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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與簽證

老闆說「沒錢」的時候——國家代付的欠薪,代償金

③ 居留與簽證LACHA 指南團隊· 更新 2026-09-10· 閱讀 16 分鐘
老闆說「沒錢」的時候——國家代付的欠薪,代償金
目錄

就算申訴贏了,雇主的帳戶是空的,錢還是不會進來。就算拿到判決,沒有可以扣押的財產,也只剩下一張紙。為了這種時候,另外有一套由國家先支付工資、之後再向雇主追討的制度。就是《工資債權保障法》的積欠工資等代償金。

因為名稱的關係,很多人找不到。用舊名稱「遞償金」「小額遞償金」去搜尋,出來的是同一套制度,但現在文件上和窗口使用的名稱是「積欠工資等代償金」和「簡易代償金」。這不是完全不同的新制度,只是同一套制度換了名字。搜尋時用舊名稱沒關係,但在窗口要講現行名稱才溝通得快。

問題在於,這套制度在給外國人看的說明裡整個被漏掉了。法制處「易懂生活法令資訊」的「外國人勞工就業 > 工資」頁面,在欠薪救濟方法上只介紹到申訴·告訴、民事程序、法律救助(☎132)、欠薪保證保險(最高400萬韓元),代償金完全沒有出現(2026年8月26日閱覽)。反過來,勞動福祉公團的代償金說明頁面裡,關於國籍·居留資格·護照一行字都沒有。於是就出現了明明有額度更大的國家制度卻放著不用、以為400萬韓元的保證保險就是全部的情況。

這篇文章只處理其中「雇主付不出來」的情況。申訴要去哪裡、怎麼提,欠薪金額怎麼算,分別整理在其他文章裡,需要哪一邊就先看哪一邊。

注意:這篇文章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代償金會因事業場型態·離職日·破產事由發生日而結論不同,符合自己狀況的判斷請務必在下列官方窗口確認。

債務不是消失,而是換人來討

先了解結構,心裡會比較踏實。《工資債權保障法》第8條第1項規定,國家支付代償金後,在所支付金額的限度內,由國家代替取得勞工原本對雇主擁有的請求權。用法律用語叫做代位。同條第2項也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工資債權優先受償權,以及勞工退職金保障法第12條第2項的退職金優先受償權,在該權利上原封不動保留。

所以並不是老闆的債務消失了,而是要來討錢的人從我變成國家。這既不是跟國家討便宜,也不是老闆大發慈悲放過你。很多人卡在這一點而猶豫要不要申請,其實既不用抱歉,也不用看人臉色。

由此還會跟出一個結論。代償金只會在後面提到的支付範圍與上限額之內給付。超過上限的未付部分,還是要由我自己向雇主請求。如果代償金一進帳就把欠薪當成全部結束,等於是自己放棄了剩下的錢。

我屬於哪一種——不是公司倒了才領得到

支付事由列在《工資債權保障法》第7條第1項各款。第1款重整程序開始裁定、第2款破產宣告裁定、第3款依雇用勞動部長官的破產等事實認定,這三種叫做破產代償金;第4款判決·命令·調解·裁定等,以及第5款依「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的,叫做簡易代償金。對在職中的人則另有第7條之2。

區分 依據條文 是否需要公司破產 上限 申請處
破產代償金 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 需要(法院裁定或破產等事實認定) 依年齡的每月上限額(見下表) 經管轄地方雇用勞動官署向勞動福祉公團
簡易代償金(離職) 法第7條第1項第4·5款 不需要 工資等700萬韓元+退職金等700萬韓元,合計1,000萬韓元 直接向勞動福祉公團
簡易代償金(在職) 法第7條之2 不需要 700萬韓元 直接向勞動福祉公團
欠薪保證保險 外國人雇用法第23條 不需要 最高400萬韓元 首爾保證保險

