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8月,海外同胞(F-4)资格不能从事的工作共有 37个职种。这是单纯劳务29种加上其他8种得出的数字,依据是2026年2月12日施行的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在此之前是47种(39种 + 8种),也就是说半年之间有10种从清单里消失了。
减少的原因并不是放宽管制。同一天,访问就业(H-2)被并入海外同胞(F-4),原本对H-2开放的单纯劳务工作逐步扩大到F-4一侧,才做了这次整理。所以这次修订与其说是大门敞开的事件,更接近于 把两种资格合并为一种的过程中产生的调整。
这也是个特别难核实的话题。公告编号有第2026-65号和第2026-35号两个版本,施行日期有2026年2月12日和2月2日两个版本在流传。再加上按2023年公告(39种)标准写的文章还留在搜索结果前排,于是就出现了 把已经放开的职种仍当成禁止,或者反过来理解 的情况。而且职种清单并不在公告正文里,只藏在PDF附件中,还只有韩语版。没有外语译本,想看自己的工作是否在清单里,就得直接读用韩国标准职业分类术语写成的表格。下面我们把这张表连编号和分类代码都按原文照搬了。
📌 参考:本文于2026-08-25直接对照了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2026年2月12日施行)原文与法务部新闻稿(2026年2月11日)整理而成。不过这只是一般性说明,并非法律咨询。你的职业是否属于限制职种、是否适用例外,最终请以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1345(多语言)和辖区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的确认为准。
F-4 用的不是"允许清单",而是"禁止清单"
在这个话题上最常出错的,不是清单的数量,而是阅读的方向。非专业就业(E-9)或旧的访问就业(H-2)采用的是 划定可以从事的行业 的方式。在清单上就可以做,不在就不行。F-4 正好相反。只把受限制的职种用公告定下来,其余全部开放,所以公告上的清单不是"能做的工作",而是"不能做的工作"。
方向读反了,结论就会整个颠倒。在清单里发现自己的职业,然后理解成"在这儿列着,说明可以做"的那一刻,实际上就开始干被禁止的工作了。下面的表格请全部当成 禁止一侧的清单 来看。
依据不是法律,而是法务部公告
F-4 的就业限制并没有直接写在国会制定的法律条文里。《出入境管理法》第18条第1款、同法施行令第23条第3款、同法施行规则第27条之2 只搭起了 "由法务部长官另行公告确定"的框架,具体职种由公告来定。
现行公告是《海外同胞(F-4)资格就业活动限制范围公告》,即 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于2026年2月12日公布并施行。该公告在施行的同时废止了原公告(第2023-187号,2023年5月1日施行),而那份2023年公告也废止了前一份公告(第2018-70号,2018年3月26日)。
也就是说,这套标准在2018年、2023年、2026年 变过三次。因为不是法律而是公告,所以无需国会立法就能修改,公告本身也写入了每3年重新评估其妥当性的条款。法务部也就剩下的37种表示"将经过产业界·相关部门等的意见征集,研究是否扩大就业范围",所以这份清单今后仍可能变动。
注意:搜索时会混着出现第2026-35号·第2026-65号,以及2026-02-02·2026-02-12。已公布的公告是 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2026-02-12施行),2026-02-02是公布前行政预告草案上写的日期。第2026-35号是法务部《通俗易懂的外国国籍同胞业务手册》(2026.2)附件7中的写法,属于法务部文件之间编号不一致的状态,其原因我们未能向法务部核实。
限制分三条线 — 甲目、乙目、丙目
公告没有把限制事由放在一起,而是分成了三条线。这三者的依据不同,有无清单也不同。
| 分类 | 限制什么 | 清单在哪里 | 数量 |
|---|---|---|---|
| 甲目 — 单纯劳务行为 | 韩国标准职业分类大类9(单纯劳务从业者)之下的细分职业 | 公告[附件1] | 29种 |
| 乙目 — 善良风俗·社会秩序 | 属于《赌博行为等规制及处罚特例法》第2条第1款第1项、《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3款、《风俗营业规制法》第2条的营业 | 没有职种清单 — 依据各项法律判断 | — |
