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在2026年1月到5月这五个月里,查获了无资格的外国人外卖骑手 734名,以及外卖营业点16处。此前一年查获的人数是67名,等于翻了约11倍。734人中,410人(56%)持留学(D-2)、149人(20%)持在外同胞(F-4)、99人(14%)持求职(D-10)资格。
数字这样集中,并不是因为查处突然变严了。在韩国,"可以就业的停留资格"和"可以送外卖的停留资格"是分开的。D-2留学生明明有兼职就业许可这扇门,唯独外卖代送被划进了就业限制领域;F-4几乎所有活动都开放,偏偏送外卖被单独点名列为限制职种。这是韩国人根本不会遇到的双重关卡。
处分也不是交一次罚款就了结。68人被强制遣返(出境措施),643人被处以合计 16亿2,870万韩元 的罚款。人均最低100万韩元、最高1,000万韩元,金额差距这么大的首要原因,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7把罚款按"做了多久"划分档次。不过公告中的"最低100万韩元"在这张表里是找不到的值(违反第18条第1项时,不满1个月为200万韩元),所以应理解为属于脱离指定工作场所的第18条第2项违反档次(不满3个月100万韩元),或者是适用了施行规则第86条第2项的减半规定。
注意:本文不是法律咨询意见。停留资格会因细分类型(目)和许可历史而不同,告示也会修订,所以自己属于哪一类,请向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1345(多语种)或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确认。以下内容是以2026-08为准,整理自法令、告示原文与法务部新闻稿。
五个月里734人被查 — 一半是留学生
法务部在2026年7月7日以新闻稿公开了这次查处结果。有一个明显特征:被查获的人并非随机分布,而是明显集中在几种停留资格上。
| 停留资格 | 查获人数 | 比例 |
|---|---|---|
| 留学(D-2) | 410人 | 56% |
| 在外同胞(F-4) | 149人 | 20% |
| 求职(D-10) | 99人 | 14% |
| 其他 | 76人 | 10% |
国籍同样集中。越南444人(61%)、中国164人(22%)、乌兹别克斯坦86人(12%)。学生、同胞和求职者恰好成了重点对象。也就是说,"周围大家不都在做嘛"这种感觉,从统计上看正是风险最高群体的感觉。
法务部明示的适用依据是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17条(外国人的停留及活动范围)和第18条(外国人雇用的限制)。查处行动的名称本身就是"用他人账号非法送外卖的外国人骑手"。后续措施方面,建议外卖平台企业为骑手端App引入人脸认证系统,并加强对外卖营业点的管理。
我的停留资格能送外卖吗 — 各资格可否一览
先看全局地图会更快。下表是以2026-08为准从法令、告示原文中确认的内容,请把它当作起点而不是结论。
| 停留资格 | 外卖代送 | 依据 |
|---|---|---|
| 留学(D-2)·一般研修(D-4) | 不可以 | 兼职就业的就业限制领域中包含特殊形态劳动从业者(快递员、外卖代送骑手等) |
| 在外同胞(F-4) | 原则上不可以(仅有地区例外) | 法务部告示第2026-65号附件1的29种简单劳务职种中包含快递员、快送配送员、餐饮店送餐员 |
| 永驻(F-5) | 不受活动范围限制 | 《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之3第1项 |
| 结婚移民(F-6) | 不受就业活动限制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条第2项 |
| 居住(F-2) | 因细分类型(目)而异 | 只有施行令第23条第2项列举的"目"不受限制 |
| 非专业就业(E-9) | 在指定工作场所之外工作即属违反 |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2项 |
| 访问就业(H-2) | 需确认 | 允许行业改为负面清单方式后,未能确认排除清单的原文 |
| 求职(D-10) | 需确认 | 仅确认到有99人被查获,未能取得允许·限制职种指针的原文 |
有两行要再看一遍。"需确认"不等于"大概可以"。它的意思是我们没能凭原文确定;在没确定的状态下开始工作,风险仍然完全落在你自己身上。H-2和D-10请不要以此表为依据,直接向1345或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询问。
居住(F-2)也要小心。施行令第23条第2项把附表1之2居住(F-2)中的甲目~丙目、己目~某目,以及丁目·戊目(继续从事原停留资格领域活动的情形)列举为不受就业活动限制的人。也就是说,同样是F-2,停留资格后面标注的"目"不同,结论就不同。拿着自己外国人登录证上写的标注去咨询,是最快的办法。
D-2·D-4留学生 — 即使拿到兼职就业许可,外卖代送也属"就业限制领域"
留学生要打工,必须取得兼职就业许可。这是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1项和第20条的"停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意思是对原本停留资格(留学)中没有的活动,例外地予以许可。
