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HiKorea的《簽證業務依資格分類指南手冊》和《停留業務依資格分類指南手冊》(2026年8月7日版本)在第一頁注意事項中,不分停留資格地規定:「提交文件中在海外發行的文件須附上本國政府的海牙認證(Apostille)確認或駐在國大韓民國公館的領事確認」(簽證注意事項4·停留注意事項5)。
這是總則。即使您的資格指南頁面中完全沒有提到海牙認證這個詞,這句話也會先適用。「指南中沒有這樣的說明」在櫃台是行不通的。
更困難的是方向性。海牙認證是由發行該文件的國家權限機關附加,如果不是公約締約國,則由駐該國的大韓民國公館進行領事確認。這兩種程序在進入韓國後都無法單獨辦理。
重要參考: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並非法律諮詢。簽證·停留規定經常變動,且會因國籍·資格·個人情況而有不同結果。實際申請前,請務必透過HiKorea(hikorea.go.kr)、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1345(多語言)、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確認您的個案。
您的國家是否為公約締約國 — 程序在這裡完全分岔
《關於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海牙認證公約)是條約第1854號,於1961年10月5日在海牙制定,對大韓民國於2007年7月14日生效。根據僑民廳指南,截至2026年7月9日,締約國為130個國家·地區。
分岔的法律依據在於條文。駐外公館公證法第30條第1項本文規定公證擔當領事可確認駐在國公務員發行文件的印章·簽名真偽及職位,但書中規定「但駐在國為海牙認證公約締約國時,依海牙認證公約規定辦理」。這表示締約國文件不是韓國公館領事確認的對象。
| 您的國家 | 辦理程序 | 僑民廳表格中確認的範例(2026-07-09基準) |
|---|---|---|
| 公約締約國 | 由發行文件的國家權限機關附加海牙認證 | 中國(含香港·澳門)·菲律賓·印尼·蒙古·烏茲別克·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新加坡·吉爾吉斯·塔吉克·日本,歐洲欄的俄羅斯·哈薩克·土耳其 |
| 不在名單上的國家 | 駐該國大韓民國公館的領事確認 | 越南·泰國·尼泊爾·柬埔寨·緬甸·寮國·斯里蘭卡 |
僱用許可制主要派遣國在這條線的兩側正好分開。即使準備相同的文件,在越南需要透過駐越南大韓民國大使館,而在菲律賓則不需要。
注意:上表僅顯示代表性國家作為範例。不在名單上並不自動表示是非締約國。締約國持續增加且各國生效日期不同,請在申請前透過僑民廳海牙認證指南(apostille.go.kr)再次確認。
各國生效日期不同也有條文依據。公約第12條規定新加入僅在通知受領後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締約國關係中有效,並在該6個月後的第60天生效。實際上中國於2023年11月7日公約生效,大法院也相應修訂了家族關係登記例規(第635號,2024-06-27施行)。
提示:apostille.go.kr(僑民廳)是查看制度說明和締約國名單的地方。也是韓國公文書提交至外國時的發給窗口。在外國發行的文件的海牙認證無法在這裡取得 — 只有發行該文件的國家權限機關才能附加(公約第3條·第6條)。
如果是非締約國,在領事確認之前可能需要在該國內先辦理其他步驟(例:該國外交部確認)。各國情況不同,我們無法確認,請事先向駐在國大韓民國公館詢問。費用和所需時間也因國家·公館而異,本文不列出具體數字。
這個印章證明什麼和不證明什麼
這裡經常產生誤解。公約第2條將認證定義為「證明簽名的真實性、文件簽名者行為所依據的資格,以及必要時文件所具有的印章·戳記的同一性的程序」,第5條也將證明範圍限定於相同三項。