最後一列不是代償金,是完全不同的制度。那是僱用E-9·H-2勞工的雇主所投保的保證保險,依據法律、執行機關、額度、申請地點全都不同。只是因為兩套制度都要用同一份「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程序看起來才會重疊。保證保險那一邊另外寫在退職金・出國滿期保險——離開韓國前一定要領到的錢。順帶一提,兩套制度一起領時是否會有金額調整,我們沒能確認,如果兩邊都符合,請先打☎1588-0075詢問。

破產等事實認定,是不經法院程序也能打開破產代償金這條路的途徑。不過勞動福祉公團的說明是,只有常時勞工300人以下的情況才能申請。

如果是在職中,條件會再多一些。法第7條之2第2項把支付範圍限定為:以提起訴訟或申訴之日為準,從最後一次欠薪發生之日往前回推的3個月份;第4項則規定在同一個事業場工作期間只給付1次。也有工資額的基準,法制處的說明寫著勞動契約所訂通常工資的平均須未滿最低工資的110%。通常工資怎麼計算是爭議很多的領域,不要自己判定,請打☎1350或☎1588-0075詢問。

有三個時鐘在跑——6個月·1年·2年

這是這套制度裡最多人跌倒的地方。提了申訴和申請了代償金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做了前面那件,後面那件不會自動跟上來。

區分 何時之前要提申訴·訴訟(施行令第7條) 何時之前要向公團申請(施行令第9條第1項)
破產代償金 在破產宣告等之日的1年前之日以後起3年內離職 自裁定或破產等事實認定之日起2年
簡易代償金(判決型) 自離職日的次日起2年內提起訴訟等 自判決等之日起1年
簡易代償金(確認書型) 自離職日的次日起1年內提出申訴等 自確認書最初核發之日起6個月

從申訴受理到確認書核發要花幾天,每個案件都不一樣,很難事先把總花費時間定死。所以以起算日確定的右欄為準比較安全。

左欄和右欄是兩個不同的時鐘。左欄是「什麼時候之前要提出問題才會成為對象」,右欄是「具備要件之後,什麼時候之前要申請這筆錢」。兩個之中漏掉任何一個,結果都一樣。

最短的時鐘是最後一列的右欄。從拿到確認書那天起過了6個月,就算要件全部齊備也不能申請了(《工資債權保障法施行令》第9條第1項,2026年基準)。想著「已經向勞動廳申報了,應該會自己下來吧」而一直等,這6個月就在等待中過去了,這是最典型的失敗路徑。拿到確認書的那天,就從核發日開始標在日曆上。

在公家機關民眾服務櫃檯,外國人一手隔著桌子把文件袋遞給職員、另一手拿著翻譯電話貼在耳邊的本文圖片
提出申訴的地方和申請錢的地方是不同的機關

我的事業場算不算對象——產災保險和6個月是前置要件

《工資債權保障法》第3條規定,本法適用於《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6條的事業或事業場,只用但書排除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直接執行的事業。也就是說,代償金的適用範圍和產災保險的適用範圍相同。條文裡並沒有把勞工的國籍或居留資格列為要件。

雇主那邊也有要件。《工資債權保障法施行令》第8條要求須為產災保險適用對象的雇主,且已經營事業6個月以上。如果被分派去的事業場才剛開張沒多久,不是自己的錯卻也不符合要件。走完申訴和確認書之後才發現會很無力,所以公司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營業的,最好在一開始就先確認。建設業下包業者的情況,另有以直接上包業者為準的特例。

📌 重要:如果是在農畜產·漁業工作,可能會在這裡分岔。依法制處的整理,非法人的農業·林業·漁業·狩獵業中常時勞工未滿5人的事業與家庭內僱用活動等不在適用範圍。意思是被分派到個人農戶·漁戶的E-9,可能連制度本身都不適用。不過這份清單是把產災保險法那邊的適用除外移過來整理的,和勞動基準法的「未滿5人」討論是不同的軸線;像製造業這種適用產災保險的地方,規模再小也是對象。不在這份清單上,也不代表自動全部都可以。自己工作的地方是法人還是個人事業者,請先打☎1588-0075詢問。

