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期限比想像中短。勞工離職後,雇主必須在事由發生之日起14天內支付工資、補償金等所有金品(勞動基準法第36條,2026年基準),退職金也是自支付事由發生日起14天內(勞工退職金保障法第9條第1項)。在職期間的工資則須每月1次以上於固定日期以貨幣直接全額支付(勞動基準法第43條第1項·第2項)。違反這些條文的狀態就是薪資積欠。
但這篇文章最重要的一句話是:提出申訴和實際拿到欠款是兩回事。因為雇用勞動部公開的處理程序本身就是調查→改善指示→未履行時刑事立案·移送檢察,到此為止。勞動監督官沒有對事業主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權限。錢實際入帳的路徑只有三條:①事業主自行支付②領取代償金③取得民事判決後強制執行。
所以順序很重要。申訴受理→勞動監督官調查→「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代償金或免費法律救助·民事訴訟。每個階段都有各自的期限,錯過其中一個,後面的階段就全部關閉了。
注意:本文為一般資訊說明,不是法律諮詢。適合您狀況的判斷請務必向下列官方窗口確認。結論會因滯留資格·工作型態·事業場規模而異,期限的起算點也因個案而不同。
申訴和告訴是不同的請求
雇用勞動部這樣區分兩者:申訴是要求讓我領到積欠的薪水,告訴是要求處罰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雇主。兩者都在事業場所在地管轄雇用勞動機關受理,但請求的內容不同,結束的時點也不一樣。
| 區分 | 申訴 | 告訴 |
|---|---|---|
| 請求的事項 | 請讓我領到積欠的薪水 | 請處罰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 |
| 結束時點 | 改善指示履行後結案 | 刑事立案後移送檢察 |
| 錢會入帳嗎 | 要事業主支付才會入帳 | 處罰和支付是兩回事 |
| 相關條文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3條 | 第109條第1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未支付工資的事業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勞動基準法第109條第1項,2026年基準)。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這是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不得提起公訴的「反意思不罰罪」。依第43條之2公告名單的積欠事業主在公告期間內再次違反的情況,則排除在此例外之外。
這裡常產生誤解。反意思不罰只影響處罰與否,和拿到錢完全是兩回事。不希望處罰並不會讓積欠工資請求權消失,反過來雇主被處罰也不會讓工資自動入帳。申訴撤回後,已核發的確認書和代償金申請會如何處理,我們無法以第一手資料確認。如果在考慮撤回,請在決定前先打電話給☎1350問清楚。
向哪裡、怎麼申請
途徑有兩個:①雇用勞動部勞動入口網(labor.moel.go.kr)線上受理②前往事業場所在地管轄雇用勞動機關客戶支援室接受事前諮詢後提出申訴或告訴。線上表格名稱為「申訴書(薪資積欠、職場霸凌、其他勞動法違反)」,民願表格代碼是SN001,標示的處理期間是25天。
管轄以事業場所在地為準。機關名稱和管轄區域常有改編,透過勞動入口網的管轄機關查詢比較準確。
容易以為線上是基本途徑,但外國人常在這裡卡關。2026-08確認基準,勞動入口網全螢幕都是韓文,進入申訴書申請網址後會轉到登入畫面。個人登入方式有簡易認證、公共·瀏覽器憑證、金融憑證、手機、帳號密碼、政府整合認證。沒有韓國手機門號或認證方式就在第一個畫面停住了。說明文字寫著不加入會員也能申請民願,但非會員途徑實際要求什麼本人確認,我們無法確認。
所以實際的順序是先打電話、準備臨櫃受理。☎1577-0071(外國人力諮詢中心)以ARS方式依號碼分配韓文在內的18種語言。工資問題本身的諮詢窗口是☎1350。先確認要準備什麼再去機關,可以減少白跑。
