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務部在2026年1月到5月這五個月間,查獲了734名無資格的外籍外送員,以及16家外送營業據點。前一年同期查獲的人數只有67人,等於暴增約11倍。734人當中,410人(56%)是留學(D-2)、149人(20%)是在外同胞(F-4)、99人(14%)是求職(D-10)資格。
數字會這樣集中,並不是因為取締突然變嚴。在韓國,「可以就業的居留資格」和「可以做外送的居留資格」是分開的。D-2留學生明明有時薪制打工許可這道門,偏偏外送代辦被劃進就業限制領域;F-4幾乎所有活動都開放,卻獨獨把外送點名列為限制職種。這是韓國人根本不會遇到的雙重關卡。
處分也不是繳一次罰金就結束。68人被強制驅逐出境(出境處分),643人被課以總額16億2,870萬韓元的罰款。每人最低100萬韓元、最高1,000萬韓元,金額落差這麼大的第一個原因,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附表7把罰款依「做了多久」分級。不過官方公布的「最低100萬韓元」在這張表上找不到(違反第18條第1項者,未滿1個月是200萬韓元),因此比較合理的解讀是:屬於脫離指定工作處的第18條第2項違反級距(未滿3個月100萬韓元),或是適用了施行規則第86條第2項的二分之一減輕。
注意:本文不是法律諮詢。居留資格會依細部類型(款別)與許可紀錄而不同,公告也會修訂,自己屬於哪一種請向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多語言)或轄區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確認。以下內容是依2026-08為準的法規·公告原文與法務部新聞稿整理而成。
五個月內734人被查獲 — 一半是留學生
法務部於2026年7月7日以新聞稿公布這次取締結果。有一個明顯特徵:被查獲的人並不是隨機分散,而是明顯集中在幾個居留資格上。
| 居留資格 | 查獲人數 | 比例 |
|---|---|---|
| 留學(D-2) | 410人 | 56% |
| 在外同胞(F-4) | 149人 | 20% |
| 求職(D-10) | 99人 | 14% |
| 其他 | 76人 | 10% |
國籍同樣集中。越南444人(61%)、中國164人(22%)、烏茲別克86人(12%)。學生、同胞與求職者正好成了主要對象。「身邊大家都在做啊」這種感覺,從統計上來看反而是最高風險族群的感覺。
法務部明示的適用依據是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第17條(外國人的居留與活動範圍)與第18條(外國人僱用的限制)。這次取締的名稱本身就是「用他人帳號非法外送的外籍騎士」。後續措施方面,則建議外送平台業者導入騎士用App的人臉辨識系統並強化外送營業據點管理。
我的居留資格能做外送嗎 — 各資格可否一表整理
先看全貌會比較快。下表是依2026-08為準從法規·公告原文確認的內容,請把它當成起點而不是判定結果。
| 居留資格 | 外送代辦 | 依據 |
|---|---|---|
| 留學(D-2)·一般研修(D-4) | 不行 | 時薪制打工的就業限制領域包含特殊型態勞務提供者(宅配員、外送代辦騎士等) |
| 在外同胞(F-4) | 原則上不行(只有地區例外) | 法務部公告第2026-65號附件1的29項單純勞務職種中,包含宅配員、快遞配送員、餐飲店外送員 |
| 永住(F-5) | 不受活動範圍限制 | 出入境管理法第10條之3第1項 |
| 結婚移民(F-6) | 不受就業活動限制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條第2項 |
| 居住(F-2) | 依細部類型(款別)而不同 | 只有施行令第23條第2項列舉的款別不受限制 |
| 非專業就業(E-9) | 在指定工作處以外工作即屬違反 |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條第2項 |
| 訪問就業(H-2) | 需確認 | 允許業種改為負面表列後,未能確認排除清單原文 |
