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9·H-2 專屬的四種保險中,本文介紹的這兩種投保人完全相反。薪資積欠保證保險由雇主投保(「外國人勞工雇用等相關法律」第 23 條第 1 項),傷害保險由外籍勞工本人投保(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施行令第 28 條第 2 項,2026 年 8 月基準)。
期限和金額也各不相同。傷害保險必須在勞動契約生效日起15 天內投保,但本人投保的另一項保險——歸國費用保險是 3 個月,很容易把這兩個期限記混。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為每位被保險人 400 萬韓元(雇用勞動部公告第 2021-15 號,2021 年 2 月 1 日施行)。
而且這兩項保險過了 3 年就會消滅。出國到期保險和歸國費用保險會轉移到韓國產業人力公團,但保證保險·傷害保險完全沒有準用該規定,所以商法第 662 條的 3 年時效過了就會消滅。
注意: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而且僅適用於 E-9(非專業就業)·H-2(訪問就業)。E-1~E-7、E-8(季節工作)、H-1(觀光就業)、不受活動限制的居留資格依施行令第 2 條不屬於外國人雇用法的「外籍勞工」,完全不適用這套保險制度。符合您個人情況的判斷請務必向下列官方窗口確認。
本文介紹的兩種保險——投保人完全相反
韓國籍同事沒有這種制度所以也沒人可問,加上名稱相似,四種保險常常混在一起記不清楚。先區分開來,剩下的就容易了。
| 保險 | 投保人 | 期限 | 本文範圍 |
|---|---|---|---|
| 出國到期保險·信託 | 雇主(法第 13 條) | — | 移至退職金篇 |
| 薪資積欠保證保險 | 雇主(法第 23 條第 1 項) | 15 天 | 本文介紹 |
| 歸國費用保險 | 勞工本人(法第 15 條) | 3 個月 | 移至歸國費用保險篇 |
| 傷害保險 | 勞工本人(法第 23 條第 2 項) | 15 天 | 本文介紹 |
出國到期保險和退職金計算請參考出國到期保險·退職金整理,各國繳納金額不同的歸國費用保險請參考歸國費用保險領取方法,已另外整理。
薪資積欠保證保險——公司投保,但由我申請
雇主必須在勞動契約生效日起 15 天內投保保證保險,但不是任何商品都可以。施行令第 27 條第 2 項同時要求三項條件:①保證公告金額以上、②保證保險公司向外籍勞工通知投保事實、③薪資積欠時外籍勞工可向保證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
第三項是核心。這項保險從一開始就必須設計為勞工可直接申請的商品才符合投保條件。第二項在實務上也很重要。因為通知若用韓文寄到公司或宿舍地址,勞工就收不到。沒有收到通知的記憶不代表沒有投保,所以請翻出簽訂勞動契約時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和管轄就業中心詢問投保的保險公司和保單號碼。
聽到「公司沒繳保費」也不要當場放棄。商法第 726 條之 6 第 2 項規定,即使保險契約人(公司)有詐欺·故意·重大過失,只要被保險人(勞工)沒有可歸責事由,就不適用因告知義務違反等理由的免責條款(商法第 726 條之 5·第 726 條之 6,2026 年基準)。
提示:我們未能以第一手資料確認申請文件和受理窗口。不要自己編流程,請先向 ☎1350 或管轄雇用勞動廳通報欠薪事實留下公開紀錄,需要的文件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和就業中心詢問,按這個順序行動。
我的公司是否為保證保險對象——300 人與建築業是分界點
保證保險不是所有事業單位都適用。但傷害保險沒有這種區分。這是兩種保險適用範圍不同的地方,必須並列比較。
| 區分 | 薪資積欠保證保險 | 傷害保險 |
|---|---|---|
| 依據 | 施行令第 27 條第 1 項 | 施行令第 28 條第 1 項 |
| 對象 | ①不適用薪資債權保障法的事業單位或 ②常時僱用未滿 300 人的事業單位 | 僱用外籍勞工的事業或事業單位 |
| 排除但書 | 排除依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號的事業(建築業) | 無 |
