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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與簽證

健康保險費清算 — 為何集中在4月扣款?離境時的退費問題

③ 居留與簽證LACHA 指南團隊· 更新 2026-09-10· 閱讀 13 分鐘
健康保險費清算 — 為何集中在4月扣款?離境時的退費問題
目錄

國民健康保險公團官方說明:「4月份職場保險費突然增加的原因,是因為核發了勞工年度清算保險費」(2026年基準)。這不是公司算錯,而是制度正常運作的結果

職場加保人的保險費會先以前一年度薪資總額為基準計收,待該年度薪資總額確定後,再重新核算薪資月額進行清算(國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令第34條第1項,2026年基準)。每個月繳的金額不是確定金額,而是暫定金額

方向分成兩種,但其中一方人數多得多。根據健保公團新聞稿(2026年4月23日),2025年度清算對象共1,671萬人,其中需追加繳納1,035萬人(62%)、退費355萬人(21%)、無變動281萬人(17%)。

注意:本文是根據2026年8月基準的公開法令與健保公團說明整理的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或行政諮詢。加保條件、就醫與保障範圍請參考外國人健康保險加保與使用指南,本文僅討論清算與離境兩個主題。關於個人資格與金額的判斷,請務必向下列官方窗口確認。

每月繳的保險費不是確定金額

讓清算金額增加的不是費率,而是去年實際領到的薪資。薪資上漲或獎金、加班費較多的年度,事後需要補繳的金額就會變大。

費率是容易誤解的地方。清算保險費適用的不是計收年度的費率,而是歸屬年度的費率。健保公團說明,2025年度清算即使在2026年4月計收,仍適用2025年費率7.09%。2026年費率為萬分之719,即7.19%(施行令第44條第1項,2025年12月23日修正),職場加保人由事業主與本人各負擔一半。

長期照護保險費也會在同一份繳費單上一併清算。長照保費以健康保險費扣除減免金額後的金額乘以規定比例計算(老人長期照護保險法第9條第1項),2026年費率為百萬分之9,448(同法施行令第4條)。

小提醒:費率通常在每年12月左右透過施行令修正公告次年度數值。本文數字以2026年8月為基準,2027年度數值尚未公告。

清算為何在4月 — 3月10日申報、4月計收

雇主必須在每年3月10日前向健保公團通報前一年度支付的薪資總額與任職期間(施行令第35條第1項)。重新核算的薪資月額自每年4月起適用至次年3月(同令第34條第2項第2款),期間的差額會併入4月份保險費。

類別 申報期限 計收月份 薪資月額適用期間
受僱勞工 3月10日 4月 4月~次年3月
個人事業場雇主 5月31日 6月 6月~次年5月
誠實申報雇主 6月30日 7月 7月~次年6月

根據健保公團說明,年度清算對象為每年12月31日仍維持職場加保人資格者(2026年基準)。

申報方式也改變了。自2026年起,健保公團針對所有事業場,不需雇主另行申報,而是以國稅廳勤勞所得簡易給付明細表自動處理年度清算。雇主向稅務機關提交簡易給付明細表後,即視為已通報薪資總額(施行令第35條第3項,2024年8月20日新增)。

注意:「4月份保險費」和「從幾月份薪資扣款」是兩回事。法律只規定從當月薪資扣除當月保險費,由於各事業場薪資給付日不同,可能在4月薪資日扣款,也可能在5月薪資日扣款。這必須向公司薪資負責人詢問才準確。

健保公團不與勞工個別清算

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句話。健保公團FAQ寫著:「健保公團與事業場的雇主進行清算程序,不與勞工個別清算」(2026年基準)。

法律就是這樣設計的。薪資月額保險費的納付義務人是雇主(國民健康保險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健保公團將超收金額退還雇主或向雇主追收不足金額(施行令第39條第1項)。其中勞工應負擔部分由雇主與勞工另行清算(同條第3項)。

2025年度清算結果 人數 每人平均金額
追加繳納 1,035萬人(62%) 21.9萬韓元
退費 355萬人(21%) 11.5萬韓元
無變動 281萬人(17%)

