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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与签证

我的签证能做什么工作 —— 各类居留资格的就业范围与确认顺序 (2026)

③ 居留与签证LACHA 指南团队· 更新 2026-08-27· 阅读 18 分钟
我的签证能做什么工作 —— 各类居留资格的就业范围与确认顺序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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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1款列举的“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居留资格”只有三类:短期就业(C-4)、从教授(E-1)到船员就业(E-10)、访问就业(H-2)(以2026-08为准)。考虑到在韩国工作的外国人资格远比这丰富,这份名单确实短得离谱。

短的原因很简单。这条并不是把“谁能工作”全部写下来的清单,而只是划定了法律第18条第1款所说的“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居留资格”的范围。永住(F-5)、婚姻移民(F-6)、居住(F-2)、在外同胞(F-4)分别由其他条文决定,而留学(D-2)这类资格则要另外取得许可才能工作。

所以“我的签证能不能工作”没法一句话回答。门有三扇,你站在哪扇门前,接下来要做的事完全不同。更何况2026-02-12起施行的新规让同胞资格体系发生了大变化,用母语搜索时,跳出来的大多还是按旧公告标准写的文章

注意:本文并非法律咨询,仅以提供一般信息为目的。以下内容是对2026-08为准的法令·公告原文和法务部新闻稿的整理,“我的情况算不算”这个问题本文无法回答。个案判定一律请通过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1345(多语种)、主管出入境·外国人管理处,或Hi Korea(hikorea.go.kr)确认。

能不能就业,取决于三扇门

韩国的外国人就业规制并不集中在一个条文里。《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就业活动)、第20条(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第21条(工作单位变更·追加)各自提出不同的问题,其下再由施行令第23条和法务部公告填充细节。

这里要问的 依据 通不过的话
第一扇门 我的居留资格本身是否包含就业活动 法第18条第1款·施行令第23条 进入第二扇门
第二扇门 能否取得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法第20条 没有合法的就业途径
第三扇门 即使能工作,职种·工作单位是否有限制 法务部公告·法第18条·第21条 只是那份工作、那家单位不行

第三扇门尤其重要。通过前两扇门并不意味着什么工作都能做。确实存在“资格本身可以就业,但某些特定职种被明确禁止”的情况。

第一扇门 —— 我的资格里有没有“就业活动”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欲在大韩民国就业的,应当依总统令的规定取得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居留资格”(法律第20992号,2026-01-23施行)。这里的总统令就是施行令第23条第1款,其中列举的资格正是前面提到的C-4·E-1~E-10·H-2。同一款还把此处的“就业活动”限定为“属于该居留资格范围内的活动”。

但不能反过来读。不在这份名单里,并不等于“不能工作”。这一条只是划定了第18条第1款所指资格的范围,并不是判断其他资格能否活动的条文。事实上,F-2·F-4·F-5·F-6如下一段所示,完全由别的条文得出结论。

第一扇门的另一条岔路 —— 根本不受就业活动限制的人

第一扇门旁边还有一条岔路。不是靠取得许可才工作,而是依条文本身就不受就业活动限制的资格。因此这些资格不需要经过后面的第二扇门(法第20条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不过依据条文因资格而异,而且即使同为F-2,细分项目不同结论也不同。

居留资格 就业活动限制 依据条文
永住(F-5) 不受活动范围·停留期间的限制 法第10条之3第1款
婚姻移民(F-6) 不受按居留资格划分的就业活动限制 施行令第23条第2款
居住(F-2)甲~丙目·壬~파目 不受就业活动限制 施行令第23条第2款
居住(F-2)丁目·己目 仅限继续从事原居留资格领域活动的情形不受限制 施行令第23条第2款
在外同胞(F-4) 除三类情形外不受限制 施行令第23条第3款
C-4·E-1~E-10·H-2 在该居留资格范围内的活动中就业 施行令第23条第1款

请把表里的第三行和第四行放在一起看。两者都是居住(F-2),但一边不受限制,另一边附有“继续从事与原居留资格相应领域活动的人”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光凭“F-2”这个名称得不出结论,必须看外国人登录证上写的细分代码。