用來特定積欠金額的第一手資料是工資明細表。雇主每次支付工資時,須將構成項目·計算方法·扣除內容記載於工資明細表並以書面(含電子文件)交付(勞動基準法第48條第2項),違反者處5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第116條第2項第2號)。未明示勞動條件(第17條)則是500萬韓元以下罰金,性質完全不同(第114條第1號)。如果一直沒收到明細表,這件事也一起寫進申訴書裡。
| 資料 | 證明什麼 | 沒有時 |
|---|---|---|
| 勞動契約書(E-9是標準勞動契約書) | 約定工資和勞動條件 | 即使被事業主收回也能用其他資料爭取 |
| 工資明細表 | 工資構成項目和扣除內容 | 未交付本身就是違反第48條第2項 |
| 存摺入帳明細 | 實際支付額和未支付額 | 收現金的話收款日備忘錄·信封照片可當替代資料 |
| 上下班紀錄·作業現場照片 | 實際出勤日和工作時間 | 拍攝日期本身就是資料,不要刪除原檔 |
| 和管理者的訊息往來 | 指示關係和支付承諾 | 離開對話群組後很難復原,請保持原狀 |
如果是扣除伙食住宿費後入帳,光靠存摺明細算不出積欠額。常常要從時薪是否符合法定標準開始檢視,計算基準整理在外國勞工的最低工資。
受理後會發生什麼事
雇用勞動部公開的處理程序是這樣:勞動監督官要求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出席調查,確認違法後對事業主下達改善指示。改善後結案,未履行則刑事立案移送檢察。
| 階段 | 期間 | 應了解的事 |
|---|---|---|
| 申訴受理→調查 | 25天(不含星期六·國定假日) | 可延長至2次——1次由勞動監督官職權,2次需申訴人同意 |
| 改善指示 | 履行後結案 | 沒有對財產強制執行的權限 |
| 刑事立案→移送檢察 | 2個月 | 可依檢察官指揮延長 |
| 申訴人2次以上未出席 | 該時點結案 | 視為無申報意思。可以重新申訴 |
外國人特別容易因為沒注意到出席通知而導致案件結案。受理時拿到承辦勞動監督官的聯絡方式,地址或電話號碼變更時當天立刻通知。
勞動監督官可對事業場·宿舍等進行現場調查、要求提交帳冊和文件、訊問雇主和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02條第1項,2026年8月基準),並就違反勞動關係法令之罪行使司法警察官職務(同條第5項)。但2026年12月8日起此條文刪除並移到「勞動監督官職務執行法」(法律第21534號)。在窗口聽到「勞動監督官」這個不同名稱也是同一個機關。
因申報而給予不利益也受阻斷。勞工可將事業場違法事實通報雇用勞動部長官或勞動監督官,雇主不得以該通報為由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遇(勞動基準法第104條第1項·第2項)。違反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第110條第1號)。到解僱程度的救濟程序另外整理在不當解僱救濟申請。

「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這一張紙打開下一道門
未領到工資等的勞工可在兩種情況下申請核發此確認書(工資債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①為進行代償金支付申請程序所需的情況②為依「法律救助法」第22條進行法律救助程序等提起訴訟所需的情況。一張紙同時打開代償金和免費法律救助兩條路。
更重要的是,確認書核發本身就是代償金支付事由。工資債權保障法第7條第1項第5號將雇用勞動部長官依第12條核發證明積欠工資等和積欠事業主文件、確認事業主未支付工資等的情況,定為支付事由。也就是即使沒有法院判決,光憑確認書就能申請簡易代償金。
核發實務只要記住三件事:
- 申請表格 ——向管轄地方雇用勞動機關之長提交「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核發申請書」(附表第7之2號格式)。勞動入口網民願表格代碼是AG096,標示的處理期間是3天。
- 調查中意思表示視同申請 ——在勞動監督事務處理過程中確認有希望核發的意思時,視為有申請(工資債權保障法施行規則第9之2條第1項但書)。接受調查時記得說想拿到確認書。
- 3天內核發 ——勞工人事資訊·工作期間·積欠期間和工資等·事業場資訊在調查中全部確認後,自申請日(調查中確認意思的情況為完成勞動監督事務處理之日)起3天內以附表第7之3號格式核發。