| 丙目 — 公共利益·国内就业秩序 | 服务从业者7种 + 销售从业者1种 | 公告[附件2] | 8种 |
乙目没有清单这一点很重要。这里区分的不是职种名称,而是是否落入法律范围,所以再怎么翻表格也找不到答案。民间整理版本最常混淆的也正是这里。有很多文章把附件2(丙目)里的高尔夫球场球童、浴池管理员、婚礼从业员归为"与风俗相关",但这三项受限的理由不是风俗,而是 公共利益·就业秩序事由。分类不同,例外规定适用的方式也不同,在后面讲的地区例外中,结果确实会因此不一样。
2026年放开的10个职种
从2026年2月12日起,单纯劳务限制从39种减到了29种。从清单里去掉的10种如下。
| 自2026-02-12起从清单中去掉的职种 | 名称相似但仍受限制的职种 |
|---|---|
| 建筑单纯从业员 | — |
| 矿业单纯从业员 | — |
| 装卸及堆放相关单纯从业员 | 搬家搬运员(92112)仍受限制 |
| 其他装卸及堆放单纯从业员 | 搬家搬运员(92112)仍受限制 |
| 手工包装员 | — |
| 手工贴标员 | — |
| 加油员 | — |
| 卖场整理员 | — |
| 自动售货机管理员 | — |
| 停车引导员 | 停车管理员(99231)仍受限制 |
用数字合上账就是这样。修订前是 39种(附件1) + 8种(附件2) = 47种,从中去掉10种,变成29种 + 8种 = 37种。法务部在2026年2月11日的新闻稿中也给出了同样的计算。
注意:表格右栏是这次修订中最危险的部分。"停车引导员"放开了,但"停车管理员"仍然保留;"装卸及堆放单纯从业员"放开了,但"搬家搬运员"仍然保留。名称只差一点,很容易读成完全相反的意思,而属于哪一边是按实际工作内容的实质来判定的。如果有人给你介绍停车场或搬家现场的工作,别只看职种名称就下判断。
为什么放开 — 因为H-2被并入了F-4
法务部在行政预告文(法务部公告第2026-2号,2026年1月9日)中这样写明了修订理由:"因推进将同胞居留资格(H-2、F-4)统合为海外同胞(F-4)资格,故在统合为海外同胞(F-4)资格之后,也将原本对访问就业(H-2)资格者开放的单纯劳务就业逐步扩大至海外同胞(F-4),并反映第8次标准职业分类的修订内容。"
也就是说,本意并不是要动F-4一侧的管制,而是在H-2消失后,整理原本属于那边的岗位该归到哪里的结果。文中出现 "逐步"这个说法,也可以理解为这次的10种未必就是终点。统合的实际内容有三点。
- 访问就业(H-2)签证从2026年2月12日起停止新签发。国内居留同胞规模约86万人(依据法务部2026年2月11日新闻稿)。
- 已持有H-2的人 可以照旧在韩国居留到居留期限上限为止。并不是当天就失去资格。
- 即使还没到期,也 可以申请变更为F-4。如果你是第一次办居留资格变更手续,建议先看居留资格变更方法与所需材料。
现在仍被禁止的29个单纯劳务职种
下面是公告[附件1]的完整清单。最后一栏的分组是我们为了便于阅读,按分类代码首位自行归的组,编号、职种名称、代码都按公告原文照搬。
注意:这份清单是"不能做的工作",而不是"除了这些别的都行"。附件2还另有8种,而娱乐·赌博相关限制不是靠清单,而是由各项法律确定的。就算是同一份工作,也可能因实际工作内容不同而归入不同分类。
| 编号 | 职种名称 | 职业分类代码 | 分组 |
|---|---|---|---|
| 1 | 搬家搬运员 | 92112 | 配送·搬运 |
| 2 | 邮政投递员 | 92210 | 配送·搬运 |
| 3 | 快递员 | 92220 | 配送·搬运 |
| 4 | 快送员(늘찬배달원) | 92230 | 配送·搬运 |
| 5 | 食品饮料定期配送员 | 92241 | 配送·搬运 |
| 6 | 报纸定期投递员 | 92242 | 配送·搬运 |
| 7 | 其他定期配送员 | 92249 | 配送·搬运 |
| 8 | 餐饮店配送员 | 92291 | 配送·搬运 |
| 9 | 其他配送员 | 92299 | 配送·搬运 |
| 10 | 建筑物清洁员 | 94110 | 清洁·回收 |
| 11 | 运输装备清洁员 | 94121 | 清洁·回收 |
| 12 | 设施装备清洁员 | 94122 | 清洁·回收 |
| 13 | 垃圾收运员 | 94142 | 清洁·回收 |
| 14 | 街道及公共场所清洁员 | 94130 | 清洁·回收 |
| 15 | 可回收物收集员 | 94141 | 清洁·回收 |
| 16 | 其他清洁相关从业员 | 94190 | 清洁·回收 |
| 17 | 公寓保安员 | 94201 | 建筑物管理 |
