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傷的外國人不去申請職災,第一個理由是「公司不幫我辦」。但這個前提早在8年前就消失了。原本規定療養給付申請書必須檢附雇主(保險加入者)對災害發生經過所做確認之文件的要件,已經由雇傭勞動部令第204號(2017年12月27日公布)刪除,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在方向剛好相反。《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第20條第2項規定,收到療養給付申請的勤勞福祉公團,要把這件事通知雇主並聽取雇主的意見。要去取得確認的主體,已經從勞工轉移到公團身上了。
注意:這篇文章是一般資訊說明,不是法律諮詢。個別案件(災害經過、傷病、事業場型態、居留資格)請務必透過下列政府官方窗口,依自己的狀況確認。今天要打的有兩個地方:職災程序與給付撥 ☎1588-0075(勤勞福祉公團),居留與簽證撥 ☎1345(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療養期間和居留期間是照著不同的時鐘在走,只顧一邊,另一邊就會卡住。
申請的人不是公司,而是我自己
《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2026.7.1.、法律第21375號)第36條第2項規定,保險給付要依「可以領取保險給付的人(受給權者)的請求」支付。提出請求的人就是受災的勞工本人,並不是由公司代為申請的結構。
繳保費的一方剛好相反。依《僱傭保險及產業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險費徵收等相關法律》第5條第3項,保險加入者是使用勞工的雇主,不是勞工。《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6條本文規定,本法適用於使用勞工的所有事業或事業場,並沒有任何條文把國籍或居留資格當成適用要件。法制處的生活法令資訊也說明,僱用非專業就業(E-9)、訪問就業(H-2)外國人勞工的事業場,當然成為職災保險的加入者。
一講到居留資格,就會有一則常被引用的判決。大法院1995年9月15日宣告94누12067判決(療養不承認處分撤銷)判示,沒有就業資格而工作受傷的外國人,只要是在使用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並領取工資,就是《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因此屬於(舊)《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上可以領取療養給付的對象。不過同一判決的判決要旨「나」項也判示,除非是已經形成的勞動關係,否則與沒有就業資格的外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會處於停止狀態,當事人隨時可以用該事由終止勞動契約。這則判決保障的是依已提供勞務而生的療養給付請求權,不是繼續工作的資格。
這裡還有一個會讓結論分岔的地方。依第6條但書,施行令第2條第1項把部分事業排除在適用範圍外,其中第6號把農業、林業(伐木業除外)、漁業及狩獵業中,非法人者所經營、常時勞工人數未滿5人的事業,第4號把家庭內僱傭活動列為排除對象。因為E-9的許可行業裡有農畜產業,實際上真的會有卡在這裡的情況。
| 狀況 | 依據條文 | 會怎麼樣 |
|---|---|---|
| 公司沒有辦理成立申報 | 保險費徵收法第26條第1項 | 公團先支付給付之後,可以向雇主徵收該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 |
| 屬於法律上的適用除外事業 | 產災保險法第6條但書、施行令第2條第1項 | 雇主可以取得公團核准後任意加保(保險費徵收法第5條第4項),結論會依有沒有加保而分岔 |
| 不知道是哪一種 | — | 請不要自己判定。這是要提供事業場資訊、撥 ☎1588-0075 確認的項目 |
把這兩列當成一團一起讀,判斷就會整個反過來。「公司沒有加保」和「法律不適用」是兩件不同的事。
「雇主確認」在2018年就取消了:現在實際需要的文件
廢止的依據可以從三個方向確認。第一,雇傭勞動部令第204號的修法理由明確寫著「把作為產業災害療養給付申請阻礙因素的、保險加入者即雇主對災害發生經過的確認,從產業災害療養給付申請的檢附文件中刪除」。第二,現行施行規則第20條(施行2026.2.2.、雇傭勞動部令第461號)裡根本沒有雇主確認的規定,條文末尾寫的是「[全文修正 2017. 12. 27.]」。第三,雇傭勞動部新聞稿(2019年8月26日)中,勤勞福祉公團理事長確認了「繼去年廢止職災申請時的雇主確認制度之後」這件事。
實際要提交的表格有兩種。依《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41條第1項,要填寫所屬事業場、災害發生經過、醫學意見等向公團提出申請,表格是療養給付申請書(施行規則附件第2號格式)和療養給付申請意見書(附件第3號格式)。依傷病不同,有時還會再附上腦血管、心臟疾病(附件第3號之2格式)或肌肉骨骼系統疾病(附件第3號之3格式)的專門意見書。如果有無法用公團格式取得意見書的情形,可以用一般診斷(意見)書代替;經過2019年的改版,申請書的填寫欄位也從45項減少到27項。