確認書也是後續階段的必備文件。大韓法律救助公團的免費法律救助申請會用到,勞動福祉公團的積欠勞工生活費貸款申請文件也包含在內。
📌 重要:確認書記載事項包含積欠勞工的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地址(施行規則第9之2條第2項第1號가目)。能否以外國人登錄號碼代替、登錄號碼本身不存在時如何處理,我們無法確認。受理前請先打電話給☎1350或管轄機關詢問。
代償金——國家先付、向事業主追償的錢
先整理名稱。以前用的「遞償金」「小額遞償金」在2021年10月14日施行修正後改成「積欠工資等代償金」(簡稱代償金)和「簡易代償金」,是現在不用的舊名稱。用舊名稱搜尋會跑出舊上限額和舊要件混雜的結果。
性質也容易誤解。代償金不是補助金或慰問金。國家支付後,在該金額限度內代位勞工對事業主擁有的未支付工資等請求權(工資債權保障法第8條第1項)。不是領了之後還能再向事業主請求同樣金額的錢,以虛偽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8條第1項第1號)。
| 項目 | 破產代償金 | 簡易代償金 |
|---|---|---|
| 依據條文 | 法第7條第1項第1號~第3號 | 法第7條第1項第4號·第5號、第7之2條 |
| 什麼情況 | 重整程序開始裁定·破產宣告裁定·破產等事實認定 | 確定判決等、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在職勞工 |
| 勞工方期限 | 破產等事實認定須自離職日次日起1年內申請 | 確認書路徑須自離職日次日起1年內提出申訴(施行令第7條第2項第2號) |
| 事業主方要件 | 事業已廢止或廢止過程、無支付能力(施行令第5條第1項) | 適用產業災害保險事業且至離職日為止營業6個月以上(施行令第8條第3項) |
| 上限額(雇用勞動部說明基準) | 依離職當時年齡·項目而異 | 離職者最高1,000萬韓元(工資等700萬+退職金等700萬)、在職者700萬韓元 |
| 申請期限 | 自破產宣告等·破產等事實認定日起2年 | 自確認書最初核發日起6個月、自判決等之日起1年 |
| 申請處與支付 | 經管轄機關向勞動福祉公團、自申請書受理日起7天內支付 | 勞動福祉公團、自提交日起14天內決定支付與否·支付 |
破產代償金上限額不是單一數字。雇用勞動部公開的表格依離職當時年齡和項目這樣分(單位萬韓元,工資·停業津貼以1個月為準、退職金等以1年為準,2020年1月1日之後有破產宣告·重整程序開始裁定或破產等事實認定申請書受理的情況):
| 離職當時年齡 | 工資(1個月) | 退職金等(1年) | 停業津貼(1個月) |
|---|---|---|---|
| 未滿30歲 | 220 | 220 | 154 |
| 30歲以上未滿40歲 | 310 | 310 | 217 |
| 40歲以上未滿50歲 | 350 | 350 | 245 |
| 50歲以上未滿60歲 | 330 | 330 | 231 |
| 60歲以上 | 230 | 230 | 161 |
不要把每月上限乘以月數來算總額。我們沒有取得依據公告(雇用勞動部公告第2021-81號)的金額表原文,上述數值全部取自雇用勞動部說明頁面。總額判定交給☎1588-0075比較準確。
2026年8月20日施行的修正(法律第21376號)擴大了破產代償金範圍。修正第7條第2項第1號將工資中最終6個月的工資和最終3年的退職金等、停業津貼和產前產後假期間津貼各最終6個月定為範圍。之前的基準是最終3個月。相對的簡易代償金(第2號)維持最終3個月的工資和最終3年的退職金等,與之前相同。
注意:附則第2條將此修正限定在法施行後有重整程序開始裁定或破產宣告裁定、或雇用勞動部長官認定無支付未支付工資等能力的情況起才適用。意思是依時點仍有適用舊基準的個案。而且雇用勞動部勞動入口網說明在2026-08確認時點仍以舊基準(最終3個月)敘述。哪個基準適用於您的個案,請向☎1350·☎1588-0075確認。
拿到確認書也不是代償金就自動出來。事業主方面另有要件。必須是適用工資債權保障法的事業(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6條的事業且排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直接執行的事業——法第3條),該勞工離職之日為止須營業6個月以上(施行令第8條第3項)。確認書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您的事業場是否符合很難自己判斷,請打電話給☎1588-0075詢問。
