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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與簽證

不當解僱救濟申請 — 勞動委員會 3 個月,錯過就再也救不回的期限

③ 居留與簽證LACHA 指南團隊· 更新 2026-08-27· 閱讀 19 分鐘
不當解僱救濟申請 — 勞動委員會 3 個月,錯過就再也救不回的期限
目錄

在韓國被不當解僱的話,可以向勞動委員會申請救濟。期限是自不當解僱等情事發生日起 3 個月內(《勤勞基準法》第 28 條第 2 項,2026 年 8 月基準)。這不是中途可以延長或重新起算的期間,而是除斥期間,一過就連申請資格本身都會消失。就算只晚一天,不管解僱再怎麼不當,勞動委員會也不會受理判斷。

不過在寫申請書之前,有件事要先篩過。《勤勞基準法》適用於經常僱用 5 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單位(第 11 條第 1 項),而常時勞工 4 人以下的事業單位,依施行令第 7 條附表 1,解僱相關規定中只適用解僱時期限制(第 23 條第 2 項)與解僱預告(第 26 條)。因為規定「禁止無正當理由解僱」的第 23 條第 1 項被排除,所以未滿 5 人的事業單位不屬於勞動委員會不當解僱救濟申請的對象。

申請本身不用花錢。依政府24 的申辦說明,不收手續費,而且月平均工資未滿 300 萬韓元的話,可以免費委任公認勞務士或律師當代理人(《勞動委員會法》第 6 條之 2,基準金額是雇傭勞動部長官公告,可能會變動,請在申請時點確認)。國籍也不是資格要件。只要是《勤勞基準法》上的勞工,不管是韓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同一套程序。

對外國人來說真正難的不是要件,而是時間表。如果是 E-9,必須在勞動契約結束日起1 個月內向雇用中心申請更換工作場所,並在申請日起 3 個月內取得工作處變更許可(《外國人雇用法》第 25 條第 3 項)。但勞動委員會會在受理日起 60 日內召開審問會議,審問會議後 30 日內寄發判定書。等於兩個時鐘同時在跑。

參考:本文屬一般資訊說明,不是法律諮詢。條文、期限、金額是依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勤勞基準法》原文與法制處、勞動委員會、政府24 的說明,整理到 2026-08 為止的內容。申請前請依自己的個案,再向雇傭勞動部客服中心 ☎1350 與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nlrc.go.kr)確認一次。

3 個月的時鐘 — 從不當解僱發生日算到什麼時候

《勤勞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勞工為不當解僱等行為時,勞工得向勞動委員會申請救濟」,第 2 項則把期限明訂為自不當解僱等情事發生日起 3 個月內(2026 年 8 月基準)。

這裡「解僱等」這個用詞很重要。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對勞工為「解僱、停職(留職停薪)、懲戒停職、調職、減薪及其他懲罰」。意思是不只被完全解僱的情況,單方面的懲戒停職、減薪、調職也可能成為救濟申請的對象。

日期要從哪一天開始算,由《勞動委員會規則》第 40 條規定。原則上是依《勤勞基準法》第 27 條所發解僱通知書上記載的「解僱日」。但如果通知書上寫的解僱日比實際收到通知書的日期更早,就以收到通知書的那天為起算日。這是為了處理公司把日期往前追溯記載後才寄出的情況。

注意:本文不會幫你算出「○月○日被解僱的話,可以申請到什麼時候」這種到期日。因為首日是否計入會讓結論差一天,而公開的摘要資料結論不一致,無法確定。請不要瞄準 3 個月的最後一週,盡早遞件,準確的到期日請直接問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

我的事業單位符合對象嗎 — 先確認常僱 5 人的門檻

在準備文件之前,要先通過這個問題。《勤勞基準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適用於經常僱用 5 人以上勞工的事業或事業單位。常時勞工 4 人以下的事業單位所適用的規定,由施行令第 7 條附表 1 另行列舉,解僱相關的部分只包含解僱時期限制(第 23 條第 2 項)與解僱預告(第 26 條),第 23 條第 1 項被排除在外。

