网上的摘要只截取了前一句,于是被读成"没有告知就会被放出来",但判决说的并不是这个意思。
📌 重要:据说根据国家不同,有些国家另有约定,即使本人没有提出请求也会发出通报。具体哪些国家如此,因国籍而异,我们没能整理成名单确认,请直接询问本国使领馆。找使领馆的方法整理在如何找到本国驻韩使领馆。
使领馆在拘留状况下会做的事和不会做的事
即使领事官员来了,案件本身也不会因此解决。多国使领馆共同表明的范围,大致是探视·会见、联系家人、提供当地律师名单、协助转交家人寄来的钱。要求释放、干预侦查、判断有罪无罪、提供法律咨询、代付律师费或保证金,这些都不做——不少国家自己就是这么写的。各国之间的差异与依据,另外整理在本国驻韩使领馆能帮你做什么。
所以把"领事来"和"请辩护人"当作两套不同的程序来看待,才更准确。领事会见是让本国和家人知道你在哪里、处于什么状态的一条通道;而争取案件结果,是辩护人的分内事。两件事最好在同一天就都启动。
那么辩护人从哪里找——答案就在接下来的两节。

最初几天的时限 — 48小时、次日讯问,以及最长30天
| 阶段 | 期限 | 依据条文(2026年为准) |
|---|---|---|
| 逮捕 → 申请羁押令状 | 自逮捕时起48小时以内,不申请则立即释放 |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5款 |
| 紧急逮捕 | 同样是48小时。不申请或者未获签发则立即释放 | 同法第200条之4第1款·第2款 |
| 法官讯问(羁押令状实质审查) | 除有特别情况外,至申请令状之日的次日为止 | 同法第201条之2第1款 |
| 警察阶段的羁押 | 10日以内不移送检察官则释放 | 同法第202条 |
| 检察官阶段的羁押 | 10日以内不提起公诉则释放 | 同法第203条 |
| 延长 | 经法官许可,仅限一次、不超过10日的范围 | 同法第205条第1款 |
加起来,侦查阶段最长30天。不过这并不是说"过了30天就一定会出来"。这是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间,一旦被提起公诉,期间的计算方式就不一样了。之后的日程请向辩护人确认。
讯问期日不必一个人面对。法官应当立即把讯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检察官和辩护人可以在该期日出席并陈述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2第3款·第4款)。所以在这场讯问之前有没有辩护人在,是第一个岔路口。另外,因紧急逮捕而被释放的人,没有令状就不会因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被逮捕(同法第200条之4第3款)。
告知也不是一次性给完的。这里不是美剧里那种一逮捕就当场背诵沉默权的结构,条文把它分成了两个时点。
| 时点 | 必须告知的内容 | 依据条文 |
|---|---|---|
| 逮捕时 | 犯罪事实要旨、逮捕理由、可以选任辩护人这一点、辩解的机会 |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5(依第209条准用于羁押) |
| 讯问前 | 可以不作陈述、即使不作陈述也不会受到不利、放弃后所作的陈述在法庭上可能成为有罪证据、可以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第1款 |
紧急逮捕也不是随时都能做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3第1款把要件规定为: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有相当于死刑·无期或长期3年以上徒刑或监禁之罪,且情况紧急、来不及取得法官的逮捕令状。不符合这里的规定并不会自动构成违法,符合也不会自动构成合法。你的案件属于哪一种,由辩护人来判断。
辩护人 — 会有国选辩护人的时候和不会有的时候
先把最常见的误解理清楚。"只要是外国人就自动会有国选辩护人(法院指定辩护人)",这不是事实。《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法院依职权指定事由共六项:被羁押时、为未成年人时、年满70岁以上时、听觉和语言均有障碍时、被怀疑有精神障碍时、因相当于死刑·无期或短期3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的案件被提起公诉时。这份名单里既没有国籍,也没有"不会说韩语"这一情形。
在犯罪嫌疑人阶段依职权指定国选辩护人的地方有两处。一处是羁押令状实质审查——将要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辩护人,地方法院法官应当依职权指定(第201条之2第8款)。另一处是逮捕·羁押适否审查,同法第214条之2第10款准用第33条。除此之外,就要本人提出申请(第33条第2款)或者自己选任。
外面的人可以行动的通道,条文里也有。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可以独立地为其选任辩护人(第30条第2款);辩护人或"欲成为辩护人的人"可以与被羁押的人会见并交换文件或物品(第34条)。适否审查的申请权人中,除家属外还包括同居人和雇主(第214条之2第1款),对在韩国没有家人的人来说,这两个词就成了实际可走的路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时起48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作出决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被命令以缴纳保证金为条件予以释放(同条第4款·第5款)。
小贴士:在犯罪嫌疑人阶段交钱出来,不叫"保释",而是羁押适否审查中的附缴纳保证金条件的释放(第214条之2第5款)。保释是提起公诉之后被告人阶段的制度,把两个词混着说,会申请到完全不相干的东西上去。
