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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與簽證

徵才貼文上沒有登錄號碼的話——簽約前先篩掉求職詐騙與非法仲介

③ 居留與簽證LACHA 指南團隊· 更新 2026-09-10· 閱讀 18 分鐘
徵才貼文上沒有登錄號碼的話——簽約前先篩掉求職詐騙與非法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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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介紹工作的廣告要寫上哪些內容,是法律定好的。職業安定法施行令第25條第4款規定,收費職業介紹業者刊登廣告時,必須記載職業介紹所的名稱・電話號碼・位置・登錄號碼(依法第19條第6項授權,2026年基準)。如果用你母語傳來的訊息裡沒有這四項,只有一句「請跟我聯絡」,那不是喜好問題,而是該有的標示不見了。

收錢的時間點也有規定。介紹費只能在徵才者與求職者之間簽訂勞動契約之後才收取(同法施行令第25條第6款)。連契約書都還沒寫就先要求預付款,這件事本身就是偏離規範的訊號。

也就是說,不必靠感覺去分辨。以下只整理簽約前你能在螢幕上、在辦公室裡用眼睛確認的事,並附上法條依據。

注意: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這裡談的只有哪種行為會被課以哪種制裁、合法途徑是什麼,完全不會以任何形式談到沒有許可就工作的方法或躲避查緝的方法。符合你自身狀況的判斷,請務必到下方的官方窗口確認。

介紹・仲介分成四種——登錄・申報・許可各不相同

介紹・仲介工作這件事,依形態不同,需要的程序也不同(職業安定法,2026年基準)。收費介紹要登錄,免費介紹要申報,供給人力要許可,提供徵才求職資訊要申報。違反時的刑度也不一樣,所以不能全部混成一句「非法介紹」。

形態 需要的程序 誰可以做 沒走程序就做的話
收費職業介紹(國內) 向轄區市・郡・區廳登錄(第19條第1項) 具備登錄要件者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47條第1款)
收費職業介紹(國外) 向僱傭勞動部長官登錄(第19條第1項) 具備登錄要件者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47條第1款)
免費職業介紹 申報(第18條第1項) 只有總統令所定的非營利法人・公益團體(第18條第2項)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48條第1款)
勞工供給 僱傭勞動部長官許可(第33條第1項) 國內供給只有工會可以做(第33條第3項)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47條第1款)
徵才求職資訊提供 向僱傭勞動部長官申報(第23條第1項) 已申報的業者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48條第1款)

值得盯著看的是免費職業介紹那一列。「我不收錢,你不用擔心」聽起來像安心訊號,但免費職業介紹既是申報對象,又只有非營利法人或公益團體才能做。個人跳出來說要免費幫你介紹,這件事本身就不是正常結構。

📌 重要:登錄・申報・許可只回答到「這個人有沒有資格做這件事」。就算是已登錄的介紹所,也不代表勞動條件或雇主的可信度一併獲得保證。

在徵才貼文畫面上要看的——標示與「不實徵才廣告」四種類型

徵才求職網站也有必須遵守的事。無法確認徵才者的公司名稱・姓名・營業執照,或聯絡方式只寫信箱、身分不明確的徵才廣告不得刊登,而且必須讓使用者容易看到地標示申報號碼(職業安定法施行令第28條第1款・第5款)。低於最低工資的徵才資訊,以及有性交易斡旋等行為處罰相關法律第4條禁止行為的營業場所的廣告,也不能刊登(同條第6款、法第25條第2款)。如果是正在被公開名單的欠薪雇主,必須讓求職者能知道這件事再刊登(法第25條第1款)。

禁止不實徵才廣告的規範是職業安定法第34條第1項,界定其範圍的則是同法施行令第34條。罰則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法第47條第6款,2026年基準)。

施行令第34條 是什麼樣的廣告
第1款 假借徵才之名,進行商品販售・招收學員・職業介紹・副業媒合・募集資金等的廣告
第2款 以不實徵才為目的,不標示徵才者身分(公司名稱或姓名)的廣告
第3款 所提示的職種・僱用型態・勞動條件等,與應徵當下的內容明顯不同的廣告
第4款 其他廣告重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廣告