所以未滿 5 人事業單位的解僱不屬於勞動委員會救濟申請的對象。E-9 從業者很多的農畜產業或小型製造業,常時勞工未滿 5 人的地方並不少,實際上在這一關就被篩掉的人真的很多。常時勞工人數怎麼算會依事業單位狀況而異,如果不確定,寫申請書之前先打 ☎1350 問清楚。

不過「不是適用對象」和「沒有權利」完全是兩回事。在未滿 5 人的事業單位,下面這些依然有效。

  • 解僱預告:雇主必須在解僱 30 日前預告,或支付 30 日以上的通常工資(第 26 條,2026 年 8 月基準)。繼續工作期間未滿 3 個月等情形屬於預告的例外。
  • 違反解僱預告的罰則: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第 110 條第 1 款,2026 年 8 月基準)。
  • 工資・退職金未付:不論事業單位規模,都可以向地方雇用勞動廳提出申訴。離開前該拿的錢依窗口整理的內容,放在退職金・出國滿期保險領取方法
  • 職業災害補償:如果是工作時受傷,和事業單位規模是另一回事。

也要小心反方向的誤解。是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也在 3 個月內遞件,這只代表你有受審的資格。解僱有沒有正當理由是每個案子分別判斷的,符合要件並不代表結果就定了。

重要:國籍和申請資格無關。《勤勞基準法》第 6 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國籍為理由在勞動條件上為差別待遇,違反者處 500 萬韓元以下罰金(第 114 條第 1 款,2026 年 8 月基準)。《外國人雇用法》第 22 條也規定,雇主不得以是外國勞工為理由給予不當的差別待遇。

向勞動廳申訴和向勞動委員會申請救濟是不同的軌道

這裡很多人會搞混。領回積欠工資的程序和推翻解僱的程序,機關、依據條文、結果都不一樣。

區分 地方雇用勞動廳申訴 地方勞動委員會救濟申請
主要處理的問題 工資・退職金未付、勞動契約相關違法 不當解僱・不當停職・不當減薪等懲罰
依據條文 《勤勞基準法》第 36 條(款項結算)等 《勤勞基準法》第 28 條
可以期待的結果 支付積欠款項與刑事程序 復職原職・解僱期間工資相當額・金錢補償
期限 依工資債權消滅時效(期間請向 ☎1350 確認) 自不當解僱等情事發生日起 3 個月除斥期間
費用 手續費相關請向 ☎1350 確認 不收手續費(政府24 申辦說明)

很多人在被解僱的同時連積欠的薪水都沒拿到,但這兩件事不會在同一個地方一起處理。欠薪要走地方雇用勞動廳申訴,解僱要走地方勞動委員會救濟申請,各自遞件。兩邊都符合的話,兩邊都要進行。

而且不要以為因為正在跑其中一邊,另一邊的期限就會往後延。兩個程序是分開的,3 個月就照 3 個月算才安全。最令人惋惜的情況,就是在勞動廳窗口諮詢的期間,救濟申請的期限悄悄過了。如果不確定要向哪個窗口遞什麼,可以先看外國人勞動・生活諮詢窗口整理。補充一點,除了勞動委員會的救濟申請之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僱無效確認之訴(依法制處說明)。這同樣是另一條軌道,如果考慮到訴訟,請一併安排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 的諮詢。

先確認解僱通知書 — 不是書面的解僱就沒有效力

《勤勞基準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要解僱勞工時必須以書面通知解僱事由與解僱時期,第 2 項則規定解僱須以書面通知才有效力(2026 年 8 月基準)。也就是說,只用口頭說「明天別來了」的解僱,本身就沒有效力。不過第 27 條同樣是適用於經常僱用 5 人以上事業單位的規定。

但這裡有個陷阱。沒有書面通知的話,要爭解僱無效比較有利,但反過來「解僱發生日」會變得難以確定。意思就是 3 個月的起算日會變模糊。如果沒收到通知書,趕快自己留下「解僱這件事發生過」以及發生日期的證據就很急。

