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先确认手里那张纸的标题。韩国让外国人离开的处分分为出境劝告书·出境命令书·强制驱逐命令书三种,而把人身留置起来的保护命令书,是在此之外另加的一项独立处分。名称不同,剩余的期限、该递交材料的地方也都不同。
被误解得最厉害的是期限。7天是对强制驱逐命令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限(《出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1项,以2026年为准),而对保护本身提出异议的审查请求,条文上没有请求期限(第55条)。过了7天,并不等于剩下的路全部关闭。
📌 重要:本文以2026年8月为准,保护程序反映了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法(法律第20794号)。在此之前写成的指引、报道和本国语言社区帖子里,还原封不动地留着“无期限保护”“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申请”这类旧内容。
注意:本文是对公开法令的整理,属于一般信息,并非法律咨询意见。每个人收到的处分和剩余期限不同,结果也会不同,个人事案请务必通过下方官方窗口确认。逃跑、藏匿这类绕开法律的做法,本文不以任何形式涉及。
收到的是什么文件 — 四张纸是彼此不同的处分
| 收到的文件 | 依据条文 | 是什么意思 | 一并附带的内容 |
|---|---|---|---|
| 出境劝告书 | 第67条 | 在违规程度较轻等情形下,劝告本人自行离境的处分 | 可以在签发之日起5天的范围内确定离境期限 |
| 出境命令书 | 第68条 | 对打算自费自愿离境的人、不遵守出境劝告的人等下达的命令 | 居住限制等条件,缴存2,000万韩元以下的履行保证金 |
| 强制驱逐命令书 | 第59条第2项·第3项 | 审查结果被认定属于第46条第1项各号情形时签发 | 告知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第59条第4项) |
| 保护命令书·紧急保护书 | 第51条 | 不是让人离开的命令,而是把人身置于保护设施的独立处分 | 紧急保护须在48小时内取得保护命令书并出示 |
即使收到了出境命令,如果在期限内没有离境或者违反了条件,就会立即签发强制驱逐命令书,履行保证金还可能被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库(第68条第4项)。所以,停在出境命令阶段和已经收到强制驱逐命令,是完全不同的状况。
这一节的结论只有一个。“保护”不是让您离开的命令,而是把人身留置起来的另一项独立处分。 有可能是没有强制驱逐命令、只处于被保护状态,也有可能是收到了强制驱逐命令但没有被保护。这两项处分的签发时点、期限、以及提出异议的地方都是分开的。
从查处到命令书 — 每个阶段附带的权利
强制驱逐对象由《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各号限定列举。其中包括超出居留资格·居留期限范围停留的人和没有就业活动资格却就业的人(第8号)、未获得工作地点变更·追加许可的人(第9号)、违反外国人登录义务的人(第12号)、被宣告监禁以上刑罚并获释的人(第13号)等。持有永住资格(F-5)的人依据第2项原则上不被强制驱逐,只有三种例外。
注意:不在这份清单上,并不等于自动不属于对象。各号之间层层挂着其他条文,只看清单做反向解读是危险的。自己属于哪一号,由辖区出入境·外国人机关判断。这一点很难自行判定,请拨打☎1345咨询。
在调查阶段,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出入境管理公务员讯问嫌疑人时,如果韩语不通,必须让口译人员进行口译(第48条第6项)。为调查需要检查嫌疑人的住所·物品,或要求提交文件·物品时,必须取得嫌疑人的同意(第50条)。在动向调查中,可以要求涉嫌违规的外国人停下并向其提问,而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问·提交资料的要求(第81条第3项·第4项)。
保护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有相当理由怀疑属于第46条第1项各号情形,并且有逃跑或逃跑之虞(第51条第1项)。审查结果被认定不属于时,须立即告知,处于保护中的须立即解除(第59条第1项);被认定属于时,在签发强制驱逐命令书的同时,必须告知其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这一事实(第59条第4项)。这项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还有一点,自2025年6月起,法律中加入了在采取措施前陈述意见的机会(第66条之3)。签发保护命令书、许可审查阶段保护期间的延长、对收到强制驱逐命令的人的保护、保护期间延长的批准申请、再保护及其延长的批准申请、临时解除保护的撤销 — 在做这六件事之前,必须给予以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提交的意见,由机关长在向委员会送交材料时一并送出(施行令第69条第3项·第78条第3项)。