請把第3款和第4款記起來。就算是到了面試現場才發現條件變了,那時候也還留有檢舉的依據。

注意:不在這份清單上,不代表就沒問題。反過來說,寫了登錄號碼也不代表是真的——號碼可以造假或盜用,所以最終確認要向登錄機關,也就是轄區市・郡・區廳(國外介紹則是僱傭勞動部)詢問。社群上個人張貼的一次性貼文算不算職業資訊提供事業,要看是不是「以此為業」,請不要自己下定論。

開始談錢的那一刻——什麼時候・最多多少・給誰

這篇文章裡最實用的一句話就是這個。介紹費只能在勞動契約簽訂之後才收取(職業安定法施行令第25條第6款,國內收費職業介紹費用等公告Ⅰ-1/僱傭勞動部公告第2017-22號,2017年7月1日施行)。如果在簽約前就先要求預付款・保證金,那在那個時間點就已經偏離規範了。

區分 上限 條件
徵才者負擔(未滿3個月) 僱用期間工資的百分之30以下(建設業日薪為百分之10以下) 簽訂勞動契約後
徵才者負擔(3個月以上) 3個月工資的百分之30以下 簽訂勞動契約後
求職者負擔 該工資的百分之1以下 需要事先與求職者簽訂的書面契約
會員制日薪(幫傭・看護等) 最低工資月換算額4%以內的會費 月會費之外禁止另收介紹費
國外就業媒合 3個月工資的百分之33範圍內 出國程序完成、就業確定之日以後

國外媒合由國外收費職業介紹費用等公告(僱傭勞動部公告第2016-10號,2016年2月2日施行)另外規定。公告可能會修訂,最新版請到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確認。

不要把兩個數字混在一起。求職者負擔的一般介紹費上限是1%,而4%是把幫傭・看護這類日薪勞工以會員制經營時的月會費上限。這是彼此不同的項目。

如果簡化成「只要要錢就是詐騙」,反而會產生避開正常介紹所、跑去找無登錄仲介的反效果。已登錄業者在公告範圍內收取的介紹費是合法的,違法訊號可以收斂成四種——①無登錄 ②在簽訂勞動契約前要求預繳 ③超過公告上限 ④向求職者收費卻沒有事先書面契約。

  • 收取超過公告費用時的制裁不是刑事處罰,而是行政處分——依施行規則〔附表2〕行政處分基準,第1次停業1個月、第2次2個月、第3次撤銷登錄(違反法第19條第3項,依據第36條第1項)。
  • 招募勞工的人向應徵者收取金品另有禁止規定(法第32條;收費職業介紹業者受託招募・介紹的情形除外)。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47條第5款)。
  • 在辦公室裡,請看登錄證・費用表・員工名單有沒有貼在介紹所裡面。費用表必須是寬25公分以上、高36公分以上(施行規則〔附表1之2〕第14款)。介紹費約定書要製作3份,由徵才者・求職者・介紹所各保管1份(同附表第2款丁目(라목))。

自己很難判定我付的錢是不是在公告範圍內。請把金額和付款日期記下來,去問轄區市・郡・區廳。

有人叫你把護照或外國人登錄證交出來保管,就到此為止

這句話直接背下來也可以。任何人都不得為確保就業相關契約或債務履行,而收受外國人的護照或外國人登錄證,也不得強迫・斡旋他人提供(出入境管理法第33條之3第1款,2026年基準)。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同法第94條第19款)。法條瞄準的是收受,或強迫・斡旋的那一方。

想用錢把人綁住的要求,法條上也擋住了。事先約定不履行勞動契約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額的契約是被禁止的(勞動基準法第20條),把預支金與工資相抵也被禁止(第21條)。違反這兩條處5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114條第1款)。附加在勞動契約上的強制儲蓄・儲蓄金管理契約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22條第1項,罰則第110條第1款),以暴行・脅迫・監禁強迫他人違背自由意志勞動,則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7條,罰則第107條)。

📌 重要:另有規定禁止介紹業者保管或扣押求職者的住民登錄證或物品(職業安定法施行規則〔附表1之2〕第5款)。不過這項遵守事項是職業介紹業者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雇主保管護照的情形是否適用上面那條出入境管理法,會依個案而不同,請一併向☎1345與☎1350確認。