这就是只有外国人才会撞上的第一堵墙。决定结论的是自己资格的细分代码,可如果读不懂登录证上的韩文标注,连自己站在哪一格都不知道。如果还没拿到登录证,请先看外国人登录证办理流程

📌 参考:施行令附表1之2中居住(F-2)各目具体指什么,本文不作说明,因为没能拿到附表原文。自己属于甲~파目中的哪一项,最准确的做法是拿着登录证上的代码直接问☎1345或主管机关。

判定不看职业名称,而看分类代码

在看职种清单之前,有件事必须先知道。法务部公告在写限制职种时使用的单位,不是我们平时叫的职业名称,而是韩国标准职业分类(KSCO)的5位代码

实际上公告附件1以韩国标准职业分类大类9(简单劳务从业者)为基准,每一项都标注了代码。比如快递员92220、即时配送员92230、停车管理员99231等等。而且附件里还明确写着“具体职务请在统计分类门户(kssc.kostat.go.kr)的KSCO韩国标准职业分类中查询索引词”。

所以,即使业务名称相同,也会因单位形态和实际从事的工作而判定不同。判断基准不是名片上的头衔或招聘启事的标题,而是那份工作在分类表上属于哪个代码。

这里韩语又成了一堵墙。公告附件是韩文PDF,代码比对要用统计分类门户的韩文索引词。像“即时配送员”这样的条目,很容易连它的存在都不知道就漏掉了。

F-4在外同胞采用的是“禁止清单”方式

如果说E-9或H-2是“只能在这个范围内”的许可清单方式,那么在外同胞(F-4)正好相反。施行令第23条第3款规定,F-4“除”以下三类情形不受活动限制。

  • 属于简单劳务行为、由法务部长官公告的活动
  • 违反善良风俗或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
  • 为了公共利益或维持国内就业秩序而有必要限制的情形

其法律根源是《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律地位的法律》第10条第5款,其中规定持在外同胞居留资格的外国国籍同胞“可在不损害社会秩序或经济稳定的范围内自由就业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注意:不要把下面的清单读成“不在里面的都能做”。这37项不是“只有这些不行”,而只是这份公告划定的限制范围,能否就业还会因国籍、资格、许可经历、单位形态、实际从事的业务而不同。职种限制属于公告事项,修订也很频繁。

现行公告是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并施行。依据为《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1款、施行令第23条第3款、施行规则第27条之2。原公告(法务部公告第2023-187号,2023-05-01)随本公告施行而废止。如果你在搜索中看到按旧公告标准写的说明,那已经不是现在的标准了。

结构是这样的:附件1为属于简单劳务行为的具体职业29项,附件2为其他需要限制就业的具体职业8项,合计37项。举几个代表条目,快递员(92220)、即时配送员(92230)、停车管理员(99231)等都在附件1里。

📌 参考:完整的37项清单本文不照搬。每一项都附有代码和具体定义,只搬名称反而容易造成误判。请查阅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原文,或说明自己的具体职务后咨询☎1345。

公告中还有地区条件的例外。这是与《关于地方自治分权及地区均衡发展的特别法》第2条第12号所指人口减少地区中、由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地区特化型签证项目对象市·郡·区相关的例外,但风俗相关的限制在该例外中依然保留。不过对象市·郡·区的现行名单并未刊载在公告正文中,居所要件与工作地要件之间的关系仅凭文字也难以断定。请不要理解成“只要把居所迁到地方就行”,是否适用该例外请再向主管机关确认。

2026年2月12日改了什么

同胞资格体系以这一天为界进行了大幅整理。变更前后对照如下。

区分 至2026-02-11 自2026-02-12起
同胞居留资格 在外同胞(F-4)·访问就业(H-2)并存 统一为F-4,H-2停止新签发签证
F-4就业限制职种 47项(简单劳务39 + 服务业等8) 37项(简单劳务29 + 服务业等8)
依据公告 法务部公告第2023-187号 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
既有H-2持有者 可停留至停留期间上限,可申请变更为F-4
变更许可手续费 至2027-12-31免除(居所申报证发放手续费仍需缴纳)