很多人在这里会误解,以为只要拿到许可就什么工作都能做,但许可制度内部另行规定了就业限制领域。那份清单里就有"特殊形态劳动从业者的活动(快递员、外卖代送骑手等)"。也就是说,外卖代送不是"申请不下来",而是从一开始就不属于可申请的领域。
这个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适用的处罚条文不同。未经许可从事属于其他停留资格的活动,依《出入境管理法》第94条第12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并属于第46条第1项第8号的强制遣返对象。
📌 参考:本文没有写兼职就业的每周允许时长或韩语能力要求的具体数字。因为政府指南和各大学公告的数值互不一致,我们也未能凭原文确认是否已反映2026-07-09的修订。不过,无论时间要求如何,外卖代送都属于排除领域这一点不会变。时间条件请向所属大学国际处或1345确认。
兼职就业许可的申请本身可以通过Hi Korea电子民愿办理。申请页面和准备材料另外整理在Hi Korea 电子民愿申请方法。
F-4在外同胞 — 几乎什么都能做,偏偏送外卖被堵住(告示第2026-65号)
F-4是就业范围很宽的资格。所以很容易觉得"我是同胞,差不多的活儿都能干",但送外卖恰恰是被堵住的那一类。
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告示。在外同胞的就业活动限制范围由法务部告示第2026-65号规定,该告示于2026年2月12日公布施行。依据条文是《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1项、同法施行令第23条第3项、施行规则第27条之2。原告示(第2023-187号,2023-05-01)随该告示施行而废止。所以现在若读到以2023年告示为基准的说明,数值就对不上了。
告示附件1列举了29种简单劳务行为职种,其中与配送相关的项目如下。
- (3)快递员
- (4)快送配送员 — 职业示例中直接写着"快递速送(Quick Service)配送员"和"外卖代送企业配送员"
- (8)餐饮店送餐员
- (9)其他配送员
"늘찬배달원(快送配送员)"这个词你大概是头一次见。它是指快递速送(Quick Service)的韩语净化用语,而这个陌生的词恰恰是F-4能否送外卖的关键。这条信息要打开告示PDF、一直读到附件里的职业分类项目才会出现,如果韩语不熟练,很容易连它的存在都不知道就错过。
有一个例外,但条件不是职种而是地区。只有在《关于地方自治分权及地区均衡发展的特别法》第2条第12号所指的人口减少地区中、由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地区特化型签证事业对象市·郡·区拥有居所,并且在该居所所属的广域市或道范围内工作,才不受附件1(简单劳务)和附件2职种的限制。与风俗相关的限制在此例外中依然保留。
注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居所要在对象市·郡·区,工作地点也必须在该居所所属的广域市·道之内。想在首尔送外卖、却只把居所迁到地方,这种做法是不成立的。而且对象市·郡·区的现行名单并不在告示正文中,只写了"由法务部长官指定",所以自己的居所地是否符合,必须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确认。
E-9·H-2·D-10 — 分水岭是"指定工作场所"和"介绍"
E-9(非专业就业)是可以从事就业活动的停留资格。所以很容易想"我有就业资格,周末稍微送点外卖应该没问题吧",但这里正是陷阱。因为E-9是工作场所被指定的资格。
即使是持有可从事就业活动停留资格的外国人,在非指定工作场所工作也属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2项。罚则依第95条第5号,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施行规则附表7上的罚款,即使不满3个月也从100万韩元起。正式变更工作场所的手续(第21条)是另一回事,工作单位变更方面请看E-9 工作单位变更手续。
H-2(访问就业)和D-10(求职)就如前表所写,仍是"需确认"。H-2虽然已知在2023年把允许行业改成了负面清单方式,但我们未能确认被排除的中分类清单原文;D-10除了99人被查获这一事实之外,我们没能取得规定兼职就业允许·限制职种的官方指针原文。没有原文就写"可以",风险要由读者承担,所以这两种资格请交给1345。
办理营业执照、以经营所得者形式工作会怎样,也是常见问题。这部分我们未能取得官方的法律解释。无论合同形式是劳动合同还是委托合同,关键在于是否被视为《出入境管理法》上的"就业活动",所以请不要自行判断,建议把事实情况原原本本说明后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询问。
被查了要交多少 — 罚款按"做了多久"计算
法务部公告的"人均最低100万韩元~最高1,000万韩元"为什么差这么多,看看施行规则大体就明白了。因为罚款不是按违反次数,而是按违反期间划分档次。以下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7(2026-01-23修订)中,违反第18条第1项的量定基准。
| 违反期间 | 罚款 |
|---|---|
| 不满1个月 | 200万韩元 |
| 1个月~不满3个月 | 300万韩元 |
| 3个月~不满6个月 | 400万韩元 |
| 6个月~不满1年 | 700万韩元 |