| 18 | 其他建筑物管理员 | 94209 | 建筑物管理 |
| 19 | 传单发放员及张贴员 | 95392 | 销售相关 |
| 20 | 其他销售相关单纯从业员 | 95399 | 销售相关 |
| 21 | 山火监视员 | 99121 | 其他服务 |
| 22 | 仪表抄表员 | 99211 | 其他服务 |
| 23 | 燃气检查员 | 99212 | 其他服务 |
| 24 | 停车管理员 | 99231 | 其他服务 |
| 25 | 擦鞋员 | 99910 | 其他服务 |
| 26 | 洗衣及熨烫员 | 99920 | 其他服务 |
| 27 | 验票员 | 99930 | 其他服务 |
| 28 | 环境监视员 | 99991 | 其他服务 |
| 29 | 其他服务相关单纯从业员 | 99999 | 其他服务 |
出处 = 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附件1]原文 / 施行日 2026-02-12 / 确认日 2026-08-25。
在合上清单之前再强调一遍。不在这29种里,并不等于自动可以做。 下面的附件2还有8种另行限制,风俗相关限制不是靠清单而是按法律判断,而且同一份工作也可能因实际从事的业务不同而归入不同分类。另外,本文只做到把清单搬过来这一步。你的职业是否属于其中,最终要以 ☎1345 和辖区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的确认为准。
也有些术语比较陌生。第4项 "늘찬배달원"是指快送(快递跑腿)服务的韩语净化用词,不知道这个词的话,很容易没意识到代送配送的工作也属于限制对象。配送类工作按各居留资格的可否,以及罚款的计算标准,我们另外整理在外国人骑手按居留资格的可否里了。

附件2的8个职种 — 这次修订一个都没变
附件2是"为公共利益或维持国内就业秩序等,被认定有必要限制其就业的其他细分职业"。在2026年的修订中,一项都没有被去掉。
| 编号 | 职种名称 | 职业分类代码 | 大类 |
|---|---|---|---|
| 1 | 皮肤管理师中的足部护理师 | 42231 | 服务从业者(4) |
| 2 | 浴池管理员 | 43143 | 服务从业者(4) |
| 3 | 婚礼从业员 | 43220 | 服务从业者(4) |
| 4 | 练歌房服务员 | 44232 | 服务从业者(4) |
| 5 | 其他娱乐设施服务员 | 44239 | 服务从业者(4) |
| 6 | 高尔夫球场球童 | 44292 | 服务从业者(4) |
| 7 | 酒类服务从业员 | 45313 | 服务从业者(4) |
| 8 | 摊贩及流动销售员 | 53220 | 销售从业者(5) |
出处 = 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附件2]原文 / 施行日 2026-02-12 / 确认日 2026-08-25。
这8种为什么原样保留,我们未能通过原文确定。新闻稿只写了"将经过产业界·相关部门等的意见征集,研究是否扩大就业范围",我们没有找到说明维持理由的文件。
人口减少地区例外 — 条文是这样写的
公告里有一条"例外标准"。它的条件不是职种,而是地区。原文如下。
参考 — 公告原文:依据《关于地方自治分权及地区均衡发展的特别法》第2条第12项的人口减少地区中,在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地区特色型签证项目对象市·郡·区设有居所,或在其居所所属的广域市或道内从事第1项甲目或丙目就业活动的海外同胞(F-4),不受就业活动限制(但乙目仍受限制)
需要注意的地方有三处。第一,适用例外的对象只有 甲目(附件1)和丙目(附件2),乙目(风俗)仍受限制。第二,对象市·郡·区的现行名单并没有登在公告正文里。条文只规定了"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所以只看公告是无法知道自己的居所地是否包含在内的。
第三点比较棘手,条文的文字表述本身各文件不一致。公布本是"设有居所,或",而行政预告阶段的修订草案是"设有居所并"。这决定了居所要件和工作地要件是两者都要满足,还是满足其一即可,所以我们在这里不下断言。往安全的方向理解,就应当按两个要件都要满足来行动。
注意:这一条款不是可以通过迁移居所地来制造例外的规定。要件解释存在分歧,对象地区名单也没有出现在已公开的公告中。 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务必在开始工作前先向辖区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确认。如果连居所申报都还没办,请先看国内居所申报证签发流程。
