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刑事程序中,有三件事是開口說了才會運作的。口譯(《警察搜查規則》第91條第1項)、讓辯護人參與偵訊(《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2第1項),以及通知自己國家的領事機關(《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第1項(b)款)。這三件事你都會被告知,但要由你自己提出要求才會開始。
時間也早就定好了。被逮捕後,會在 48 小時內決定要不要聲請羈押令狀(刑事訴訟法第200條之2第5項,以 2026 年為準),令狀一旦聲請,除非有特別事由,法官會在隔天之前親自訊問(同法第201條之2第1項)。
注意: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條約文與判例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本文不處理各罪名的量刑或被羈押的可能性。符合你自己案件的判斷,請務必透過辯護人與下方的官方窗口確認。
當場一定要說出口的三句話
先看要背起來的部分,背景說明放在後面。
| 要說的話 | 依據條文 | 會啟動什麼 |
|---|---|---|
| 「請幫我叫口譯人員。」 | 警察搜查規則第91條第1項 | 必須以接受偵訊的外國人能理解的語言提供口譯 |
| 「我要找辯護人,請讓辯護人參與偵訊。」 | 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2第1項 | 只要有提出聲請,就必須讓其接見;沒有正當事由時,必須讓辯護人參與訊問 |
| 「請通報我國家的領事機關。」 | 維也納公約第36條第1項(b)款、警察搜查規則第91條第2項、第3項 | 有提出要求,通報書才會送出去 |
不要因為會說一點韓語就婉拒口譯。警察搜查規則第91條第1項以義務的形式規定「必須以其能理解的語言提供口譯」。日常對話能通,和聽得懂刑事程序用語是兩回事,而且筆錄一旦簽了名就很難挽回。審判階段另有依據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不通曉國語者的陳述,應由口譯人員進行口譯。
不過我們不會斷言「口譯是免費的」。費用最終由誰負擔,我們沒有以第一手資料確認到。條文所規定的範圍,到「可以要求口譯、而且必須提供口譯」為止,費用問題請另外詢問辯護人。
如果被要求在看不懂的文件上簽名,請當場先要求口譯。在訊問之前告知權利的偵查機關,必須詢問你是否要行使該權利,並把回答記載於筆錄之後取得簽名或蓋章(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3第2項)。重點在於:在不知道自己簽的是什麼之前,不要填那一欄。
參與訊問的辯護人,可以在訊問結束後陳述意見,訊問進行中也可以對不當的訊問方法提出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2第3項)。辯護人的參與以及參與受到的限制,都會記載在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上(同條第5項)。所以要求找辯護人這件事,愈早提出,留下來的紀錄就愈不一樣。
領事通報不是自動的 — 要提出要求才會送出去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於 1963 年通過,1967 年 3 月 19 日在國際上生效,對大韓民國則以條約第594號於 1977 年 4 月 6 日生效。意思是它具有與國內法相同的效力。
第36條第1項(b)款規定,被逮捕、羈押、留置的外國人提出要求時,接受國當局應立即通報其本國領事機關,並且也要立即把「你有這項權利」這件事告知本人。同項(c)款則規定領事官員有探視、會談受羈押的本國國民並互通書信的權利。
國內規定也是同樣的結構。《警察搜查規則》(行政安全部令第629號,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9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吏逮捕、羈押外國人時,應告知其可以自由與領事官員接見、通信,以及可以要求通報這兩件事。同條第3項規定,本人提出要求時,應製作附件第93號格式「領事機關逮捕、羈押通報書」,並立即通報該領事機關。格式實物上的記載項目我們沒有確認到,所以通報是不是真的送出去了,透過辯護人確認會比較確實。同條第4項規定,發生外國人非自然死亡案件時,也要以附件第94號格式的領事機關死亡通報書立即通報。