| 1年~不满2年 | 1,000万韩元 |
| 2年~不满3年 | 1,500万韩元 |
| 3年~不满5年 | 2,000万韩元 |
| 5年~不满7年 | 2,500万韩元 |
| 7年以上 | 3,000万韩元 |
这张表要这样读:"只是短短做过几次"这种情节,不是用来免除金额的,而是用来确定落在哪个档次的。哪怕不满一个月,起点也是200万韩元。反过来超过1年,就升到1,000万韩元档。
这里还有一点要交代。这张表的最低是200万韩元,但法务部公告里出现了"人均最低100万韩元"。能出现100万韩元的路径有两条:一是违反条文不是第18条第1项,而是第18条第2项(在非指定工作场所工作),从而落入不满3个月100万韩元的档次;二是适用了下面要说的减半规定。也就是说,"最低100万韩元"在这张表里是查不到的。
调整空间也并非完全没有。罚款是依《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条第1项的通告处分课征的"相当于罚金的金额",施行规则第86条第2项规定可以参酌年龄、环境、违反的动机与结果、负担能力、违反次数,在基准额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减轻或加重。不过这是审查结果,不是谈判筹码。
谁会触犯哪条条文,也整理成一张表。
| 情形 | 违反条文 | 罚则条文 | 法定刑 |
|---|---|---|---|
| 没有就业资格而工作 | 第18条第1项 | 第94条第8号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 未经许可从事其他停留资格的活动 | 第20条 | 第94条第12号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 在非指定工作场所工作 | 第18条第2项 | 第95条第5号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 出借账号或雇用他人 | 第18条第3项 | 第94条第9号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 以此为业介绍·劝诱 | 第18条第4项 | 第94条第10号 | 第94条各号通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这张表里真正重的其实不是刑期那一栏。上述违反行为都属于第46条第1项第8号的强制遣返对象。对韩国人来说交完罚金就结束的事,对外国人却变成能否继续停留的问题。实际上734人中就有68人被采取了出境措施。学业、EPS再入境、停留资格变更计划可能一次性全部崩塌,所以不是只看金额就能判断的事。
借用韩国人账号的情况 — 借的一方和出借的一方各自担责
这次查处行动的名称本身就是"用他人账号非法送外卖的外国人骑手"。因为平台注册被堵住,使用韩国人名义账号的做法就流行开来,而法务部正是精准瞄准了这一点。
这种绕道的问题在于,被处罚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人。借用账号工作的一方违反第18条第1项(第94条第8号);出借账号或雇用的一方违反第18条第3项(第94条第9号)。雇主一方的罚款按施行规则附表8,即使只有1人、不满3个月也是300万韩元;若"以此为业"介绍或劝诱雇用,则依第94条第10号,每1人从1,000万韩元起。
这次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除了734名骑手之外,提供账号的外卖营业点店主16人也被查获并正在接受调查。这意味着"老板说没关系"不能当挡箭牌,而且老板自己也会成为同一案件的嫌疑人。
注意:本文不涉及如何弄到账号或规避认证的方法。法务部已建议外卖平台为骑手App引入人脸认证,这条路只会越走越窄;如果你已经开始做了,请记住做的时间越长,罚款档次就越高。收拾局面的办法不要一个人闷头想,请到1345、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以及外国人劳动问题求助渠道中的咨询窗口商量。
停留资格过关后还有两道关 — 两轮车驾照与有偿运输保险
停留资格解决了并不等于可以马上开始。外国人还剩下两道关卡。
第一道是两轮车驾照。《道路交通法》第2条第19号把原动机装置自行车定义为排量125cc以下(电动为最高额定输出11kW以下)的两轮汽车等;施行规则附表18(2024-11-14修订)规定第2类普通驾照可以驾驶原动机装置自行车。所以如果持有通过外国驾照换证取得的第2类普通驾照,125cc以下都可以驾驶,更大排量则需要在韩国重新考取第2类小型驾照。不过这只是"车种"标准。像送外卖这样以营业为目的行驶时是否另有限制,我们未能凭原文确认,请一并向警察局或道路交通公团询问。驾照种类和换证手续整理在小摩托·摩托车租赁与驾照。
只带了国际驾照(IDP)的情况条件更苛刻。《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1项规定,持国际驾照·互认外国驾照者只能从入境之日起1年内驾驶,且可驾驶车种仅限该证书上记载的种类。同条第2项规定,不得用该驾照驾驶依《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所指的营业用汽车;而送外卖用的两轮车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营业用汽车,我们未能确认。仅凭国际驾照能否从事外卖行驶,请直接向警察局或道路交通公团确认。