| 求職(D-10) | 需確認 | 只確認到99人被查獲的事實,未取得允許·限制職種指針原文 |
有兩行要再看一次。「需確認」不代表「應該可以」。意思是我們無法以原文確定,而在未確定的狀態下開始工作,風險完全由本人承擔。H-2與D-10請不要以這張表為依據,直接向1345或轄區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詢問。
居住(F-2)也要小心。施行令第23條第2項列舉的,是附表1之2中居住(F-2)的甲款~丙款、己款~癸款,以及丁款·戊款(繼續從事原居留資格領域活動的情形)為不受就業活動限制者。也就是說,同樣是F-2,居留資格旁邊標註的款別不同,結論就不一樣。拿著自己外國人登錄證上的標示原樣去詢問最快。
D-2·D-4留學生 — 就算拿到時薪制打工許可,外送代辦仍屬「就業限制領域」
留學生要打工必須取得時薪制打工許可。這是依出入境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與第20條的「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意思是例外允許從事原居留資格(留學)沒有的活動。
這裡很多人會誤會。以為只要拿到許可就什麼工作都能做,但許可制度裡另外訂有就業限制領域。那份清單裡就有「特殊型態勞務提供者的活動(宅配員、外送代辦騎士等)」。也就是說,外送代辦不是「拿不到許可」,而是一開始就不屬於可申請的領域。
這個區分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適用的處罰條文不同。未經許可從事屬於其他居留資格的活動,依出入境管理法第94條第12號,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並屬第46條第1項第8號的強制驅逐對象。
📌 參考:本文沒有寫出時薪制打工的每週允許時數或韓語能力要求數值。因為政府說明與大學公告的數值互相不一致,也無法用原文確認是否已反映2026-07-09的修訂。不過與時數要件無關,外送代辦就是排除領域這點不會改變。時數條件請向所屬大學國際處或1345確認。
時薪制打工許可的申請本身可以透過HiKorea電子申辦處理。申請畫面與準備文件另外整理在HiKorea電子申辦申請方法。
F-4在外同胞 — 幾乎什麼都能做,就是外送被擋住(公告第2026-65號)
F-4是就業範圍很廣的資格。所以很容易想「我是同胞嘛,大概什麼都能做」,但外送正好就是被擋住的那一塊。
依據不是法律,而是公告。在外同胞的就業活動限制範圍由法務部公告第2026-65號規定,該公告於2026年2月12日公布施行。依據條文是出入境管理法第18條第1項、同法施行令第23條第3項、施行規則第27條之2。舊公告(第2023-187號,2023-05-01)在本公告施行時同時廢止。所以現在如果讀到以2023年公告為準的文章,數值會對不上。
公告附件1列舉了29項單純勞務行為職種,其中與外送相關的項目如下。
- (3) 宅配員
- (4) 快遞配送員 — 職業範例裡直接寫著「Quick Service配送員」與「外送代辦業者配送員」
- (8) 餐飲店外送員
- (9) 其他配送員
「늘찬배달원(快遞配送員)」大概是第一次看到的詞。這是Quick Service的韓語純化用語,而這個陌生的單字正是F-4能否做外送的關鍵。這是要打開公告PDF、讀到附件的職業分類項目才會出現的資訊,若韓文不熟,很容易連它的存在都不知道就錯過。
有一個例外,但條件不是職種而是地區。只有在《地方自治分權及區域均衡發展特別法》第2條第12號所定人口減少地區中,法務部長官指定的地區特化型簽證事業對象市·郡·區設有居所,且在該居所所屬的廣域市或道境內工作時,才不受附件1(單純勞務)與附件2職種的限制。至於風俗相關的限制,在這個例外中仍然維持。
注意:兩個條件都要成立。居所必須在對象市·郡·區,工作地點也必須在該居所所屬的廣域市·道境內。 想在首爾送餐卻只把居所遷到地方,這種做法是不成立的。而且對象市·郡·區的現行清單並沒有寫在公告本文裡,只寫「法務部長官指定」,所以自己的居所地是否符合,必須向轄區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確認。
