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國費用保險不是公司,而是由本人投保的保險。因為《外國人勞工僱用等相關法律》第15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勞工為支應回國時所需費用,應加入保險或信託」(依法律第18929號,2022-12-11 施行版本)。它和公司幫忙投保的出境期滿保險(同法第13條第1項)名稱像、投保時間也接近,很容易被想成「公司應該有幫我保了吧」而漏掉。
要繳的金額依國家別而定。依僱用勞動部公告標準,第1群(中國·菲律賓·印尼·泰國·越南)40萬韓元、第2群(蒙古)50萬韓元、第3群(斯里蘭卡)60萬韓元、其他國家 50萬韓元,並且要在勞動契約生效日起3個月內以一次繳清或分3次以內繳納(施行令第22條第1項·第3項)。
接下來是這篇文章最重要的部分。網路上流傳「3年內沒領錢就會消失」的說法,但法第13條第4項與第13條之2的規定正好相反。 請求權消滅時效3年屆滿後,那筆錢不會歸保險公司所有,而是要在1個月內移交給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公團則必須將該筆款項「優先用於被保險人等」。就算過了3年,錢仍以休眠保險金形式留著,請不要放棄。
實際上沒被領走的錢相當多。依引用國會提交資料的媒體報導(韓國經濟,2025-10-21),截至2025年6月,外國人勞工休眠保險金累計餘額為 307億6,000萬韓元,而2024年新轉為休眠的 58億5,200萬韓元當中,被領回的金額只有 17億7,900萬韓元(約30%)。
參考:以下法條·金額·期限是以2026-08 為基準,在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法令原文與法制處·僱用勞動部的說明中確認的內容。本文不是法律·行政諮詢,而是整理公開資料的一般資訊,自己是否屬於適用對象、要繳多少、繳到什麼時候,請到下方窗口以自身狀況再次確認。
回國費用保險是什麼 — 不是公司,而是「我自己」投保的保險
顧名思義,就是為了支應離開韓國時所需費用而事先存起來的錢。對象是以非專業就業(E-9)或訪問就業(H-2)居留資格就業的外國人勞工(2026-08 基準政府說明)。如果你對僱用許可制本身還很陌生,建議先看僱用許可制(EPS)流程,會比較好掌握整體脈絡。
先從最容易混淆的地方說起。具有退職金性質的錢不是回國費用保險,而是出境期滿保險。 出境期滿保險是由雇主(公司)按月平均工資的 8.3% 提繳的保險(法第13條第1項),回國費用保險則是勞工用自己的錢繳納的回國費用準備金。兩筆錢完全不同,回國時要分別各自領取。出境期滿保險的申請流程,以及金額不足法定退職金時如何向公司請求差額,另外整理在退職金·出境期滿保險領取方法。
搞錯投保主體會吃兩次虧。如果以為公司幫你保了而放著不管,之後不但領不到保險金,未投保的罰款(行政)也不是開給公司,而是開給本人(法第32條第1項第6號)。
注意:也有完全不適用這部法律的外國人。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於在適用《船員法》的船舶上服勤的外國船員及其船舶所有人,不適用本法。如果你屬於船員就業(E-10)這類納入船員法體系的人,請不要用本文的專用保險標準來判斷,請向法務部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 及船員主管機關確認。
僱用許可制專用保險4種 — 誰投保、誰出錢
僱用許可制底下有四種專用保險。四種名稱都很像,但投保的人和期限各不相同。
| 保險 | 投保主體 | 投保期限 | 依據法條 |
|---|---|---|---|
