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大法院《韓國人與外國人之間涉外婚姻事務處理指針》用一句話把話說死了:「受理涉外婚姻登記時,不會將婚姻登記書送交外國人的本國」(家族關係登記例規第635號 1.나.(3),2024-06-27 施行)。意思是,就算你在韓國區公所辦完結婚登記,韓國政府機關也不會往配偶的本國送出任何文件。
出生這一邊,依據的性質不一樣。婚姻是制度存在、只是不幫你送件;出生則是韓國根本沒有可以受理外國人兒童的制度。《外國人兒童出生登記相關法律案》(議案編號 2214674)截至 2026 年 8 月仍擱在法制司法委員會,還不是施行中的法律(法制處國民參與立法中心議案資訊)。取而代之的是,寶寶身上另外掛著一個韓國方面的期限——自出生之日起 90 天(出入國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2026 年基準)。
兩種情況的結論一樣。韓國政府機關和本國使領館都得各跑一趟,而且任何一邊都不會通知另一邊。
注意: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公告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法律諮詢。符合你自身狀況的判斷,請務必到下面的官方窗口確認。各國程序的差異特別大,以本國使領館的官方公告為最終依據。
先把分工拆開 — 哪個機關做什麼
| 在哪裡 | 做什麼 |
|---|---|
| 韓國出入國(廳・事務所・辦事處) | 在韓國出生寶寶的居留資格賦予、外國人登錄 |
| 韓國市・區・邑・面 | 受理結婚登記、核發受理證與受理證明 |
| 本國駐韓使領館 | 孩子的國籍與護照、本國出生登記、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本國婚姻登記 |
這三行不會互相代替。《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條約第594號,1977-04-06 生效)第5條雖然把核發護照與身分登記事務列為領事職務,但這項公約只界定領事職務的範圍,並沒有賦予個人要求特定服務的權利。實際上做到哪裡,各國不同。界線整理在本國使領館能幫你什麼,怎麼找則整理在尋找本國駐韓使領館。
在韓國出生,不等於就取得韓國國籍
先把最危險的誤會清掉。光憑「在韓國出生」這件事,並不會取得韓國國籍。國籍法第2條第1項把國籍取得者定為:①出生當時父或母為大韓民國國民者、②出生前父親已死亡時,其死亡當時父親為國民者、③父母皆不明或無國籍時在大韓民國出生者。而在大韓民國被發現的棄嬰,推定為在大韓民國出生(同條第2項)。
如果父母雙方都是外國人、國籍也明確,就不會落到第三種情形。所以孩子的國籍與護照只有本國使領館做得出來。父母國籍不同時,兩個國家的法律會各自判斷,兩邊使領館都問過比較安全。
出生後 90 天 — 掛在寶寶身上的韓國期限
在韓國出生的外國人寶寶如果沒有居留資格就繼續留在韓國,必須自出生之日起 90 天內取得居留資格(出入國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常被搞混的「出生後 1 個月」是韓國國民的出生申報期限,這裡不適用。
| 誰 | 期限 | 依據 |
|---|---|---|
| 在韓國出生的外國人寶寶 | 自出生日起 90 天 | 出入國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 |
| 居留期間喪失・脫離韓國國籍的人 | 自事由發生日起 60 天 | 同項第2款(2025-07-22 修正,2026-01-23 施行) |
| 韓國國民的出生申報 | 出生後 1 個月 | 家族關係登記法第44條第1項 |
取得居留資格後,當下也必須立刻辦外國人登錄。起算點不是「入境之日」,而是「取得居留資格之時」,這點和一般原則不同(出入國管理法第31條第3項)。程序另外整理在外國人登錄證申辦方法。
| 規費項目 | 金額 | 依據(2024-12-24 修正) |
|---|---|---|