這是健保公團新聞稿(2026年4月23日)統計,總清算金額為3兆7,064億韓元。這只是全體加保人統計,不是你的個人金額。

所以詢問順序是固定的:①清算明細與扣除金額問公司薪資負責人,②制度、資格、退費流程問健保公團☎1577-1000(外國人諮詢按6)。順序弄反只會得到「請向公司詢問」的答覆,白白浪費時間。

📌 重點:雇主從薪資扣除勞工負擔部分時,必須告知勞工扣除金額(國民健康保險法第77條第3項)。要求說明清算扣了多少是正當的請求。明細表本身的閱讀方法整理在薪資明細表閱讀法

公司辦公室裡,外籍員工與薪資負責人面對面坐在桌前,一起看著紙本明細表,薪資負責人正在說明扣除項目的實際情境圖片
詢問清算明細的第一個窗口不是健保公團,而是公司薪資負責人

一次扣太多負擔不起時 — 由公司提出申請

清算後需追收的金額中,勞工負擔金額若超過當月薪資月額保險費,可分12期以內繳納(施行令第39條第4項,2024年5月7日修正)。金額若低於此標準,原本就不符合申請條件。

關鍵在於申請主體。條文規定「依雇主申請」,勞工無法直接申請。必須向公司提出要求,而且期限很短 — 依2026年實務基準,須在4月份保險費繳納期限(2026年為5月11日)前提出,自動轉帳事業場則須在繳費截止日2個工作日前申請,帳單金額才會更改。

離職後不用等到4月 — 離職清算

離職者不是年度清算對象,而是離職清算對象。申報資格喪失時,須一併申報至離職日為止的薪資總額與工作月數,當下就重新核算既有的薪資月額保險費並進行清算(施行令第39條第2項)。因此不列入年度清算申報對象。

對於即將離境的人,時間點很重要。清算不在4月,而是離職時就發生,可能集中在最後一次薪資扣款。這段時間還要處理機票、搬家、押金結算,感受特別明顯。

結果是追繳還是退費並非事先決定。如果最後一年的實際薪資高於之前的計收基準就要追加繳納,低於基準則退費。若申報的薪資總額與實際不符,可檢附「職場加保人保險費清算明細錯誤者變更申請書」與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清算。

離職與離境之間 — 轉為地區加保人後節奏會改變

職場加保人資格在僱用關係終止日的次日變動(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保健福利部公告第2025-69號第3條第2項第6款)。保險費從取得資格當月的次月起徵收至喪失資格前一日所屬月份(法第69條第2項)。

成為地區加保人後有兩點改變。第一,外國人地區加保人以所得、財產核算的保險費若低於前一年度11月全體加保人平均保險費,則計收該平均保費,2026年基準金額為158,630韓元(含長照保費)。有所得、財產者可能超過此金額;難民認定者及其家屬、未滿19歲單獨家戶不適用此方式。

第二,繳費時間提前。外國人地區加保人須在前一個月25日前預繳當月保險費(法第109條第8項)。永住(F-5)、結婚移民(F-6)比照韓國人為次月10日(法第78條第1項、施行令第76條之4)。

也有緩衝機制。離職前18個月內職場加保人資格累計滿1年者,可透過任意繼續加保,最長36個月只需繳納離職前的個人負擔金額(法第110條、施行令第77條)。但此制度只有在地區保費高於原職場保費時才有意義,申請期限為地區保費首次繳費單繳納期限後2個月內。若首次繳費單之後仍未繳納,會回復為地區加保人。

注意:首爾、仁川、京畿居住的外國人,資格與計收業務不是由戶籍地管轄分社,而是由管轄外國人諮詢中心處理。首爾(九老區Saemal-ro(새말로)97號新道林Techno Mart業務棟3樓)與仁川京畿4處(安山、水原、仁川、議政府)各有據點,到非管轄中心無法辦理。「外國人任意繼續加保申請」也是這些中心的業務。