不離職也能領取的分支也有(法第7之2條)。但有條件:提出申訴等當時勞動契約未終止(排除勞動契約期間未滿1個月的日薪勞工),勞動契約中約定的工資額須低於雇用勞動部長官公告的金額(施行令第7條第3項第1號·第2號)。雇用勞動部說明將此所得要件說明為以時薪基準低於最低工資的110%。上限是700萬韓元,在一個事業工作期間只能領1次(第7之2條第4項)。
公司沒經過法院程序就事實上關門了的話,先申請破產等事實認定。要件是①常時勞工數300人以下②事業已廢止或在廢止過程③無支付工資等能力或支付顯著困難(施行令第5條第1項)。申請須在離職日次日起1年內向離職當時事業場管轄的地方雇用勞動廳長或支廳長提出。同一事業場離職者有2人以上時,其中1人申請,其餘人就不用提交(施行規則第2條第3項)。
未滿30人的事業場因破產等領不到工資而離職的話,也有代償金協力支援。訪問機關確認對象並接受推薦協力負責勞務士後,指定的勞務士會協助破產等事實認定和代償金申請(法第7條第5項·第6項)。
有三個時鐘在跑
最危險的誤解在這裡:「工資債權時效是3年,所以3年內申報就行了」這種總結。時效和代償金要件期限是不同的時鐘。
| 時鐘 | 期間 | 起算點 | 依據 |
|---|---|---|---|
| 工資債權消滅時效 | 3年 | 各工資債權可行使之時 | 勞動基準法第49條(退職金為勞工退職金保障法第10條) |
| 確認書路徑——提出申訴 | 1年 | 離職日的次日 | 工資債權保障法施行令第7條第2項第2號 |
| 確認書路徑——代償金申請 | 6個月 | 確認書最初核發之日 | 同施行令第9條第1項第3號 |
讀法是這樣:即使工資債權3年還沒到,離職次日起超過1年才提出申訴的話,就領不到確認書路徑的簡易代償金。工資本身以民事請求的路還在,但國家先付的路徑已關閉。拿到確認書後超過6個月才申請也一樣。
判決路徑期限又不同。依確定判決等的簡易代償金,對象是離職日次日起2年內提起訴訟等的勞工,申請須在判決等之日起1年內。在職勞工的兩個期限起算點是最後一次工資等積欠發生日的次日(施行令第7條第3項第3號)。
時效的起算點因個案而異。依最後工作日基準還是各工資支付日基準,剩餘期間會不同,若有疑義不要拖延,先打電話給☎1350。
還是領不到的話——法律救助·民事,以及2025年新增的施壓手段
先看免費法律救助。積欠當時最終3個月月平均工資未滿400萬韓元的勞工,可獲得大韓法律救助公團的免費法律救助,支援訴訟費用和律師報酬費用。敗訴時不支援對方訴訟費用。共同必備文件是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和勞工的居民登記謄本各1份,但外國人以什麼文件代替謄本無法確認,請打電話給☎132(通話費由撥話人負擔)詢問。
民事是向事業場所在地或勞工地址地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強制執行的順序。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不超過3,000萬韓元的金錢給付請求第一審民事事件為小額事件(小額事件審判規則第1之2條),法院下達履行勸告決定、無異議時可依其內容強制執行。雇用勞動部說明須有事業主財產才能透過強制執行領到積欠工資,所以事前掌握財產並為假扣押很重要。
成為代償金事由的也不只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訴訟上和解或請求的認諾、民事調解法第28條成立的調解、代替調解的確定決定、小額事件審判法第5之7第1項的確定履行勸告決定也包含在內(工資債權保障法第7條第1項第4號各目)。
2025年10月23日施行的勞動基準法修正增加了施壓手段。但都不是自動運作的。
- 3倍以內損害賠償(第43之8條)——明顯故意不支付的情況、1年內未支付月數累計3個月以上的情況、未支付工資等總額相當於3個月以上通常工資的情況之一,可向法院申請。法院依積欠期間·經過·次數·規模、為支付而努力的程度、延遲利息支付額、財產狀態在3倍以內決定。不是自動支付的錢,是以民事申請的。
- 延遲利息年20%(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施行令第17條)——在職期間工資的延遲利息(第1項第2號)此時新設。但破產、法令上限制、在法院或勞動委員會爭執工資存否較適當的情況等排除適用(施行令第18條)。勞動監督官的改善指示是否包含延遲利息,我們無法確認。
