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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与签证

公司买的保险,我买的保险 — E-9·H-2 拖欠工资保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指南

③ 居留与签证LACHA 指南团队· 更新 2026-09-10· 阅读 13 分钟
公司买的保险,我买的保险 — E-9·H-2 拖欠工资保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指南
目录

E-9·H-2专属保险四种中,本文涉及的两种投保人正好相反。拖欠工资保证保险由雇主投保(《关于外籍劳动者雇用等的法律》第23条第1项),意外伤害保险由外籍劳动者本人投保(同法第23条第2项·施行令第28条第2项,截至2026年8月)。

期限和金额也各不相同。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劳动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投保,而本人投保的另一种保险——回国费用保险期限是3个月,容易把两个期限记混。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为每名被保险人400万韩元(雇用劳动部公告第2021-15号,2021年2月1日施行)。

而且这两种保险过了3年就会失效。出境到期保险和回国费用保险会转到韩国产业人力公团,但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根本没有准用规定,《商法》第662条的3年时效过了就直接失效。

注意:本文是对公开法令和政府指南的一般信息整理,不是法律咨询。而且仅适用于E-9(非专业就业)·H-2(访问就业)。E-1~E-7、E-8(季节工)、H-1(打工度假)、不受活动限制的停留资格根据外国人雇用法施行令第2条不属于本法的"外籍劳动者",这套保险制度本身不适用。符合您个人情况的判断请务必通过以下官方渠道确认。

本文涉及的两种保险 — 投保人正好相反

韩国同事没有这项制度,无人可问,名字又相似,四种混成一团记不清。先分开就容易多了。

保险 投保人 期限 本文范围
出境到期保险·信托 雇主(法第13条) 放到退职金篇
拖欠工资保证保险 雇主(法第23条第1项) 15日 本文涉及
回国费用保险 劳动者本人(法第15条) 3个月 放到回国费用保险篇
意外伤害保险 劳动者本人(法第23条第2项) 15日 本文涉及

出境到期保险和退职金计算参见出境到期保险·退职金整理,按国家分缴纳金额的回国费用保险参见回国费用保险领取方法,已单独整理。

拖欠工资保证保险 — 公司投保,索赔由我提出

雇主必须在劳动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投保保证保险,但不是任何产品都可以。施行令第27条第2项同时要求三个条件:①保证公告金额以上,②保证保险公司向外籍劳动者通知投保事实,③拖欠工资时外籍劳动者可以向保证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第三点是核心。这种保险从一开始就必须是设计为由劳动者直接索赔的产品才能满足投保条件。第二点在实践中也很重要。通知如果是韩文寄到公司或宿舍地址,就不会到劳动者手里。没有收到通知的印象,不等于没有投保,请重新翻出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和管辖就业中心询问投保保险公司和保单号。

"听说公司没交保费"也不能当场放弃。《商法》第726条之6第2项规定,即使保险合同人(公司)有欺诈、故意、重大过失,被保险人(劳动者)无责任事由的,不适用以违反告知义务等为由的免责条款(《商法》第726条之5·第726条之6,截至2026年)。

提示:索赔文件和受理窗口我们未能从一手资料确认。不要自己编流程,首先向☎1350或管辖雇用劳动厅报告拖欠事实留下公开记录,需要的文件按顺序向投保保险公司和就业中心询问。

我公司是保证保险对象吗 — 300人和建筑业是分界线

保证保险不是所有工作场所都适用。但意外伤害保险不分。两种保险适用范围不同的地方,要并排看。

区分 拖欠工资保证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依据 施行令第27条第1项 施行令第28条第1项
对象 ①不适用工资债权保障法的工作场所或②常时不足300人的工作场所 雇用外籍劳动者的事业或工作场所
除外但书 不包括依据法第12条第1项第1号的事业(建筑业) 没有

工资债权保障法适用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6条规定的事业(工资债权保障法第3条),产灾保险法第6条规定适用于雇用劳动者的所有事业。所以实际上比起①,②常时不足300人的情况更普遍。

在建筑业工作的H-2劳动者可能因此不属于保证保险对象。但不能以"我是建筑业所以什么都没有"就结束了。意外伤害保险没有同样的但书,自己的义务即意外伤害保险仍然存在

注意:表中没有不等于自动全部适用,有也不等于自动排除。本工作场所的常时劳动者人数和行业判定由管辖雇用劳动厅进行。不明确就打☎1350问。

在就业中心咨询窗口,外籍劳动者耳边贴着翻译电话递出护照,窗口工作人员双手递出封闭的文件袋,正文配图中桌上的显示器只显示背面,看不到屏幕内容
如果没有收到投保通知的印象,不是没买的意思,而是应该去问的意思

保证金额400万韩元 — 到这里是保险,剩下的是其他门

保证金额为每名被保险人400万韩元(雇用劳动部公告第2021-15号,2021年2月1日发布·施行)。是从之前200万韩元上调100%的金额,附则将适用对象限定为"2021年2月1日以后劳动合同生效的情况"。