這裡有一個最危險的誤解。大法院 2022. 4. 28. 宣判 2021도17103 判決指出,偵查機關若未立即告知領事通報權等,該逮捕、羈押程序即違反公約第36條第1項(b)款而屬違法。但同一份判決緊接著又指出,若程序違反的內容與程度不能算重大,也不能認為已經實質侵害該條款所要保護的權利與法益,那麼逮捕、羈押之後所蒐集的證據仍然可以作為認定有罪的證據。網路上的摘要只截取前面那一句,所以被讀成「沒有告知就會被放出來」,但那不是判決說的內容。
📌 重要:據說有些國家另外約定了,就算本人沒有提出要求也會發出通報。哪些國家屬於這種情況會因國籍而異,我們沒有確認到清單,請直接詢問自己國家的駐韓使領館。找使領館的方法整理在駐韓使領館查找方法。
使領館在羈押情況下會做的事與不會做的事
就算領事官員來了,案件本身也不會因此解決。多個國家的使領館共同載明的範圍,大約是探視會談、聯繫家屬、提供當地律師名單、協助轉交家人匯來的錢。要求釋放、介入偵查、判斷有罪無罪、法律諮詢、代墊律師費或保證金則不會做 — 這是許多國家自己寫出來的。各國之間的差異與依據,另外整理在本國駐韓使館能幫你什麼。
所以把「領事來訪」和「找辯護人」當成兩個不同的程序來想,會比較準確。領事接見是一條通道,讓本國和家人知道你人在哪裡、處於什麼狀態;而要爭執案件的結果,是辯護人的工作。這兩件事最好在同一天都先啟動。
那辯護人要去哪裡找 — 答案就在接下來的兩節。

最初幾天的時鐘 — 48 小時、隔天的訊問,以及最長 30 天
| 階段 | 期限 | 依據條文(以 2026 年為準) |
|---|---|---|
| 逮捕 → 聲請羈押令狀 | 自逮捕時起 48 小時以內,未聲請則立即釋放 |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之2第5項 |
| 緊急逮捕 | 同樣是 48 小時。未聲請或未獲核發則立即釋放 | 同法第200條之4第1項、第2項 |
| 法官訊問(羈押令狀實質審查) | 除有特別事由外,至聲請令狀當日的隔天為止 | 同法第201條之2第1項 |
| 警察階段的羈押 | 10 日內未解送檢察官則釋放 | 同法第202條 |
| 檢察官階段的羈押 | 10 日內未提起公訴則釋放 | 同法第203條 |
| 延長 | 經法官許可,以一次為限,在不超過 10 日的範圍內 | 同法第205條第1項 |
加起來,偵查階段最長是 30 天。但這不代表「過了 30 天就一定會出來」。這是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間,一旦被起訴,期間的計算方式就不一樣了。之後的時程請向辯護人確認。
訊問期日不是自己一個人面對。法官必須立即把訊問的期日與地點通知檢察官、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在該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之2第3項、第4項)。所以在這場訊問之前有沒有辯護人在旁,是第一個分岔口。另一方面,因緊急逮捕而獲釋的人,沒有令狀就不會再因同一犯罪事實被逮捕(同法第200條之4第3項)。
告知也不是一次到位。它不像美劇那樣在逮捕的瞬間就唸出緘默權,條文把它分成了兩個時點。
| 時點 | 必須告知的內容 | 依據條文 |
|---|---|---|
| 逮捕時 | 犯罪事實的要旨、逮捕的理由、可以選任辯護人這件事、辯解的機會 |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之5(依第209條於羈押時準用) |
| 訊問之前 | 可以不陳述、不陳述也不會受到不利益、放棄之後所做的陳述可能在法庭上成為有罪的證據、可以接受辯護人的協助 | 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3第1項 |
緊急逮捕也不是隨時都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00條之3第1項所定的要件是:有相當理由懷疑其犯下相當於死刑、無期徒刑,或長期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錮之罪,而且情況緊急、來不及取得法官的逮捕令狀。不符合這裡的要件不會自動變成違法,符合了也不會自動就是合法。你的案件屬於哪一邊,由辯護人判斷。
