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换工作,只要公司之间交接四大保险基本就结束了。外国人在同一天还要多开启两三个出入境申报。有的人需要提前获得工作地点变更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正文,以2026年为准),有的人需要单独申报职业或所属机构变更(同法第35条),如果连宿舍一起搬了,还要加上居住地变更申报(第36条第1款)。期限、窗口都不同,违反后果分为罚款(行政)、罚金(刑事)、强制出境。
本文不是程序说明书,而是地图。各资格的具体程序已经单独整理 — E-9参见E-9工作地点变更,E-7·专业人力参见E-7职种代码与换工作,我的资格能否从事那份工作参见按停留资格划分的就业许可范围,居住地变更申报程序参见外国人登录证补发·地址变更。这里只讨论一次换工作会同时开启几个时钟,以及这些时钟之间有何不同。
最常见的失误来自直接套用别人的标准。同一宿舍里E-9·H-2·E-7混住,三种资格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第25条、同法第12条第7款、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但书,完全不同。"一个月内申请就行"是E-9的规定,"换工作自由"是H-2的规定。
注意:本文整理公开法令与政府指南的一般信息,不是法律·签证咨询。根据停留资格·国籍·工作形式·公司情况,结论会有所不同,请务必通过下列官方窗口确认符合您情况的判断。特别是我属于许可对象还是申报对象,请不要自行判定,先致电☎1345询问。
换一家公司,申报分散到六个地方
首先向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1345(20种语言)确认我的停留资格属于哪一行。看错行把别人的期限当成自己的期限,可能会失去停留资格。
| 主体·内容 | 向哪里 | 期限 | 法律依据 |
|---|---|---|---|
| 本人 — 工作地点变更·追加许可(原则)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Hi Korea | 变更前提前办理 | 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正文 |
| 本人(符合公告要件的E-1~E-7) — 工作地点变更·追加申报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Hi Korea | 变更·追加之日起15天 | 同款但书、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款 |
| 本人 — 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 |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Hi Korea | 变更之日起15天 | 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施行规则第49条之2 |
| 本人 — 居住地变更申报(搬家时) | 新居住地市·郡·区或邑·面·洞、管辖机关 | 迁入之日起15天 | 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款 |
| 本人(E-9) — 事业或工作场所变更申请 | 管辖雇佣中心 | 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 外国人雇佣法第25条第3款 |
| 原单位 — 雇佣变动申报(出入境) | 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 | 15天 | 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第1款 |
| 原单位 — 雇佣变动等申报(雇佣劳动) | 管辖职业稳定机构(雇佣中心) | 事由发生·获知之日起15天 | 外国人雇佣法第17条第1款、施行规则第14条 |
| 新单位(H-2) — 开始工作申报 | 管辖职业稳定机构(雇佣中心) | 开始工作之日起14天 | 外国人雇佣法第12条第4款、施行规则第12条之3 |
| 公司·本人 — 健康保险资格取得·变动申报 |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 | 各14天 |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8条第2款、第9条第2款 |
| 公司 — 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得·丧失申报 | 雇主申报 | 事由发生月的次月15日前 | 雇佣保险法第15条第1款、施行令第7条第1款 |
| 公司 — 国民年金资格取得·丧失申报 | 国民年金公团 | 互惠原则可能不适用(需官方确认) | 国民年金法第21条第1款、第126条第1款 |
| 原单位 — 中途离职扣缴凭证发放 | 公司(扣缴义务人) | 离职月的工资发放月次月末前 | 所得税法第143条第1款但书 |