限制从47项减到37项,是因为有10个职业从清单中删除。据法务部新闻稿(2026-02-11),这十项是:建筑简单从业员、矿业简单从业员、手工包装员、手工贴标员、加油员、卖场整理员、停车引导员、自动售货机管理员、装卸及堆放简单从业员、其他装卸及堆放简单从业员。法务部表示,剩下的37项也将在听取产业界·相关部门意见后研究是否进一步扩大开放。

这里有一点要小心。公告附件1中“停车管理员(99231)”仍作为限制职种保留,而上述十项里有的是“停车引导员”。两个名称相近的条目被区别对待。所以不要看到这十个名称就判断“这份工作现在可以做了”。本文能做的仅止于陈述“它们从限制清单中被删除”这一事实,个案判定要交给☎1345和主管机关。

如果你持有H-2,有两条路可选。可以就这样停留到停留期间上限,也可以在停留期未满时通过Hi Korea电子申请提出变更为F-4。电子申请流程本身整理在Hi Korea电子申请使用方法,资格变更的一般流程整理在居留资格变更方法与所需材料

问题在于现在工作的地方属于对F-4受限的领域时怎么办。对此法务部说明,既有H-2资格者若希望在同一单位继续工作,可通过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获准就业(2026-02-11新闻稿附件)。不过适用条件因个案而异,在申请资格变更之前先问主管机关,顺序上更稳妥。

第二扇门 —— 不能就业的资格唯一的路: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在第一扇门被拦下的资格,唯一敞开的合法途径是法第20条。它规定:“欲在从事与居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的同时,从事与其他居留资格相应的活动的,应依总统令的规定事先取得法务部长官的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留学生的兼职就业许可正是基于这一条的许可。申请材料、办理时长,以及取得许可后适用的最低工资·周休津贴,另外整理在留学生兼职就业许可与工资

以2026-08为准,手续费如下。

  • 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12万韩元 ——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2条。
  • 留学(D-2)·一般研修(D-4)资格者减为2万韩元。不过Hi Korea的手续费表上没有列出该减免,也出现过与学校说明不一致的情况,申请前最好向主管机关确认。
  • 工作单位变更·追加许可也是12万韩元。

最重要的是时间点。条文写的是“事先”。取得许可之后才能工作,“正在申请中”不是挡箭牌。拿着受理凭证就先开始工作,可能会被视同未经许可工作。

📌 参考:D-2·D-4兼职就业的每周允许时数和语言要求的具体数字,本文没有写。因为政府说明、大学通知、民间博客给出的数值互不相同,也没能拿到最新手册原文。求职(D-10)资格能否兼职就业同样未能确认 ——“需要确认”不等于“大概可以”。这两点请向☎1345、所属学校国际处以及主管机关确认。

还有像跑腿配送这样,即使拿到许可,本身就被划入就业限制领域的行业。这一条岔路在即使拿到兼职就业许可也不能做配送代理里,按资格分别整理了能否从事及其依据。先确认想做的工作是不是限制领域,才是正确顺序。

换工作时 —— 原则是事先许可

即使是可以就业的资格,更换工作单位也是另一回事。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变更或追加工作单位须事先取得法务部长官的许可,但专业人力等由总统令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在15日内申报代替许可。

自己属于许可对象还是申报对象,要看资格而定。不要自行断定属于哪一边,换工作前请先确认。E-9(非专业就业)的工作单位变更另有专门的流程和期限,整理在E-9工作单位变更流程,EPS制度整体则在雇佣许可制流程。特定活动(E-7)即使在同一资格内,也会因职种代码不同而分为事先许可与事后申报,这一结构整理在E-7签证职种代码查询方法

雇佣一方也不自由。同条第2款禁止雇佣或介绍雇佣未取得变更·追加许可的外国人。这意味着“老板说没问题”并不是挡箭牌,同时也意味着这么说的老板会成为同一案件的当事人。