| 居留資格賦予 | 8 萬韓元(結婚移民 F-6 為 4 萬韓元) | 出入國管理法施行規則第72條第4款 |
| 外國人登錄證核發・補發 | 3 萬 5 千韓元 | 同規則第72條第10款 |
注意:有些公共宣導頁面還留著舊金額。出門前請再到 Hi Korea 與政府24 確認一次。照片也是各處公告寫的規格與張數都不一樣,只要先記住「需要彩色照片」這件事就好,規格請到 Hi Korea 確認後再去拍。
時程必須倒著算。居留資格賦予不能線上申請,是必須臨櫃的業務,需要 Hi Korea 訪問預約,政府24 標示的處理期間通常是 3 週~3 個月(出入國管理法施行令第29條)。但要申請就得先有寶寶的護照,而護照要等本國使領館的出生登記辦完才會出來。等寶寶護照下來才去預約,90 天就過了。從生產完就立刻讓使領館的程序和出入國的預約並行推進。預約方法在Hi Korea 訪問預約。
超過期限時自己站在什麼位置,也有必要知道。違反第23條的,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刑罰,第94條第15款);違反第31條登錄義務的,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第95條第7款)。不過地方出入國・外國人官署首長可以通告當事人繳納相當於罰金的通告處分罰款(통고처분,替代刑事程序,繳清即結案,第102條第1項),所以法定刑與實際處分是兩回事。孩子會被賦予哪一種居留資格,要看父母的居留資格與審查結果而定,請向 ☎1345 確認。

孩子的出生登記只有本國使領館做得到 — 韓國沒有這個制度
《家族關係登記等相關法律》是登記「國民的」出生・婚姻・死亡的法律(第1條)。外國人不會以本人名義登載在登記簿上,只有在被記錄為國民的家屬時,才會記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外國人登錄號碼(第9條第2項第4款)。
所以出生通報制度也碰不到這裡。醫療機構把出生資訊送到健康保險審查評價院,審查評價院再通報市・邑・面長,市・邑・面長經催告後依職權記錄(同法第44條之3・第44條之4),而這條路的終點是家族關係登記簿。對於不會被建立登記簿的外國人兒童來說,這個流程沒有可以運作的位置。意思就是,醫院不會自動幫你去申報。
在醫院拿到的出生證明書要交給本國使領館。這時候可能會需要翻譯與認證。韓國的海牙認證(Apostille)公約在 2007-07-14 生效,締約國之間只要一道 Apostille 就結束,非締約國則要走「發行國確認」再加「對方國駐韓使領館領事認證」兩道手續。韓國文件的 Apostille 權責機關是在外同胞廳與法務部。至於實際會要求什麼,是由收件的一方,也就是本國使領館決定,所以請先看那邊的公告。
健康保險排在後面。職場加保者未滿 19 歲的子女不適用 6 個月居住要件(國民健康保險法第109條第4項第3款但書),但申報眷屬時需要外國人登錄事實確認文件(同法施行規則第61條之3)。居留資格賦予與外國人登錄一旦拖延,這段期間的醫療費就得全額自付。詳細內容在外國人健康保險加保。
婚姻 — 韓國政府機關會先看「本國核發的證明」
婚姻的成立要件依各當事人的本國法(國際私法第63條第1項)。所以韓國的市・區・邑・面會要求外國人當事人提出本國核發的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名稱各國不同,也會叫做未婚證明書、婚姻要件認證書等,核發單位也分成「本國政府機關發」和「駐韓使領館發」兩種國家。
拿不到證明書時的路徑,例規裡有開。
| 情況 | 要交什麼 | 依據(例規第643號,2025-11-27 施行) |
|---|---|---|
| 有證明書制度的國家 | 本國政府機關或駐韓使領館核發的證明書 | 2.가 |
| 本國沒有這個制度時 | 在本國駐韓使領館領事等人面前所做的宣誓書 | 2.나 |
| 沒有外交關係等兩者都行不通時 | 公證書面 + 出生證明書・護照影本等身分關係證明 | 2.다 |