这张表要读两遍。第一栏是本人的行,本人不行动就没人代办;第一栏是公司的行,本人再着急公司不办也无法推进。
第一个岔路是"提前许可"还是"换后15天申报" — 顺序正好相反
15天申报是例外。原则是换工作前提前获得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正文),可以用15天申报代替的只有符合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款要件的E-1~E-7。是否符合要件请不要自行判断,务必致电☎1345或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确认。
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款将对象限定为持有教授(E-1)至特定活动(E-7)停留资格者中符合法务部长官公告要件的人(以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条文原文为准)。不是说E-7就自动成为15天申报对象,不符合要件就回到原则即提前许可。我们未能以一手资料确认具体要件是什么公告规定的。(需官方确认)
顺序搞反了后果差别很大。
| 违反了什么 | 法律依据 | 条文规定的后果 |
|---|---|---|
| 未经许可变更·追加工作地点 | 违反第21条第1款正文,处罚见第95条第6号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第46条第1款第9号强制出境对象 |
| 漏报15天申报(符合要件的专业人力) | 违反第21条第1款但书,第100条第1款第3号 | 200万韩元以下罚款(行政) |
| 未申报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 | 违反第35条,第100条第2款第1号 | 100万韩元以下罚款(行政) |
| 未申报居住地变更 | 违反第36条第1款,第98条第2号 | 100万韩元以下罚金(刑事) |
同样看起来像"晚了",第一行和第二行是完全不同的制度。而且第21条第2款禁止雇佣或中介未获得变更许可·追加许可的外国人,"公司说没问题"不能作为挡箭牌。
注意:上述刑期和金额是条文规定的最高限,不是说会自动这样处理。检察处分和出入境行政处分分别进行,根据是否初犯·经过·停留履历等结果会有不同。反过来"反正会被罚"的放弃也不准确。
各资格的具体程序在这三篇 — 不要把别人的期限当成自己的
E-9(非专业就业) — 事业或工作场所变更由外国人雇佣法第25条规定。从申请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未获得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规定的工作地点变更许可,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须出境(第25条第3款正文)。有工伤·疾病·怀孕·分娩等事由的,从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分别计算期间(同款但书)。次数也有限定,最初就业活动期间原则3次,再雇佣延长期间2次不得超过(同条第4款)。这些数字是E-9专用,不能套用到其他资格。
E-9特别容易卡住的还有一点。法制处"易懂生活法令信息"(2026-07-15基准)明确说明,向雇佣中心申请工作场所变更之外,还需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提前获得法务部长官的工作地点变更许可。常见说明把两个程序混为一谈,照着做就会导致未经许可先去新公司上班。雇佣中心方面的处理期限是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有不得已事由的在15天范围内只能延长一次(外国人雇佣法施行规则第16条)。
H-2(访问就业) — 结构本身不同。外国人雇佣法第12条第7款规定H-2不适用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25条第1款的工作场所变更申请制度也不适用。所以H-2不存在"工作地点变更许可"这个事项。与其去申请不存在的事项,不如看下一节的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
E-7·专业人力 — 前节的许可·申报岔路直接适用。职种代码与要件判定参见E-7职种代码与换工作,我的资格能否从事那份工作参见按停留资格划分的就业许可范围。
与工作地点变更分开计时的申报 — 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15天
已办理外国人登记的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的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以及法务部令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15天内向居住地管辖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长官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违反者属于第100条第2款第1号规定的100万韩元以下罚款(行政)对象。