E-9·H-2·D-10 — 分水嶺在「指定工作處」與「媒介」
E-9(非專業就業)是可以從事就業活動的居留資格。所以很容易想「我有就業資格,週末稍微送一下應該可以吧」,但這裡就是陷阱。E-9是工作處被指定的資格。
即使是持有可從事就業活動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只要在非指定的工作處工作,就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第18條第2項。罰則依第95條第5號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施行規則附表7的罰款即使未滿3個月也是從100萬韓元起跳。正式轉換工作處的程序(第21條)屬於另一件事,工作場所變更請看E-9工作場所變更程序。
H-2(訪問就業)與D-10(求職)就如前面表格中標為「需確認」的那樣。H-2雖然已知在2023年把允許業種改成負面表列,但我們沒能確認被排除的中分類清單原文;D-10則除了99人被查獲這個事實之外,未取得規定時薪制打工允許·限制職種的官方指針原文。沒有原文卻寫「可以」,風險會由讀者承擔,所以這兩種資格我們交給1345。
「辦理營業登記、以事業所得者身分工作的話會怎樣」也是常見問題。這部分我們沒有取得官方法律解釋。契約形態不論是勞動契約還是委託契約,關鍵在於是否被視為出入境管理法上的「就業活動」,請不要自行判斷,把事實關係原原本本說明後向轄區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詢問。
被抓到要繳多少 — 罰款是依「做了多久」計算
法務部公布的「每人最低100萬韓元~最高1,000萬韓元」為什麼落差這麼大,看施行規則大致就能理解。因為罰款不是依違反次數,而是依違反期間分級。以下是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附表7(2026-01-23修訂)中,違反第18條第1項的量定基準。
| 違反期間 | 罰款 |
|---|---|
| 未滿1個月 | 200萬韓元 |
| 1個月~未滿3個月 | 300萬韓元 |
| 3個月~未滿6個月 | 400萬韓元 |
| 6個月~未滿1年 | 700萬韓元 |
| 1年~未滿2年 | 1,000萬韓元 |
| 2年~未滿3年 | 1,500萬韓元 |
| 3年~未滿5年 | 2,000萬韓元 |
| 5年~未滿7年 | 2,500萬韓元 |
| 7年以上 | 3,000萬韓元 |
這張表要這樣讀:「只是短短做過幾次」這種情況,不是用來讓金額歸零,而是用來決定落在哪個級距。連一個月都不到,起點就是200萬韓元。反之超過一年,就升到1,000萬韓元的級距。
這裡有一點要說明。這張表的最低是200萬韓元,但法務部公布的是「每人最低100萬韓元」。會出現100萬韓元的途徑有兩種:違反的條文不是第18條第1項,而是第18條第2項(在非指定工作處工作),因而落在未滿3個月100萬韓元的級距;或是適用了下面要說的二分之一減輕。換句話說,「最低100萬韓元」在這張表上是找不到的。
也不是完全沒有調整空間。罰款是依出入境管理法第102條第1項的通告處分所課的「相當於罰金的金額」,施行規則第86條第2項規定,可斟酌年齡、環境、違反的動機與結果、負擔能力、違反次數,在基準額二分之一範圍內減輕或加重。不過這是審查結果,不是談判籌碼。
誰會落在哪一條,也一起整理成一張表。
| 情況 | 違反條文 | 罰則條文 | 法定刑 |
|---|---|---|---|
| 無就業資格而工作 | 第18條第1項 | 第94條第8號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 未經許可從事其他居留資格的活動 | 第20條 | 第94條第12號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 在非指定工作處工作 | 第18條第2項 | 第95條第5號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 出借帳號或僱用 | 第18條第3項 | 第94條第9號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 以營業方式媒介·勸誘 | 第18條第4項 | 第94條第10號 | 第94條各款共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這張表真正重的其實不是刑度那一欄。上述違反行為都屬於第46條第1項第8號的強制驅逐對象。對韓國人來說繳罰金就結束的事,對外國人來說會變成居留本身的問題。實際上734人中就有68人被出境處分。學業、EPS再入境、居留資格變更計畫都可能一次垮掉,不是看金額就能判斷的事。