| 出境期滿保險 | 雇主(公司) | 勞動契約生效日起15日內 | 法第13條第1項、施行令第21條第2項 |
| 欠薪保證保險 | 雇主(公司) | 15日內 | 法第23條第1項 |
| 回國費用保險 | 勞工本人 | 勞動契約生效日起3個月內 | 法第15條第1項、施行令第22條第1項 |
| 傷害保險 | 勞工本人 | 勞動契約生效日起15日內 | 法第23條第2項、施行令第28條第2項 |
由勞工自己出錢的只有後面兩種:回國費用保險與傷害保險。但就連這兩種,期限也不一樣。傷害保險是15日,回國費用保險是3個月。實際上真的會發生「只記得15日」而漏掉回國費用保險,或反過來以為是「3個月」而拖延傷害保險的狀況。
上面四種不是舉例,而是僱用許可制專用保險的全部。不過並不是說這裡沒有列到的國民年金·健康保險等其他制度就可以免除,依事業場所狀況適用也會有差別。個別認定請向僱用勞動部客戶諮詢中心 ☎1350 確認會比較準確。
要繳多少、繳到什麼時候 — 3個月期限與依國家別的繳納金額
期限是自勞動契約生效日起3個月內(施行令第22條第1項)。請務必記得基準日不是入境日,而是勞動契約生效日。可以一次繳清,也可以分3次以內繳納(同項第1號)。
金額依施行令第22條第3項,由僱用勞動部長官依國家別公告。
| 區分 | 適用國家 | 繳納金額 |
|---|---|---|
| 第1群 | 中國·菲律賓·印尼·泰國·越南 | 40萬韓元 |
| 第2群 | 蒙古 | 50萬韓元 |
| 第3群 | 斯里蘭卡 | 60萬韓元 |
| 其他國家 | 第1~3群中未列名的所有國家 — 自己的國家屬於哪一群,請在保險約定書·窗口確認 | 50萬韓元 |
看到這張表不能解讀成「沒有我的國家,所以我不是適用對象」。 不在第1~3群的國家不是被排除,而是歸入最後一列的「其他國家 50萬韓元」。無論國籍為何,只要以 E-9·H-2 就業,就是投保對象。
上述金額是依勞動部公告第2004-28號(2004-08-17 施行)為準,2026-08 現在法制處生活法令資訊與僱用勞動部僱用24 上也刊載同一張表。不過公告有可能修訂,實際要繳的金額以本人保險約定書上記載的金額為準。表格與約定書不一致時,請以約定書為準。
繳納方式也要事先知道。保險費要以保險約定書上記載的本人專屬指定帳號進行無摺存款或帳戶轉帳繳納。不是隨便哪個帳戶都可以,而是只分配給你的帳戶,所以一旦弄丟約定書,就沒辦法自己知道要繳多少、要匯到哪裡。
小提醒:剛入境時,很多人既沒有韓國帳戶也沒有簽帳金融卡。但繳費是無摺存款·帳戶轉帳方式,至少要跑一趟銀行櫃檯。如果外國人登錄和開戶延後,3個月很快就過了,所以拿到約定書那天就馬上拍照存檔,並把指定帳號與繳納期限另外記下來。開戶順序整理在外國人銀行開戶。
即使超過期限,官方說明仍表示可以匯款到該指定帳號(依僱用勞動部問答資料)。別因為晚了就放棄,先向窗口詢問看看。
什麼時候可以領 — 3種給付事由與「休假短暫出境不算」
可以申請保險金的情況,施行令第22條第2項限定為三種。
- ① 居留期間屆滿而要出境的情形
- ② 因個人事由在居留期間屆滿前要出境的情形 — 不含暫時性出境
- ③ 脫離事業或事業場所的外國人勞工自願出境或被強制驅逐出境的情形
第二列的但書很重要。因休假短暫回故鄉一趟不是給付事由。 因為法條已明文排除暫時性出境,所以如果之後還要回韓國,就不能請領。
第三列也常被誤會。有人一旦脫離事業場所或居留期間已過,就想著「這筆錢應該領不到了」,連窗口都不敢靠近,但依法條,脫離後自願出境或強制驅逐出境也包含在給付事由裡。 只是居留問題本身屬於另一套程序,遇到這種情況,順序上應該先確認 ☎1345 與居留期間逾期時這一篇,再談保險金。
上述三種不是舉例,而是限定列舉。不過就算你的狀況沒有完全吻合,也不代表自動就可以或不可以,個人狀況的認定交給窗口判斷比較安全。