羁押通知也有一个漏洞。羁押时,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不迟延地以书面通知本人指定的家属(第87条,第209条准用),但如果在韩国没有可以指定的人,这份通知实际上就谁也送不到。这正是领事通报请求变得更重要的原因。免费法律咨询是☎132(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在韩国居住的外国人也包含在法律救助对象之内。不过刑事辩护仅限于法律救助对象,请先问清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被关押期间 — 会见·书信·钱,以及可以申诉的地方
| 项目 | 规定如何 | 依据条文 |
|---|---|---|
| 与辩护人会见 | 不限制时间和次数,狱警不得在场,也不得听取或录音会见内容 | 《刑执行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 |
| 与家人·朋友会见 | 未决羁押人员每天1次。与辩护人的会见不计入这个次数 | 《刑执行法施行令》第101条 |
| 书信 | 可以往来,内容原则上不受检查(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 | 《刑执行法》第43条第1款·第4款 |
| 从外面送钱·送物 | 没有法律规定的拒绝事由时,所长应当许可 | 《刑执行法》第27条第1款 |
| 有禁止会见决定时 | 辩护人属于例外;衣物·食品·医疗用品不得禁止或扣押 |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
放在这张表之上的原则性条文,也值得知道。被羁押的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他人会见、交换文件或物品、接受医生的诊疗(《刑事诉讼法》第89条)。紧随其后的第91条,是在有逃跑或毁灭证据之虞时可以限制这种会见的例外规定。两个条文都依第209条准用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书信也一样。未决羁押人员与辩护人之间往来的书信,除矫正设施无法确认对方是辩护人的情形外,不得进行检查(《刑执行法》第84条第3款)。
还有一项制度存在、却几乎没人知道。关押外国人在押人员的设施所长,应当指定精通外语的狱警担任专责人员,负责个别面谈·解决诉求·口译与笔译,以及与外交使领馆等相关机关的联络工作(《刑执行法施行规则》第56条第1款)。同条第2款还规定,专责人员应当向外国籍未决羁押人员提供诉讼进行所需的法律知识等协助。不提出请求就会白白错过,所以请记住这个名称。
如果遭遇不当待遇,可以在设施内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31条规定:设施在押人员想要申诉时,所属公务员应当提供撰写申诉书所需的时间·场所·便利;本人希望在委员或职员面前申诉时,应当立即告知委员会;应当立即寄送申诉书并向申诉人出具受理证明。代表咨询·申诉电话是☎1331,各设施设置的申诉箱和当面申诉也可以使用。
刑事程序的"羁押"和《出入境管理法》的"保护"是两条不同的轨道
翻成英语或越南语后两者都会变成 detention,但在韩国,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制度。
| 类别 | 刑事程序的"羁押" | 《出入境管理法》的"保护" |
|---|---|---|
| 依据法律 |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3条·第205条 | 《出入境管理法》第63条([施行 2026-01-23] 法律第20992号) |
| 期间 | 侦查阶段最长30天 | 在2个月的范围内保护,即使延长原则上也不得超过总共9个月(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最长20个月) |
| 家属通知 | 不迟延地以书面通知(第87条) | 3日以内以书面通知(第54条第1款) |
| 领事通知 | 本人提出请求时(《警察搜查规则》第91条第3款) | 本人希望时(《出入境管理法》第54条第2款) |
保护期间的上限原本是没有的,是后来才有的。宪法法院2023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헌가1·2021헌가10(合并)决定,认定未设上限的旧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宣告宪法不合致,据此进行了修订。
刑事处罚与停留资格相交的地方,只有一行条文。《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3号把"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规定为强制驱逐出境对象。正在接受侦查的阶段和刑罚已确定的阶段是不同的,个案判断由管辖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负责。另外,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被认定违反本法的人时,应当告知地方出入境·外国人事务所所长;第2款则另外规定,监狱·看守所所长等在作出释放决定等情形时应当通报。所以在这里我们既不会让你放心,也不会吓唬你。如果不清楚自己的情况属于哪一边,请先向☎1345和辩护人确认。如果已经超过停留期限,请一并参考停留期限超期后可以做的事;如果还牵扯到工资问题,请一并参考无证劳动者的工资·工伤权利。
夜间和周末可以打的号码 — 当我是被害人时,路径不一样
| 情况 | 号码 | 需要知道的 |
|---|---|---|
| 紧急报警 | 112 | 24小时。自2024年3月18日起,外语翻译中心全年365天24小时提供三方通话(扩大时点的语言为英语·汉语) |
| 停留·签证 | 1345 | 工作日09:00~22:00,共20种语言,但18:00以后的夜间只有韩语·英语·汉语。在海外请拨 +82-1345 |