借韓國人帳號來做的情況 — 借的一方和出借的一方各自都會被抓
這次取締的標題本身就是「用他人帳號非法外送的外籍騎士」。因為平台註冊被擋住,使用韓國人名義帳號的做法就擴散開來,法務部正是精準瞄準了這一點。
這種繞道的問題在於,受罰的不是一個人而是兩個人。借帳號工作的一方違反第18條第1項(第94條第8號),出借帳號或僱用的一方違反第18條第3項(第94條第9號)。雇主方的罰款依施行規則附表8,即使只有1人·未滿3個月也是300萬韓元;若「以營業方式」媒介或勸誘僱用,則依第94條第10號,每1人從1,000萬韓元起跳。
這次實際上也是如此。除了734名騎士之外,提供帳號的外送營業據點負責人16人被查獲,目前偵查中。這代表「老闆說沒關係」並不能當盾牌,而且老闆本人也會成為同一案件的被告。
注意:本文不會談如何取得帳號或規避認證。法務部既然已建議外送平台導入騎士App人臉辨識,這條路只會愈來愈窄;如果已經開始工作,請記得期間拖得愈久,罰款級距就愈往上跳。要怎麼收拾請不要一個人煩惱,向1345或轄區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以及外國人勞動問題求助管道的諮詢窗口商量。
過了居留資格這關,還有兩道關卡 — 二輪車駕照與有償運送保險
居留資格解決了也不代表馬上就能開始。對外國人來說還有兩道關卡。
第一是二輪車駕照。 道路交通法第2條第19號把原動機裝置自行車定義為排氣量125cc以下(電動為最高額定輸出11kW以下)的二輪汽車等,施行規則附表18(2024-11-14修訂)則規定第2種普通駕照可駕駛原動機裝置自行車。因此如果持有以外國駕照換發的第2種普通駕照,125cc以下就可以騎,排氣量再往上就得在韓國重新考第2種小型駕照。不過這是「車種」基準。像外送這種以營業為目的行駛時是否另有限制,我們沒能以原文確認,請一併向警察局或道路交通公團詢問。駕照種類與換發程序整理在機車·摩托車租借與駕照。
只帶國際駕照(IDP)來的情況條件更嚴格。道路交通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持國際駕照·相互承認外國駕照者,自入境韓國之日起僅能駕駛1年,可駕駛的車種也限於該證件上記載的範圍。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以該駕照駕駛依旅客汽車運輸事業法·貨物汽車運輸事業法的營業用汽車,但外送用二輪車是否屬於這裡所說的營業用汽車,我們沒能確認。只憑國際駕照能不能跑外送,請直接向警察局或道路交通公團確認。
第二是有償運送保險。 自2026年6月3日起,隨著生活物流服務產業發展法施行令·施行規則修訂,外送從業人員投保有償運送用保險成為義務。若未投保保額為人身損害無上限·財物損害2,000萬韓元以上的保險,就無法與外送事業者簽訂勞動契約或運送委託契約,既有契約也會被解除。制度已經從「有保險比較好」變成「沒保險契約根本不成立」。
對外國人來說,這裡文件又多了一層。投保所需的實務要件(外國人登錄號碼、駕照種類、各保險公司的承保基準)可能因公司而異,我們無法一概而論。如果還在等外國人登錄證核發,請先算進「這段期間任何一個步驟都無法推進」這件事。
整理一下順序如下。
- 居留資格判定 — 向1345或轄區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確認自己的資格、款別與許可紀錄
- 二輪車駕照 — 確認是否為符合排氣量的種類,以及該走換發還是重新考取
- 有償運送保險 — 以人身無上限·財物2,000萬韓元以上的條件投保
- 簽訂契約 — 沒有保險,契約階段根本不會開啟