“保护”分两种 — 自2025年6月起有了期间上限
| 区分 | 审查阶段的保护 | 收到强制驱逐命令之后的保护 |
|---|---|---|
| 依据条文 | 第52条第1项(以2026年为准) | 第63条(以2026年为准) |
| 何时 | 为审查·决定是否属于强制驱逐对象 | 因没有护照或订不到交通工具而无法立即遣送时 |
| 基本期间 | 10天以内 | 2个月的范围 |
| 延长 | 不得已时,只能在10天范围内延长一次 | 每次3个月的范围,须事先取得外国人保护委员会的批准 |
| 总上限 | 最长20天 | 总计9个月,只有属于但书事由时才是总计20个月 |
这里是本文中最常被弄错的地方。宪法法院在2023年3月23日2020헌가1·2021헌가10(合并)案件中认定,旧第63条第1项没有设定保护期间的上限,使无期限保护成为可能,且在开始·延长阶段缺少独立于执行机关的中立机构的控制程序,据此宣告宪法不一致,并把立法期限定为2025年5月31日。据此,《出入境管理法》以法律第20794号(2025年3月18日公布,2025年6月1日施行)完成修订,保护期间上限和外国人保护委员会由此诞生。
所以,“韩国可以不受期限限制地扣留外国人”这种说法与现行法不符。 同时,经常流传的“最长18个月”也不是已施行条文里的数字。已施行的第63条第2项规定:总计不得超过9个月,只有存在但书事由时才是不得超过20个月。
能走到总计20个月的例外只有两种(第63条第2项但书)。①在收到强制驱逐命令后申请难民认定,或就难民相关决定提起诉讼,导致遣送程序被拖延的情形;②违反《国家保安法》·《反恐怖主义法》·《禁止恐怖资金法》,触犯刑法上的内乱·外患·妨害国交·妨害公安之罪的人,或者因总统令规定的犯罪被宣告监禁以上刑罚的人。最后这个“总统令规定的犯罪”,由施行令第78条之2限定列举。
反过来,“到9个月就一定能出来”也不成立。已被解除保护的人,如果逃跑、因其他事由重新属于第46条第1项各号情形、或者违反解除条件,都可能被再次保护,而且计算再保护期间时不计入此前的保护期间(第63条之3)。也就是说,上限会从头重新计算。
延长不是自动的。机关长必须在保护期间届满日的3周前,把延长批准申请书送交外国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在该期间届满日的前一天之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机关长和法务部长官(施行令第78条第2项·第4项)。超过上限或未获批准时,必须解除保护(第63条之2第1项·第2项)。自己的保护正按哪一条计算,很难自行判断,请向☎1345确认。
对保护提出异议的途径 — 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第55条)
自2025年6月1日起,程序的名称和对象方都变了。现行第55条的标题是“对保护的审查请求”,由被保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的长,向外国人保护委员会提出请求。像修订前那样送交法务部长官,程序就走岔了。
这里有一点务必记住。这项审查请求,条文上并没有规定请求期限。 意思是在保护持续期间都可以提出异议。对强制驱逐命令的7天已经过去的人,剩下的正是这条路。
程序很简单。把附有说明异议理由材料的审查请求书,交给厅长·事务所长·派出所长或保护所长,由他附上意见书立即送交委员会(施行令第69条)。委员会必须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周以内作出决定,不得已时只能在2周范围内延长一次(施行令第70条第1项)。请求没有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则作出解除保护的决定;作出解除决定后,必须立即解除保护。
委员会设在法务部,但独立行使属于其权限的业务(第66条之4),负责对保护的异议审查·保护期间延长的批准·再保护的异议审查与延长批准·临时解除保护的决定(第66条之5)。其存续期间被规定为2025年6月1日至2030年5月31日(第66条之11)。不过,直接联系委员会的窗口我们没能确认,所以材料还是按法律规定经由机关长递交才准确。
对强制驱逐命令提出异议的途径 — 自收到命令书之日起7天(第60条)
起算点很重要。自收到强制驱逐命令书之日起7天以内,经地方出入境·外国人机关的长,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异议申请书(第60条第1项)。受理的机关长附上审查决定书和调查记录送交法务部长官,由法务部长官审查决定有无理由(第60条第2项·第3项,施行令第75条第1项)。作出有理由的决定时,必须立即通知本人,处于保护中的须立即解除(第4项)。