违反了会怎样 — 制裁分三层
在限制职种工作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不是一个,而是 性质不同的三种各自独立运作。如果笼统地记成"罚金多少钱",就会漏掉后面两个。
① 刑事 — 出入境管理法第94条第8项。 未取得可从事就业活动的居留资格而从事就业活动的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违反第18条第1款,截至2026年8月现行)。不过,F-4从事限制职种的就业究竟适用第18条第1款还是第20条,我们未能通过官方文件确定。两条条文的法定刑都是3年·3千万韩元,所以可以理解为最高可能到这个程度,实际适用哪一条由辖区机关判断。罚款的区间是怎么划的,我们在外国人骑手一文中的罚款计算部分整理成了表格,但这些区间是否可原样适用于F-4案件,尚未得到确认。
② 行政 — 撤销居留许可·限制入境。 这与刑事处罚是各自独立运作的。法务部《通俗易懂的外国国籍同胞业务手册》(2026.2)的身份保证书格式中写有这样一句:"被保证人入境大韩民国后如在单纯劳务行业就业,对依出入境管理法作出的撤销居留许可及限制入境措施不提出异议。"意思是在签署材料的阶段,这项制裁就已经被预设好了。
③ 日后审核 — 下一次申请会被卡住。 按同一份法务部手册的标准,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而被处分的罚款总额达到700万韩元以上时,自缴清使累计额达到700万韩元的那笔罚款之日起,3年内限制赋予F-4资格。如果通过韩国中央志愿服务中心的实绩确认书证明有6个月以上·100小时以上的志愿服务,限制期间可缩短为1年。违反国内法的罚金总额在700万韩元以上时,同样自缴清日起受3年的相同限制。③中的这些数值只依据法务部手册这一处,而非公告原文,我们在此如实说明。
雇主一侧也提一下。同条第9项对雇用不具备可从事就业活动居留资格者的人适用相同的法定刑。所以 不要把雇主或中介"我们公司没问题"的说法当作依据。 无论雇主是否受到处罚,居留资格方面的不利后果都会原样留在你自己身上。如果还牵扯到工资或不当要求,请到为外国人提供的官方咨询窗口查看各窗口的联系方式。
如果从H-2变成了F-4 — 继续工作要靠"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因2026年2月12日的统合而资格发生变化的人,是本文中最需要小心的对象。资格没变甚至变好了,但 原来做的工作按F-4的标准可能属于限制职种。会出现没有单独收到统合通知、就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情况。
法务部在新闻稿中写明了这种情况的路径:现有H-2资格者如想在对F-4限制就业的领域的 同一工作场所继续工作,可通过"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获准就业。意思是即便是限制职种,这种情况下也另有合法通道。
不过申请流程、材料、期限 我们未能取得原文。新闻稿只有路径没有流程,具体申请方法请到 Hi Korea(hikorea.go.kr) 民愿指南或 ☎1345 确认。这里重要的是"需要许可"这一事实本身。即使是同一家公司、同一份工作,资格变了就可能需要单独许可。
确认自己的职业是否在清单上的步骤
按三个步骤来就行。按顺序做很重要。
- 第1步 — 在公告原文里找职种名称和代码。 在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本部(immigration.go.kr)公告帖子的附件PDF中打开[附件1]·[附件2]看一下。
- 第2步 — 用代码对照细分类索引词。 在统计分类门户 kssc.kostat.go.kr 打开该代码的索引词,看看自己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包含在内。这是公告直接指示的方法。
- 第3步 — 拿不准就去要一个判定。 依次向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1345(多语言)、辖区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Hi Korea(hikorea.go.kr) 询问。