這些確認流程大多得在平日白天親自跑一趟。轄區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駕照考照場、僱用中心常常又分散在不同區域。如果還沒有韓國手機號碼或韓國信用卡,光是訂交通票券那一步就可能卡住。不需要韓國帳戶或韓國手機號碼也能付款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App,先準備一個能讓這段動線簡單許多。不過LACHA並不提供二輪車租借或外送相關服務。
常見問題(FAQ)
Q1. 明明拿到時薪制打工許可了,還是不能做外送嗎? 是的,不行。時薪制打工是依出入境管理法第18條第1項·第20條的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而其就業限制領域包含「特殊型態勞務提供者的活動(宅配員、外送代辦騎士等)」。不是拿不到許可,而是一開始就不屬於可申請的領域。未經許可從事其他居留資格的活動,依第94條第12號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並屬第46條第1項第8號的強制驅逐對象。
Q2. 我是F-4,把居所遷到地方就能做外送嗎? 光是遷居所不行。法務部公告第2026-65號的例外,是指在人口減少地區中由法務部長官指定的地區特化型簽證事業對象市·郡·區設有居所,且在該居所所屬廣域市·道境內工作的情形。居所地與工作地兩者都要滿足條件。而且對象市·郡·區清單並沒有寫在公告本文裡,自己的居所地是否符合必須向轄區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確認。
Q3. 只做了一兩天也會被罰嗎?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附表7依違反期間訂定違反第18條第1項的罰款,最短的級距「未滿1個月」是200萬韓元。它的結構不是期間短就免除,而是決定落在哪一個級距。不過依施行規則第86條第2項,可斟酌年齡、環境、動機、結果、負擔能力、違反次數,在基準額二分之一範圍內減輕或加重。
Q4. 用韓國朋友的帳號做,朋友也會被處罰嗎? 是的,雙方各自都會被抓。借帳號工作的一方違反第18條第1項(第94條第8號),出借帳號或僱用的一方違反第18條第3項(第94條第9號)。雇主方的罰款依施行規則附表8,即使1人·未滿3個月也是300萬韓元;若以營業方式媒介·勸誘,依第94條第10號每1人從1,000萬韓元起跳。2026年的取締中,提供帳號的外送營業據點負責人16人也被查獲,目前偵查中。
Q5. 我只有汽車駕照(第2種普通),可以騎外送機車嗎? 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附表18規定第2種普通駕照可駕駛原動機裝置自行車,而原動機裝置自行車是排氣量125cc以下(電動為最高額定輸出11kW以下)。所以持有換發取得的第2種普通駕照,125cc以下可以騎,再往上就需要第2種小型駕照。不過這是「車種」基準,像外送這種以營業為目的的行駛是否另有限制,我們沒能以原文確認 — 請一併向警察局或道路交通公團確認。只有國際駕照的情況,限於入境日起1年·證件記載車種,能否跑外送同樣需要另外確認。
參考:本文以提供一般資訊為目的,並非法律諮詢。內文的統計·條文·金額是以2026-08為準,從法務部新聞稿(2026-07-07)、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出入境管理法·同法施行令·施行規則、道路交通法·同法施行規則、法務部公告第2026-65號原文確認的內容。訪問就業(H-2)·求職(D-10)能否外送、F-4例外適用的市·郡·區清單、營業登記形態的處理方式、能否以國際駕照跑外送、換發取得的第2種普通駕照是否附加營業目的行駛的另外限制,因無法以原文確定,均保留為「需確認」。居留資格限制常因公告·指針修訂而變動,開始工作前請務必再向☎1345與轄區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確認。LACHA不提供二輪車租借或外送代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