小提醒:如果在窗口或公司聽到「去拿雇主確認回來」,請以《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規則》第20條為依據再問一次。有些政府網頁還留著舊的說明文字,所以說明的人也可能是照8年前的標準在講。
受傷當天在醫院:如果先用健保看了病
比法律更早卡住人的門檻是醫院。因為擔心醫療費而忍了幾天才去,連「是不是工作時受的傷」都會變模糊。受傷當天就要馬上就診,掛號時直接說「我是工作時受傷的」。什麼時候、在哪裡、做什麼的時候受傷,要留在病歷的第一行,日後判斷才有起點。醫院使用程序本身,另外整理在外國人的韓國醫院使用法。
就算先用健康保險治療了,也還有回頭的路。《國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第4號規定,因業務所生的疾病、傷害、災害而可以依其他法令獲得補償時,不給付健康保險給付;但《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90條第1項另外設有公團之間的結算路徑。這條規定,國民健康保險公團就先支付的費用提出請求時,勤勞福祉公團可以支付被認定為相當於職災保險療養給付的金額。我的醫療費要怎麼結算,這不是自己能判斷的項目,請撥 ☎1588-0075 詢問。

要在哪裡、怎麼提出:五條路徑和「7天」的真正意思
受理路徑不只一條。有前往勤勞福祉公團地區本部或分社臨櫃、郵寄、傳真、僱傭與產災保險整合服務(total.comwel.or.kr)線上受理這四種,第五種則是可以由醫院代為提出。《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為勞工診療的職災保險醫療機構若判斷該災害屬於業務上災害,可以取得勞工同意後代辦申請(同意確認文件的檢附見施行規則第20條第1項)。如果覺得韓文文件負擔太大,這條路徑很實際。代表電話是 ☎1588-0075。
決定期限由施行規則第21條第1項定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天。但同條第2項把六種期間從那7天裡扣掉。與其說7天是最低值,不如說它是例外很多的數字,這樣讀比較準確。
| 不計入7天的期間 | 什麼時候會加上 |
|---|---|
| 業務上疾病判定委員會的審議期間 | 疾病案件被移送到判定委員會時。自委託審議日起20天,不得已時可延長一次10天(施行規則第8條第2項) |
| 事業場調查期間 | 公團依法第117條、第118條進行調查時 |
| 診察期間 | 公團依法第119條要求接受診察時 |
| 文件補正期間 | 申請文件有遺漏而要求補正時 |
| 通知保險加入者、聽取意見的期間 | 公團通知雇主並聽取意見時 |
| 流行病學調查等調查期間 | 需要另外調查是否曾暴露於有害因子時 |
從勤勞福祉公團的說明來看,認定程序本身也會依災害類型分岔。疾病要經過基礎調查和專門調查諮詢,送到業務上疾病判定委員會;事故和通勤災害則是經過基本災害調查和醫學諮詢後決定。公團的程序說明裡沒有寫各類型所需的期間,所以我們也不會用「通常要幾個月」這種方式幫你推估期間。進度狀況請拿著受理編號撥 ☎1588-0075 詢問比較準確。
到哪裡算職災:通勤事故和業務上疾病也算
《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7條第1項把業務上災害分成三類。
- 業務上事故:包含依勞動契約執行業務中的事故、因雇主提供的設施物瑕疵或管理疏忽所致的事故、雇主主辦或指示的活動中發生的事故,以及休息時間中可以視為處於雇主支配管理之下的行為所發生的事故。
- 業務上疾病:因處理或暴露於有害因子而生的疾病、以業務上傷害為原因的疾病,以及因《勞動基準法》第76條之2的職場霸凌、顧客暴言等造成的業務上精神壓力為原因的疾病。
- 通勤災害:在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等雇主支配管理之下通勤時發生的事故,以及其他以通常的路線和方法通勤時發生的事故。
如果宿舍就在事業場裡面,或是緊鄰在旁邊,休息時間和通勤的界線就會變模糊。這是韓國本國通勤者身上不太會發生的情況,所以很容易連「有這種區分」這件事本身都不知道就錯過了。不要因為覺得模稜兩可就自己放棄,在受理階段就照實把經過寫下來。
注意:同項但書規定,業務與災害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時,不視為業務上災害。判斷是否認定的主體是勤勞福祉公團,疾病則要經過業務上疾病判定委員會。這篇文章只處理到「可以申請」和「要怎麼申請」,不判定核准的可能性。
能領到什麼、領多少:8種保險給付和兩個不同的「3天」
《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6條第1項所定的保險給付有八種。
| 8種保險給付 | 這篇文章確認到的內容 |
|---|---|
| 療養給付 | 診察與檢查、藥劑與診療材料及義肢等輔具、處置與手術及其他治療、復健治療、住院、看護與照護、轉送等(第40條第4項)。原則上要在職災保險醫療機構療養,只有不得已的情形才支付療養費(同條第2項) |
| 休業給付 | 因療養而無法就業的期間,每1日按平均工資的百分之70(第52條) |
| 障害給付、看護給付、遺屬給付 | 這篇文章只確認了給付的種類,不處理要件與金額 |
| 傷病補償年金、喪葬費、職業重建給付 | 只確認了給付的種類。要件和金額請撥 ☎1588-0075 確認 |