第2步不能跳过。职种名称和日常用语不一样,而且清单里有好几个 像"其他服务相关单纯从业员(99999)"这种光看名称无法知道范围的项目。只有看到索引词,才有判断自己的工作是否落入该代码的依据。第3步还有一个现实问题。☎1345 虽然提供多语言咨询,但像个别项目归属判定这类细致的事项,可能需要到辖区机关当面办理,而在上班的话很难腾出时间。不过工作一旦开始就无法回头,所以觉得拿不准的话,开始之前先问一下,代价要小得多。
常见问题 (FAQ)
Q1. 不在29种清单里就都可以做吗? 不是。附件2的8种是另行限制的,而娱乐·赌博相关限制(乙目)不是按职种清单,而是按《赌博行为等规制及处罚特例法》《食品卫生法》《风俗营业规制法》的标准判断。而且同一份工作也可能因实际工作内容不同而归入不同分类,所以仅凭不在清单里并不能视为安全。本文只做到把清单搬过来这一步,你自己案件的判定请向 ☎1345 和辖区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获取。
Q2. 公告编号显示为第2026-35号,哪个才对? 已公布的公告是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施行日是2026年2月12日。第2026-35号是法务部《通俗易懂的外国国籍同胞业务手册》(2026.2)附件7中的写法,虽然确实是法务部文件中出现过的数值,但公布本的编号是65号。搜索中一起出现的2026-02-02,则是未公布的行政预告修订草案的日期。为什么两个编号会一起流传,我们未能向法务部核实,所以如果需要在材料上填写编号,请向辖区机关询问该用哪种写法。
Q3. 配送为什么还是不行? 因为2026年修订中去掉的10种里没有配送相关职种。附件1中快递员(92220)、快送员(늘찬배달원, 92230)、餐饮店配送员(92291)、其他配送员(92299)等配送项目都原样保留着。特别是"늘찬배달원"是指快送(快递跑腿)的净化用词,所以代送配送就落在这里。按各资格的可否,在外国人骑手按居留资格的可否里有更详细的整理。
Q4. 雇主说没问题,可以相信吗? 这不能成为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94条第9项对雇用不具备可从事就业活动居留资格者的一方,同样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而雇主往往并不知道这份公告,中介也有明知却不说的情况。更重要的是,撤销居留许可、限制入境这类不利后果留在你自己身上,而不是雇主身上。如果收到了招聘邀约,请把职种名称和将要从事的业务照实写下来,去问 ☎1345。
Q5. 以前H-2时期做的工作,换成F-4之后还能继续做吗? 法务部在2026年2月11日的新闻稿中表示,现有H-2资格者如想在对F-4受限的领域的同一工作场所继续工作,可通过"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获准就业。也就是说,并不是自动延续,而是需要另外取得许可的结构。不过申请流程、材料、期限我们未能取得原文,请到 Hi Korea(hikorea.go.kr) 或 ☎1345 确认,并在继续工作之前办完。
参考:本文并非法律咨询,目的是提供一般性信息。正文中的职种清单、条文、数值均为 以2026-08为准,从法务部公告第2026-65号(2026-02-12施行)原文、法务部公告第2026-2号行政预告资料、法务部新闻稿(2026-02-11)、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出入境管理法条文中确认的数值。不过②的身份保证书文句和③的罚款700万韩元·3年标准(含志愿服务6个月·100小时的减轻)只依据法务部《通俗易懂的外国国籍同胞业务手册》(2026.2)这一处,请与已通过公告原文交叉确认的项目区分看待。部分项目(限制职种就业适用哪条条文、地区例外的要件解释、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流程、附件2维持理由)未能通过官方原文确定,我们就如实写明未能核实。这套标准不是以法律而是以公告方式运行,无需国会立法即可变更,并且还有每3年重新评估的条款,所以最终确认请到外国人综合咨询中心 ☎1345 · 辖区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关 · Hi Korea(hikorea.go.kr) 这三处进行。如果拿不准是否属于限制职种,请在开始工作之前询问 — 开始之后就无法回头了。LACHA 不代办就业·居留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