薪資債權保障法適用於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 6 條規定的事業(薪資債權保障法第 3 條),產災保險法第 6 條規定適用於所有使用勞工的事業。所以實際上比起①,②常時僱用未滿 300 人的情況較為常見。
在建築業工作的 H-2 勞工可能因此不在保證保險對象內。但不能因此就說「我是建築業所以什麼都沒有」。因為傷害保險沒有相同但書,自己的義務——傷害保險仍然存在。
注意:表中沒有不代表自動都適用,有寫也不代表自動排除。貴事業單位的常時勞工人數和業種判定由管轄雇用勞動廳執行。不確定的話請向 ☎1350 詢問。

保證金額 400 萬韓元——這是保險的上限,其餘走其他管道
保證金額為每位被保險人400 萬韓元(雇用勞動部公告第 2021-15 號,2021 年 2 月 1 日公告·施行)。這是從原本 200 萬韓元提高 100% 的金額,附則規定「適用於 2021 年 2 月 1 日以後勞動契約生效的情況」,限定適用對象。
欠薪幾個月很容易超過這個額度。所以會產生兩種誤判:「收到保險金就結束了」和「只有 400 萬韓元不值得開始」都是錯的。超過額度的部分不是保險而是接到其他管道——勞動廳陳情、薪資債權保障法的代墊金、民事訴訟。
代墊金不是只有離職勞工的制度。薪資債權保障法第 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勞動契約未終止的在職勞工也可領取代墊金。範圍是以提出陳情等的日期為基準,從最後一次欠薪發生日往前追溯 3 個月份,在同一事業工作期間僅給付 1 次(同條第 2 項·第 4 項)。金額要件和上限由下位法令規定,請向 ☎1350 確認。
這裡只先提醒一點。地方雇用勞動官署核發的「欠薪薪資等·雇主確認書」,薪資債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僅列舉代墊金申請和法律救助訴訟提起兩種申請核發事由。保證保險申請不在該列舉範圍內,所以不要以為只要拿到確認書保險金就會下來。而且任何程序都必須確定欠薪金額才能開始。如果薪資明細是韓文看不懂哪個是基本薪資,請先參考最低薪資與薪資明細閱讀方法。
傷害保險——不是公司,而是「我」要投保的保險
這裡是本文中最常搞錯的地方。法第 23 條第 2 項和施行令第 28 條第 2 項的文字是「外籍勞工應…投保」。不是公司幫忙投保的保險。
期限是勞動契約生效日起 15 天內。由於入境後立刻就有就業教育和簽約擠在一起,雇主或代辦機構常常代為處理文件,很容易不知道簽了什麼就過了 15 天。
制裁方向也有很多誤解。法第 30 條第 2 號對「未投保第 23 條規定的保證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以 500 萬韓元以下罰金(벌금)。不是只寫「雇主」而是只寫「者」,而傷害保險投保義務人是勞工本人,所以這項罰金也針對勞工(2026 年基準)。順帶一提,同樣是本人投保的歸國費用保險,未投保時不是罰金(벌금)而是罰款(과태료)(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6 號)——制裁種類不同。
📌 重要:即使沒有投保,也不是隨便買個保險就好。必須是符合施行令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要件(給付公告金額、本人或遺族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的商品,哪些商品符合這裡的要件本文無法判定。請向 ☎1350 和管轄就業中心確認。
傷害保險何時·給付多少——3 千萬韓元是上限不是定額
金額由勞動部公告第 2004-30 號規定(2004 年 8 月 11 日公告,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依據不是施行令條文而是這份公告。
| 事由 | 保險金額 | 說明 |
|---|---|---|
| 因傷害死亡 | 3 千萬韓元 | 定額 |
| 因傷害殘障 | 最高 3 千萬韓元 | 依給付率表分別給付 |
| 因疾病死亡 | 1 千 5 百萬韓元 | 定額 |
| 因疾病殘障 | 1 千 5 百萬韓元 | 僅在別表 2 規定狀態時給付 |
本文以 2026 年 8 月為基準,法令和公告可能修訂。
傷害後遺殘障以最高保險金額乘以別表 1 的給付率給付。所以3 千萬韓元是最嚴重情況的金額。看別表 1 的實際值,雙眼失明 100%、兩耳聽力完全喪失 80%、一眼失明 60%、一手臂腕關節以上或一腿踝關節以上喪失 60%、一手拇指從指關節以上喪失 20%、外貌留下明顯疤痕 15%、輕度椎間盤突出 10%。以拇指案例計算是 3,000 萬韓元 × 20% = 600 萬韓元。