- 名單公告·信用制裁·限制出國申請 ——名單公告須跨過基準日前3年內2次以上有罪確定且基準日前1年內積欠總額3千萬韓元以上的門檻(第43之2條第1項)。限制出國是對這樣被公告名單的積欠事業主,雇用勞動部長官可向法務部長官申請的結構(第43之7條)。向信用資訊機關提供資料的基準是3年內2次以上有罪確定加1年內2千萬韓元以上(第43之3條第1項第1號)。
- 慣常積欠事業主指定(第43之4條)——前一年度1年內積欠3個月工資以上、或5次以上積欠且總額3千萬韓元以上時指定,可申請排除參與補助·支援事業和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契約投標扣分等。
也應了解清償順位。最終3個月的工資和災害補償金,對雇主的總財產優先於擔保債權·租稅·公課金·其他債權清償(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國家代位的權利也維持此優先清償權(工資債權保障法第8條第2項)。
如果是建築工地,責任可能往上移。下承包人因直接上一層承包人的歸責事由無法支付工資時,直接上一層承包人負連帶責任(勞動基準法第44條),在建設業進行2次以上工程承包、非建設事業者的下承包人無法支付工資時,直接上一層承包人負連帶支付責任(第44之2條)。
只有外國人會碰到的障礙
先從語言開始。申訴書須以韓文按時間順序寫明積欠金額·期間·經過,出席調查也以韓文進行。機關支援翻譯到什麼程度,我們無法確認。事先找好陪同翻譯,或先透過☎1577-0071 ARS諮詢確認要準備什麼比較安全。
被要求在韓文文件上簽名時,當場先拍照留存。在不懂意思的情況下簽了自願離職確認書或和解書,之後在積欠額爭議上會不利。雖然約定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基準的勞動條件,該部分限於該部分無效(第15條),但不知道簽了什麼的話,爭取本身就很困難。
出國行程也是變數。處理期間25天可能延長加上刑事階段可能再花2個月,滯留期限到期或歸國日程在這之間的話,程序會中途停住。代償金由勞動福祉公團匯入帳戶,通知以郵寄或簡訊為之。離職時關閉韓國帳戶的話,領取方法本身就成問題。出國後的領取·委任程序無法確認,出去前請先打電話給☎1588-0075整理好領取方式。
如果涉及滯留資格,要分開判斷。通報與否·範圍可能因個案和機關而異。申報前請先匿名確認——雇用勞動部1350、外國人力諮詢中心1577-0071、大韓法律救助公團132、或移工支援團體。滯留資格本身的判斷只向☎1345諮詢。背景另外整理在沒有滯留資格也能領取的東西。
如果持E-9工作,還有一個時鐘在跑。「非外國勞工責任的事業場變更事由」(雇用勞動部公告第2021-30號)第4條第1號將薪資積欠列舉為勞動條件違反。月工資的30%以上經過2個月仍未支付·延遲、30%以上2次以上未支付·延遲、10%以上經過4個月、10%以上4次以上、以及低於最低工資額支付。排除雇主的單純計算錯誤。
期限是關鍵。須在工資積欠或支付延遲中、或該情況結束之日起4個月前申請事業場變更。這裡又另外有兩個時鐘:未在勞動契約終止日起1個月內申請、或未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取得工作地變更許可時須出國(外國勞工雇用等相關法律第25條第3項)。
還有一件常被忽略的事實:像工資積欠這種非勞工責任事由而變更的情況,不計入事業場變更次數(同條第4項但書)。不要因為次數用完就預先放棄。申請程序按階段整理在E-9事業場變更。
| 事項 | 窗口 | 號碼 |
|---|---|---|
| 工資·勞動條件諮詢、申訴程序 | 雇用勞動部客戶諮詢中心 | 1350(付費,平日09~18時) |
| 代償金·生活費貸款 | 勞動福祉公團 | 1588-0075 |
| 免費法律救助·民事 |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 132(通話費由撥話人負擔) |
| 滯留·簽證 | 法務部外國人綜合服務中心 | 1345 |
| 外語諮詢(18種語言ARS) | 外國人力諮詢中心 | 1577-0071(09:00~18:00) |
線上申訴受理是labor.moel.go.kr,窗口總地圖在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