即使作出了没有理由的决定,也还留着一条路。法务部长官如果认定嫌疑人曾经拥有大韩民国国籍,或者有其他必须继续居留的特别情形,可以许可其居留(第61条)。不过这不是权利,而是裁量。
注意:提出了异议申请,强制驱逐的执行并不会自动停止。 《出入境管理法》没有这样的规定,第62条第3项规定出示命令书后立即遣送。要停止执行,必须另外提起行政诉讼并取得停止执行的裁定,还需要说明存在预防难以恢复之损害的紧急必要(《行政诉讼法》第23条)。
行政诉讼与异议申请是各自独立的轨道。撤销诉讼必须自知道有处分之日起90天以内提起,这一期间为不变期间;自处分作出之日起经过1年后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法》第20条)。但是,在其他领域文章里常见的“自收到异议申请结果之日起重新起算90天”这种算法,不能搬到这里来。该算法的依据《行政基本法》第36条,其同条第8项第5号已把有关外国人出入境·难民认定·归化·国籍恢复的事项排除在适用之外。起诉期间的计算和胜诉可能性的判断属于律师的领域,请不要用本文去计算,先拨☎132咨询自己是否属于对象。
与难民相关的另有条文。已申请难民认定但尚未决定是否认定,或依据《难民法》第21条提出的异议申请审查尚未结束的,不得遣送(第62条第4项);《难民法》第3条也规定,不得违背本人意愿强制遣送难民认定者·人道主义居留者·难民申请者。难民程序本身不在本文范围内,故不作展开。
在外面等待的途径 — 临时解除保护与解除保护
临时解除保护有两条路(第65条)。一条是机关长依职权,综合考虑情节·请求解除的事由·资产等,令其缴存2,000万韩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附加条件后临时解除;另一条是接受被保护人或保证人·法定代理人等的申请后,由外国人保护委员会作出决定。申请与审查请求的运作结构相同 — 提交给机关长后,由其附上意见书送交委员会,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3周以内(不得已时可在2周范围内延长一次)作出决定(施行令第79条之2)。格式使用机关备置的即可。
审查标准由施行令第79条之3第1项规定为五项:①是否可能对生命·身体造成重大威胁或产生无法恢复的财产损失;②是否有损害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国家利益之虞;③违法事实·年龄·品行与生活态度;④是否有逃跑之虞;⑤其他重大的人道主义事由。
注意:声称可以替您垫付保证金、或者保证一定能解除的提议,请不要相信。 2,000万韩元是法律规定的上限,不是基准金额,缴了保证金也不等于保证会被解除。这是依照上述五项审查标准作出的决定,谁都无法承诺结果。解除的可能性也不要自己判断,请向☎1345·☎132确认。
被解除也不等于就取得了居留资格。解除保护和临时解除都可能附加居住限制、定期报告、指定身份保证人、缴纳保证金等条件(第63条之2第4项、第65条第1项)。这只是在外面遵守条件等待的状态。如果逃跑、不服从到场命令或违反条件,临时解除会被撤销并可能再次被保护,保证金也可能被全部或部分收归国库(第66条)。已缴存的保证金,除收归国库的情形外,在离境或撤销临时解除时退还给缴纳人(施行令第79条第5项)。
条文上的制裁也很明确。被保护或被临时保护的人逃跑,或在押送途中逃跑的,属于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刑事处罚,会留下犯罪记录)的对象(第95条第8号);违反解除保护·再保护所附条件的人,也是同样的刑罚(第95条第9号)。
在设施内可以提出的要求
一旦被保护,必须在3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在韩国境内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家人·辩护人,或本人指定的人,通知保护的时间·场所·理由(第54条第1项)。该通知书中还必须写明可以提出审查请求(施行令第68条)。反过来说,如果家人全都在本国,就可能谁也收不到通知。所以事先在韩国定下一位熟人、把名字·联系方式背下来,才是实际有效的准备。
领事通知的运作方式不同。第54条第2项规定,“被保护人希望时”通知领事。也就是说,必须提出请求才会办理。 说一句“我请求通知我国领事馆”即可,保护场所变更或期间延长时的变更通知也一样(施行规则第60条)。使领馆能提供什么帮助,整理在向驻韩大使馆·领事馆求助里。
| 区分 | 谁 | 时间·次数 | 依据 |
|---|---|---|---|
| 一般会见 | 家人·熟人等 | 受理09:30~11:30·13:30~16:30,会见30分钟以内,会见人每天1次,以被保护人为准每天2次,须携带身份证件 | 《外国人保护规则》第33条 |
| 特别会见 | 本国领事,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含拟成为辩护人的人),承办申诉案件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职员 | 在工作时间内不限制会见时间 | 同规则第34条 |