公證書面必須逐項具體記載,寫成「已具備準據法上所有要件」這種抽象記載是不夠的(同例規 2.라)。而且同例規第2項本文寫的是「韓國人與外國人之間,或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意思是外國人彼此也可以在韓國辦結婚登記。婚姻是以申報產生效力的創設性申報,所以沒有申報期限,並且要以當事人雙方與 2 名成年證人連署的書面為之(民法第812條)。
在韓國登記了,也不會幫你送到本國
開頭引用的那句話就掛在這裡。例規第635號 1.나.(3) 既然規定不會把婚姻登記書送交本國,本國那邊的紀錄就得由當事人自己另外走本國程序建立。幾年後在本國碰上繼承、年金、子女登記這類事情時,配偶關係證明不出來的狀況,就是從這裡來的。
會拿到什麼文件也先知道一下。外國人配偶本人不會被建立家族關係登記簿,所以不會核發婚姻關係證明書。取而代之的是,遞件後會當場拿到受理證(例規第618號第8條),並且可以申請核發受理或不受理的證明書(家族關係登記法第42條)。實際上會拿到什麼名稱的文件,請向管轄的市・區・邑・面確認。
各國的要求有時候甚至完全相反。
| 項目 | 中國籍當事人(例規第635號 1.가) | 越南籍當事人(例規第647號 4.가・4.나) |
|---|---|---|
| 證明書 | 中國權責機關核發的未婚證明書加上 Apostille 確認 — 不需要韓國駐中使領館的領事認證 | 以駐韓越南大使・領事名義發出的婚姻要件認證書(附件第9號格式)+ 越南國籍證明書面 + 韓文翻譯本 |
| 結婚適齡 | 即使未達本國結婚適齡,只要符合民法第807條的年齡(18歲)就不得拒絕受理;滿 18 歲以上則不得要求父母同意書 | 未達越南結婚適齡(男 20 歲・女 18 歲)時,就算附上父母同意書也無法受理 |
同一格的內容剛好相反吧。這是大法院針對不同國家另外訂定事務處理指針的領域,不能直接套用到別的國家。自己的國家屬於哪一種,請同時向管轄的市・區・邑・面與本國駐韓使領館確認。
登記辦完了,居留資格也不會跟著來
結婚登記與居留資格是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機關。以結婚同居為目的的居住(F-2 甲目(가목))與結婚移民(F-6 甲目(가목))簽證,需要配偶的邀請,而且邀請人會成為身分保證人(出入國管理法施行規則第9條之4第1項)。若符合法務部長官公告的要件,還需要邀請人的國際結婚指引課程修畢證明(同條第2項)。
駐外使領館館長可以審查・確認交往經過與結婚意思、依當事國法令婚姻是否成立、最近 5 年內有沒有邀請過其他配偶、法務部長官每年公告的所得要件、健康狀態與犯罪紀錄的相互提供、基礎程度以上的韓語能力、是否確保能持續共同居住的正常居住空間等(同規則第9條之5第1項)。被駁回的話,原則上要經過 6 個月才能再次申請(同條第3項)。個別是否符合的判定,不是這篇文章做的,是 ☎1345 做的。
假結婚登記的後果很重。向公務員為虛偽申報、使公正證書原本記載不實事項的,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28條第1項),而且這項前科也被列在簽證審查項目裡(施行規則第9條之5第1項第12款)。
不能拿這篇文章來判斷的事
沒有登錄身分的父母去辦孩子的手續會怎麼樣,這篇文章不做判定。出入國通報義務的免除事由,限定列舉在出入國管理法施行令第92條之2與施行規則第70條之2,而那份清單裡沒有出生・婚姻申報的窗口。但也沒有根據可以斷定「一定會被通報」——法第84條第1項是建立在「發現被認定為違反者時」這個要件之上,而它的例外事由也掛著「被認定的情況」這種裁量空間。寶寶在 90 天內出境時的實務,我們也沒能確認。這兩條岔路,請事先向 ☎1345 與本國駐韓使領館兩邊都問過。
| 什麼事 | 找哪裡 |
|---|---|
| 居留・簽證・外國人登錄 | 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 |
| 多元文化家庭・結婚移民綜合諮詢 | Danuri 客服中心 ☎1577-1366 |
| 法律諮詢 |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 |
| 國籍・護照・本國身分登記 | 本國駐韓使領館(官方公告為最終依據) |