  • 用訊息・通訊軟體留紀錄:當天內就問「您是說要我從 ○○ 日起不用來了,對嗎?」並拿到回覆。
  • 取得出勤紀錄:收集出入紀錄、工作日誌、和同事往來的訊息等能顯示最後工作日的資料。
  • 薪資明細表・帳戶紀錄:薪水入帳到什麼時候,可以佐證期間。
  • 錄音整理:如果有以對話當事人身分留下的錄音,連同日期一起整理好。

小提醒:遵守了解僱預告,並不等於解僱就變正當。30 日前預告或支付 30 日份通常工資只是程序要件,有沒有正當理由要依第 23 條第 1 項另行判斷。如果聽到「你已經領了預告津貼就結束了」,請打 ☎1350 確認這句話是否正確。

申請方式與費用 — 要向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提交什麼

救濟申請要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提出(《勤勞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勞動委員會法》第 3 條第 2 項)。基準是公司所在地,不是勞工居住地。如果解僱後搬到別的地區,請先確認這一點。受理途徑有三種,不收手續費。申請書格式為《勤勞基準法施行規則》第 5 條附件第 3 號格式。

受理途徑 怎麼做 外國人容易卡住的地方
網路(政府24) 以「不當解僱等救濟申請」的申辦項目遞件 前提是本人認證,如果公司名下的手機被停用,會先卡在認證方式
親自送件 直接送到事業單位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的服務台 如果搬到別的地區,遞件加審問會議至少要往返 2 次
郵寄 把申請書與理由書寄到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 需要能收到回函的地址。如果已經搬離宿舍,先確定收件地址

遞件後的時程是這樣走的。依勞動委員會的說明,受理日起 60 日內召開審問會議,審問會議結束後 30 日內寄發判定書。政府24 申辦說明上寫的標準處理期間是 90 日。

也要事先知道語言是第一道關卡。申請書與理由書是韓文格式,審問會議也用韓文進行。勞動委員會是否會自動提供口譯,官方說明中無法確認。如果需要口譯,請在遞件階段先向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洽詢。雇傭勞動部有地方機關的多語諮詢員與口譯服務,地方政府則有外國人勞工支援中心的口譯支援,寫文件的階段可以尋求協助。

可以免費請勞務士・律師 — 權利救濟代理人制度

勞動委員會有「權利救濟代理人」制度。月平均工資未滿 300 萬韓元的勞工,在不當解僱救濟申請中可以免費委任公認勞務士或律師為代理人(《勞動委員會法》第 6 條之 2・同法施行規則第 3 條第 5 項)。支援基準金額由雇傭勞動部長官公告訂定,自 2022 年 1 月起從「未滿 250 萬韓元」擴大為「未滿 300 萬韓元」。公告金額可能會變動,請在申請時點向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或 ☎1350 再確認現行基準金額。

問題是證明文件。實際上確實有雇主不發薪資明細表、或把它收回去的情況,導致沒辦法證明月平均工資。這時候能不能用帳戶入帳紀錄或勞動契約書代替,每個案子不一樣,所以遞件前直接問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哪些文件能被認可比較快。如果看起來有可能走到訴訟階段,也一併確認自己是否屬於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 免費法律諮詢的對象。本文不介紹特定勞務士事務所或法律事務所。先從公家的免費窗口確認起,這個順序比較安全。

贏了可以拿到什麼 — 復職原職・工資相當額・金錢補償

若構成不當解僱等情事,勞動委員會會對雇主作出救濟命令;若不構成,則作出駁回決定(《勤勞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能拿到的結果會依情況不同。

情況 勞動委員會可以做的事 依據
希望復職原職時 命令復職原職並支付解僱期間的工資相當額 第 30 條第 1 項
不希望復職時 不復職,改命令支付工資相當額以上的款項(金錢補償) 第 30 條第 3 項
因契約期間屆滿・屆齡退休而無法復職時 作出救濟命令或駁回決定,若構成則命令支付工資相當額 第 30 條第 4 項
被判斷不是不當解僱時 駁回決定 第 30 條第 1 項