最多能領到多少——2026年8月20日起改變的事

先看簡易代償金。工資·停業津貼·產前產後假期間津貼合計700萬韓元,退職金等700萬韓元,兩個項目加起來的總上限是1,000萬韓元。所以只有工資被積欠的人,最高不是1,000萬韓元而是700萬韓元。對在職勞工的簡易代償金也是700萬韓元。只看到「最高1,000萬韓元」就開始算,期待會落空。

破產代償金的方式不一樣。依離職當時的年齡訂有每月上限額(2020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福祉公團公布基準)。

離職當時年齡 工資·退職金等 停業津貼
未滿30歲 220萬韓元 154萬韓元
30歲以上未滿40歲 310萬韓元 217萬韓元
40歲以上未滿50歲 350萬韓元 245萬韓元
50歲以上未滿60歲 330萬韓元 231萬韓元
60歲以上 230萬韓元 161萬韓元

產前產後假期間津貼不分年齡都是310萬韓元。這張表的數字是一個月的上限,不是總額。會依認定幾個月份而結果不同,自己案件的總額請向☎1588-0075取得計算。

而且最近法律改了。法律第21376號(2026年2月19日公布,2026年8月20日施行)修正了第7條第2項,把破產代償金的支付範圍從最終3個月份擴大為最終6個月份。修正理由是支付範圍限定在3個月,離職後仍難以取回積欠工資。要分成三點來讀。

  • 破產代償金——工資·停業津貼·產前產後假津貼擴大為最終6個月份。退職金等維持原本的最終3年份。
  • 簡易代償金——沒有改變。工資·停業津貼·產前產後假津貼全部維持最終3個月份。
  • 適用時點——附則第2條適用例規定,自本法施行後有重整程序開始裁定或破產宣告裁定、或有破產等事實認定的情況起適用。破產事由發生在2026年8月20日之前的案件,仍然是3個月份。

注意:在公團·法制處的說明頁面或部落格上,會看到寫著「最終3個月份」。在2026年8月26日確認的時點,兩個機關的頁面都還沒更新。自己的案件適用3個月還是6個月,取決於破產事由是什麼時候發生的,不要直接相信網路上的文章,請務必向☎1588-0075確認。

照順序做是這樣——申訴找雇用勞動部,申請找勞動福祉公團

先把機關分成兩邊這件事講清楚。申訴和確認書是雇用勞動部,代償金的申請與支付是勞動福祉公團。不是申報一次就會一路接下去,線上窗口也是不同的網站。

  1. 提出申訴——在勞動入口網(labor.moel.go.kr)線上提出,或向事業場管轄的地方雇用勞動官署提出。勤勞監督官(근로감독관)會要求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出席進行調查,處理期間是扣掉週六·國定假日的25天,並可能有第2次延長。
  2. 核發「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依據是法第12條。地方雇用勞動官署會以勞動監督過程中確認的內容為依據核發。申請要由勞工自己另外提出。
  3. 申請代償金——簡易代償金在雇用·產災保險綜合服務(total.comwel.or.kr)或事業場管轄的勞動福祉公團地區本部·分處直接提出。破產代償金依施行規則第5條第1項,經管轄地方雇用勞動官署受理後送到公團。
  4. 支付——施行規則第8條規定,破產代償金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天以內支付,簡易代償金則在14天以內決定是否支付。

簡易代償金的應備文件是支付申請書、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影本、判決書等執行名義的正本或影本、確定證明書正本,還有存摺影本。只要有確認書就可以的情況和需要判決書的情況會分開,申請前請先確認自己是哪一種再備齊文件。

小提醒:14天不是絕對的。公團附加了「沒有未加保事業場或營運期間調查等特殊事由的話」這個條件,要件不符時也可能不予支付。另外在窗口會聽到「代償金等確認申請書」這種名稱很像的表格,那和上面的確認書是不同的文件。需要哪一份,受理時請當場問清楚。