會有那麼一天,要跑區公所、跑出入國,還要跑使領館。很多國家的駐韓使領館只有首爾一處,住在地方就得先把移動時間算進去,帶著寶寶跑更是如此。LACHA(라차)是不用本人身分認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都能在同一個地方訂。不過 LACHA 與出生・婚姻申報或使領館業務完全無關,也不代辦這些程序。
常見問題(FAQ)
Q1. 在韓國出生的,孩子不也是韓國國籍嗎? 不是。國籍法第2條第1項是以「出生當時父或母為大韓民國國民」為原則,光憑「在大韓民國出生」這件事就給國籍的,只有父母皆不明或無國籍的情形(第3款)與棄嬰推定(第2項)。父母雙方都是外國人時,孩子的國籍與護照只有本國使領館做得出來。父母國籍不同時,兩個國家的法律會各自判斷,請兩邊使領館都確認。
Q2. 寶寶的護照還沒下來,90 天卻快到了。 居留資格賦予不能線上申請,是必須臨櫃的業務,需要 Hi Korea 預約,政府24 標示的處理期間通常是 3 週~3 個月。等護照下來才去預約,很容易超過 90 天(出入國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請讓使領館的出生登記・護照程序和出入國預約同時進行;如果剩下的時間很尷尬,別再拖,直接向 ☎1345 說明狀況並取得指引。
Q3. 在韓國辦了結婚登記,本國也會自動登記嗎? 不會。家族關係登記例規第635號 1.나.(3) 明訂,受理涉外婚姻登記時不會把婚姻登記書送交外國人的本國(2024-06-27 施行)。本國的登記必須透過本國駐韓使領館或本國程序另外辦理;反過來說,如果是先在本國結婚,韓國這邊的程序也要另外走。需要的文件與期限各國不同,請依本國駐韓使領館的公告辦理。
Q4. 我的國家沒有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制度。是不是就不能結婚? 另有路徑。家族關係登記例規第643號 2.나 規定,可以用事件本人在準據法所屬國駐韓使領館領事等人面前所做的宣誓書來代替證明書。如果連證明書與宣誓書都交不出來,可以依 2.다 一併提出公證書面與出生證明書・護照影本等身分關係證明書面。不過公證書面必須逐項具體,抽象記載是不夠的(2.라)。準備之前,請同時向本國駐韓使領館與管轄的市・區・邑・面確認。
Q5. 辦了結婚登記就會拿到 F-6 簽證嗎? 婚姻的效力與居留資格是各自獨立的程序。結婚移民(F-6 甲目(가목))簽證需要配偶的邀請與身分保證(出入國管理法施行規則第9條之4第1項),駐外使領館館長可以審查・確認交往經過與結婚意思、所得要件、基礎程度以上的韓語能力、是否確保正常居住空間等(同規則第9條之5第1項)。所得要件的金額由法務部長官每年公告,所以本文沒有寫出來。你自己是否符合,請向 ☎1345 確認。
參考: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公告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法律諮詢。內文的條文・期限・金額是以 2026-08 為基準,在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國籍法・出入國管理法及同法施行令與施行規則、家族關係登記等相關法律、國際私法、民法、刑法、國民健康保險法的條文原文,以及大法院家族關係登記例規第618號・第635號・第643號・第647號本文,還有政府24・Hi Korea・在外同胞廳的公告中確認到的內容。《外國人兒童出生登記相關法律案》仍擱在國會,制度一旦建立,出生的部分就會改變。法令與規費會修正,電話號碼與辦公時間也會變動,所以行動之前,請再向 ☎1345(居留・簽證・外國人登錄)、☎1577-1366(多元文化家庭・結婚移民)、☎132(法律諮詢)與本國駐韓使領館,以自己的狀況為基準重新確認一次。國籍・護照・本國身分登記,沒有任何一個韓國窗口能代為處理,而各國的程序以本國使領館的官方公告為最終依據。LACHA(라차)是與上述機關無關的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並不代辦申報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