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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与签证

没有居留资格也能拿到的东西 — 无证劳动者的工资与工伤权利

③ 居留与签证LACHA 指南团队· 更新 2026-09-03· 阅读 19 分钟
没有居留资格也能拿到的东西 — 无证劳动者的工资与工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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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早在30年前就给出了答案。大法院1995年9月15日宣告94누12067判决认定,即便没有就业资格的外国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说该合同当然无效;在使用从属关系下提供劳动并领取工资的人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因此是可以依据(旧)《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领取疗养给付的对象。

法制处的解说也是同样的意旨。《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的雇佣限制规定,只是禁止"雇佣没有就业资格的外国人这一事实行为"本身,很难解读为连已经提供的劳动所产生的劳动关系法上的权利也一并禁止(法制处易查生活法令信息《外国人劳动者雇佣·就业》,以2026-08为准)。说得直白一点,已经干过的活儿的对价,依然留在那里。

不过,"有这项权利"和"行使这项权利后居留是安全的",是两句不同的话。自2025年11月6日起,《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0条之2第5号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事项的调查·监督业务列入了通报义务豁免对象,但规定强制驱逐对象的《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并没有变。把这两句话粘成一句来读,判断会大幅走偏。

而且时间是有限的。工资债权为3年(《劳动基准法》第49条),退职金也是3年(《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第10条),工伤保险给付为3年(伤残给付·遗属给付等为5年,《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2条第1项),一旦超过,权利本身就消灭了。

注意:本文是对公开法令和政府指引的整理,属于一般信息,并非法律咨询意见。所涉及的只有已经发生的工资·工伤补偿请求权,以及合法的处理路径,不涉及维持或隐瞒无证状态的方法。结论会因居留资格、国籍、工作形态、用人单位规模而不同,个人情况请务必通过下方官方窗口确认。

先读这一段 — 别把两个问题捆成一团

连咨询都开不了口,最常见的原因就是把"没拿到的钱"和"居留资格"当成一件事来想。这两件事分属不同机构、依据不同法律处理,是彼此独立的两条轨道。工资和工伤由雇佣劳动部·劳动福祉公团依据《劳动基准法》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处理,居留则由法务部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处理。

  • 本文涉及的内容 — 已经付出的劳动的工资·退职金的请求依据与期限、工伤保险的适用结构、受理窗口,以及条文上的处罚范围。
  • 本文不涉及的内容 — 拖欠金额·退职金·工伤给付的计算公式或自我诊断。计算结果一旦被直接当作主张依据,误判造成的损失很大,所以数字留给主管机构去确定。
  • 以任何形式都不涉及的内容 — 维持·隐瞒无证状态的方法、无许可就业的门道、利用中介的办法。

没有就业活动资格却工作,这件事本身在条文上就是处罚对象。违反《出入境管理法》(2026年1月23日施行,法律第20992号)第18条第1项的,依据第94条第8号属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刑事罚金)的对象,同时也属于第46条第1项第8号规定的强制驱逐对象。这里说的是"条文上最高可以到这个程度"。实际上检察机关的处分和出入境的行政处分是分开进行的,结果会因是否初犯、事情经过、居留履历而有很大差别。

📌 重要:处罚对象不只是干活的人。雇佣无资格者的雇主(第18条第3项)、以此为业进行介绍·劝诱的人(第4项)、以介绍为目的加以支配的人(第5项),也分别依据第94条第9号·第10号·第11号,属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对象。要当心那些说"我替你去要"并索取手续费的无许可中介。后面整理的正规窗口全都是免费的。

"没有居留资格就不算劳动者"是误解

现场最常听到的一句话是"你是非法的,所以《劳动基准法》不适用"。雇主会这么说,同乡之间也会这么以为。但是,判例和政府解说的方向正相反。

94누12067判决的逻辑很简单:是不是《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不看合同的形式,也不看居留资格,而是看在使用从属关系下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所以即便没有就业资格,只要是接受指示干活并领取工资的人就是劳动者,由这一身份产生的请求权也依然存在。

法制处解说给出的理由也一样。《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是禁止"雇佣这一事实行为"的规定,很难读成是让已经提供的劳动的对价归于消灭的规定。反过来读的话,就会得出"雇了无资格者的一方可以不付工资"这种荒唐结果。