也就是說並非保證文件內容為真實。「因為取得了海牙認證,審查就不會有問題」這種安心是沒有根據的。認證只是審查的入門條件,並不保證結果。
反方向的誤解也存在。「同時取得海牙認證和領事確認會更安全」也不是事實。駐外公館公證法第30條第1項但書規定締約國依公約辦理,例規第635號也明確指出中國人未婚證明書不需要駐中韓國公館的領事確認。重複辦理會在不必要的程序上浪費時間和金錢。
最昂貴的誤解與大使館有關。公約第1條後段將外交·領事機關製作的文件和直接關係商業·海關事務的行政文件排除在適用對象外。手冊也規定本國駐外公館長發給的犯罪記錄證明書原則上不予承認(僅在明確證明經本國政府確認後發給時例外允許)。雖然在韓國的本國大使館較近且語言相通,但無法以此取代本國發給的公文書。
不過像婚姻方面的宣誓書這樣由駐韓本國公館領事參與的另外途徑確實存在。後面會另外說明。
翻譯是第二道關卡 — 不是誰都能翻譯
通過認證後還會在翻譯處再次受阻。停留業務手冊附件5《翻譯者確認書》格式的注意事項規定三點:
- 本人翻譯不可 — 「外語的翻譯文須由本人以外的他人製作」。
- 翻譯者資格限制 — 「短期停留外國人、非法停留外國人沒有翻譯者資格」。
- 收費代辦僅限有資格者 — 以職業收取費用翻譯行政機關業務相關文件者僅限外語翻譯行政士。
最後一條的依據是行政士法。與行政機關業務相關的文件翻譯是行政士的業務(行政士法第2條第1項第3號),非行政士不得以業務方式從事該業務,除非其他法律允許(同法第3條第1項,2026年基準)。從事該翻譯業務的種類是外語翻譯行政士(同法施行令第3條第3號)。
韓語能力越好的人,越容易因為直接翻譯自己的文件而被退件。能協助的人範圍也受停留資格限制。
但這並不表示一定要去公證事務所。俗稱「翻譯公證」的程序實體是公證人法第57條的私署證書認證。以請託人在公證人面前簽名·蓋章的方式進行(第57條第1項),副本認證是與原本對照確認一致後記載該事實的方法(同條第2項)。這不是國家保證翻譯內容本身的制度,而是公證人對翻譯者簽名的文件附加認證的結構。
翻譯者確認書格式要求填寫翻譯者的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聯絡方式·住址和翻譯對象記名人的個人資料,並在「如翻譯內容與事實不符願負所有法律責任」的文句上簽名。
窗口不同要求也分開適用。附加文件為外語時須附翻譯文的規定在《家族關係登記等相關規則》第30條第2項另外規定。婚姻登記(市·區·邑·面)和停留資格申請(出入境·外國人廳)須分開看待。
也有明確規定順序的地方。求職(D-10)申請文件共通注意事項規定「在海外發行的文件須先翻譯成韓文或英文後,再經海牙認證或本國政府的公證程序後提交至駐外公館」。翻譯在先,認證在後。

依資格分類哪些文件需要認證 — 就業(E-7)
下表和接下來的三節是顯示哪些文件在海外發行需附認證的地圖。不是提交文件清單。手冊本身也註明「接收及審查過程中部分文件可能增減」,附加文件由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第76條委任[別表5]·[別表5之2]規定。
| 目的 | 在海外發行需附認證的代表文件 | 程序中特別需要注意的點 |
|---|---|---|
| 就業(E-7) | 學位證·經歷證明書·資格證 | 須附韓文或英文翻譯本,主要核心文件須附領事公證或海牙認證 |
| 留學(D-2) | 最終學歷證明文件、海外發給的財力證明文件 | 中國境內學歷不是海牙認證而是另外的認證報告 |
| 婚姻(F-6) | 本國發給的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 | 針對制度本身不存在的國家,例規中有替代途徑 |
| 居住·永住·僑民等 | 海外犯罪記錄證明書 | 申請日起6個月內發給者,原則上原本 + 經公證的翻譯本 |
先看E-7。手冊的共通附加文件將外國人本人準備的資格要件證明文件列為學位證·經歷證明書·資格證等,並規定「在國外發行的文件須附韓文或英文翻譯本,主要核心文件須提交領事公證或海牙認證確認書」。此基準也準用於停留資格變更或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