辯護人 — 會自動指派公設辯護人的時候,與不會的時候
先把最常見的誤解整理掉。「只要是外國人就會自動指派公設辯護人」並不是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所定法院依職權指定的六種事由是:受羈押時、未成年人時、70 歲以上時、聽覺與語言能力均有障礙時、有身心障礙之疑時,以及因相當於死刑、無期徒刑或短期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錮之案件被起訴時。這份清單裡沒有國籍,也沒有「不會韓語」這件事。
在犯罪嫌疑人階段,公設辯護人依職權被指派的地方只有兩個。一個是羈押令狀實質審查 — 待訊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辯護人,地方法院法官必須依職權指定(第201條之2第8項)。另一個是逮捕、羈押適否審查,同法第214條之2第10項準用第33條。除此之外,就得由本人聲請(第33條第2項)或自行選任。
在外面的人可以動起來的通道,條文裡也有。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可以獨立選任辯護人(第30條第2項),辯護人或「想要成為辯護人的人」可以與受羈押的人接見,並互相交付文件或物品(第34條)。適否審查的聲請權人除了家人之外,還包含同居人與雇主(第214條之2第1項),對於在韓國沒有家人的人來說,這兩個詞就成了實際可走的路。法院必須自聲請書受理時起 48 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並作出決定,受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被命以繳納保證金為條件而獲釋(同條第4項、第5項)。
小提醒:在犯罪嫌疑人階段繳保證金出來,不是「保釋」,而是羈押適否審查的附繳納保證金條件之釋放(第214條之2第5項)。保釋是起訴之後被告階段的制度,用詞混在一起講,就會聲請到不對的東西。
羈押通知也有一個漏洞。羈押時,有辯護人就要通知辯護人,沒有的話要立即以書面通知本人指定的家人(第87條,第209條準用),但如果在韓國沒有可以指定的人,這份通知實際上就誰也送不到。 領事通報的要求之所以更重要,原因就在這裡。免費法律諮詢是 ☎132(大韓法律救助公團),居住在韓國的外國人也包含在法律救助對象者之內。不過刑事辯護僅限於法律救助對象者,請先問清楚自己是否符合。
被關著的期間 — 接見、書信、金錢,以及可以申訴的地方
| 區分 | 會怎麼處理 | 依據條文 |
|---|---|---|
| 辯護人接見 | 不限制時間與次數,矯正人員不得在場,也不得聽取或錄下內容 | 刑執行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 |
| 家人、朋友接見 | 未決收容人每天 1 次。辯護人接見不計入這個次數 | 刑執行法施行令第101條 |
| 書信 | 可以往來,內容原則上不受檢查(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另計) | 刑執行法第43條第1項、第4項 |
| 從外面送錢、送東西進來 | 沒有法律規定的拒絕事由時,所長應予許可 | 刑執行法第27條第1項 |
| 有禁止接見的決定時 | 辯護人是例外,衣物、糧食、醫療用品不得禁止或扣押 | 刑事訴訟法第91條 |
表格上面的原則條文也值得知道。受羈押的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與他人接見、互相交付文件或物品,並接受醫師的診療(刑事訴訟法第89條)。緊接著的第91條,則是在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時,可以限制這種接見的例外規定。兩個條文都依第209條準用於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書信也一樣。未決收容人與辯護人往來的書信,除了矯正機關無法確認對方是辯護人的情形之外,不得檢查(刑執行法第84條第3項)。
還有一項制度存在、卻幾乎沒有人知道。收容外國人收容人的所長,必須指定精通外語的矯正人員擔任專責人員,負責個別面談、解決苦情、口譯與筆譯,以及與外交使館或領事館等相關機關聯絡的業務(刑執行法施行規則第56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也規定,專責人員應對外國人未決收容人提供訴訟進行所需的法律知識等協助。不主動要求就會這樣過去,所以請把這個名稱記下來。