提示:这一段可以在咨询电话里直接引用。把"大法院94누12067"和"《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这两个词记下来,即使经过口译,意思也能准确传达。

结论在这里分岔 — "已经付出的对价"和"继续工作的权利"

只截取判决要旨来读,很容易误以为"那我可以继续干下去",其实不是。同一份法制处解说里附有必须一起读的限定条件:除非是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否则与无就业资格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停止状态,雇主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随时以没有就业资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归纳起来,问题不同,答案也不同。

问题 结论
已经付出的劳动的工资能不能主张 视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因此请求权依然存在
受了伤能不能申请工伤 94누12067判定属于(旧)《工伤保险法》上的疗养给付对象
那份工作能不能继续做 不能。劳动关系处于停止状态,双方都可以解除
有了这个结论就会获得居留资格吗 不会。居留资格与这一判断完全是两回事

第三行和第四行是关键。权利仍在,指的是对过去的清算,并不意味着保障今后的工作或居留。

没拿到的工资·退职金 — 到什么时候为止、依据哪条条文

工资的支付方式本身就写在法里。《劳动基准法》(2026年8月20日施行,法律第21373号)第43条要求工资以通货直接、全额支付给劳动者,并且每月至少一次、按固定日期支付。老板说"我先替你保管"、"下个月一起给"、"用东西抵",都不符合这一条文。

已经离职的情况期限更短。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死亡或离职时,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结清工资·补偿金等一切款项。违反第36条和第43条的,依据第109条第1项属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退职金由《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2026年7月1日施行,法律第21475号)规定。第9条第1项规定自离职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支付。不过第4条第1项但书有例外:连续工作期间不满1年,或4周平均每周约定工作时间不满15小时的,没有设置退职给付制度的义务。

项目 依据条文 支付期限 时效
工资 《劳动基准法》第43条·第36条 定期支付日,离职时14日以内 3年(第49条)
退职金 《劳动者退职给付保障法》第9条第1项 自离职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 3年(第10条)
工伤保险给付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41条 需要疗养时申请 3年(第112条第1项)
伤残给付·遗属给付等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2条第1项 事由发生后申请 5年

刑事程序上有一个特点。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09条第2项,违反第36条·第43条的属于"反意思不罚罪",即不得违背被害人明示的意思提起公诉。拿到钱后表示不希望处罚的,刑事程序就会停下来。但依据第43条之2被公开名单的欠薪雇主在公开期间内再次违反的,则属例外(2024年10月22日修订)。

注意:时效期间的计算,起算点因个案而异。是以最后工作日为准,还是以每笔工资的支付日为准,剩下的时间会不一样。拿不准就别拖,先打电话。工资问题拨☎1350,诉讼·法律援助拨☎132。

写下"我不要了"的字据,会怎么样

有的雇主在你离职时会递上一张韩文纸要求签名。如果你在不知道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字,请看这一段。《劳动基准法》第15条规定,约定了低于本法所定标准的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就该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按本法所定标准执行。也就是说,"不领取工资或退职金"的约定,该部分也可能是无效的。

如果时薪写得低于最低工资,那就是《最低工资法》另行发挥作用。同法第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中把低于最低工资额的金额定为工资的部分无效,该部分视为约定支付与最低工资额相同的工资。也就是说,不管合同上写了什么,法定标准都会顶替进来。

"因为是外国人所以少给"这种说法,同样被条文挡住了。《劳动基准法》第6条规定,雇主不得以国籍·信仰·社会身份为由在劳动条件上进行差别对待,违反的依据第114条第1号属于500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提示:被要求在看不懂的文件上签字时,请当场先拍照。不管有没有签字,那张纸上写了什么,日后都会成为重要材料。想知道内容的话,可以拨☎1350请对方接通口译念给你听。

如果在工作中受伤 — 工伤保险是由雇主参保的制度

工伤这件事,先把结构弄明白,恐惧就会减少。《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2026年7月1日施行,法律第21375号)第6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使用劳动者的一切事业或事业场所,但依据同条但书,由总统令规定的部分事业不适用。法制处解说也写明,工伤保险法适用于在其适用的一切事业或事业场所受雇的外国人劳动者。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是否落入不适用范围,请不要看着清单自己判定,拨☎1588-0075(劳动福祉公团)确认。