雇用勞動機關·勞動福祉公團·法院只在平日上班時間開放,須請假行動,事業場在地方的話移動本身就是負擔。事先決定好當天的移動和支付,負擔會稍微減輕。LACHA(라차)是不用本人認證立刻能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App,可在一處支付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道·交通卡。但LACHA和權利救濟程序完全無關,是民間交通·支付服務。
常見問題(FAQ)
Q1. 提出申訴後勞動廳會幫我拿回積欠的薪水嗎? 不會。雇用勞動部公開的處理程序是勞動監督官調查→改善指示→未履行時刑事立案·移送檢察,到此為止。勞動監督官沒有對事業主財產強制執行的權限。錢實際入帳的路徑只有事業主自行支付、代償金、民事判決後強制執行三條,所以申訴受理是開始不是結束。在調查階段表明想拿到「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就能連接到下一階段。
Q2. 「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用在哪裡? 用途定為兩項:代償金支付申請程序,以及依「法律救助法」第22條提起訴訟(工資債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確認書核發本身就是代償金支付事由(第7條第1項第5號),所以即使沒有法院判決也能申請簡易代償金,也是免費法律救助和積欠勞工生活費貸款的必備文件。申請表格是「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核發申請書」(勞動入口網民願表格AG096),在調查中內容全部確認後3天內核發。
Q3. 離職超過1年了。工資債權時效還有3年所以沒關係嗎? 時效和代償金期限是不同的時鐘。工資債權時效是3年(勞動基準法第49條),但確認書路徑的簡易代償金對象是離職日次日起1年內提出申訴等的勞工(工資債權保障法施行令第7條第2項第2號)。拿到確認書後也須在最初核發日起6個月內申請(同施行令第9條第1項第3號)。以民事請求的路還在,但國家先付的路徑可能已關閉,起算點計算請向☎1350確認。
Q4. 不會韓文可以線上受理嗎? 2026-08確認基準,勞動入口網全螢幕都是韓文,進入申訴書申請網址後轉到登入畫面。登入方式有簡易認證·公共/瀏覽器憑證·金融憑證·手機·帳號密碼·政府整合認證,沒有韓國認證方式就在第一個畫面卡住。先打電話給☎1577-0071(18種語言ARS)或☎1350確認準備物品,再前往事業場所在地管轄雇用勞動機關臨櫃受理的順序比較實際。
Q5. 我是E-9,薪水積欠了。可以換公司嗎? 符合雇用勞動部公告第2021-30號第4條第1號基準(月工資30%以上經過2個月或2次以上未支付·延遲、10%以上經過4個月或4次以上、低於最低工資額)的話,可成為事業場變更事由。但須在積欠結束之日起4個月前申請,勞動契約終止日起1個月、申請日起3個月這個別期限也同時在跑(外國勞工雇用等相關法律第25條第3項)。以此事由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同條第4項但書)。是否符合請向☎1350和☎1577-0071諮詢。
參考: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和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本文的條文·期限·金額·窗口資訊以2026-09為基準,從國家法令資訊中心條文原文(勞動基準法及施行令、工資債權保障法及施行令·施行規則、勞工退職金保障法、外國勞工雇用等相關法律、小額事件審判規則)和雇用勞動部勞動入口網(labor.moel.go.kr)說明確認。像代償金上限額這種無法取得公告原文表格的數值,已在本文註明是雇用勞動部說明基準。法令和制度會修正,電話號碼·營運時間也會變動,行動前請向☎1350(工資·勞動條件)、☎1588-0075(代償金)、☎132(法律救助)、☎1345(滯留·簽證)、☎1577-0071(外語諮詢)以您本人狀況為基準再次確認。LACHA(라차)與上述公共機關無關,是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權利救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