小贴士:自2026年1月2日起,外国人就业信息在线申报制扩大施行。申报项目包括职种·行业·年收入等,在预约Hi Korea到访时事先在线申报,或通过电子申请申报。2026年上半年以线上·纸质并行的方式试点运行,下半年的运行方式请再通过Hi Korea公告确认。

违反的后果 —— 比刑期更重的是强制驱逐出境

即使看起来同样是“无许可就业”,违反的是哪一条,结果差别很大。

何种情形 违反条文 条文上的法定刑(2026-08为准) 强制驱逐出境
无可就业资格而就业 法第18条第1款 第94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第46条第1款第8号
未经许可变更·追加工作单位 法第21条第1款 第95条第6号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第46条第1款第9号
未经许可从事其他居留资格活动 法第20条 条文上的法定刑本文未确定(需确认) 第46条第1款第8号

第一行和第二行徒刑差3倍、罚金差3倍。但在韩语说明里,两者常被笼统地说成“无许可就业”。把自己的情况用条文号码明确下来,咨询时得到的答复也会准确得多。

不过上述数字是条文上的上限。请读作“最高可能到这一步”,而不是“就会这样处罚”。实际上检察机关的处分和出入境行政处分是分别进行的,结果会因是否初犯、经过如何、居留履历如何而不同。

真正重的其实不是罚金那一栏,而是最右边那一栏。第46条第1款第8号把违反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18条、第20条、第23条~第25条的人,第9号把违反第21条第1款正文未经许可变更·追加工作单位的人,以及违反第21条第2款雇佣·介绍外国人的人,都列为强制驱逐出境对象

这一点是只有外国人才会承受的最大不对称。对韩国人来说交完罚金就结束的事,对外国人来说会变成整个居留资格的问题。一次误判可能同时摧毁学业、EPS再入境和居留资格变更计划。事实上,据法务部新闻稿(2026-07-07),2026年1~5月查处的734名无资格配送骑手中,一半以上是留学(D-2)资格者。就是那种“看周围人都在做,以为没事”结果被查的结构。

如果你已经处于无许可工作的状态,需要记住的只有一件事:时间拖得越久,罚款(通告处分)的档次就越高。与其自己判断硬撑,不如把情况原原本本地讲给☎1345并询问处理办法,结果反而损失更小。

就算就业违法,劳动的报酬也是另一回事

很多人拿不到工资却因为“我是非法打工,举报了只有我倒霉”而放弃。这一点判例很明确。

大法院1995年9月15日宣告94누12067判决认为,即使无就业资格的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令的雇佣限制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定该劳动合同当然无效”。并且判定,如果在受伤当时处于使用从属关系中提供劳动并领取工资,就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可成为《工伤保险法》上疗养给付的对象。

归纳起来,就业的合法性与工资·工伤补偿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过这绝不是把无许可就业正当化的依据。前面说的制裁依然存在,而且比起受伤后再去讨回权利,开工前就先确认永远更省钱。

拿不到工资或受伤时该去哪里,按窗口整理在劳动·居留相关事务,去哪里求助

本文回答不了的部分 —— 确认顺序与要带的东西

“我的情况算不算”本文无法回答。因为同一件事会因国籍、居留资格细分代码、许可经历、单位形态、实际从事业务而不同。也没有办法确认身边同事的经验是否和自己在同一格里。确认顺序请这样安排。

  1. ☎1345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 可用多语种接通。先在这里确认整体结构和所需材料。
  2. Hi Korea(hikorea.go.kr)—— 通过电子申请提交,或预约到主管机关办理。
  3. 主管出入境·外国人管理处 —— 最终判定在这里作出。

去咨询时务必带上以下三样。没有这些,窗口也只会回你一句“你得再确认一下”。

  • 外国人登录证或国内居所申报证 —— 要带到印有细分代码的那一面。
  • 劳动合同或拟签约条件 —— 要能体现单位形态和雇佣形态。
  • 实际将要从事的业务说明 —— 不是头衔,而是具体说明一天要做什么。