離境後資格何時終止 — 分成三種情況

「離境後自動終止」這句話並不正確。保健福利部公告第2025-69號(長期滯留在外國民及外國人健康保險適用基準,施行2025年4月23日)針對三種類型分別規定。

類型 離境是否為喪失事由 資格喪失時點
職場加保人 僱用關係終止日或滯留期間屆滿日的次日(公告第3條第2項)
地區加保人 條件性是 滯留期間尚未屆滿就離境且在國外停留1個月以上時,為離境日的次日(第4條第2項第6款)
被扶養人 條件性是 同上條件,或扶養人喪失資格或轉為地區加保人的當日(第5條第2項)

職場加保人的喪失事由根本沒有離境。公告規定的事由只有死亡、取得被扶養人資格、滯留期間屆滿、強制驅逐出境命令、申請排除加保、僱用關係終止六種。只離職但延後離境的人容易誤判自己的資格。

滯留期間屆滿日與保險資格到期日實際上綁在同一個日期。健保公團說明:「滯留資格到期日之後若以健康保險就醫,可能產生不當得利金」。若還沒離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第32條有「為出境延長滯留期間許可」,不收手續費。實際判斷請在Hi Korea(hikorea.go.kr)與☎1345確認。

在國外停留期間的保險費減免有期間條件。原則3個月,若健保公團認定為從事業務之停留則為1個月(施行令第44條之2),減免從離境月的次月起適用(法第74條第3項)。短期離境不適用減免。職場加保人若國內有扶養家屬,不是全額減免而是適用減額(法第74條第1項但書,依健保公團說明,有扶養家屬減50%、無扶養家屬減免100%)。

剩餘的錢與剩餘的債 — 退費須主動申請才會撥款

先劃一條界線。健康保險沒有類似國民年金退保一次金的制度。主管機關、根據法令、程序都不同(退保一次金請撥☎1355,流程見國民年金退保一次金領取方法),健康保險只退還溢繳或誤繳的金額(法第86條第1項)。即使如此,健保公團也會先用於抵充欠費保險費、滯納金、欠費處分費,剩餘金額才退費(同條第2項)。

退費不是自動入帳。①將餘額決定為退費金並發送通知給納付義務人 → ②透過郵件、傳真、網路、客服中心(☎1577-1000)提出申請 → ③確認帳戶所有人本人 → ④登錄帳戶後通常2日內轉帳。不申請就不會撥款

外國人會卡在兩個地方。退費金原則上支付給納付義務人本人,他人帳戶只能在親自到分社臨櫃申請時才能支付。而且各銀行外國人英文姓名標記方式不同,若姓名不符就無法在網路申請,只能透過電話、傳真、簡訊申請。

📌 重點:退費請求權經過3年就會因時效消滅(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能否匯至海外帳戶,健保公團說明中沒有找到相關資訊,結清韓國帳戶前請先向☎1577-1000或外國人諮詢中心詢問。自動轉帳、退費事前帳戶登錄、居住地變更申報(含棟、號)也一併處理,可減少郵件退回的情況。

欠費是反向問題。欠繳保險費後,在完全繳清前醫療院所的健康保險優惠會受限制,向法務部申請滯留許可時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催繳後仍未繳納會對所得、財產進行欠費處分(健保公團說明)。外國人地區加保人欠繳1個月以上,在完全繳清前停止保險給付(法第109條第10項、施行令第76條之5)。健保公團的徵收權也是3年時效,但會因通知、催繳而中斷(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反正要離開沒關係」也好、「沒辦法」也好,都不對。分期繳納與減免諮詢是合法途徑。若對處分本身有異議,可在得知處分日起90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

窗口 電話 詢問事項
公司薪資負責人 個人清算金額、扣除金額、分期繳納申請
健康保險公團 1577-1000(外國人諮詢按6) 資格、計收、退費流程
公團外語諮詢 033-811-2000 英語、中文、越南語、烏茲別克語
從海外撥打 +82-33-811-2001 平日09:00~18:00(韓國時間),付費
滯留、簽證 1345(hikorea.go.kr) 滯留期間、再入國判斷
國民年金退保一次金 1355 與健康保險是不同制度
薪資、勞動條件 1350 不告知扣除金額時