和其他社会保险一比,差别很明显。《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项·第3项和《雇佣保险法》第10条之2在外国人的参保要件中明示了居留资格,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6条只规定了以事业为单位的适用,并没有把劳动者的居留资格作为要件。

交保险费的人也不是劳动者。依据《关于雇佣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的保险费征收等的法律》第5条第3项,投保人是使用劳动者的雇主。疗养给付的申请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41条第1项向劳动福祉公团提出。

即便听到"我们公司没参加工伤保险",也别当场放弃。同一部保险费征收法第26条第1项第1号规定,对于雇主怠于办理保险关系成立申报的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公团在支付工伤保险给付后,可以就该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向雇主征收。也就是说,未参保的负担被放在了雇主一侧。

对外国人来说更难的部分不在法律,而在医院。工伤需要用病历记录留下事故何时、如何发生以及是否与工作相关,但如果健康保险不适用,诊疗费负担很重,人就会拖着不去医院。忍上几天再去,"是不是干活时受的伤"这一点首先就模糊了。受伤当天就去就诊,挂号时把在哪里、做什么时受的伤如实说出来,留在记录里。医院的使用流程另外整理在外国人在韩国看病的方法里了。

注意:后文提到的出入境通报义务豁免,针对的是劳动监督官等调查·监督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事项的业务。施行规则第70条之2各号中,并没有列举劳动福祉公团的工伤给付业务。申请工伤时会怎样,我们没能用一手资料确认,请一并向☎1345和☎132确认。

最大的恐惧 — 举报了会被抓走吗

这里是本文中最需要小心阅读的部分。"绝对不会被抓走"和"一举报就一定被遣返",都不是事实。准确的是:2025年11月6日起究竟改了什么。

依据体系分三层。《出入境管理法》第84条第1项但书把总统令规定的事由作为通报义务的例外,施行令第92条之2第5号把其范围交由法务部令规定的业务确定,施行规则第70条之2再列举相应业务。其中第70条之2第5号,通过法务部令第1103号新增了"对依据《关于执行司法警察官吏职务者及其职务范围的法律》第6条之2第1项第1号至第19号所列法律的事业或事业场所,就拖欠工资等违法事项进行的调查及监督",并于2025年11月6日施行。

把边界用一句话钉死就是:被豁免的是劳动监督官等在调查·监督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事项的业务中所负的通报义务(施行规则第70条之2第5号,2025年11月6日施行),而规定强制驱逐对象的《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并没有变。

注意:这意味着从事该业务的公务员的通报义务被豁免,并不意味着会产生居留资格或被排除在强制驱逐对象之外。2025年的修订只动了通报义务条款,第46条并未修订。在你的个案中会怎样,请一并向☎1345和☎132确认。

如果因为举报而被解雇

阻碍人迈出第一步的第二种恐惧是报复。这一部分也有条文。《劳动基准法》第104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可以向雇佣劳动部长官或劳动监督官通报用人单位违法的事实;第2项规定,雇主不得以该通报为由进行解雇或其他不利处遇。违反的依据第110条第1号属于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不利处遇不只是解雇。突然不给活干、让你搬出宿舍、拖延剩余工资的支付,也可能包含在内。一旦发生这类事,请当天就把日期和内容记录下来,并告知☎1350。

📌 重要:雇主保管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不予归还的情况,是另有违法嫌疑的事项。因为身份证明和行动会同时被卡住,请不要想着一个人解决,立即告知☎1350和☎1345。

去哪里、怎么受理

拖欠工资的申诉有两条路径:劳动门户网站(labor.moel.go.kr)在线受理,或者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地方雇佣劳动厅。受理后,劳动监督官会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02条进行事实调查,不服从整改指示的则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安排日程时,最好按调查通常需要数周来估算。

对外国人来说,在线路径反而可能走不通。在线受理可能需要本人身份验证手段,没有韩国手机号或共同认证手段的话,就得回到现场受理。申诉内容也要用韩语写,把事实关系与期间·金额按时间顺序整理清楚。所以现实的顺序是:第一通电话先打☎1350,接通口译,先确认要准备什么。