这里说的"法务部令规定的事项"与换工作直接相关。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9条之2列举的换工作相关项目如下(以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条文原文为准)。
- 第1号 — 持有文化艺术(D-1)·留学(D-2)·一般研修(D-4)至贸易经营(D-9)资格者变更(含名称变更)或追加所属机构或团体时。
- 第4号·第5号 — H-2资格者首次被某企业雇佣(开始就业),以及已被雇佣的H-2变更企业时。俗称"H-2开始就业申报"的法律实体就是这个登记事项变更申报,期限是第35条正文的15天。
- 第6号 — 职业或年收入金额变更。对象限定为持有施行令第23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停留资格者和驻在(D-7)至贸易经营(D-9)资格者(2020. 9. 25. 修订新设)。
总结就是,办完工作地点变更许可或申报,这个申报不会一起结束。提交材料是变更申报书(施行规则附表第34号格式)和外国人登录证·护照(施行令第44条第1款),通过Hi Korea电子事项或管辖机关访问办理。但能否一次受理两个程序,还是要分两次受理,我们未能确认实务处理方式,访问前先致电☎1345询问能节省时间。
自2026年1月2日起,法务部的外国人就业信息在线申报扩大实施。职种·行业·年收入等可以在Hi Korea提前在线申报或通过电子事项申报。但大韩民国政策简报说明的契机是停留期间延长或停留资格变更事项的访问预约,换工作本身是否属于申报事由本资料未能确认。与上述施行规则第49条之2第6号是否是同一制度我们也未能连接,请不要合并理解,分别确认。(需官方确认)

搬了宿舍时钟再加一个 — 这个不是罚款(行政)而是罚金(刑事)
提供宿舍的雇佣很多,所以外国人换工作往往就是搬家。那就要加一个申报。已办理外国人登记的人搬了居住地,须在迁入之日起15天内向新居住地的市·郡·区或邑·面·洞长官,或管辖该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长官申报迁入(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款)。
这里容易和上一节混淆。未申报登记事项变更是100万韩元以下罚款(行政)(第100条第2款第1号),未申报居住地变更是100万韩元以下罚金(刑事)(第98条第2号)。金额相同所以各类资料用词混用,但罚款是行政处分,罚金是刑事处罚,性质不同。
实质损害来自另一处。不改地址,邮件就送到旧宿舍。雇佣中心·出入境·健康保险公团的通知收不到,连锁错过其他期限的结构,所以居住地变更申报与其说是它本身,不如说是让你能守住其他期限的申报。程序和准备材料在外国人登录证补发·地址变更分步骤整理。
材料清单由"附表"规定 — 别背清单,记住确认处
附件材料没有统一清单。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6条第2款第2号(许可)和第3号(申报)把按停留资格分类的附件材料委托给附表5之2,所以各资格规定不同。我们这次未能获得附表5之2原文。
下面是法制处生活法令信息(2026-07-15基准)针对E-9工作地点变更许可申请的示例。根据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和职种会增加材料,受理前请在Hi Korea(hikorea.go.kr)事项指南和管辖机关确认清单。
- 工作地点变更许可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第34号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
- 雇佣许可书和劳动合同
-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或雇主的居民登录誊本
- 身元保证书
再次强调这不是全部,E-7等其他资格的材料在附表5之2另有规定。手续费是工作地点变更·追加许可12万韩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2条,反映2024. 12. 24. 修订)。顺便说一句,同条的手续费目录里没有"申报"项目。与停留资格变更许可(10万韩元)是依据和金额都不同的独立事项,不要和停留资格变更程序混淆。电子事项申请和访问预约方法参见Hi Korea电子事项使用方法。
公司要办才能推进的申报有三个 — 我的程序在这里停住
本人再着急公司不办就停住的环节。而那个公司已经是我离开的公司,关系不好才离职的话,联系本身就很难是现实。
| 谁·什么 | 向哪里 | 期限 | 依据·格式 |
|---|---|---|---|
| 原单位 — 雇佣变动申报 | 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 | 15天 | 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第1款 |