自己的滯留資格屬於哪一類,請勿自行判斷,請向☎1577-1000(按6)或管轄外國人諮詢中心確認。所得稅年度結算是國稅廳業務,窗口完全不同(Hometax外國人報稅)。

健保公團分社與外國人諮詢中心只有平日上班時間能臨櫃辦理,與離職、離境準備重疊時,當日移動會有負擔。LACHA(라차)是免本人認證即可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App,可在一處結帳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不過LACHA與健康保險費、退費問題完全無關,是民間交通、支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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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 4月份薪資的健康保險費扣款比平常多很多,是公司算錯了嗎? 健保公團官方說明:「4月份職場保險費突然增加的原因,是因為核發了勞工年度清算保險費」。每月繳的保險費是以前一年度薪資暫定計收的金額,待該年度薪資確定後,重新核算薪資月額並清算差額(施行令第34條第1項)。但「4月份保險費」從幾月份薪資扣除,會依事業場薪資給付日而不同。雇主有義務告知扣除金額(法第77條第3項),請向公司薪資負責人索取清算明細。

Q2. 聽說有退費,直接向健保公團申請就可以了嗎? 清算是在健保公團與雇主之間進行。健保公團FAQ也寫著「健保公團與事業場的雇主進行清算程序,不與勞工個別清算」,法律也規定納付義務人為雇主(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健保公團將超收金額退還雇主(施行令第39條第1項),勞工應負擔部分由雇主另行清算(同條第3項)。這就是為何第一個詢問對象不是☎1577-1000,而是公司薪資負責人。

Q3. 清算金額太大,一個月繳不出來,可以分期嗎? 勞工負擔的追加金額若超過當月薪資月額保險費,可分12期以內繳納(施行令第39條第4項,2024年5月7日修正)。但條文規定「依雇主申請」,勞工無法直接申請,必須向公司提出要求。依2026年實務基準,申請期限為4月份保險費繳納期限(2026年為5月11日)前,自動轉帳事業場則須在繳費截止日2個工作日前。

Q4. 離開韓國時可以退還之前繳的健康保險費嗎? 不行。健康保險沒有類似國民年金退保一次金的制度。主管機關、根據法令、程序都不同,退保一次金請撥☎1355。健康保險只退還溢繳或誤繳的金額(法第86條第1項),即使如此也會先抵充欠費後,剩餘金額才透過申請程序轉帳。退費請求權經過3年就會因時效消滅(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能否匯至海外帳戶尚未確認,結清帳戶前請向☎1577-1000或管轄外國人諮詢中心詢問。

Q5. 只離職但還沒離境,健康保險怎麼辦? 職場加保人資格在僱用關係終止日的次日變動(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公告第2025-69號第3條第2項第6款)。離境不是職場加保人的喪失事由。之後成為地區加保人時,外國人須在前一個月25日前預繳當月保險費(法第109條第8項,F-5、F-6為次月10日),核算保費若低於平均保費,2026年基準會計收158,630韓元。若地區保費高於原職場保費,可考慮任意繼續加保(法第110條),但申請期限很短,請立即向☎1577-1000(按6)確認。

參考:本文是根據2026年8月基準,整理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同法施行令、老人長期照護保險法、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條文原文、保健福利部公告第2025-69號、國民健康保險公團網站說明與常見問題、公團新聞稿(2026年1月19日、4月23日)確認的內容,為一般資訊非法律或行政諮詢。保險費率、平均保費通常在每年12月左右透過施行令修正公告次年度數值,電話號碼、營運時間也可能變更。個人清算金額與扣除金額請向公司薪資負責人、資格、計收、退費請向☎1577-1000(外國人諮詢按6)、外語諮詢☎033-811-2000、從海外撥打☎+82-33-811-2001、滯留問題請在Hi Korea與☎1345依個人情況重新確認。LACHA與上述機關無關,是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保險費、退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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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