另外還有一個一定要知道的結構。施行令第22條第1項第3號規定,保險業者必須向轄區出入境·外國人廳長或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長確認出境與否後,才給付一次金。
注意:所以這筆錢在要買回國機票的時間點是用不到的。 名稱雖然叫「回國費用」,但它並不是出境前在韓國國內先領現金的制度。機票錢請另外準備,這筆保險金請當成確認出境之後才會入帳的錢來規劃。不了解這個結構的話,就會卡在窗口問「我都申請了為什麼還沒下來」。
2024年12月16日起的改變 — 回國費用保險自動給付
自2024-12-16起施行回國費用保險自動給付制。依僱用勞動部地方機關公告與中小企業中央會的說明,勞動開始日期在2024-12-16之後的投保案件,於完全出境或變更居留資格時會自動給付保險金。2024-12-15 之前的投保案件,外國人勞工另行申請也可以適用。
同一波改革中,傷害保險也改為在就業活動期間(3年)屆滿後再僱用時,不需重新投保程序即自動續保。
問題在於這個制度是以「勞動開始日期2024年12月16日」這一條線來區分。但意外地,能準確記得自己勞動開始日期的人並不多。請拿出勞動契約書與保險約定書,先從勞動開始日期確認起,再向窗口詢問自己屬於哪一邊。
📌 重要:不要把自動給付理解成「現在什麼都不用做,錢就會自己進來」。是否需要自動給付同意、是否要事先登錄收款帳戶等要件,以及變更居留資格時自動給付是否真的啟動,我們沒有以第一手資料確定(2026-08 基準未確認)。自己是否為自動給付對象、帳戶登錄狀態如何,請打電話向三星火災外國人勞工專用保險或韓國產業人力公團確認。
過了3年會怎樣 — 錢不會消失,而是移交到韓國產業人力公團
請求權消滅時效自給付事由發生日起為3年(法第13條第4項,第15條第3項準用之)。到這裡和網路上流傳的說法一樣。不一樣的是接下來的部分。
時效完成後,承辦保險的金融機構必須將該保險金等在1個月內移交給韓國產業人力公團(法第13條第4項)。並不是變成保險公司收益的結構。接著法第13條之2規定,公團應設置休眠保險金等管理委員會(第1項),並將移交來的保險金等「優先用於被保險人等」(第2項)。
整理起來是這樣。
- 如果在3年內請領:由保險公司以一次金給付
- 如果已經超過3年:以休眠保險金形式保留在韓國產業人力公團,本人仍可領取
- 錢會消失的情況:依法條並沒有這種結構 — 時效完成不是消滅,而比較接近管理主體的變更
原本時效是2年。2014-01-28 修法(2014-07-29 施行)延長為3年時,也同時導入了不讓逾時效保險金歸屬保險公司、而移交公團的休眠保險金管理體系。
不過「不會消失」不等於「隨時都能輕鬆領到」。一旦出境,韓國手機號碼與帳戶就斷了,本人身分確認與匯款帳戶登錄會困難許多。前面引用的媒體報導也把未請領原因歸為:忘記自己有投保就出境、期滿前出境、返還請求程序複雜。可以的話,請在出境前就先透過窗口啟動程序。
小提醒:休眠保險金的線上查詢·申請管道過去曾經營運過,但以2026-08 為基準,我們無法確認同一個網址現在是否仍可開啟,因此本文沒有放上網址。先用電話窗口(三星火災 ☎1600-0266,海外請撥 82-2-2261-8400·韓國產業人力公團)詢問會比較確實。
沒有投保的話 — 罰款(行政)(法第32條第1項第6號),以及各保險不同的制裁
對未投保回國費用保險的外國人勞工,會課處5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法第32條第1項第6號)。課處·徵收權者為僱用勞動部長官(同條第2項)。
這裡要把用詞分清楚。罰款(行政)與屬於刑罰的罰金不同,不會留下前科,屬於行政秩序罰。 因為金額同樣是500萬韓元,很容易混用,但法律上的性質彼此不同。
| 誰沒做什麼 | 制裁性質 | 依據法條 |
|---|---|---|
| 雇主未投保出境期滿保險 | 500萬韓元以下罰金(刑罰) | 法第30條第1號 |