| 原单位 — 雇佣变动等申报 | 管辖职业稳定机构(雇佣中心) | 事由发生·获知之日起15天 | 外国人雇佣法第17条第1款、施行规则第14条、附表第12号格式 |
| 新单位(H-2) — 开始工作申报 | 管辖职业稳定机构(雇佣中心) | 开始工作之日起14天 | 外国人雇佣法第12条第4款、施行规则第12条之3、附表第11号格式 |
第一行的事由是解雇·辞职·死亡,被雇佣外国人行踪不明,雇佣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第二行的事由由外国人雇佣法施行令第23条第1款列举为死亡,因负伤等不适合继续工作,未经正当程序旷工5天以上或行踪不明,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或工作地点名称变更,用人单位未变更的工作场所变更等。用人单位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行政)(外国人雇佣法第32条第1款第7号,2021. 4. 13. 修订)。实际处罚金额由单独标准规定。
"14天"和"15天"都出现,H-2读者最容易混淆。14天是用人单位的开始工作申报,窗口是雇佣中心。15天是劳动者本人的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窗口是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法律依据和受处罚者都不同。背"H-2是14天内申报"就会把自己的义务误认为公司义务。
提示:原单位拖延申报导致我的程序被卡住时,请直接向管辖雇佣中心告知事实关系并要求咨询。如果还牵涉工资·劳动条件问题,可在雇佣劳动部客户咨询中心☎1350连接翻译咨询。
空白期悄悄产生的东西 — 保险·税金·证明
健康保险先动。职场加入者资格在该用人关系结束之日的次日变动(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条第1款第3号),此时14天内要申报的主体不是用人单位,而是地区加入者的户主,即本人这边(同条第2款第2号)。在新公司被雇用之日的变动由新公司申报,但中间的空白期是自己的责任。
E-9在这里又多一层。国内停留的外国人要成为地区加入者,原则上有6个月以上的居住要件,但永住资格·非专业就业(E-9)·结婚移民等无需该期间要件即适用(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3款第1号、施行规则第61条之2第1款)。而且外国人地区加入者的保险费须在该月前一个月25日前缴纳(同法第109条第8款),滞纳总统令规定期间以上的,从滞纳之日至缴清为止停止保险给付(同条第10款,2024. 10. 22. 修订)。没有收入的月份也会来缴费单,拖欠就看不了病的结构。滞纳基准期间和我的保险费金额请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1577-1000确认。
雇佣保险误解很多。对适用外国人雇佣法的劳动者适用雇佣保险法,但失业津贴(第4章)和育儿假津贴等(第5章)只在有雇佣劳动部令规定的申请时适用(雇佣保险法第10条之2第1款但书、施行规则第2条第1款)。工资单上印着雇佣保险不等于能领失业津贴。求职期间生活费按没有津贴的前提准备更安全。丧失申报是事由发生月的次月15日前,劳动者在该期日前要求申报的,雇主应立即办理(第15条第1款、施行令第7条第1款)。新公司入职着急时可以利用这一要求。
国民年金按互惠原则划分。在适用事业场所工作的外国人当然成为事业场所加入者,但如果该外国人本国法律关于相当于国民年金的年金不适用于大韩民国国民,则排除(国民年金法第126条第1款但书)。同一公司同事之间工资单构成也可能不同,没有年金扣除可能是正常情况。本国属于哪一方请与公司人事和国民年金公团确认。各项目扣什么参见工资明细扣除项目阅读方法。
最后是离职时要拿到的东西。公司还能联系上时准备要容易得多。
| 要拿到的 | 谁给 | 依据·时点 |
|---|---|---|
| 劳动合同书(E-9是标准劳动合同书) | 原单位 | 与新公司的合同也是书面交付对象(劳动基准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 |
| 工资明细 | 原单位 | 在职期间收到的哪怕拍照也要保存 |
| 用人证明书 | 原单位 | 劳动基准法第39条·施行令第19条 — 连续30天以上工作者离职后3年内请求 |
| 中途离职扣缴凭证 | 原单位 | 所得税法第143条第1款但书 — 离职月的工资发放月次月末前发放 |
不拿扣缴凭证就离职,次年新公司无法合并年终结算。要提交包含原工作地点工资收入的工资收入者所得·税额扣除申报书,新工作地点的扣缴义务人才能将两处工资收入相加进行年终结算(所得税法第138条第1款)。而且离职时工资·补偿金等所有款项应从支付事由发生时起14天内支付(劳动基准法第36条)。过了这个期限还不结算请致电☎1350咨询。不知道该向哪个窗口问什么时先看外国人劳动问题求助的地方。