疾病後遺殘障範圍更窄。別表 2 列舉雙眼視力完全永久喪失、咀嚼或說話功能完全永久喪失、終身需要護理等 9 種狀態,僅在這些情況給付。殘障狀態未確定時,以事故日起 180 天後的診斷為基準。
總結來說,這項保險是保障死亡和後遺殘障的保險,不是受傷就有醫療費的保險。實際約定條款還包含什麼必須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確認。死亡時請求權人是遺族(施行令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號),所以最好事先告知家人投保事實和保險公司·保單號碼。
不要和產災保險混淆——窗口和時效都是不同的獨立制度
「有傷害保險所以產災不用申請」的順序錯誤實際上會發生。兩者是依據法、窗口都不同的獨立制度,不是選其一而是各自判斷。
| 區分 | 產災保險 | 傷害保險 |
|---|---|---|
| 依據 | 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 | 外國人雇用法第 23 條第 2 項·公告第 2004-30 號 |
| 投保 | 所有使用勞工的事業(第 6 條) | 外籍勞工本人 |
| 對象 | 職業災害·職業疾病·上下班災害(第 37 條第 1 項) | 死亡和後遺殘障 |
| 時效 | 3 年(殘障·遺族給付、喪葬費等 5 年,第 112 條第 1 項) | 3 年(商法第 662 條) |
產災申請程序本身已在外國人產災保險申請方法另外整理。我的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由勞動福祉公團判定,不要在本文自行下結論。
3 年過後——這兩項不會轉移到公團
這裡是最昂貴的誤解。「過了 3 年還留在公團」的說明是出國到期保險和歸國費用保險的事。出國到期保險由法第 13 條第 4 項後段、歸國費用保險由第 15 條第 3 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轉移韓國產業人力公團,施行令第 21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號也將審議對象限定於這兩項。法第 23 條沒有準用規定。
| 保險 | 3 年過後 |
|---|---|
| 出國到期保險·信託 | 轉移到韓國產業人力公團 |
| 歸國費用保險 | 轉移到韓國產業人力公團 |
| 薪資積欠保證保險 | 不是轉移對象,會消滅 |
| 傷害保險 | 不是轉移對象,會消滅 |
回國後才知道就沒辦法挽回,從本國向韓國保險公司申請會更困難。所以整理了出國前要確認的事項。
- 是否收到保證保險投保事實通知,如果沒收到是否向公司·就業中心詢問投保的保險公司和保單號碼
- 是否投保傷害保險,契約文件在哪裡
- 本人帳戶和聯絡方式是否有效,是否已告知家人保險公司和保單號碼
- 手上是否持有勞動契約書·薪資明細·存摺入帳紀錄·診斷書
但以下不要自行判定。有專門的判定機構。
- 我的事業單位是否常時僱用未滿 300 人·是否屬於建築業(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號) → ☎1350
- 我的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我的殘障屬於別表 1·別表 2 的哪一項 → 勞動福祉公團和投保的保險公司
- 我的時效起算點何時 → 投保的保險公司和管轄就業中心
- 涉及居留資格的問題(脫逃·居留期間超過等) → ☎1345
| 機構 | 電話 | 詢問內容 |
|---|---|---|
| 雇用勞動部客服中心 | 1350 | 欠薪·勞動條件、陳情程序和適用與否 |
| 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 1345(20 種語言) | 居留·簽證、語言不通時 |
|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 132 | 免費法律諮詢 |
| Danuri 呼叫中心 | 1577-1366 | 移民女性·多元文化家庭危機諮詢 |
線上陳情在勞動入口網站(labor.moel.go.kr)受理。內容向 ☎1350,語言不通向 ☎1345,這個順序比較實用。不確定該向哪個窗口詢問什麼,請先參考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
