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申报"是公司进行的申报。《外国人雇用法》第17条第1项规定雇主有雇用变动申报义务,施行令第23条第1项第3款将其中一个事由定为"未经雇主批准等正当程序而旷工5日以上或下落不明的情况"(2026-08基准)。
但是仔细查看两部法律的罚则条款(《出入境管理法》第94、95、98、100条,《外国人雇用法》第29、30、32条)在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的原文,找不到将擅自旷工或失联本身定为劳动者违反行为的条款。 处罚针对的是之后的行为——未经许可就业、未申报滞留地、超过滞留期限。
所以重要的不是已经发生的事,而是今后几天"不"做什么。
注意:本文是一般信息指南,不是法律·签证咨询。适合您情况的判断请务必在下列官方窗口确认。
"离岗申报"是公司进行的申报
申报主体是雇主。期限是"事由发生或知道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格式是附表第12号格式,提交处是所在地管辖就业中心(《外国人雇用法施行规则》第14条)。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可能会对公司处以罚款(行政)。
注意:施行令的"5日"是公司可以进行申报的标准,不是给劳动者的宽限。完全不意味着"到第4天为止都安全"。
同一条款中没有向劳动者通知申报事实的程序。 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期,所以不要猜测,请向管辖就业中心或☎1345确认。
申报受理后会流向哪里
就业中心和出入境相互联通。结构上不会只挂在一边。
| 什么 | 如何处理 | 依据 |
|---|---|---|
| 就业中心申报 | 视为已向出入境申报 | 《外国人雇用法》第17条第2项 |
| 就业中心→出入境 | 不得延迟通报 | 同法第17条第3项 |
| 出入境申报 | 视为已进行雇用变动申报 | 《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第3项 |
| 出入境→就业中心 | 有通报义务 | 同法第19条第4项 |
不过措辞略有不同。《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第1项中没有"旷工5日以上",只有"下落不明的情况"。
滞留资格不会自动消失
雇用劳动部曾说明,发生离岗时地方雇用劳动官署立即通知法务部,该劳动者"转为非法滞留者·管理"(媒体说明资料,2022.12.27.)。不过这是行政管理实务说明,不是规定滞留资格丧失条件的条款。
条款方面是裁量权。《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可以"取消或变更"滞留许可,第46条第1项规定"可以强制驱逐出境"(2026-08基准)。
📌 重要:反方向也不成立。"滞留期限还没到所以没关系" 同样没有依据。滞留判断请拨☎1345。

现在同时运行的两个时钟
E-9有两个期限同时运行(《外国人雇用法》第25条第3项)。
| 项目 | 内容 | 依据 |
|---|---|---|
| 1个月 | 劳动合同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变更工作场所 | 法第25条第3项 |
| 3个月 | 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获得变更工作地点许可 | 同条款 |
| 起算例外 | 工伤·疾病·怀孕·分娩从事由消除之日起计算 | 同项但书,附表第13号之3格式 |
| 处理 | 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得已时可延长15日1次 | 施行规则第16条第4项 |
因离岗被申报的情况下1个月从何时起算,仅凭条款无法确定。起算点也请一并向就业中心询问。 申请程序及区域·行业·次数限制请参阅E-9变更工作场所。
从这里开始才真正危险
很容易听到"先出来在别处工作以后再整理"的建议,但正是那个行为造成最严重的后果。
| 什么情况 | 依据条款 | 法定刑 |
|---|---|---|
| 有就业资格但未经许可更换工作地点 |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项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第95条第6款) |
| 本身没有就业活动滞留资格却就业 | 违反同法第18条第1项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第94条第8款) |
前一格也属于第46条第1项第9款的强制驱逐出境对象(2026-08基准)。依据条款和法定刑都不同,不要混为一谈。
如果离开了宿舍会另外产生义务
宿舍往往就是登记的滞留地。离开公司时会同时产生两件事。
- 滞留地变更申报 ——迁入之日起15日内向新滞留地的市·郡·区、邑·面·洞或管辖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第1项)。不履行的不是罚款(行政)而是第98条第2款规定的1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邮件 ——地址保持原样的话就业中心·出入境通知会寄往旧地址。收不到处理结果或补充要求而错过期限。