如果遭遇不當的處遇,可以在設施內向國家人權委員會陳情。《國家人權委員會法》第31條規定:設施收容人想要陳情時,所屬公務員應提供撰寫陳情書所需的時間、場所與便利;本人希望在委員或職員面前陳情時,應立即通知委員會;並應立即把陳情書寄出,將受理證明書交給陳情人。代表諮詢、陳情電話是 ☎1331,也可以使用各設施設置的陳情箱或當面陳情。
刑事程序的「羈押」與出入國管理法的「保護」是不同的軌道
翻成英語或越南語之後兩個都會變成 detention,但在韓國是完全不同的制度。
| 分類 | 刑事程序的「羈押」 | 出入國管理法的「保護」 |
|---|---|---|
| 依據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3條、第205條 | 出入國管理法第63條([施行 2026-01-23] 法律第20992號) |
| 期間 | 偵查階段最長 30 天 | 在 2 個月的範圍內保護,即使延長,原則上也不得超過總計 9 個月(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最長 20 個月) |
| 家人通知 | 立即以書面(第87條) | 3 日內以書面(第54條第1項) |
| 領事通知 | 本人提出要求時(警察搜查規則第91條第3項) | 本人希望時(出入國管理法第54條第2項) |
保護期間的上限本來是沒有的,後來才出現。憲法法院 2023. 3. 23. 2020헌가1、2021헌가10(合併)決定,宣告未設上限的舊條款違反過度禁止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出憲法不一致宣告,條文因此修正。
刑事處罰與居留資格交會的地方,就是一行條文。出入國管理法第46條第1項第13款把「受禁錮以上之刑宣告後獲釋的人」定為強制驅逐對象者。正在接受偵查的階段與刑罰確定的階段並不相同,個別判斷屬於管轄出入國、外國人機關的權責。另外,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現被認定違反本法的人時,應通知地方出入國、外國人機關的首長;第2項則另外規定監獄、看守所首長等在作出釋放決定等情形時應予通報。所以我們在這裡不會讓你安心,也不會嚇你。如果不確定自己的狀況屬於哪一邊,請先向 ☎1345 和辯護人確認。如果已經超過停留期限,請一併參考簽證到期、逾期停留時的應對方法;如果牽涉到工資問題,請一併參考無證移工的工資與職災權利。
夜間與週末可以打的號碼 — 我是被害人時走的是另一條路
| 情況 | 號碼 | 要知道的事 |
|---|---|---|
| 緊急報案 | 112 | 24 小時。自 2024 年 3 月 18 日起,外語口譯中心以 24 小時 365 天提供三方通話(擴大時點的語言為英語、中文) |
| 居留、簽證 | 1345 | 平日 09:00~22:00,有 20 種語言,但 18:00 之後的夜間只有韓語、英語、中文。從海外撥打是 +82-1345 |
| 免費法律諮詢 | 132 |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代表號 054-810-0132)。居住在韓國的外國人也包含在法律救助對象者之內 |
| 犯罪被害 | 1577-2584 | 會轉接到附近檢察廳的被害人支援室,可以接受被害人支援負責官員的諮詢 |
| 羈押中的人權侵害 | 1331 | 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可以使用設施內的陳情箱或當面陳情 |
我們不會隱瞞。逮捕在夜裡發生得更多,但 ☎1345 晚上 10 點就關門,18 點之後語言只剩下三種。意思是那個時段幾乎沒有可以用母語詢問的官方窗口。所以夜間的順序不一樣 — 先在當場要求「請用我能理解的語言提供口譯」(警察搜查規則第91條第1項),先把領事通報要求下去,諮詢留到早上再打會比較實際。如果 ☎132 的諮詢需要口譯,請問問看能不能同時使用 ☎1345 的三方口譯支援。
如果你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被害人,路徑完全不同。撥打 ☎1577-2584 會轉接到檢察廳被害人支援室;對於因暴力犯罪受到精神衝擊的被害人與家屬,微笑中心(스마일센터)免費提供諮詢、心理療癒與臨時住所。各地區的犯罪被害人支援中心則提供諮詢、送醫、醫療費與生活費支援,以及陪同前往偵查機關與法庭。不過「被害人公設辯護律師」並不是每位被害人都會有,而是僅限於特定犯罪,你的案件是否符合,請向管轄檢察廳確認。這些窗口的外語支援範圍我們沒有確認到,先用電話問過會比較好。