提交原本有時可省略程序。手冊的外國人教師審查基準規定,教師資格證提交副本時須取得駐外公館公證(海牙認證),但提交原本時可省略公證程序,經歷證明書也規定提交原本時可省略公證程序。但這是職種別審查基準中個別記載的例外,不是一般原則。您的職種是否適用,很難自行判斷,請向☎1345或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確認。
公司發行的經歷證明書等非公文書的文件,可能會先要求在發給國進行公證。因為公約以公文書為對象,私署證書只有在附加公的記錄時才納入,但我們無法確認明示此順序的一手資料。發給國程序請向該國管轄機關詢問。職種要件本身整理於E-7職種代碼與資格要件。
留學(D-2) — 中國學歷程序本身不同
根據手冊的留學(D-2)項目,最終學歷證明文件原則上須原本審查,一般國家出身者須在學歷證明書上取得海牙認證確認或領事(駐畢業學校所屬國家的韓國領事或駐韓公館領事)確認後提交。
中國不同。同一手冊針對在中國境內取得學歷·學位者,規定須提交中國教育部營運的學歷·學位認證中心發行的認證報告書,而非海牙認證,且須按學位課程分別提交。如果只看中國是公約締約國這個事實就取得海牙認證,將需要重新製作文件。
反過來混淆也是錯的。後面提到的婚姻方面中國人未婚證明書是海牙認證。不是「中國就一定是認證報告書」,而是每種文件分開處理。
婚姻(F-6) — 針對沒有證明書制度的國家也有替代途徑
為什麼需要本國文件,這本身就是條文規定。婚姻的成立要件,關於各當事人依其本國法辦理(國際私法第63條第1項,2026年基準)。因此外國人配偶方須取得本國發給的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
有些國家本身沒有這個制度。大法院家族關係登記例規第643號(2025-11-27施行)規定三階段途徑。
- 原則 — 準據法所屬國的有權限機關(該國行政機關、駐外公館)發給的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
- 如果沒有制度 — 以本人在準據法所屬國的韓國駐在駐外公館領事等面前宣誓的宣誓書代替。
- 如果也無法提交宣誓書 — 將具備要件的意旨記載於書面並經公證後提交,但須按要件具體記載。「具備準據法上所有要件」等抽象記載不充分。
對中國籍配偶有特別規定。例規第635號1.가.(2)規定,作為證明未婚的書面,須在中國有權限機關發給的證明書上取得海牙認證確認,不需要駐中韓國公館的領事確認。
在外國已婚姻的情況,附加書面為婚姻舉行地國有權限機關發行的婚姻證書副本及其翻譯文,如對文件真偽有疑問,市(區)·邑·面長向外交部領事課或駐中大韓民國大使館查詢(同例規2.가.(1)·4)。
韓國籍配偶方也有程序。結婚同居目的簽證須有配偶的邀請,如符合法務部長官公告的要件,邀請人須附加國際結婚指導講習修習證或在邀請函上填寫修習號碼(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第9條之4第1項·第2項)。根據HiKorea指南,修習對象為邀請中國·越南·菲律賓·柬埔寨·蒙古·烏茲別克·泰國國籍者的韓國籍配偶,4個課程4小時,申請於社會統合資訊網(socinet.go.kr),修習證自修習日起5年有效。我們無法確認依據公告的最新修訂內容,請再次查看socinet.go.kr公告。
海外犯罪記錄證明書 — 兩種認證途徑和6個月時限
這是居住·永住·僑民類別中最常卡關的文件。手冊規定,須為發給對象國家有權限機關發給的公的文件,且須包含該國所有犯罪記錄,認證方面,公約締約國為發給國家的海牙認證,非締約國為發給國家駐在大韓民國公館的領事確認。
有效期限與其他文件不同。要件為「自簽證發給或停留資格變更申請日起6個月內發給的文件」,如發給日後未在海外停留6個月以上,承認為有效。
翻譯原則上須提交原本和經公證的翻譯本。須填寫翻譯者個人資料和聯絡方式並附身分證副本。但僅限沒有犯罪記錄的情況,可以①翻譯本 ②翻譯者確認書(申請人本人不可)③翻譯者身分證副本代替經公證的翻譯本。