第三列對契約期間固定的 E-9・E-7 讀者特別重要。意思是即使在跑程序的期間勞動契約期間就結束了,審理也不會因此直接結束;只要構成不當解僱,就可以命令支付那段期間本來可以領到的工資相當額。在聽到「反正契約結束了,做這些沒用」而放棄之前,請先確認這個條文。金額本文不會幫你計算。工資相當額會依本人工資與解僱期間而不同,舉例的數字不會直接變成結果。也不能斷定沒領到的錢全部都能拿回來。依自己的個案去諮詢比較準確。

命令下來之後 — 履行強制金與不服期限

就算救濟命令下來了,公司也有可能硬撐;反過來,你也可能對結果不滿意。兩種情況都牽涉到期限。

對方不履行時 — 履行強制金與違反確定救濟命令

讓公司動起來的機制有兩個。首先是履行強制金。雇主的履行期限是自以書面收到救濟命令通知日起 30 日內(施行令第 11 條),不履行時勞動委員會會課處 3,000 萬韓元以下的履行強制金(第 33 條第 1 項,2026 年 8 月基準)。以作出最初救濟命令之日為基準,每年可在 2 次範圍內反覆課處,且不得超過 2 年課處・徵收,所以最多 4 次(同條第 5 項)。

注意:履行強制金是國家對雇主課處・徵收的錢,不是支付給勞工的補償金。勞工拿到的錢是依救濟命令而來的工資相當額或金錢補償(第 30 條第 3 項・第 4 項)。不能讀成「可以拿到 3,000 萬韓元」。

第二個是刑事程序。不履行已確定救濟命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第 111 條,2026 年 8 月基準)。此罪須經勞動委員會告發才能提起公訴(第 112 條第 1 項)。如果公司無視已確定的命令,請先把這件事告知管轄勞動委員會。

不服結果時 — 再審 10 日、行政訴訟 15 日

3 個月已經很短,但結果出來之後的期限更短。自收到救濟命令書或駁回決定書通知日起 10 日內,可以向中央勞動委員會申請再審(第 31 條第 1 項);自收到再審判定書送達日起 15 日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同條第 2 項)。在該期間內未提出不服,判定即確定(同條第 3 項)。

期限 從何時起算 多久 依據
救濟申請 不當解僱等情事發生日 3 個月內 《勤勞基準法》第 28 條第 2 項
雇主的履行期限 雇主以書面收到救濟命令通知日 30 日內 《勤勞基準法施行令》第 11 條
申請再審 收到救濟命令書・駁回決定書通知日 10 日內 《勤勞基準法》第 31 條第 1 項
行政訴訟 收到再審判定書送達日 15 日內 《勤勞基準法》第 31 條第 2 項

如果你原本在提供宿舍的事業單位工作、之後被解僱,這一段最危險。10 日和 15 日是從收到文件日・送達日起算,但如果你已經搬走行李,判定書卻寄到舊宿舍地址,就會在你沒收到的期間內把期限跑掉。遞件時請填上實際能收到郵件的地址與聯絡方式,中途搬家的話馬上通知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

參考:以上期限與金額是 2026-08 基準的條文。法令與公告會修訂,請在申請時點於 nlrc.go.kr(勞動委員會)・moel.go.kr(雇傭勞動部)・law.go.kr(國家法令資訊中心)再確認一次。

如果是 E-9,時鐘有兩個 — 和更換工作場所 1 個月・再就業 3 個月重疊

如果你是以 E-9(非專業就業)在工作,要算的期限會再多一個。《外國人雇用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1 個月內要向雇用中心申請更換工作場所,若自申請日起 3 個月內未取得工作處變更許可,就成為出境對象(2026 年 8 月基準)。程序本身另外整理在E-9 更換工作場所流程。而勞動委員會的時程就疊在這上面。受理日起 60 日內審問會議,之後 30 日內判定書,單純相加就是 90 日。幾乎和再就業所給的 3 個月一樣長。

同條但書列舉的期間延長事由是「業務上災害・疾病・懷孕・生產等」。正在進行勞動委員會救濟申請這件事,條文裡並沒有寫。但也不能斷定「期限絕對不會停」。「等」的範圍與延長事由是由雇傭勞動部公告訂定,而這次整理時無法確認該公告原文。