第三点尤其重要。如前所述,判定基准是分类代码而不是职业名称,所以决定答案的是“实际做什么”,而非“头衔是什么”。

在出入境·外国人管理处等候区手持号码牌和劳动合同等待叫号的外国人真实场景正文图
最终判定不是在电话里给出,而是在主管机关窗口

☎1345可以多语种接通,但最终判定在主管机关窗口。而且管理处和雇佣中心只在工作日白天开门。对在上班的人来说,去确认一趟就得请一天假,所以提前把这一天的行程路线安排好,往返时间能省下不少。LACHA(拉查) 是无需本人身份认证即可直接使用的外国人交通·支付超级App。去管理处的出租车、城市间移动的KTX和高速巴士都能在一处搞定,不用韩国账户或韩国手机号,只凭护照就能开始使用。考虑到可能还要再跑一趟补材料,提前把出行定下来会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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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Q1. 我的居留资格不在施行令第23条第1款的名单里,是不是就不能工作? 不能这么理解。施行令第23条第1款只是划定了法第18条第1款所说的“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居留资格”的范围,其他资格能否活动是另外的判断。永住(F-5)依法第10条之3第1款,婚姻移民(F-6)和居住(F-2)的部分目依施行令第23条第2款,在外同胞(F-4)依第23条第3款得出结论。如果哪一边都不属于,那么剩下的途径就是法第20条的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自己属于哪一格,请拿着登录证上的代码向☎1345确认。

Q2. 我是F-4,只要不在37项限制清单里的工作就能做吗? 不能这样断定。37项不是“只有这些不行”,而是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划定的限制范围,而且判定单位不是职业名称,而是韩国标准职业分类的5位代码。即使业务名称相同,也会因单位形态和实际从事的业务而不同。实际上“停车管理员(99231)”仍留在限制清单中,而“停车引导员”在2026-02-12的修订中被删除 —— 名称只差一点,待遇却不一样。请具体说明你想做的工作后,向☎1345或主管机关咨询。

Q3. 我持有H-2,现在会怎样? 自2026年2月12日起,访问就业(H-2)签证停止新签发,统一为在外同胞(F-4)。已持有H-2的人可以在国内停留至停留期间上限,即使尚未到期,也可通过Hi Korea电子申请提出变更为F-4。至2027年12月31日,居留资格变更许可手续费免除,居所申报证发放手续费另行缴纳。如果现在工作的地方属于对F-4受限的领域,针对在同一单位继续工作已有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途径说明,所以在申请变更前请先向主管机关确认。

Q4. 申请了许可之后可以先开始工作吗? 不可以。法第20条规定要“事先”取得许可。即使有受理凭证,在许可下来之前工作也可能被视同未经许可工作;如果本身就没有资格却就业,则属于违反法第18条第1款,依第94条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条文上的法定刑,2026-08为准)。而更重的是,还会成为第46条第1款第8号的强制驱逐出境对象。

Q5. 我没有资格却工作了,还没拿到工资。举报的话是不是只有我吃亏? 就业的合法性与工资·工伤补偿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大法院1995年9月15日宣告94누12067判决认为,即使是在无就业资格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当然无效;并判定若在使用从属关系中工作并领取工资,即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可成为工伤保险疗养给付的对象。不过这并不能把无许可就业正当化。咨询窗口和流程请看劳动·居留相关事务,去哪里求助,自己案件的风险请一并向☎1345确认。

参考:本文并非法律咨询,仅以提供一般信息为目的。正文中的条文、公告号、手续费、法定刑均以2026-08为准,取自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的《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施行规则原文、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2026-02-12施行)原文、法务部新闻稿(2026-02-11)、法务部新闻稿(2026-07-07)以及大法院94누12067判决。居留·就业制度修订频繁,尤其F-4限制职种属于公告事项,变动很快。这里也说明一下因无法确定而从本文中略去的项目 —— D-2·D-4兼职就业的每周允许时数与语言要求、求职(D-10)能否兼职就业、地区特化型签证项目对象市·郡·区名单,以及《出入境管理法》第94条各号的号码。开始工作前,请务必再次向☎1345(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和主管出入境·外国人管理处确认。LACHA(拉查)不提供就业介绍或居留·签证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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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