免除提交的基準也在手冊中列舉。申請日基準未滿14歲者、大韓民國出生或未滿14歲入境且滿14歲後未在海外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者、簽證發給時已提交且自簽證發給日起3個月內在國內申請停留資格變更者、已提交且在國內停留許可期間中未在海外停留6個月以上者、截至申請日在國內連續合法停留10年以上者等。
注意:這個免除基準依資格分開適用。不要看完清單就自行判定「我免除」。您是否為免除對象須向☎1345或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確認。
準備順序與有效期限時限
每種文件的時限不同。順序安排錯誤的話,前面取得的會在後面過期。
| 文件 | 基準 | 時間開始計算的起點 |
|---|---|---|
| 在國內發給·提交的文件 | 如無另外有效期限,則為3個月內 | 發給日 |
| 海外犯罪記錄證明書 | 6個月內發給者 | 簽證發給或停留資格變更申請日 |
| F-6邀請函·婚姻關係證明書等 | 如指針無另外規定,則為3個月內 | 製作日·發給日 |
| F-6健康診斷書(含結核檢查) | 6個月內發給者 | 簽證申請日 |
因此須反向安排。本國文件光是代理人委任和郵寄往返就要花幾週,從那裡開始,3個月時限的韓國文件最後取得比較安全。海牙認證確認書本身是否承認有效期限,我們無法確認,請向管轄機關詢問。
也有格式規則。健康診斷書·藥物檢查確認書·聘僱體檢書等須由發給醫療機關以密封狀態提交,不得拆封(停留注意事項7)。停留許可手續費為審查手續費,一旦受理業務即不退還(同注意事項9,出入境管理法第87條及施行規則第72條),申請後出國可能不予許可(同注意事項8)。
文件準備失敗的代價之所以大是有原因的。HiKorea指南說明停留資格變更原則上須出國後取得該資格的簽證再入境,只有在國內能具備要件的情況下,經過嚴格審查才限定性地變更。如果海外文件無法在國內具備,那個例外途徑就會先被阻斷。變更程序整體整理於停留資格變更方法和必要文件,期間延長方面整理於停留期間延長。
在這個縫隙中會有「幫您製作文件」的提議進來。條文很明確。以偽造·變造文件作為證明資料提交,或提交記載虛假事實的申請書等不正當方法申請的行為,以及仲介·勸誘該行為的行為被禁止(出入境管理法第26條),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同法第94條第17號之2),違反的外國人為強制驅逐出境對象(同法第46條第1項第10號之2,2026年基準)。
簽證階段也是相同結構。以記載虛假事實或虛假身分保證邀請,或虛假申請簽證的行為及其仲介被禁止(同法第7條之2),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第94條第3號)並為強制驅逐出境對象(第46條第1項第2號)。以虛假或不正當方法取得的許可日後可能被撤銷·變更(第89條第1項第2號)。
資訊的最新性本身也是障礙。HiKorea公告說明手冊在指針變更時修訂登載,但上傳可能需要時間,最新指針須向☎1345或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確認。實際上2026-08-07版手冊的締約國表格基準為2024年6月,與僑民廳的2026-07-09基準清單不同。
| 查詢內容 | 查詢處 |
|---|---|
| 停留·簽證整體 | 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1345(多語言),海外+82-2-1345 |
| 依資格分類的提交文件·手冊 | HiKorea hikorea.go.kr、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 |
| 海牙認證·領事確認制度指南 | 僑民廳 apostille.go.kr |
| 本國文件發給與認證 | 本國管轄機關、駐在國大韓民國公館 |
| 婚姻登記相關 | 管轄市(區)·邑·面 |
此資訊為2026-08基準確認,制度·清單·號碼可能變動。能向駐韓公館請求什麼和不能請求什麼,另外整理於駐韓大使館能提供的協助。