「簽證我們幫你搞定」這句話牽動的法條

代辦居留資格變更・延長・工作處變更等申請的代辦機關,不是誰都能當。必須具備律師或行政士資格與所需教育,並向法務部長官登錄(出入境管理法第79條之2第2項,2026年基準)。不是行政士的人若以行政士法第2條第1項各款業務為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違反行政士法第3條第1項,罰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

「文件我們幫你做」這種提議,碰到的是更前面的法條。以記載不實事實或不實身分保證等不正當方法邀請外國人、或斡旋該邀請的行為,以及不實申請簽證・簽證發給認定書或斡旋該申請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出入境管理法第7條之2),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94條第3款)。

行為 法條 法定刑
沒有就業居留資格就工作 第18條第1項 → 第94條第8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僱用沒有資格的人 第18條第3項 → 第94條第9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以此為業」斡旋・勸誘僱用無資格外國人 第18條第4項 → 第94條第10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以此為業」斡旋僱用未取得工作處變更許可的外國人 第21條第2項 → 第94條第13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變更・增加工作處,或僱用該外國人 第21條第1項・第2項 → 第95條第6款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請看表裡加上「以此為業」的那幾列。少了那個要件就會轉到第95條,刑度就不一樣了。還有,法條上的金額是法定刑上限,不是實際課徵的金額——對出入境違法者的通告處分罰款,是由法務部令的量定基準另外規定(第102條第1項・第103條第1項)。

如果問題是從「我的資格能不能做那份工作」開始分歧,請先看依居留資格可以做的工作。要確認對方是不是已登錄的代辦機關,打☎1345去問最準確。

EPS(E-9)與季節勞工(E-8)沒有仲介插手的餘地

僱用許可制禁止非職業安定機關者介入外國人勞工的甄選・斡旋及其他招募(外國人勞工僱用等相關法律第8條第6項)。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29條第1款)。沒有資格的人以代辦簽訂勞動契約或代辦僱用業務為對價收取金品也被禁止(第27條第4項),刑度相同(第29條第5款)。妨礙工作場所變更的人也依第29條第4款處相同刑度。

季節勞工也從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了相同意旨的條文。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與專門機關外,任何人都不得介入季節勞工的甄選・斡旋・招募(出入境管理法第19條之5第9項),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94條第11款之2)。

仲介的提議之所以行得通,原因出在時間。E-9的工作場所變更,如果從申請日起3個月以內沒有取得工作處變更許可,或從勞動契約終止之日起1個月以內沒有申請變更,就必須出境(外國人勞工僱用法第25條第3項;有職業災害・疾病・懷孕・生產等事由時,期間起算會不一樣)。被這個期限追著跑的時候,就很難拒絕「付手續費我幫你趕快送件」這種話。那時候該去的地方不是仲介,而是就業中心。

EPS官方網站(eps.go.kr)另外有「仲介檢舉」選單。程序整理在僱用許可制(EPS)就業流程,契約書上要確認的事整理在標準勞動契約書確認方法

契約書一定要拿到。雇主必須把載明工資・約定工時・週休日・年度有薪假等的書面交付給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違反處5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114條第1款)。E-9有使用標準勞動契約書的義務(外國人勞工僱用法第9條第1項),沒有使用則處500萬韓元以下罰鍰(第32條第1項第1款)。

偽裝成工作的其他犯罪——存摺跑腿與第三國的「高收入」

「只要把存摺借我就好」「只要幫忙把錢領出來轉交就好」這種提議不是工作。電子金融交易法第6條第3項禁止:讓與・受讓存取媒介(存摺・卡片・密碼等),以對價出借・保管・傳遞・流通的行為,明知會被用於犯罪仍出借・保管・傳遞的行為,以及斡旋・仲介・廣告或勸誘這些行為。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49條第4項),並可併科有期徒刑與罰金(第49條第8項)。

名義也一樣。不正當使用他人的外國人登錄證,或明知自己的登錄證會被不正當使用仍提供的行為,同樣被禁止(出入境管理法第33條之3第4款)。

也請記住職業安定法裡最重的條文。以暴行・脅迫・監禁或其他不當拘束精神・身體自由為手段的職業介紹・招募勞工・勞工供給,以及以使人從事性交易或其他猥褻行為的業務為目的的職業介紹・招募・供給,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0萬韓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第46條第1項・第2項)。