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雇佣中心、健康保险公团都只在工作日白天开放。新公司入职第一周要请两次半天假的情况经常发生,窗口在不同地方的话光移动就消耗半天。提前规划当天动线能减轻负担。LACHA(拉查)是无需本人认证即可使用的外国人交通·支付超级应用,KTX·高速巴士·出租车·机场铁路·交通卡可在一处支付。但拉查与申报·停留程序完全无关,是民间交通·支付服务。受理和判定只在上述公共机关进行。
常见问题(FAQ)
Q1. 外国人换工作15天内申报就行吗? 这样笼统概括很危险。15天申报是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但书",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款将对象限定为持有教授(E-1)至特定活动(E-7)资格者中符合法务部长官公告要件的人。不符合要件就回到原则即提前许可,未经许可先换会与申报期限无关地适用第95条第6号(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和第46条第1款第9号(强制出境对象)。是否符合要件请不要自行判断,务必向☎1345或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确认。
Q2. 我是E-9,向雇佣中心申请了工作场所变更。就这样结束了吗? 不是。法制处"易懂生活法令信息"(2026-07-15基准)明确说明,雇佣中心申请之外,还需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正文提前获得法务部长官的工作地点变更许可。两个程序窗口和法律依据都不同。期限也一起看 — 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变更,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获得工作地点变更许可(外国人雇佣法第25条第3款)。程序顺序在E-9工作场所变更整理。
Q3. 我是H-2,换了公司。要获得工作地点变更许可吗? H-2没有那个事项。外国人雇佣法第12条第7款规定H-2不适用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同法第25条第1款的工作场所变更申请制度也不适用。代替它的义务是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的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施行规则第49条之2第4号·第5号将H-2的开始就业和企业变更列为申报对象,期限是15天。公司办的开始工作申报14天(外国人雇佣法施行规则第12条之3)与此主体、窗口都不同,是独立申报。
Q4. 换工作空白期健康保险怎么办? 职场加入者资格在用人关系结束之日的次日变动(国民健康保险法第9条第1款第3号),此时14天内要申报的主体不是用人单位而是地区加入者的户主,即本人(同条第2款第2号)。E-9无6个月居住要件就成为地区加入者(施行规则第61条之2第1款),外国人地区加入者的保险费须在前一月25日前缴纳(第109条第8款)。滞纳总统令规定期间以上到缴清为止停止保险给付(同条第10款),所以没收入的月份也要确认缴费单。金额和滞纳标准致电☎1577-1000确认。
Q5. 原公司不给我申报也不给材料。 公司要办才能推进的申报有三个 — 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第1款的雇佣变动申报(15天)、外国人雇佣法第17条第1款的雇佣变动等申报(15天、附表第12号格式)、H-2开始工作申报(14天、附表第11号格式)。用人单位未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行政)(外国人雇佣法第32条第1款第7号)。公司拖延时请直接向管辖雇佣中心告知事实关系并要求咨询。用人证明书连续30天以上工作可在离职后3年内请求(劳动基准法第39条·施行令第19条),牵涉工资问题可在☎1350连接翻译咨询。
参考:本文整理公开法令与政府指南的一般信息,不是法律·签证咨询。正文的条文·期限·手续费·罚款以2026-08为准,从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条文原文(出入境管理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及下位法令,国民健康保险法,雇佣保险法,国民年金法,劳动基准法,所得税法)、法制处"易懂生活法令信息"「外国人劳动者就业」(2026-07-15基准)、大韩民国政策简报确认。法令与制度会修订,运营方式·电话号码也会变化,行动前请通过☎1345(停留·出入境申报)、☎1350(工资·劳动条件·雇佣中心程序)、☎1577-0071(外国人力咨询中心,四大保险)、☎1577-1000(健康保险)和Hi Korea(hikorea.go.kr)、管辖出入境·外国人办事处·雇佣中心以您本人情况为准再次确认。停留资格能否维持、是否符合要件本文不做判定。拉查(LACHA)是与上述机关无关的民间交通·支付服务,不代办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