特别会见这三类对象寄来的文件和信件,不得查阅(同规则第35条第3项但书)。在必须用韩语写材料、却又很难联系上帮手的处境下,不限时间的特别会见和电话通话(第56条之6第1项)是现实可行的通道。
此外还有法律保障的内容。对处遇不服的,可以向法务部长官或机关长提出请愿,且不会因提出请愿而受到不利处遇(第56条之8)。审查请求·会见·请愿程序以及临时解除·撤销程序,必须张贴在设施内显眼的位置(第56条之9、第66条之2)。病人·孕产妇·老弱者·未满19岁的人须特别保护,男性与女性须分开保护(第56条之3第2项·第3项)。生活规则和权利救济方法须以韩语·英语·汉语张贴,但不能理解这些语言的人提出希望时,必须通过口译告知(《外国人保护规则》第8条)—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提出这项请求。
身体不舒服不要硬撑。患病或受伤时,须让其接受主治医生的诊疗;设施内无法治疗的疾病,可以自费申请外部诊疗;生命危急时须立即转送外部医疗机构(同规则第21条)。遭受人权侵害时,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向人权保护官申报,且不得因申报而给予不利处遇(第28条之2·第28条之3)。
向国家人权委员会申诉是另有保障的渠道。保护设施属于《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30条第1项第1号所指的羁押·保护设施,同法第31条要求立即提供撰写申诉书所需的时间·场所·便利;设施职员不得参与面谈、不得旁听内容或录音;为提交给委员会而撰写的申诉书不得查阅。咨询电话是无需区号的☎1331,人权e(case.humanrights.go.kr)提供8种语言的申诉指引。
如果带着孩子,也有依据规定。被保护外国人抚养未满14岁的儿童且没有其他人可以抚养时,即使该儿童不是保护对象,也可以许可其一同生活;未满3岁的,即使有其他抚养人,也可以许可其与作为亲生父母的被保护外国人一起生活(同规则第4条第2项)。对保护1个月以上的未满18岁儿童,可以实施与其年龄和能力相符的教育,或委托给外部专业福利设施。
在外面的人能做的事,以及不能混在一起的轨道
首先是护照。没有护照或护照过期导致无法遣送时,保护就会被拉长,而护照补发不归韩国的窗口管,属于本国使领馆的职责。为领取护照等而不得不亲自到本国使领馆、要接受外部诊疗、收到调查·侦查·出庭要求等情形,可以许可外出(《外国人保护规则》第28条第1项)。
保护设施以华城外国人保护所(京畿道华城市麻道面华城路739,☎031-8055-7000)和清州外国人保护所(☎043-290-7552)为代表,但这两处并不是全部。第52条第2项把保护场所规定为“外国人保护室、外国人保护所或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其他场所”,因此也可能被保护在各出入境·外国人厅·事务所的外国人保护室;施行规则第59条还规定,该指定场所中可以包括看守所·监狱。反过来,《外国人保护规则》第3条禁止把保护设施用作收容刑执行法上被收容人的设施。人到底在哪里,必须向辖区机关确认才准确。
不要把轨道混在一起。没拿到的工资·工伤,其依据法律、窗口、期限完全不同,是另外的问题,请另行参阅无证劳动者的工资与工伤权利和外国人官方咨询窗口大全。自愿离境事前申报·通告罚款(범칙금,通告处分,非刑事处罚)·再入境限制,则整理在超过居留期限时能做的事里。另外,法务部的特别自愿离境制度是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的限时施行,现在期间已过;而且该制度从一开始就把不履行出境命令等强制驱逐对象排除在外。这类制度是否重新开放,请在☎1345和Hikorea公告中确认。
对家庭暴力·性暴力·儿童虐待·人口贩卖受害者等正在进行权利救济程序的人,条文中也有特别规定(第46条之2)。不过其适用要件和申请方法,我们没能通过一手资料确认,如果认为自己符合,请一并向☎1345·☎132·☎1577-1366确认。
| 在哪里 | 电话 | 咨询什么 |
|---|---|---|
| 法务部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 1345(提供口译) | 居留·出入境,现在收到的处分是什么,剩余期限 |
|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 | 132 (klac.or.kr) | 免费法律咨询,强制驱逐·保护案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 |
| 国家人权委员会 | 1331 (case.humanrights.go.kr) | 保护设施人权侵害申诉,8种语言指引 |
| 雇佣劳动部客户咨询中心 | 1350 | 拖欠工资·劳动条件 — 与出入境是各自独立的轨道 |