拖欠几个月就超过这个限额。所以产生两种误判。"领了保险金就结束了"和"只有400万韩元没意义开始"都是错的。超过限额的部分不是保险,而是通向其他门 — 劳动厅申诉、工资债权保障法上的代垫金、民事。

代垫金不是只有离职劳动者的制度。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之2第1项规定在职劳动者即使劳动合同未终止也支付代垫金。范围是以提出申诉等的日期为基准,从最后拖欠发生日往前推3个月,在同一事业工作期间只支付1次(同条第2项·第4项)。金额要件和上限由下位法令规定,请通过☎1350确认。

先说一点。地方雇用劳动官署发放的"拖欠工资等·雇主确认书",工资债权保障法第12条第1项将发放申请事由只列举为代垫金索赔和法律救助诉讼提起两种。保证保险索赔不在列举范围内,不要以为只要开确认书就能拿到保险金。而且任何程序都需要特定拖欠金额才能启动。如果工资明细是韩文不知道什么是基本工资,请先看最低工资和工资明细阅读方法

意外伤害保险 — 不是公司而是"我"要买的保险

这是本文中最常颠倒的地方。法第23条第2项和施行令第28条第2项的文字是"外籍劳动者应当…投保"。不是公司给买的保险。

期限是劳动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入境后就业教育和签约集中在一起的结构,雇主或代理机构常常代办文件,不知道签了什么15日就过去了。

制裁方向也常被误解。法第30条第2号对"未投保第23条规定的保证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者"规定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写的不是"雇主"而是"者",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义务人是劳动者本人,所以这个罚金也针对劳动者(截至2026年)。顺便说一句,同样由本人投保的回国费用保险未投保时不是罚金而是罚款(法第32条第1项第6号) — 制裁种类不同。

📌 重要:即使看起来没投保,也不能随便买任何保险。必须是符合施行令第28条第2项规定条件(支付公告金额、本人或遗属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产品,哪些产品符合这些条件本文无法判定。请通过☎1350和管辖就业中心确认。

意外伤害保险什么时候赔多少 — 3千万韩元是上限不是定额

金额由劳动部公告第2004-30号规定(2004年8月11日发布,2004年8月17日施行)。不是施行令条文而是这个公告是依据。

事由 保险金额 阅读方法
因意外伤害死亡 3千万韩元 定额
因意外伤害致残 最高3千万韩元 按支付比例表分配支付
因疾病死亡 1千5百万韩元 定额
因疾病致残 1千5百万韩元 只在附表2规定状态下赔付

本文基准为2026年8月,法令和公告可能修订。

意外伤害后遗障碍按最高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的支付比例支付。所以3千万韩元是最大情况的金额。看附表1的实际值,双目失明100%,双耳完全丧失听力80%,一眼失明60%,一臂腕关节以上或一腿踝关节以上丧失60%,一手拇指在指关节以上丧失20%,外貌留下明显疤痕15%,轻度椎间盘突出10%。用拇指案例计算就是3,000万韩元 × 20% = 600万韩元。

疾病后遗障碍范围更窄。附表2列举双目视力完全永久丧失、咀嚼或说话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一生需要经常护理等9种状态,只在这些情况下支付。障碍状态未确定时以事故日起180天后的诊断为准。

总结一下,这种保险是看死亡和后遗障碍的保险,不是受伤就赔治疗费的保险。实际保单里还有什么要向投保保险公司确认。死亡时索赔权人是遗属(施行令第28条第2项第2号),最好提前告诉家人保险投保事实和保险公司·保单号。

别和工伤保险混淆 — 窗口和时效都是独立制度

"有意外伤害保险所以工伤不用管"的顺序错误实际发生。两者根据法、窗口都是独立制度,不是选一个而是各自考量。

区分 工伤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依据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外国人雇用法第23条第2项·公告第2004-30号
投保 雇用劳动者的所有事业(第6条) 外籍劳动者本人
对象 业务上事故·业务上疾病·上下班灾害(第37条第1项) 死亡和后遗障碍
时效 3年(障碍·遗属给付、丧葬费等5年,第112条第1项) 3年(《商法》第662条)

工伤申请程序本身在外籍人士工伤保险申请方法单独整理。本人事故是否属于业务上灾害由劳动福祉公团判定,本文不要自行下结论。

过了3年 — 这两种不会转到公团

这是最昂贵的误解。"过了3年也留在公团"的说明是出境到期保险和回国费用保险的事。出境到期保险由法第13条第4项后段、回国费用保险由第15条第3项准用该条款规定转到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施行令第21条之2第1项第1号也将审议对象限定为这两种。法第23条没有准用规定。

保险 过了3年
出境到期保险·信托 转到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回国费用保险 转到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拖欠工资保证保险 不是转移对象而是失效
意外伤害保险 不是转移对象而是失效