| 未投保保證保險·傷害保險 | 500萬韓元以下罰金(刑罰) | 法第30條第2號 |
| 勞工未投保回國費用保險 | 5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秩序罰) | 法第32條第1項第6號 |
上述金額全部都是法律規定的上限。實際會被課處多少,要依施行令的課處基準依違規次數等而定,但我們沒有取得該附表原文,因此本文只寫了上限(2026-08 基準)。網路上流傳的具體課處金額可能混雜舊標準,請不要照單全收。
如果已經超過期限,比起擔心制裁,順序上應該先繳費把投保狀態恢復正常。如同前面所寫,官方說明表示即使繳納期間已過,仍可匯款到指定帳號。
確認自己是否已投保·金額多少的官方窗口
確認窗口分成兩個地方,光是「該打給誰」就讓人搞不清楚,這是這項制度實際上的門檻。這樣分就方便了。
- 三星火災外國人勞工專用保險 — 國內 ☎1600-0266,海外撥打 82-2-2261-8400。是投保與否·繳納紀錄·給付申請的洽詢窗口(www.samsungfire.com)
- 韓國產業人力公團 — 負責回國費用保險的說明與休眠保險金管理。超過3年的案件找這裡
- 僱用勞動部客戶諮詢中心 ☎1350 — 僱用許可制與專用保險整體的一般諮詢窗口
- 法務部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 — 居留資格·出境·居留期間相關洽詢在這裡
繳完保險費的隔天之後,向韓國產業人力公團或三星火災洽詢,就可以確認是否已投保(依僱用勞動部問答資料)。
打電話前手邊最好準備好四樣東西:護照號碼與外國人登錄證號碼、勞動契約書上的勞動開始日期、保險約定書(指定帳號寫在上面)、以及事業場所名稱。有這四樣,諮詢會快很多。
如果諮詢以韓語為主讓你有壓力,也可以先到有多語言諮詢的 ☎1350·☎1345 把狀況整理清楚,再打給保險公司。各窗口支援的語言與服務時間,另外整理在外國人勞動·生活諮詢窗口。
參考:有資料指出 E-9 在入境後的就業訓練階段會一併辦理保險程序,但 H-2(訪問就業)的入境路徑不同,投保時點與地點是否相同我們無法確認。如果你是以 H-2 工作,請先向上述窗口詢問自己是否已經投保。
回國前結算檢查清單 — 各筆錢的機關全都不同
出境日一逼近,一定會漏掉一兩項。因為每一筆要領的錢,機關不同、申請窗口也各自分開。
| 要領的錢 | 性質 | 向哪裡洽詢 |
|---|---|---|
| 回國費用保險 | 本人繳納的回國費用準備金 | 三星火災 ☎1600-0266 · 韓國產業人力公團 |
| 出境期滿保險 | 公司提繳、具退職金性質(月平均工資8.3%) | 公司 · 三星火災 |
| 國民年金返還一次金 | 本人繳納的年金保險費 | 國民年金公團 ☎1355 |
| 健康保險結算 | 已預繳保險費的結算·退還 | 國民健康保險公團 ☎1577-1000 |
其中國民年金返還一次金會依國籍與居留資格區分適用對象,也有在仁川機場當天領取的方法,另外整理在國民年金返還一次金領取方法。
依順序來做的話是這樣。
- 出境日確定後,先找出勞動契約書與保險約定書,確認勞動開始日期與指定帳號
- 打電話給三星火災·韓國產業人力公團,確認是否已投保、是否為自動給付對象
- 事先整理好要收保險金的帳戶(可接收海外匯款的帳戶或國內帳戶)
- 國民年金·健康保險·出境期滿保險各自分別申請
- 在解約韓國手機號碼之前,先整理好可以聯絡到你的方式與電子郵件地址

回國當天前往機場的路線,請事先安排好
把結算電話都打完之後,最後剩下的就是行李與交通。回國當天是行李最多的一天,如果事業場所在地方,往往變成要換乘火車·巴士·計程車兩三趟才能到機場的行程。而且最後一個月很多人會先把韓國手機號碼解約或把帳戶整理掉,結果真的要移動時,需要國內認證的 App 反而打不開。