常見問題(FAQ)
Q1. 警察沒有告知我領事通報權。那我會被放出來嗎? 不會。大法院 2022. 4. 28. 宣判 2021도17103 判決指出,偵查機關若未立即告知領事通報權等,該逮捕、羈押程序即屬違法;而同一份判決也指出,若程序違反的內容與程度不能算重大,也不能認為已經實質侵害權利與法益,那麼之後蒐集的證據仍然可以作為認定有罪的證據。這兩句話必須一起讀。把「沒有被告知」這件事告訴辯護人是有意義的,但光憑這一點並不會變成釋放或無罪。
Q2. 只要是外國人,就會自動指派公設辯護人嗎? 不會。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的六種依職權指定事由裡,沒有國籍,也沒有「不會韓語」這件事。在犯罪嫌疑人階段依職權指派的地方,只有羈押令狀實質審查(第201條之2第8項)和逮捕、羈押適否審查(第214條之2第10項準用第33條)兩個,除此之外要由本人聲請(第33條第2項)或自行選任。如果以為等著就會自己送上門,那什麼事都不會發生。免費法律諮詢請從 ☎132 開始。
Q3. 偵查階段的 30 天過了,就一定會出來嗎? 不會。30 天是警察 10 日(第202條)、檢察官 10 日(第203條)、經法官許可的一次 10 日延長(第205條第1項)加起來的偵查階段羈押期間。一旦被起訴,期間的計算方式就不同了,之後的時程請向辯護人確認。在那之前可以爭執的方法有逮捕、羈押適否審查,法院必須在聲請書受理後 48 小時以內訊問並作出決定(第214條之2第4項)。
Q4. 我的家人不在韓國。外面有誰可以動起來嗎? 選任辯護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獨立進行(第30條第2項)。適否審查的聲請權人除了家人之外還包含同居人與雇主(第214條之2第1項),所以在韓國沒有家人時,這邊會是比較實際的路。錢或物品可以從外面送進來,沒有法律規定的拒絕事由時,所長就應予許可(刑執行法第27條第1項)。使領館只會協助轉交家人匯來的錢,不會代替你支付律師費或保證金。
Q5. 我人在外國人保護所。這篇文章的內容可以照樣套用嗎? 不行。刑事程序的「羈押」依據是刑事訴訟法,而出入國管理法的「保護」依據是同法第63條,是各自獨立的制度。期間也不同(保護是在 2 個月的範圍內,即使延長原則上也是總計 9 個月、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最長 20 個月),家人通知是 3 日內以書面(第54條第1項)。領事通知在本人希望時才進行,這個結構則是一樣的(第54條第2項)。如果搞不清楚自己的狀況屬於哪一邊,請先向 ☎1345 和辯護人確認。
參考: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條約文與判例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內文的條文、期限與窗口資訊以 2026-08 為準,是在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條文原文(刑事訴訟法、警察搜查規則、刑之執行及收容人處遇相關法律與其施行令、施行規則、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出入國管理法)、大法院 2022. 4. 28. 宣判 2021도17103 判決書、憲法法院 2023. 3. 23. 2020헌가1、2021헌가10(合併)決定、法制處世界法制資訊中心的條約資訊,以及法務部、大韓法律救助公團、國家人權委員會、大檢察廳的說明中確認到的內容。法令會修正,電話號碼與服務時間也會改變,所以在行動之前,請再透過 ☎112(緊急)、☎1345(居留、簽證)、☎132(法律諮詢)、☎1577-2584(犯罪被害)、☎1331(人權侵害陳情)以你自己的狀況為準再確認一次。口譯費用與公設辯護人報酬由誰負擔,我們沒有以第一手資料確認到,請直接詢問辯護人或法院;各國使領館的聯絡方式與可對應的語言,請透過外交部駐韓使領館通訊錄與自己國家使領館的官方說明確認。LACHA(라차)是交通、支付服務,與刑事程序或使領館業務無關,也不會代辦任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