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通報」是公司提出的申報。外國人雇用法第17條第1項課予雇主雇用變動申報義務,施行令第23條第1項第3款把其中一項事由定為「未經雇主許可等正當程序而缺勤5日以上,或行蹤不明的情形」(2026-08 基準)。
不過,若在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翻閱兩部法律的罰則條文(出入境管理法第94條、第95條、第98條、第100條,外國人雇用法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看不到把無故缺勤或失聯本身定為勞工違法行為的條款。 刑罰是附加在之後的行為上:未經許可就業、未申報居留地、逾期居留。
所以重要的不是已經發生的事,而是接下來這幾天「不做」什麼。
注意:本文是一般資訊說明,並非法律或簽證諮詢。符合自己狀況的判斷,請務必在下列官方窗口確認。
「擅離通報」是公司提出的申報
申報主體是雇主。期限是「自事由發生之日或知悉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格式是附件第12號格式,提交處是所在地管轄就業中心(外國人雇用法施行規則第14條)。未申報或不實申報,公司可能被課處罰鍰。
注意:施行令的「5日」是公司得以提出申報的門檻,不是給勞工的緩衝時間。完全不是「4日以內都安全」的意思。
同一條文裡沒有把申報這件事通知勞工的程序。 期限有可能在你不知情的狀況下流逝,所以不要憑猜測,請向管轄就業中心或☎1345確認。
通報受理之後會往哪裡走
就業中心與出入境是連動的。只掛在其中一邊的狀態,在制度上不會發生。
| 什麼 | 會怎麼樣 | 依據 |
|---|---|---|
| 就業中心申報 | 視為已完成出入境申報 | 外國人雇用法第17條第2項 |
| 就業中心 → 出入境 | 應毫不遲延地通報 | 同法第17條第3項 |
| 出入境申報 | 視為已完成雇用變動申報 | 出入境管理法第19條第3項 |
| 出入境 → 就業中心 | 負有通報義務 | 同法第19條第4項 |
不過文字略有不同。出入境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沒有「缺勤5日以上」,只有「行蹤不明的情形」。
居留資格不會自動消失
雇用勞動部曾經說明,發生擅離時地方雇用勞動機關會立即通知法務部,該名勞工會「轉換為非法居留者並納入管理」(新聞說明資料,2022.12.27.)。不過這是行政管理實務的說明,不是規定居留資格喪失要件的條文。
條文這一邊是裁量。出入境管理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得撤銷或變更」居留許可,第46條第1項規定「得強制驅逐」(2026-08 基準)。
📌 重要:相反方向同樣不成立。「居留期限還沒到所以沒事」 一樣沒有依據。居留判斷請向☎1345取得。

現在正在走的兩個時鐘
E-9 有兩個期限同時在走(外國人雇用法第25條第3項)。
| 項目 | 內容 | 依據 |
|---|---|---|
| 1個月 | 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1個月內申請工作場所變更 | 法第25條第3項 |
| 3個月 | 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取得變更工作處許可 | 同一條項 |
| 起算例外 | 職業災害、疾病、懷孕、生產,自事由消滅之日起算 | 同項但書、附件第13號之3格式 |
| 處理 | 自受理日起15日內,不得已時得於15日內延長1次 | 施行規則第16條第4項 |
被通報為擅離時,1個月要從哪一天起算,光看條文無法特定。起算點也請一併向就業中心詢問。 申請程序與區域、業種、次數限制寫在 E-9 工作場所變更。
真正的危險從這裡開始
很容易聽到「先出來去別的地方工作,之後再處理」這種建議,但正是這個行為會帶來最重的後果。
| 是什麼情況 | 依據條文 | 法定刑 |
|---|---|---|
| 有就業資格,但未經許可變更工作處 | 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第1項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95條第6款) |
| 本身沒有就業活動居留資格卻就業 | 違反同法第18條第1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94條第8款) |
前面那一欄同時也屬於第46條第1項第9款的強制驅逐對象(2026-08 基準)。依據條文與法定刑都不一樣,不要綁成一團看待。
離開宿舍的話,會另外產生義務
宿舍往往就是已登記的居留地。離開公司時,會同時產生兩件事。
- 居留地變更申報:自遷入之日起15日內,向新居留地的市、郡、區,邑、面、洞,或管轄地方出入境、外國人機關申報(出入境管理法第36條第1項)。未履行不是罰鍰,而是第98條第2款的100萬韓元以下罰金。
- 郵件:地址擱著不改,就業中心與出入境的通知就會寄到舊地址。收不到處理結果或補正要求,就會錯過期限。
H-2(訪問就業)的順序相反,是搬過去之後15日內辦理外國人登錄事項變更申報(出入境管理法第35條、施行規則第49條之2第4款、第5款)。照同事的建議照做會出錯。
答案往往不是擅離,而是「申請」