LACHA(라차) 是不需本人認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都能在同一個地方搞定,並支援 Alipay、WeChat Pay 等海外行動支付與海外信用卡付款。行李多的話還能叫5·6人座 VAN。回國費用保險金是匯入指定帳號的錢,和 LACHA 無關,但在那筆錢入帳前必須先移動的「前往機場的路」,倒是可以先確定下來。
常見問題(FAQ)
Q1. 回國費用保險不是公司幫忙投保的嗎? 不是。依法第15條第1項,回國費用保險由外國人勞工本人投保。公司投保的是出境期滿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與欠薪保證保險(法第23條第1項)。如果搞混而放著不管,不但領不到保險金,未投保的罰款(行政)(法第32條第1項第6號,500萬韓元以下)也會課到本人身上。自己是否已投保,請向三星火災 ☎1600-0266 或韓國產業人力公團確認。
Q2. 已經過了3年,現在是不是領不到了? 請求權消滅時效是3年,但錢不會消失。時效完成後,金融機構要在1個月內移交給韓國產業人力公團(法第13條第4項),公團必須將該筆款項優先用於被保險人等(法第13條之2第2項)。它會以休眠保險金形式保留著,請向公團或三星火災洽詢。不過因為是在海外辦理的程序,並不簡單,建議先準備好文件與身分確認的方式。
Q3. 因為休假要短暫回故鄉一趟,可以領保險金嗎? 不行。施行令第22條第2項把給付事由限定為三種:①居留期間屆滿出境 ②因個人事由在屆滿前出境(不含暫時性出境)③脫離後自願出境或強制驅逐出境,並且明文排除暫時性出境。如果之後還要回韓國,就不是請領對象。
Q4. 沒有錢買機票,可以先領保險金嗎? 這不是可以預先領取的制度。依施行令第22條第1項第3號,是由保險業者向轄區出入境·外國人廳(事務所)確認出境與否後才給付一次金的結構,所以出境前無法在韓國國內領現金。機票錢請另外準備,如果情況真的困難,可以向僱用勞動部 ☎1350 或外國人勞動·生活諮詢窗口諮詢。
Q5. 我把保險約定書弄丟了,該怎麼辦? 因為是用約定書上記載的本人專屬指定帳號繳費的結構,沒有約定書,自己就無法得知帳號與金額。請向三星火災 ☎1600-0266 或韓國產業人力公團提供護照號碼·外國人登錄證號碼·勞動開始日期·事業場所名稱,確認是否已投保與指定帳號。官方說明表示,即使繳納期間已過,仍可匯款到該帳號。
參考:本文不是法律·行政諮詢,而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內文的法條·金額·期限以2026-08 為基準,取自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外國人勞工僱用等相關法律》(法律第18929號,2022-12-11 施行)及同法施行令、法制處易查生活法令資訊、僱用勞動部僱用24·地方機關公告、韓國產業人力公團·三星火災的說明。依國家別的繳納金額是以勞動部公告第2004-28號(2004-08-17 施行)為準,公告修訂後可能改變,實際繳納金額以本人保險約定書上記載的金額為準。施行令附表的實際罰款(行政)課處金額、自動給付的細部要件、休眠保險金線上管道目前是否仍在運作、以及預定於2026-12-10 施行的修正法律是否會變動上述法條,我們無法確認,因此在內文中做了保留說明。自己是否為適用對象、金額與程序,請在出境前再向三星火災外國人勞工專用保險(☎1600-0266,海外 82-2-2261-8400)·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僱用勞動部 ☎1350·法務部 ☎1345 確認。LACHA(라차)與上述機關無關,是不代辦保險金領取·換匯·匯款的民間交通·支付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