也會有人邀你去第三國。外交部海外安全旅行在2025年9月26日刊出「柬埔寨等東南亞地區求職詐騙・監禁受害注意」公告,點名柬埔寨(金邊・西哈努克市・貢布省波哥山・巴域・波貝)・寮國・緬甸・泰國。內容說明,以高收入為餌誘導海外就業之後,會強迫從事股票喊單群組・電話詐騙之類的網路犯罪相關違法行為,拒絕的話還會被監禁・毆打。同一則公告提出的注意事項有四項。

  • 機票等先行支付(事後結算)或好過頭的就業條件,要先起疑
  • 找到想任職企業的負責人,直接面談並正確確認自己要負責的業務內容
  • 所有契約事項都要文書化,但不要在沒有好好確認外語書寫的文件的情況下簽名
  • 一定要取得就業簽證後才出國

這則公告是針對韓國國民寫的,但同樣的手法也會原封不動地找上住在韓國的外國人。

在韓國政府機關民眾服務室的等候椅上,外國人把口譯電話貼在耳邊、文件袋放在膝上,後方是模糊可見的服務櫃檯的內文圖片
受理機關會依案件類型而不同——先確認自己該去哪裡

檢舉要去哪裡——受理機關分成四種

這裡最容易白跑一趟。☎1350是工資・勞動條件的諮詢窗口,不是非法職業介紹的受理機關。受理機關由非法職業介紹等檢舉獎金制營運規定(僱傭勞動部公告第2013-12號)第2條第1項分成了四種。

什麼事 去哪裡
國內職業介紹相關 營業所所在地轄區市長・郡守・區廳長
國外職業介紹相關 營業所所在地轄區職業安定機關(就業中心)首長
不實徵才廣告相關 轄區職業安定機關首長與市長・郡守・區廳長兩邊
告訴・告發 營業所所在地轄區偵查機關

檢舉可以在違反行為檢舉書上附上佐證資料,以實名透過傳真・郵寄・網路・臨櫃提出,受理機關必須維持保密,避免檢舉人身分外洩(同條第2項・第4項)。

獎金的範圍比想像中窄。對象只有違反職業安定法第34條(40萬韓元)與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100萬韓元)(法第45條之3,營運規定第6條第2項),而且必須有提起公訴・緩起訴或行政處分才會發放(第5條第1項)。必須是自違反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以內的檢舉(第7條第1項),匿名・假名檢舉不予發放(第7條第3項第4款)。最常見的無登錄收費職業介紹(法第47條第1款)並不是獎金對象。

如果接觸只透過通訊軟體進行,會因為不知道營業所所在地而卡在這裡。所以有些東西要先蒐集起來。

  • 徵才貼文的原始畫面截圖——要讓URL和張貼日期一起看得到
  • 往來訊息全部——退出聊天室之後就很難復原
  • 匯款紀錄與帳戶存款人姓名
  • 名片・營業執照照片、見面辦公室的地址
  • 介紹費約定書與勞動契約書

另一方面,僱傭勞動部在2025年12月23日發表不實徵才廣告因應綜合對策時表示,將修訂職業安定法,讓徵才求職平台負起廣告檢查・刪除・通報的責任。不過截至2026年8月,該修訂是否通過國會・是否施行都尚未確認。目前請當成計畫來讀。

事項 號碼
居留・簽證 ☎1345(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工資・勞動條件 ☎1350(僱傭勞動部客服諮詢中心)
外國人力諮詢(18種語言) ☎1577-0071(外國人力諮詢中心)
免費法律諮詢 ☎132(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多元文化家庭・移住女性 ☎1577-1366
緊急狀況 112

官方的徵才管道是僱用24(work24.go.kr)與EPS(eps.go.kr)。如果搞不清楚該向哪個窗口問什麼,請先看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如果是已經工作卻拿不到報酬的情況,無證勞工的工資・職災權利裡整理了請求依據與期限。