保險公司·就業中心·勞動廳只在平日上班時間開放,如果事業單位在地方,必須請一天假搭火車或巴士移動。LACHA(라차) 是無需本人認證立即可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可在一處結帳 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與保險金申請或陳情程序完全無關,是民間交通·支付服務,諮詢·受理·判定僅由上述公共機構執行。
常見問題(FAQ)
Q1. 傷害保險不是公司幫忙投保的保險嗎? 不是。外國人雇用法第 23 條第 2 項和施行令第 28 條第 2 項的文字是「外籍勞工應…投保」。期限是勞動契約生效日起 15 天內,未投保處以 500 萬韓元以下罰金(벌금)(法第 30 條第 2 號),條文只寫「者」,所以也針對勞工。即使公司代為處理文件,投保與否和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也要本人確認。不清楚的話請向 ☎1350 詢問。
Q2. 從未收到投保保證保險的通知。是不是沒投保? 不一定。施行令第 27 條第 2 項第 2 號規定保證保險公司向勞工通知投保事實的商品才符合條件,但通知若用韓文寄到公司或宿舍地址就收不到,這種情況很常見。換過事業單位或搬過家之後更是如此。「沒收到通知」和「沒投保」是不同的話,所以請重新確認簽約時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和管轄就業中心詢問投保的保險公司和保單號碼。
Q3. 積欠的薪資超過 400 萬韓元。其餘怎麼辦? 保證金額為每位被保險人 400 萬韓元(雇用勞動部公告第 2021-15 號,2021 年 2 月 1 日施行)。超過部分不是保險而是接到勞動廳陳情、薪資債權保障法的代墊金、民事訴訟。代墊金不是只有離職者的制度,在職勞工也有管道(薪資債權保障法第 7 條之 2 第 1 項,追溯 3 個月份·同一事業 1 次)。收到保險金不代表薪資債權全部消滅,兩項申請也不是完全無關,清算關係因案而異。請向 ☎1350 確認。
Q4. 工作時受傷了。傷害保險和產災該去哪一個? 不是二選一,而是依據法不同各自判斷。產災保險由勞動福祉公團處理職業災害·疾病·上下班災害(產災保險法第 37 條第 1 項),時效 3 年,殘障給付·遺族給付·喪葬費等 5 年(第 112 條第 1 項)。傷害保險由保險公司處理死亡和後遺殘障,時效是商法第 662 條的 3 年。我的事故屬於哪一種本文無法判定,產災程序請參考外國人產災保險申請方法,保險金部分請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詢問。
Q5. 已經過了 3 年。之後可以向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尋找嗎? 這兩項保險不行。轉移到公團的只有出國到期保險(法第 13 條第 4 項後段)和準用該條款的歸國費用保險(第 15 條第 3 項),施行令第 21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號也將審議對象限定於這兩項。法第 23 條沒有準用規定,所以保證保險和傷害保險過了商法第 662 條的 3 年就會消滅。但時效起算點因案而異,剩餘期間有多少我們無法判定。請先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和管轄就業中心確認,不確定的話也向 ☎132 詢問。
參考: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本文的條文·金額·公告編號·時效以 2026-08 為基準,從國家法令資訊中心條文原文(外國人勞工雇用等相關法律和施行令、商法、薪資債權保障法、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雇用勞動部公告第 2021-15 號、勞動部公告第 2004-30 號原文確認。保險金申請需要的文件和受理窗口、經辦保險公司未能以第一手資料確認,所以本文未做斷言。法令和公告會修訂,電話號碼·營運時間也會變更,所以行動前請向 ☎1350(薪資·勞動條件)、☎1345(居留·簽證)、☎132(法律救助)、☎1577-1366(移民女性·多元文化危機諮詢)和投保的保險公司依您個人情況再次確認。LACHA(라차)與上述公共機構無關,是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保險金申請或權利救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