外國人會卡在這裡——存摺·出國·語言

從這裡開始是韓國讀者沒有的牆。比起制度本身,卡在這一邊的更多。

第一是存摺。應備文件裡有存摺影本,但準備出國時先把韓國帳戶結清是很常見的順序。而且法第11條之2第1項規定,領取代償金的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或提供擔保。意思是不能用朋友、同事或老闆名義的帳戶代領。帳戶請等錢進來之後再結清。同條第4項也規定,代償金匯入帳戶後的存款債權不得扣押。

第二,6個月的時鐘會和居留行程相撞。是從確認書核發日起算6個月,但E-9常常被居留期限到期或事業場變更期限推著,在這之前就出國了。對韓國人來說很寬裕的期限,對外國人反而變成最緊的期限。法第11條之2第2項雖然說可以委任他人領取,但其要件交由總統令規定,我們沒能以條文原文確認。能不能匯到海外帳戶也一樣。如果出國行程已經定了,離開前請先打☎1588-0075詢問委任和匯款的方式。

第三是語言。申訴和申請的窗口分屬不同機關,不熟悉韓國行政的話,光是順序就會搞混。而且這兩個窗口的外語諮詢範圍,我們沒能確認。需要多語言的話,先利用☎1345或外國人力諮詢中心☎1577-0071整理好要準備什麼再行動會比較輕鬆。窗口地圖的全貌整理在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欠薪金額怎麼算則整理在先算出到底少領了多少

免費協助也會依要件分岔。滿15~34歲可以獲得青少年勞動權益中心的公認勞務士支援,未滿30人的破產事業場有公認勞務士協助支援,大韓法律救助公團(☎132)的對象則是欠薪當時最終3個月份月平均工資未滿400萬韓元的勞工。沒有居留資格狀態下的工資權利,請另外看無證移工的工資與職災權利。無證狀態下代償金實際上會怎麼處理,我們沒能確認,牽涉居留的判斷這篇文章不做,交給☎1345。

📌 重要:自2026年12月8日起,依法律第21534號(2026年4月7日他法修正),「勤勞監督官(근로감독관)」改稱為「勞動監督官(노동감독관)」。在窗口或文件上聽到不一樣的名稱,指的是同一個機關。

光是先把往返公家機關的交通整理好,一天就會沒那麼累。LACHA(라차)是不用本人身分驗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應用程式,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都能在同一個地方支付。不過라차和代償金程序完全無關,是民間的交通·支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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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能做的事——照著別人念的寫,會吐出5倍

會有雇主說「我幫你辦離職手續,你就照這樣寫」「金額寫高一點」的狀況。當語言、居留身分、宿舍都掌握在對方手上時,很難拒絕。也會覺得一拒絕關係就毀了。但這就是詐領。

《工資債權保障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領取的代償金應予追繳;第3項則可以額外徵收5倍以下的金額。倍數由施行規則第11條第2項區分。與雇主共謀假裝有欠薪,或5年內有2次以上不正當申請的是5倍;誇大金額或隱瞞已清償事實的是3倍;其他詐領是2倍。第14條第4項也規定了以詐術使他人受領者與受領者的連帶責任。

刑罰也另外有。第28條第1項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領取代償金者與使他人領取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為了不當領取而做不實報告或提交文件的情況,依第2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實際執行的案例也有。在行政審判裁決2023-24161(2024年1月9日裁決,部分認容)中,對領取簡易代償金1,000萬韓元的人下了追繳1,000萬韓元與追加徵收5,000萬韓元的處分。工資部分因為「沒有未支付」這一點沒有得到客觀證明而撤銷了處分,但明明還在職卻虛偽陳述已離職的退職金部分,追繳與追加徵收原封不動維持。

這一節不是為了嚇人而寫的。事先知道別人念文件內容給你寫的那一刻會發生什麼事,當場才會有話可以拒絕。一旦被判定為詐領,追繳和追加徵收不是找雇主,而是找名字掛上去的人,對外國人來說之後連居留審查都可能出問題。