| 免费法律咨询 | 132 |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代表号码054-810-0132)。在韩国居住的外国人也包含在法律救助对象之内 |
| 犯罪被害 | 1577-2584 | 会转接到就近检察厅的被害人支援室,可以接受被害人支援负责官的咨询 |
| 羁押期间的人权侵害 | 1331 | 国家人权委员会。设施内的申诉箱·当面申诉也可以使用 |
我们不遮掩地写出来。逮捕在夜里发生得更多,而☎1345晚上10点就关闭,18点以后语言又缩减到三种。也就是说,在那个时段,几乎没有可以用母语提问的官方窗口。所以夜里的顺序不一样——先当场要求"请用我能理解的语言翻译"(《警察搜查规则》第91条第1款),把领事通报请求提出来,咨询留到早上再打,这样更现实。如果☎132的咨询需要翻译,可以问问能否同时使用☎1345的三方翻译支援。
如果我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被害人,路径就完全不同。会转接到检察厅被害人支援室☎1577-2584;对因暴力犯罪受到精神冲击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微笑中心(Smile Center)免费提供咨询·心理疗愈·临时住处。各地区的犯罪被害人支援中心则提供咨询·送医·医疗费·生活费支援,以及陪同前往侦查机关·法庭。不过"被害人国选律师"并不是每位被害人都会有,仅限于特定犯罪,你的案件是否符合,请向管辖检察厅确认。这些窗口的外语支援范围我们没能确认,所以最好先打电话问一下。
常见问题(FAQ)
Q1. 警察没有告诉我领事通报权。那我会被放出来吗? 不会。大法院2022年4月28日宣判的2021도17103判决认定,侦查机关如果没有不迟延地告知领事通报权等,该逮捕·羁押程序即属违法;而在同一份判决中还认定,如果不能认为程序违反的内容和程度重大、或者本质上侵害了权利·法益,之后收集的证据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使用。这两句话必须放在一起读。把"没有得到告知"这一事实告诉辩护人是有意义的,但仅凭这一点并不会带来释放或无罪。
Q2. 只要是外国人,就会自动配国选辩护人吗? 不会。《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六项依职权指定事由中,既没有国籍,也没有"不会说韩语"这一情形。在犯罪嫌疑人阶段依职权指定的地方有两处:羁押令状实质审查(第201条之2第8款)和逮捕·羁押适否审查(第214条之2第10款准用第33条),除此之外要本人提出申请(第33条第2款)或者自己选任。如果以为等着就会有人来,那就什么也不会发生。免费法律咨询请从☎132开始。
Q3. 侦查阶段的30天一过,就一定会出来吗? 不会。30天是警察10日(第202条)、检察官10日(第203条)、经法官许可的一次性10日延长(第205条第1款)合起来的侦查阶段羁押期间。一旦被提起公诉,期间的计算方式就不同了,之后的日程请向辩护人确认。在那之前可以争取的方法有逮捕·羁押适否审查,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48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作出决定(第214条之2第4款)。
Q4. 我的家人不在韩国。外面有谁可以帮我行动吗? 辩护人的选任,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可以独立进行(第30条第2款)。适否审查的申请权人中,除家属外还包括同居人和雇主(第214条之2第1款),所以在韩国没有家人时,这条路更现实。钱和物品可以从外面送进来,没有法律规定的拒绝事由时所长应当许可(《刑执行法》第27条第1款)。使领馆只是协助转交家人寄来的钱,并不会代付律师费或保证金。
Q5. 我人在外国人保护所。这篇文章的内容会原样适用吗? 不会。刑事程序的"羁押"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的"保护"以同法第63条为依据,是两套不同的制度。期间也不同(保护是在2个月的范围内,即使延长原则上总共9个月·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最长20个月),家属通知也是3日以内以书面进行(第54条第1款)。领事通知在本人希望时进行,这一点结构相同(第54条第2款)。如果分不清自己的情况属于哪一边,请先向☎1345和辩护人确认。
参考:本文是整理公开的法令·条约文本·判例而成的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咨询。正文中的条文·期限·窗口信息以2026-08为准,取自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的条文原文(《刑事诉讼法》《警察搜查规则》《关于刑罚执行及受刑人处遇的法律》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出入境管理法》)、大法院2022年4月28日宣判的2021도17103判决书、宪法法院2023年3月23日的2020헌가1·2021헌가10(合并)决定、法制处世界法制信息中心的条约信息,以及法务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国家人权委员会·大检察厅的指引。法令会修订,电话号码·运营时间也会变,所以在行动之前,请到☎112(紧急)·☎1345(停留·签证)·☎132(法律咨询)·☎1577-2584(犯罪被害)·☎1331(人权侵害申诉)按照你自己的情况重新确认。翻译费用和国选辩护人报酬由谁承担,我们没能通过一手资料确认,请直接问辩护人或法院;各国使领馆的联系方式·可对应的语言,请到外交部驻韩使领馆地址簿和本国使领馆的官方指引确认。라차(LACHA)是交通·支付服务,与刑事程序和使领馆业务无关,也不代办任何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