证据当然越多越好,但没有并不等于就此结束。

证据 能证明什么 没有的时候
劳动合同书 劳动条件·工资·工作期间 即使被雇主收走,也可以用其他材料争取认定劳动者身份
工资明细·存折入账记录 实际支付额与未付额 如果是拿现金,收款当时的备忘·照片·聊天记录可作为替代证据
上下班记录·作业现场照片 实际工作日与工作时间 照片里留下的拍摄日期本身就是材料,别删原件
与雇主·管理人员的聊天·通话记录 指示关系与支付承诺 退出聊天室后很难恢复,请原样保存
同事的陈述 工作事实与工作期间 趁人还没换,先把联系方式要到手

如果因为没有韩国账户而一直拿现金工资,那就是没有最强证据、也就是没有入账记录的状态。这种情况下,逐日记下收钱的日期和金额的备忘、信封照片、"今天汇了多少"的聊天记录,可以顶上这个位置。从现在开始记录也是有意义的。

机构 号码 做什么
雇佣劳动部客户咨询中心 1350(工作日09~18时) 拖欠工资·劳动问题咨询,申诉流程与是否适用的指引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 132(klac.or.kr) 免费法律咨询,工资·退职金民事案件是否属于诉讼代理对象
劳动福祉公团 1588-0075 工伤疗养给付的申请与处理流程
法务部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1345 居留·签证,合法处理路径的指引

本信息以2026-08为准确认,号码·运营时间·制度都可能变动。

免费法律援助有既定条件:①属于工资·退职金被拖欠的受害劳动者,且②拖欠当时最后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满400万韩元的,属于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免费法律咨询以及工资·退职金相关民事案件免费诉讼代理的对象(包括在韩居住的外国人)。本人是否符合,请向☎132确认。

雇佣劳动部还运营着向地方雇佣劳动厅申请签发的"拖欠工资等·雇主确认书"。指引说明该确认书须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交给劳动福祉公团。不过,由该确认书衔接的后续制度对没有居留资格的人如何适用,我们没能用一手资料确认。需要直接向☎1588-0075确认。

我的情况可能适用不同

从这里开始,请不要读着清单自己判定。下面列的并不是全部,你所在用人单位的判定要由☎1350来做。因为即便是同一行业,结论也会随合同形态和常时劳动者人数而分岔。

  • 家务使用人(家事使用人) —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项但书,《劳动基准法》不适用。如果是在家庭内部从事家务的工作形态,可能首先就卡在这个分岔口。
  • 只使用同居亲属的事业或事业场所 — 这是同一个第11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另一条分支。和上面的家务使用人捆在一起读,结论会反过来,所以要分开看。
  • 常时4人以下的用人单位 — 依据第11条第2项,只适用总统令规定的部分条款。具体适用哪些条款在附表里有规定,需要按单位逐一确认。
  • 农林·畜牧·水产业 — 依据第63条第1号·第2号,工作时间·休息·休息日的规定不适用。这和工资本身消失是两回事,别搞混。
  • 工伤保险另有分岔 — 前面四条讲的是《劳动基准法》一侧。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6条但书,总统令规定的部分事业被排除在工伤保险法适用之外,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是否落入其中,请另外向☎1588-0075确认。

再说一次,不在这份清单上并不意味着全部适用,在清单上也不意味着毫无权利。做判定的不是读者,而是☎1350。是否适用工伤保险问☎1588-0075,如果还牵涉居留资格,请一并拨☎1345。

居留问题是完全独立的一条轨道

处理工资和工伤,与如何处理居留,是两个不同的决定。解决了其中一个,另一个并不会跟着解决。自愿出境事前申报之类的合法路径,在超过居留期限时能做的事里按流程顺序整理好了;自己的情况能做什么,向☎1345确认才准确。

还有时间点的问题。出境之后,很难出席调查和补充材料,程序实际上会停下来。如果有不得不离开的情况,请在走之前把委托或代理人指定、联络方式、收款账户都定下来。毫无准备就出去,之后很难挽回。