回国后才知道就没法挽回,在本国向韩国保险公司索赔难度要大得多。所以整理了出境前要确认的事项。

  • 保证保险是否收到投保事实通知,如未收到是否向公司·就业中心询问了投保保险公司和保单号
  • 意外伤害保险是否投保,合同文件在哪里
  • 本人账户和联系方式是否有效,是否告诉家人保险公司和保单号
  • 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存折转账记录·诊断书是否在手

但以下不要自行判定。有专门决定答案的地方

  • 本工作场所是否常时不足300人·是否属于建筑业(法第12条第1项第1号) → ☎1350
  • 本人事故是否属于业务上灾害·本人障碍属于附表1·附表2哪里 → 劳动福祉公团和投保保险公司
  • 本人时效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 投保保险公司和管辖就业中心
  • 涉及停留资格的问题(脱离·停留期超过等) → ☎1345
机构 号码 咨询什么
雇用劳动部客户咨询中心 1350 拖欠工资·劳动条件、申诉程序和适用与否
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1345(20种语言) 停留·签证、语言障碍时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 132 免费法律咨询
Danuri呼叫中心 1577-1366 移民女性·多文化家庭危机咨询

在线申诉在劳动门户(labor.moel.go.kr)受理。内容打☎1350,语言不通打☎1345的顺序比较实用。不知道该向哪个窗口问什么,请先看外籍人士官方咨询窗口总整理

保险公司·就业中心·劳动厅只在工作日营业时间开门,工作场所在地方的话要抽出一天坐火车或巴士去。LACHA(라차) 是无需本人认证即可使用的外籍人士交通·支付超级应用,可以在一个地方支付KTX·高速巴士·出租车·机场铁路·交通卡。与保险金索赔或申诉程序无关,是民间交通·支付服务,咨询·受理·判定只在上述公共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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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Q1. 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公司给买的保险吗? 不是。外国人雇用法第23条第2项和施行令第28条第2项的文字是"外籍劳动者应当…投保"。期限是劳动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未投保规定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法第30条第2号),条文只写"者",对劳动者也适用。即使公司代办文件,投保与否和保险公司·保单号本人要确认。不清楚就打☎1350问。

Q2. 没收到过保证保险投保通知。是没买的意思吗? 不一定。施行令第27条第2项第2号规定保证保险公司向劳动者通知投保事实的产品为条件,但通知如果是韩文寄到公司或宿舍地址,常常收不到。换工作场所或搬家后更是如此。"没收到通知"和"没投保"是不同的话,请重新确认签劳动合同时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和管辖就业中心询问投保保险公司和保单号。

Q3. 拖欠工资超过400万韩元。剩下的怎么办? 保证金额为每名被保险人400万韩元(雇用劳动部公告第2021-15号,2021年2月1日施行)。超出部分不是保险而是通向劳动厅申诉、工资债权保障法上的代垫金、民事。代垫金不是只有离职者的制度,在职劳动者也有途径(工资债权保障法第7条之2第1项,往前推3个月·一个事业1次)。领了保险金工资债权不会全部消失,两个索赔也不是完全无关,结算关系因情况而异。请通过☎1350确认。

Q4. 工作时受伤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该去哪里? 不是二选一,而是根据法不同各自考量。工伤保险由劳动福祉公团处理业务上事故·疾病·上下班灾害(产灾保险法第37条第1项),时效3年,障碍给付·遗属给付·丧葬费等5年(第112条第1项)。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处理死亡和后遗障碍,时效是《商法》第662条的3年。本人事故属于哪种本文无法判定,工伤程序请看外籍人士工伤保险申请方法,保险金方面向投保保险公司询问。

Q5. 过了3年。以后能从韩国产业人力公团找吗? 这两种保险不行。转到公团的只有出境到期保险(法第13条第4项后段)和准用它的回国费用保险(第15条第3项),施行令第21条之2第1项第1号也将审议对象限定为这两种。法第23条没有准用规定,保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商法》第662条的3年过了就失效。但时效起算点因情况而异,剩余期间多少我们无法判定。请先向投保保险公司和管辖就业中心确认,不明确也打☎132问。

参考:本文是对公开法令和政府指南的一般信息整理,不是法律咨询。正文的条文·金额·公告编号·时效以2026-08为基准,从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条文原文(关于外籍劳动者雇用等的法律及施行令、商法、工资债权保障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雇用劳动部公告第2021-15号、劳动部公告第2004-30号原文确认。保险金索赔所需文件和受理窗口、经办保险公司未从一手资料确认,本文未作断言。法令和公告会修订,电话号码·运营时间也会变化,行动前请通过☎1350(工资·劳动条件)、☎1345(停留·签证)、☎132(法律救助)、☎1577-1366(移民女性·多文化危机咨询)和投保保险公司以本人情况为基准再次确认。LACHA(라차)是与上述公共机构无关的民间交通·支付服务,不代理保险金索赔或权利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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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