往來公證事務所和出入境·外國人廳的日子,從移動就要計算。LACHA(拉茶)是無需本人認證即可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應用程式,沒有韓國帳戶或手機號碼也能在一個地方支付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但LACHA與文件認證·翻譯·代辦完全無關,是民間交通·支付服務。
常見問題(FAQ)
Q1. 抵達韓國後可以在首爾取得海牙認證嗎? 在外國發行的文件的海牙認證只能由發行該文件的國家權限機關附加(公約第3條·第6條)。僑民廳海牙認證指南(apostille.go.kr)是查看制度說明和締約國清單的地方,也是韓國公文書提交至外國時的發給窗口。如果是公約非締約國文件,則是駐該國的大韓民國公館的領事確認,所以同樣無法在韓國辦理。能否委任本國家人及所需文件請向駐在國大韓民國公館確認。
Q2. 我的簽證指南中沒有提到海牙認證? 法務部·HiKorea的兩本手冊(2026年8月7日版本)在第一頁注意事項中,不分資格地要求海外發給文件須附海牙認證確認或駐在國大韓民國公館領事確認(簽證注意事項4·停留注意事項5)。即使個別資格項目中沒有該文句,這個總則也會先適用。但哪些文件在您的資格中被分類為「主要核心文件」,很難自行判斷,請向☎1345或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詢問。
Q3. 我會韓語,可以直接翻譯我的文件嗎? 不行。停留業務手冊附件5《翻譯者確認書》注意事項規定翻譯文須由本人以外的他人製作,並明確指出短期停留外國人·非法停留外國人沒有翻譯者資格。以職業收取費用翻譯行政機關業務相關文件者僅限外語翻譯行政士(行政士法第2條第1項第3號·第3條第1項,同法施行令第3條第3號)。但海外犯罪記錄證明書僅限沒有犯罪記錄的情況,可以翻譯本·翻譯者確認書·翻譯者身分證副本代替經公證的翻譯本。
Q4. 在首爾的本國大使館取得犯罪記錄證明書不行嗎? 手冊規定本國駐外公館長發給的犯罪記錄證明書原則上不予承認(僅在明確證明經本國政府確認後發給時例外允許)。公約第1條也將外交·領事機關製作的文件排除在適用對象外。但婚姻方面不同 — 如果本國沒有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制度,以在駐韓本國公館領事面前的宣誓書代替的途徑在家族關係登記例規第643號中規定。不要混淆兩種情況判斷,請分別向☎1345和管轄市(區)·邑·面確認。
Q5. 取得海牙認證就能通過審查嗎? 不是。公約第2條·第5條將認證的證明範圍限定於簽名的真實性、簽名者的資格、印章或戳記的同一性三項。並非保證文件內容為真實。認證是文件登上審查台的入門條件,許可與否由資格要件和個別審查決定。反過來也不需要同時取得海牙認證和領事確認 — 根據駐外公館公證法第30條第1項但書,公約締約國文件不是領事確認對象。
參考:本文整理公開的法令·條約和政府指南的一般資訊,並非法律諮詢。本文的條文·基準日·程序以2026-08為基準,從國家法令資訊中心條文原文(條約第1854號、駐外公館公證法、公證人法、行政士法、國際私法、出入境管理法及同法施行規則、家族關係登記等相關規則)、大法院家族關係登記例規第635號·第643號、法務部·HiKorea《簽證業務依資格分類指南手冊》·《停留業務依資格分類指南手冊》(2026-08-07版)、僑民廳海牙認證指南(apostille.go.kr)確認的內容。公約締約國和生效日期、依資格分類的提交文件持續變動,手冊上傳也有時差。外國文件的認證手續費和處理期間因國家·公館而異,本文未記載。行動前請透過☎1345(停留·簽證)和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本國管轄機關·駐在國大韓民國公館再次確認您的情況。LACHA是與上述機關無關的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不辦理文件認證·翻譯·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