正確答案很簡單。雇主念著要在文件上寫什麼的時候,就說「我先打☎1350問問看」。這一句話就是最確實的防禦。實際打過去問,大多數幾分鐘之內就會弄清楚。

打去哪裡 號碼 問什麼
雇用勞動部客戶諮詢中心 1350(平日09~18時) 欠薪申訴、確認書核發
勞動福祉公團 1588-0075 代償金申請·支付、是否適用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 免費法律諮詢·訴訟救助
法務部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 居留·簽證
外國人力諮詢中心 1577-0071 外國人勞工諮詢

線上窗口方面,申訴是labor.moel.go.kr,簡易代償金申請是total.comwel.or.kr。

常見問題 (FAQ)

Q1. 公司沒有倒閉也領得到嗎? 領得到。只有公司倒閉才能領的是破產代償金(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簡易代償金只要有同項第4款的判決等,或第5款的「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就會開啟。就算還在職中,依法第7條之2也有可以領取的路。不過在職者另有勞動契約所訂工資額的基準,而且在同一個事業場工作期間只給付1次(第7條之2第4項)。等於連什麼時候用都需要判斷,自己是不是符合那個基準,請打☎1350或☎1588-0075詢問。

Q2. 我已經向勞動廳提了申訴,為什麼錢還沒進來? 因為申訴和申請是不同機關的不同程序。雇用勞動部做到調查後核發「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為止,代償金要拿著那份確認書另外向勞動福祉公團申請才會下來。自確認書最初核發之日起過了6個月就不能申請(《工資債權保障法施行令》第9條第1項)。拿到確認書的當場就把核發日記下來,並從那天起算6個月標在日曆上。

Q3. 我聽說最多可以領到1,000萬韓元。 1,000萬韓元是簡易代償金的總上限,是工資等700萬韓元加上退職金等700萬韓元的額度。所以只有工資被積欠的人,上限是700萬韓元,在職勞工也是700萬韓元。破產代償金的計算方式本身就不同,用的是依離職當時年齡的每月上限額。不論哪一種,超過上限的金額國家都不會代付,剩下的金額要繼續向雇主請求(法第8條)。

Q4. 代償金是3個月份還是6個月份? 會分岔。依2026年8月20日施行的法律第21376號,破產代償金的工資·停業津貼·產前產後假津貼增加為最終6個月份,但簡易代償金維持最終3個月份。而且依附則第2條適用例,破產事由發生在施行日之後的案件才適用6個月。以2026年8月26日為準,公團·法制處的說明頁面都還停留在3個月,坊間文章大多也寫3個月,自己案件的基準請向☎1588-0075確認。

Q5. 我快要出國了,可以把韓國帳戶解約嗎? 在申請結束之前請不要解約。簡易代償金的應備文件裡有存摺影本,而且法第11條之2第1項禁止受領權的讓與,所以也不能用別人名義的帳戶代領。同條第2項雖然允許委任領取,但其要件交由總統令規定,我們沒能以條文原文確認。能不能匯到海外、出國後怎麼指定代理人,請在出國前直接向☎1588-0075確認。

參考:這篇文章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本文的條文·金額·期限·施行日是以2026年8月26日為準,從國家法令資訊中心《工資債權保障法》條文與法律第21376號修正文、勞動福祉公團勞動福祉網、雇用勞動部勞動入口網(labor.moel.go.kr)、法制處易懂生活法令資訊確認的內容。法令和說明會持續變動,電話號碼·營運時間也可能改變。特別是自己的事業場是不是產災保險適用對象、是法人還是個人事業者、雇主是否已經營事業6個月以上、破產事由是否發生在2026年8月20日之後、是否符合在職者工資額基準,都不要自己判定,請向☎1350(欠薪·申訴)與☎1588-0075(代償金申請·支付)確認。牽涉居留資格的判斷是☎1345,需要訴訟的話是☎132。라차(LACHA)是與上述公家機關無關的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權利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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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