H-2(访问就业)顺序相反,搬迁之后15日内进行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出入境管理法》第35条、施行规则第49条之2第4、5款)。照搬同事建议会出错。
很多情况下答案不是离岗而是"申请"
如果不是劳动者的责任事由,可以不经雇主同意申请。停业·歇业、雇用许可取消、雇用限制、违反第22条之2提供的宿舍、违反劳动条件或不当待遇等(《外国人雇用法》第25条第1项第2款,目录见雇用劳动部公告第2021-30号),因此事由变更的话根据第25条第4项但书也不计入变更次数。
提示:"不同意就不能换"的压力有可以对抗的条款。《外国人雇用法》第29条第4款规定对妨碍变更工作场所的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2026-08基准)。
不在此目录中不代表自动不行,在目录中也不代表自动获得认可。判断由管辖就业中心做出。2025年12月业务报告中预告的放宽措施截至2026-08尚未实施。
如果申报已经提交
受理不等于确定。《外国人雇用法》第24条之2和施行规则第15条之2第2项第1款将"变更工作场所相关事项"列为权益保护协议会的协商事项,也有就业中心经过协议会更改雇用变动类型处理的案例(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裁决2018-04949)。不过在该裁决中该处分被取消了——结果会分成两种。 协议会也不是劳动者申请的异议窗口。
能做的是向管辖就业中心请求说明事实关系的咨询。撤回·更正程序在法令中未能确认,所以不要猜测格式·期限(需要官方确认)。
- 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表和银行存款明细
- 上下班记录和现场照片(保留拍摄日期的原件)
- 告知缺勤事由的短信·通话、与管理者往来的消息
- 公司给的警告书·通知书——韩语文件拍照后请拨☎1345让他们读给您听
工资是独立的时钟。《劳动基准法》第36条规定离职时14日内结清金品,第104条第2项禁止以申报为由的不利待遇(违反时第110条第1款,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申诉请参阅咨询窗口指南,超过滞留期限请参阅超期滞留应对,无资格工作期间的工资·工伤请参阅无证劳动者的权利。
就业中心和出入境只在工作日办公时间开放,在地方的话要花一整天。LACHA(拉差) 是无需本人认证即可使用的外国人交通·支付超级应用,可以在一处支付KTX·高速巴士·出租车·机场铁路·交通卡。不过拉差不代办雇用·滞留民愿。
常见问题 (FAQ)
Q1. 到第5天缺勤也没关系吗? 不是的。施行令第23条第1项第3款的"旷工5日以上"是公司可以进行申报的标准,不是劳动者的宽限期。即使因为生病不能出勤,如果不履行雇主的批准程序也可能属于"未经正当程序"。请用短信留下事由并备好诊断书。
Q2. 被申报离岗就立刻成为非法滞留者吗? 不能断定。雇用劳动部媒体说明资料(2022.12.27.)的"转为非法滞留者·管理"是行政管理实务说明,《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项和第46条第1项是"可以"的裁量规定。反过来滞留期限还没到也不安全,请拨☎1345确认。
Q3. 如何知道公司是否申报了? 施行规则第14条没有向劳动者通知的程序,所以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期。请直接向管辖就业中心询问或拨☎1345·☎1350说明情况并询问确认方法。如果有从公司收到的韩语文件,拍照后一起出示即可。
Q4. 在离岗状态下申报拖欠工资会有危险吗? 工资和滞留是不同机关根据不同法律处理的独立轨道。《劳动基准法》第104条第2项禁止以申报为由的不利待遇,第110条第1款规定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不过不能说"申报了绝对不会被通报",所以工资拨☎1350、滞留拨☎1345分开询问。
Q5. 1个月内回公司就能解决吗? 法令中没有"返回期限"。1个月是《外国人雇用法》第25条第3项的变更工作场所申请期限,强制驱逐出境是《出入境管理法》第46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的裁量权,不是期限一到就自动启动的装置。"1个月内返回、超过就驱逐"的图式没有条款依据。
参考:本文是对公开法令和政府指南的一般信息整理,不是法律·签证咨询。条款·期限以2026-08为基准在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原文和雇用劳动部·韩国产业人力公团(EPS)指南中确认,法令·电话号码·运营时间可能变动。滞留·签证☎1345(20种语言,工作日09~22点)、工资·劳动条件·变更工作场所☎1350、免费法律咨询☎132、24小时多语言☎1577-1366、在线申诉请在劳动门户(labor.moel.go.kr)再次确认。结果根据滞留履历·事由认定与否·申报时点·资料而不同,本文不向任何方向预测。拉差(LACHA)是与上述公共机关无关的民间交通·支付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