刑罚被混着流传的情况也说明一下。超出居留资格·居留期限范围的停留(违反第17条第1项)和没有就业活动资格却就业(违反第18条第1项),依据第94条第7号·第8号,属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对象。相反,有就业资格但在指定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工作(违反第18条第2项),依据第95条第5号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把这两者写反的资料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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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Q1. 收到强制驱逐命令书已经过了7天。现在什么都做不了了吗? 7天是对强制驱逐命令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限(《出入境管理法》第60条第1项,以2026年为准)。但是,对保护本身提出异议的审查请求,条文中没有规定请求期限(第55条),临时解除保护的申请也没有期限规定(第65条第2项)。这两项程序都是把材料交给机关长,由机关长附上意见书送交外国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在3周以内(不得已时可在2周范围内延长一次)作出决定。在您自己的情况下还剩哪条路,请先向☎1345确认。
Q2. 在保护所最多会待几个月?我听说是“18个月”。 “18个月”不是已施行条文里的数字。现行第63条第2项规定,保护期间总计不得超过9个月,只有属于但书事由(因难民申请·诉讼导致遣送被拖延,《国家保安法》·恐怖主义相关·总统令规定的重大犯罪)时,才是不得超过20个月。审查是否属于强制驱逐对象这一阶段的保护,另外最长为20天(第52条第1项)。不过,解除保护后再次被保护时,是不计入此前期间来计算的(第63条之3第3项),所以不能读成“到9个月就一定能出来”。
Q3. 我国领事馆会自动收到联系吗? 不会。对在韩国境内的家人·辩护人等的通知,规定要在3天以内以书面进行(第54条第1项),但对领事的通知是在“被保护人希望时”才进行(第54条第2项)。也就是说必须由本人提出请求。说明“我请求通知我国领事馆”即可,保护场所变更或期间延长的通知也是同样方式(施行规则第60条)。与本国领事的会见,在工作时间内不限制时间(《外国人保护规则》第34条)。
Q4. 交了保证金就能出来吗?有人说可以替我交。 交了保证金并不保证会被解除。2,000万韩元只是法律规定的上限(第65条第1项),实际决定要依照施行令第79条之3第1项的五项审查标准(生命·身体威胁、国家利益之虞、违法事实与生活态度、逃跑之虞、重大的人道主义事由)作出。承诺结果的提议请不要相信。另外,解除还可能附加居住限制·定期报告·指定身份保证人等条件,违反条件的,属于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对象(第95条第9号)。
Q5. 我在还有工资没拿到的情况下被保护了。工资问题会怎么样? 工资·工伤与出入境,依据法律·窗口·期限全都不同,是各自独立的轨道。本文不判定这两项程序会相互产生什么影响 — 那要因案而异,必须分别向☎1350(工资·劳动条件)和☎1345(居留·出入境)确认。工资·工伤请求的依据和时效整理在无证劳动者的工资与工伤权利,该向哪个窗口问什么则整理在外国人官方咨询窗口大全。
参考:本文是对公开法令的整理,属于一般信息,并非法律咨询意见。正文中的条文·期间·金额以2026-08为准,是在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的《出入境管理法》(法律第20992号,2026.1.23.施行)·同法施行令(总统令第35540号,2025.6.1.施行)·施行规则(法务部令第1106号,2026.1.23.施行)·《外国人保护规则》(法务部令第1038号,2023.3.6.施行)·《国家人权委员会法》·《难民法》·《行政诉讼法》的条文原文中确认的内容,保护程序反映了2025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法律第20794号)。法令与运营可能会修订,电话号码·会见运营时间也可能变动,行动之前请通过☎1345(居留·出入境,提供口译)·☎132(大韩法律救助公团)·☎1331(国家人权委员会)·☎1350(工资·劳动条件),以自己的情况为准再次确认。个别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判断、停止执行与诉讼属于律师的领域。像认可率·平均保护期间·通告罚款金额·再入境限制期间这类没有通过一手来源确认的数字,本文没有收录。라차(LACHA)是与上述机构无关的民营交通·支付服务,不代办出入境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