區廳・就業中心・出入境管理事務所只在平日白天開門,常常為了確認一件事就得空出一整天。라차(LACHA)是不用本人認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App,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可以在一個地方付款。不過라차與就業・簽證問題完全無關,是民間的交通・支付服務。諮詢・檢舉・判定只會在上述公家機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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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Q1. 徵才貼文上沒有登錄號碼,就一定是詐騙嗎? 沒辦法這樣斷定。以職業介紹為業的人所刊登的廣告,必須放入介紹所名稱・電話號碼・位置・登錄號碼(職業安定法施行令第25條第4款),但社群上個人張貼的一次性貼文算不算職業資訊提供事業或招募勞工,要看是不是「以此為業」。反過來說,就算寫了號碼也可能是盜用或造假,所以號碼本身並不是保證。最終確認請向登錄機關,也就是轄區市・郡・區廳(國外介紹則是僱傭勞動部)詢問。

Q2. 只要跟我收介紹費就全都是違法的嗎? 不是。已登錄的收費職業介紹業者在公告範圍內收取的介紹費是合法的。違法訊號有四種——無登錄、在簽訂勞動契約前要求預繳(施行令第25條第6款)、超過公告上限、向求職者收費卻沒有事先書面契約。求職者負擔的上限是該工資的百分之1,而幫傭・看護等會員制日薪的4%是月會費,屬於不同的項目(國內收費職業介紹費用等公告,僱傭勞動部公告第2017-22號)。收取超過公告費用時的制裁不是刑事處罰,而是停業・撤銷登錄之類的行政處分(施行規則〔附表2〕)。

Q3. 公司說要幫我保管護照。我可以拒絕嗎? 拒絕的依據就在法條裡。任何人都不得為確保就業相關契約或債務履行而收受外國人的護照或外國人登錄證,也不得強迫・斡旋他人提供(出入境管理法第33條之3第1款),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第94條第19款)。要求保證金或違約金也被勞動基準法第20條・第21條擋下來了。個別情況是否適用這些法條會依情形而不同,請一併向☎1345與☎1350確認。

Q4. 想檢舉非法仲介的話,該去哪裡? 受理機關會依案件類型而不同。國內職業介紹是營業所所在地轄區市長・郡守・區廳長,國外職業介紹是轄區職業安定機關(就業中心)首長,不實徵才廣告是兩邊都要,告訴・告發則是轄區偵查機關(非法職業介紹等檢舉獎金制營運規定第2條第1項)。☎1350是工資・勞動條件的諮詢窗口。獎金只針對違反職業安定法第34條與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發放,而且附有實名檢舉・2年以內的要件。如果牽涉到居留資格,勞動問題問☎1350、居留問題問☎1345,分開來問。

Q5. 有人跟我說「只要把存摺借我,一天可以拿多少錢」。 那不是工作,是要你參與犯罪的要求。電子金融交易法第6條第3項禁止讓與・受讓存取媒介,以及收取對價而出借・保管・傳遞・流通的行為,連斡旋・仲介・廣告都禁止,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並可併科有期徒刑與罰金(第49條第4項・第8項)。不正當使用他人的外國人登錄證,或明知自己的登錄證會被不正當使用仍提供,同樣被禁止(出入境管理法第33條之3第4款)。如果已經交出去了,不要想自己解決,請到☎132接受法律諮詢;情況緊急就打112報案。

參考: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內文的法條・刑度・公告資訊以2026-08為基準,是在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職業安定法・同法施行令・施行規則,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勞工僱用等相關法律,勞動基準法,行政士法,電子金融交易法的條文原文,以及國內收費職業介紹費用等公告(第2017-22號)・國外收費職業介紹費用等公告(第2016-10號)・非法職業介紹等檢舉獎金制營運規定(第2013-12號)、外交部海外安全旅行安全公告(2025-09-26)中確認的內容。法令・公告會修訂,電話號碼與營運時間也可能改變,所以行動之前請到☎1345(居留・簽證)、☎1350(工資・勞動條件)、☎1577-0071(外國人力諮詢中心)、☎132(法律救助)依你自己的狀況再確認一次。是否已登錄・代辦資格・以我的居留資格能做的事・收到的錢是不是在公告範圍內,都不要自己判定,請取得轄區機關的判斷。라차(LACHA)是與上述公家機關無關的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就業媒合或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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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