如果你正在寻找今后合法工作的路径,那出发点就不一样了。雇佣许可制整理在雇佣许可制(EPS)就业流程,已经持E-9工作但要更换工作单位的问题整理在E-9工作单位变更。如果搞不清该向哪个窗口问什么,请先看外国人官方咨询窗口大全

在地方雇佣劳动厅民愿窗口举着口译电话、接受申诉书填写指导的外国人实际使用场景的正文图片
申诉可以通过劳动门户网站在线受理,或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雇佣劳动厅办理

还有一堵现实的墙。地方雇佣劳动厅·劳动福祉公团·法律救助公团只能在工作日的办公时间前往,得请一天假,如果用人单位在地方,光是路上就是负担。把那天的出行提前定好,负担会稍微轻一些。LACHA(라차)是无需本人身份认证即可直接使用的外国人交通·支付超级App,KTX·高速巴士·出租车·机场铁路·交通卡可以在一处完成支付。不过LACHA与权利救济程序毫无关系,只是民营的交通·支付服务。咨询·受理·判定只在上述公共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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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Q1. 我没有居留资格,能主张被拖欠的工资吗? 大法院1995年9月15日宣告94누12067判决认定,不能说没有就业资格的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当然无效,在使用从属关系下提供劳动并领取工资的人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法制处解说也整理说,很难把《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读成连已经提供的劳动所产生的劳动关系法上的权利也一并禁止的规定。不过工资债权依据《劳动基准法》第49条经过3年即因时效而消灭,剩下的期间拿不准的话,请先拨☎1350或☎132。

Q2. 提出申诉的话会被通报给出入境吗? 通过2025年11月6日施行的《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0条之2第5号,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违法事项的调查·监督业务被列入了通报义务豁免对象。但这只意味着执行该业务的公务员的通报义务被豁免,并不意味着会产生居留资格或被排除在强制驱逐对象之外。规定强制驱逐对象的《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并未修订。"绝对不会被抓走"和"一定会被遣返"都不是事实,个人情况请一并向☎1345和☎132确认。

Q3. 我在"放弃领取工资"的字据上签了字。是不是就完了? 《劳动基准法》第15条规定,约定了低于本法所定标准的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就该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按法定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法》第6条第3项也把约定了低于最低工资额的金额的部分视为无效,并视为约定支付与最低工资额相同的工资。不过判断会因所签文件的内容和签署经过而不同,请带上文件照片向☎1350咨询。

Q4. 公司说没参加工伤保险。那我就不能申请了吗? 工伤保险是由雇主而不是劳动者参保的制度。依据保险费征收法第5条第3项,投保人是使用劳动者的雇主;同法第26条第1项第1号规定,对于雇主怠于办理保险关系成立申报的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公团在支付给付后可以就该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向雇主征收。疗养给付的申请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41条第1项向劳动福祉公团(☎1588-0075)提出。给付请求权时效为3年,伤残给付·遗属给付等为5年(第112条第1项)。

Q5. 我很快要离开韩国,出去之后程序还会继续吗? 出境后很难出席调查和补充材料,程序实际上会停下来。如果有不得不离开的情况,最好在出境前把委托或代理人指定、联络方式、收款账户整理好。咨询和申诉受理本身不收费,拖欠当时最后3个月月平均工资不满400万韩元的欠薪受害劳动者,包括在韩居住的外国人在内,属于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免费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的对象。本人是否符合,请向☎132确认。

参考:本文是对公开法令和政府指引的整理,属于一般信息,并非法律咨询意见。正文中的条文·期限·时效·窗口信息以2026-08为准,来自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的条文原文、法制处易查生活法令信息《外国人劳动者雇佣·就业》、雇佣劳动部劳动门户网站(labor.moel.go.kr)以及政府24确认的内容。法令和制度会修订,电话号码·运营时间也可能变动,行动之前请通过☎1350(拖欠工资·劳动)、☎132(法律援助)、☎1588-0075(工伤)、☎1345(居留·签证)按本人情况重新确认。结论会因居留资格、国籍、工作形态、用人单位规模而不同,检察机关的处分与出入境的行政处分是分开进行的。LACHA(라차)是与上述公共机构无关的民营交通·支付服务,不代办权利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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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