如果是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可以不經雇主同意提出申請。包括停業、歇業、雇用許可撤銷、雇用限制、違反第22條之2的宿舍提供、違反勞動條件或不當待遇等(外國人雇用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清單見雇用勞動部公告第2021-30號),以這些事由變更時,依第25條第4項但書也不計入變更次數。
提示:面對「不同意就不能換」的施壓,有可以對抗的條文。外國人雇用法第29條第4款規定,妨礙工作場所變更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2026-08 基準)。
不在這份清單上,不代表自動不行;在清單上,也不代表自動獲得認可。判斷由管轄就業中心作出。2025年12月業務報告中預告的放寬,到2026-08 現在尚未施行。
如果通報已經送出去了
受理不等於確定。外國人雇用法第24條之2與施行規則第15條之2第2項第1款,把「工作場所變更相關事項」列為權益保護協議會的協議事項,也有就業中心經過協議會後變更雇用變動類型處理的案例(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裁決 2018-04949)。不過在該件裁決中,那項處分被撤銷了:結果會往兩個方向分歧。 協議會也不是勞工提出異議的窗口。
能做的是向管轄就業中心要求進行說明事實關係的諮詢。撤回與更正的程序在法令中未能確認,所以不要憑猜測認定格式與期限(需官方確認)。
- 勞動契約書、薪資明細與存摺入帳紀錄
- 出勤紀錄與現場照片(保留拍攝日期的原始檔)
- 告知缺勤事由的簡訊與通話,以及與主管往來的訊息
- 公司給的警告書、通知書:韓文文件先拍照留存,再請☎1345唸給你聽
工資是另一個時鐘。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離職時14日內結清各項款項,第104條第2項規定禁止以申訴為由給予不利待遇(違反時依第110條第1款,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申訴請看 諮詢窗口指南,若已超過居留期限請看 逾期居留的應對,沒有資格而工作那段期間的工資與職災請看 無登錄勞工的權利。
就業中心與出入境只在平日上班時間開放,住在地方的話得整天請假。LACHA(라차) 是不用本人認證就能立刻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App,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都能在同一個地方付款。不過LACHA並不代辦雇用與居留相關的行政申請。
常見問題 (FAQ)
Q1. 缺勤到5日為止都沒關係嗎? 不是的。施行令第23條第1項第3款的「缺勤5日以上」,是公司得以提出申報的門檻,不是勞工的緩衝期。就算生病無法出勤,只要沒有走完雇主的許可程序,還是可能落入「未經正當程序」。請用簡訊留下事由,並備妥診斷書。
Q2. 被通報擅離之後,會立刻變成非法居留者嗎? 不能斷言。雇用勞動部新聞說明資料(2022.12.27.)裡的「轉換為非法居留者並納入管理」是行政管理實務的說明,出入境管理法第89條第1項與第46條第1項寫的是「得」的裁量。反過來說,居留期限還沒到也不代表安全,請向☎1345確認。
Q3. 要怎麼知道公司有沒有申報? 施行規則第14條裡沒有通知勞工的程序,所以期限有可能在你不知情的狀況下流逝。請直接詢問管轄就業中心,或向☎1345、☎1350說明狀況並詢問確認方法。如果手上有公司給的韓文文件,拍照一起出示就可以。
Q4. 在擅離狀態下申訴被積欠的工資,會有危險嗎? 工資與居留,是不同機關依不同法律處理的兩條軌道。勞動基準法第104條第2項禁止以申訴為由給予不利待遇,第110條第1款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不過也不能說「申訴絕對不會被通報」,所以工資請打☎1350,居留請打☎1345,分開詢問。
Q5. 在1個月內回到公司就能解決嗎? 法令裡沒有「復歸期限」。1個月是外國人雇用法第25條第3項的工作場所變更申請期限,而強制驅逐是出入境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得」為之的裁量,不是期間一到就自動啟動的裝置。「1個月內回去,超過就被遣返」這種圖式沒有條文依據。
參考: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指引的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或簽證諮詢。條文與期限以 2026-08 為基準,在國家法令資訊中心原文與雇用勞動部、韓國產業人力公團(EPS)指引中確認,法令、電話號碼與服務時間都可能變動。居留與簽證☎1345(20種語言,平日09~22時),工資、勞動條件、工作場所變更☎1350,免費法律諮詢☎132,24小時多語☎1577-1366,線上申訴請在勞動入口網站(labor.moel.go.kr)再確認一次。結果會依居留紀錄、事由是否獲得認可、通報時點與資料而有不同,本文不往任何方向做預測。LACHA(라차)是與上述公家機關無關的民間交通、支付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