第二道是有偿运输保险。从2026年6月3日起,随着《生活物流服务产业发展法》施行令·施行规则的修订,配送从业者投保有偿运输用保险成为义务。未投保人身赔偿无限额、财物赔偿2,000万韩元以上的保险,就无法与配送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运输委托合同,已有合同也会被解除。也就是说,保险已经从"有更好"变成了"没有就连合同都签不成"。
对外国人来说,这里材料又多了一层。投保所需的实务条件(外国人登录号码、驾照种类、各保险公司的承保标准)可能因公司而异,我们无法一概而论。如果你还在等外国人登录证签发,请提前算好:在那之前任何一个环节都推进不了。
归纳起来,顺序是这样:
- 停留资格判定 — 到1345或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确认自己的资格、"目"和许可历史
- 两轮车驾照 — 确认是否是与排量相匹配的种类,以及走换证还是重新考取
- 有偿运输保险 — 按人身无限额、财物2,000万韩元以上的条件投保
- 签订合同 — 没有保险,合同环节根本打不开

这些确认过程大多要在工作日白天亲自跑一趟。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驾照考试场、雇用中心分布在不同区域的情况也很常见。如果还没有韩国手机号或韩国银行卡,可能在订交通票这一步就先被卡住。准备一个没有韩国账户或韩国手机号也能付款的外国人交通·支付超级App,会让这条动线简单不少。不过LACHA不提供两轮车租赁或外卖相关服务。
常见问题(FAQ)
Q1. 拿到了兼职就业许可,还是不能送外卖吗? 是的,不能。兼职就业是依《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1项·第20条的停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而其就业限制领域中包含"特殊形态劳动从业者的活动(快递员、外卖代送骑手等)"。这不是"申请不下来",而是从一开始就不属于可申请的领域。未经许可从事其他停留资格的活动,依第94条第12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并属于第46条第1项第8号的强制遣返对象。
Q2. 我是F-4,把居所迁到地方就能送外卖吗? 只迁居所不行。法务部告示第2026-65号的例外是:在人口减少地区中由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地区特化型签证事业对象市·郡·区拥有居所,并在该居所所属的广域市·道范围内工作。居所地和工作地必须同时满足条件。而且对象市·郡·区名单不在告示正文中,所以自己的居所地是否符合,必须向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确认。
Q3. 只做了一两天也会被罚款吗?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7按违反期间规定违反第18条第1项的罚款,最短的"不满1个月"档就是200万韩元。它不是"时间短就免除"的结构,而是"确定落在哪个档次"的结构。不过依施行规则第86条第2项,可参酌年龄、环境、动机、结果、负担能力、违反次数,在基准额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减轻或加重。
Q4. 用韩国朋友的账号做,朋友也会被处罚吗? 是的,双方各自担责。借用账号工作的一方违反第18条第1项(第94条第8号),出借账号或雇用的一方违反第18条第3项(第94条第9号)。雇主一方的罚款按施行规则附表8,即使1人、不满3个月也是300万韩元;若以此为业介绍·劝诱,则依第94条第10号每1人从1,000万韩元起。在2026年的查处中,提供账号的外卖营业点店主16人也被查获并正在接受调查。
Q5. 只有汽车驾照(第2类普通)能骑外卖摩托车吗? 《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附表18规定第2类普通驾照可以驾驶原动机装置自行车,而原动机装置自行车是排量125cc以下(电动为最高额定输出11kW以下)。所以持有通过换证取得的第2类普通驾照,125cc以下都能驾驶,再往上则需要第2类小型驾照。不过这只是"车种"标准,像送外卖这样以营业为目的的行驶是否另有限制,我们未能凭原文确认 — 请一并向警察局或道路交通公团确认。只有国际驾照的情况,限于入境之日起1年、且限证书记载车种,能否用于外卖行驶同样需要另行确认。
参考:本文以提供一般信息为目的,不是法律咨询意见。正文中的统计、条文、金额是以2026-08为准,从法务部新闻稿(2026-07-07)、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的《出入境管理法》及同法施行令·施行规则、《道路交通法》及同法施行规则、法务部告示第2026-65号原文中确认的内容。访问就业(H-2)·求职(D-10)能否送外卖、适用F-4例外的市·郡·区名单、营业执照形式的处理、仅凭国际驾照能否从事外卖行驶、通过换证取得的第2类普通驾照是否附有营业目的行驶的另行限制,因未能凭原文确定,均留作"需确认"。停留资格限制会因告示·指针修订而经常变动,开始工作前请务必再次向☎1345和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确认。LACHA不提供两轮车租赁或外卖代送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