所以我不會建議你要先做哪一件。取而代之,我會準確告訴你確認的方法。同一天問下面這三個地方。

  • 管轄雇用中心:問在已提出救濟申請的狀態下,更換工作場所申請的 1 個月與工作處變更許可的 3 個月會怎麼算。不知道管轄在哪的話,可以打 ☎1350 詢問。
  • 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問案件牽涉到居留期限時,有沒有可行的進行方式。管轄可在 nlrc.go.kr 確認。
  • 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居留資格與出境相關的窗口在這裡。提供 20 種語言諮詢。

如果對 E-9 制度本身還不熟悉,一起看雇用許可制(EPS)架構,會比較容易理解這兩個期限為什麼會這樣安排。

如果目前沒有居留資格 — 檢舉前先確認會不會被通報

這部分請小心閱讀。要知道的有三件事。

第一,已經提供的勞動對價,和居留資格無關都可以請求。大法院認為,即使是在沒有可從事就業活動的居留資格下所締結的勞動契約,也不當然無效;已經提供勞動並領取工資的外國人,會被認定為《勤勞基準法》上的勞工(大法院 1995 年 9 月 15 日宣判 94누12067 判決)。工資與職業災害補償屬於這一類。

第二,但這並不代表復職原職的救濟也會得到同樣結論。依法制處的說明,除了已經形成的勞動關係之外,與無就業資格者之間的勞動關係處於停止狀態,雇主與勞工雙方都可以隨時以沒有就業資格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意思是「請讓我回去繼續工作」這種救濟的實效性可能受限。

第三,雖然出現了通報義務的免除,但範圍是有界定的。自 2025 年 11 月 6 日起,針對欠薪受害外國勞工的公務員出入境通報義務免除開始施行。新增的免除對象是:勞動監督官等在依勞動關係法令執行欠薪等調查・監督業務的過程中,發現對方屬於強制驅逐出境對象的情況;此外《出入國管理法》第 84 條也設有「認定通報將無法達成職務執行目的時」的例外。

注意:已確認的免除範圍是「欠薪等調查・監督」過程。勞動委員會不當解僱救濟申請程序是否也適用同樣的免除,這次整理無法以條文原文確認。請不要看到上面寫的對象就反面解釋成「我很安全」或「其他情況全都會被通報」。在檢舉或申請之前,請依自己的個案先向 ☎1345(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或附近的外國人勞工支援中心確認會不會被通報。

居留期間已經逾期的狀態下有哪些選擇,另外整理在居留期間逾期時可以做的事。本文只處理合法的程序是什麼,不會以任何形式介紹隱瞞身分或偽造文件的方法。

總結 — 今天之內要確認的 3 件事與電話號碼

因為是牽涉期限的事,簡短留下順序。

  1. 確認解僱通知書。收到的話就記下上面寫的解僱日,沒收到的話就記下聽到被解僱的那天。沒有通知書時,起算日本身可能會有爭議,所以先以最早的日期為基準,準確的起算日再向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確認。
  2. 確認事業單位的常時勞工人數。未滿 5 人就不是救濟申請的對象,但解僱預告・欠薪・退職金・職災都還在。
  3. 今天就打電話。解僱打 ☎1350,居留資格打 ☎1345。兩通電話就能把下一步整理出來。
  • 雇傭勞動部客服中心 ☎1350:詢問解僱・工資・常時勞工人數・管轄機關的地方。
  • 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居留資格・簽證・出境相關窗口,提供 20 種語言諮詢。
  •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確認免費法律諮詢與是否屬於法律救助對象。
  • 勞動委員會 nlrc.go.kr:洽詢管轄地方勞動委員會、遞件方式、是否可提供口譯。
  • 外國人勞工支援中心:可獲得文件撰寫協助與口譯支援,各地區的營運機構不同。
在地方勞動委員會服務台遞出文件信封的外國勞工實際受理場景內文圖
救濟申請要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地方勞動委員會提出。也可以親自送件或郵寄受理。

因為管轄是以事業單位所在地為基準,解僱後搬到別的地區的人,光是遞件和出席審問會議就要往返那座城市至少兩次。如果還要另外跑雇用中心,次數會更多。LACHA 是不用本人認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不需要韓國帳戶或手機號碼,用護照就能開始,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快線與交通卡都能在一個地方使用,並以 Alipay、WeChat Pay 等海外行動支付付款。在公司名下手機被停用的狀態下,常常會先卡在訂交通票這一關,而這個 App 就是幫你少掉那一段。它和救濟申請程序或文件・口譯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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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 外國人也可以申請不當解僱救濟嗎? 可以,只要是《勤勞基準法》上的勞工,不論國籍都是適用對象。《勤勞基準法》第 6 條禁止以國籍為理由在勞動條件上差別待遇,違反者處 500 萬韓元以下罰金(第 114 條第 1 款,2026 年 8 月基準),《外國人雇用法》第 22 條也禁止對外國勞工的不當差別待遇。不過必須是經常僱用 5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第 11 條第 1 項),並在不當解僱等情事發生日起 3 個月內遞件(第 28 條第 2 項,2026 年 8 月基準)。如果目前沒有居留資格,請先讀 Q5。

Q2. 過了 3 個月真的什麼都做不了嗎? 勞動委員會救濟申請是除斥期間,過了 3 個月連申請資格本身都會消失(第 28 條第 2 項,2026 年 8 月基準)。不過積欠的工資或退職金屬於地方雇用勞動廳申訴這條不同的軌道,向法院提起解僱無效確認之訴也是另一條路。剩下的選項請依自己的個案向 ☎1350 與 ☎132 確認。

Q3. 未滿 5 人的事業單位就完全沒有權利嗎? 不是。只是不屬於勞動委員會不當解僱救濟申請的對象而已。解僱預告連未滿 5 人也適用,雇主必須在 30 日前預告或支付 30 日以上的通常工資(第 26 條,2026 年 8 月基準),違反時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第 110 條第 1 款,2026 年 8 月基準)。繼續工作期間未滿 3 個月等情形屬於預告例外。欠薪・退職金・職災也都還在。

Q4. 我沒收到解僱通知書,只是被口頭告知。該怎麼辦? 如果是經常僱用 5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沒有書面通知的解僱是沒有效力的(第 27 條第 2 項,2026 年 8 月基準)。不過沒有書面時,「解僱發生日」會難以確定,3 個月的起算可能對你不利。請在當天內用簡訊或通訊軟體取得對方確認解僱事實與日期,收集出勤紀錄與薪資入帳紀錄後,馬上打 ☎1350 諮詢。

Q5. 我沒有居留資格,去檢舉會不會被查緝? 對於已經提供的勞動,其工資與職業災害補償和居留資格無關都可以請求,這是大法院的判斷(1995 年 9 月 15 日宣判 94누12067)。另外自 2025 年 11 月 6 日起,針對欠薪受害外國勞工的公務員通報義務免除已開始施行。不過已確認的免除範圍是欠薪等調查・監督過程,是否同樣及於勞動委員會救濟申請程序尚未確認。所以行動前,請先向 ☎1345 或外國人勞工支援中心確認自己個案會不會被通報。

參考:本文屬一般資訊說明,不是法律・行政諮詢。內文的條文、期限、金額、罰則是依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勤勞基準法》原文,以及法制處「易查生活法令資訊」(easylaw.go.kr)、中央勞動委員會(nlrc.go.kr)、政府24 申辦說明,整理到 2026-08 為止的內容。3 個月除斥期間的準確到期日計算、勞動委員會審問會議是否提供口譯、履行強制金的金額級距、權利救濟代理人基準金額的現行公告、《外國人雇用法》第 25 條期限延長事由的公告,以及 2025 年 11 月施行的通報義務免除是否及於勞動委員會程序,都無法以一次資料確定,因此本文未作斷定。法令與公告會修訂・變動,申請前請於 nlrc.go.kr・moel.go.kr・law.go.kr 與 ☎1350・☎1345 依自己的狀況再確認一次。LACHA 與上述公家機關無關,也不代辦權利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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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