注意:不要把休業給付算成「月薪的70%」。第52條規定的是每1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70,而平均工資和通常工資或實際入帳金額都不一樣。第36條第7項的最高、最低補償基準金額也另外有限制。金額由公團確定。
另外,「3天」出現了兩次,但它們是不同的規則。
| 是哪一個3天 | 依據條文 | 結果 |
|---|---|---|
| 傷害、疾病可以在3天以內的療養中治癒的情形 | 產災保險法第40條第3項 | 不支付療養給付 |
| 因療養而無法就業的期間在3天以內的情形 | 產災保險法第52條但書 | 不支付休業給付 |
就算卡在前者、落在領不到療養給付的區間,也不代表什麼都沒有。《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必要的療養或負擔療養費,第79條第1項規定要對療養中的勞工給予平均工資百分之60的休業補償。《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80條第1項規定,已經領取或可以領取保險給付時,就免除《勞動基準法》上的災害補償責任,所以在領不到的區間,這份責任就會留下來。不過這是把條文接起來的解讀,實務處理請撥 ☎1350 確認。
公司威脅你的時候:三個處罰條文各自是不同的法律
如果聽到「你去申請就開除你」,先把條文分清楚。下面這三個名字看起來很像,但是不同的法律,刑度也不一樣(2026年基準)。
| 禁止什麼 | 違反條文 | 罰則 |
|---|---|---|
| 療養休業期間及其後30天內的解僱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一次補償、事業無法繼續為例外)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07條) |
| 以申請保險給付為由的解僱、不利處遇 | 產災保險法第111條之2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27條第3項第3號) |
| 隱匿產業災害發生事實 | 產業安全保健法第57條第1項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70條第3號) |
還有一份名字很像、特別容易搞混的文件。產業災害調查表和我的療養給付申請完全是兩回事。依《產業安全保健法施行規則》第73條第1項,發生死亡者或需要休業3天以上的災害時,雇主要在發生日起1個月以內向管轄地方僱傭勞動署提出這份文件(附件第30號格式),而且雇主必須取得勞工代表(沒有的話就是受災者本人)的確認(同條第3項)。沒有申報或虛偽申報的,處1,500萬韓元以下罰鍰(行政罰)(同法第175條第3項第2號)。公司交了這份調查表,並不代表我的療養給付就已經申請了。
沒過的時候與時間限制:90天、3年、5年,還有我這個案子會分岔的事
收到不承認通知時要用的程序,名稱既不是「異議申請」也不是「行政審判」。《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03條第5項明白規定,對保險給付決定等不得依《行政審判法》提起行政審判。名稱講錯,窗口就會把你導到別的程序去。
- 審查請求:要在知道有保險給付決定等之日起90天以內,經由做成該決定的公團所屬機關向公團提出(第103條第2項、第3項)。公團要在收到審查請求書之日起60天以內做成決定,不得已時可以延長一次、最多20天(第105條第1項)。
- 再審查請求:對決定不服時,要在知道有決定之日起90天以內向產業災害補償保險再審查委員會提出(第106條第1項、第3項)。經過業務上疾病判定委員會審議的決定,可以跳過審查請求,直接提出再審查請求(第106條第1項但書)。
- 行政訴訟:對再審查請求所做的裁決,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8條時視為對行政審判的裁決(第111條第2項)。再審查委員會的裁決對公團有拘束力(第109條第2項)。
📌 重要:90天這件事只寫在韓文的通知文件裡面。收到通知後,在讀之前就先從收到的日期開始拍照存下來。文件擱著擱著過了期限,審查請求本身就會被擋掉。
時效也有兩種。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3年不行使就消滅,而障害給付、遺屬給付、喪葬費、塵肺補償年金、塵肺遺屬年金是5年(第112條第1項)。依第36條第2項提出的請求會中斷時效,而且該請求若是需要判斷是否為業務上災害的最初請求,時效中斷的效力也會及於其他保險給付(第113條)。提起審查請求、再審查請求也視為《民法》第168條的裁判上請求(第111條第1項)。不過起算點是什麼時候,可能會因給付而異,所以這篇文章不會特定。第112條只規定期間,沒有另外規定起算點。
就算離職或契約結束,權利還是在。第88條第1項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因勞工退職而消滅。不過出境之後實際上要怎麼領取,我們沒能用第一手資料確認。如果有非走不可的情況,離開前請先撥 ☎1588-0075 詢問。
和公司和解拿到錢的情況也很常見。和解了並不會讓申請資格消失,不過《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80條第3項規定,就同一事由依《民法》或其他法令領取相當於保險給付的金品時,在依總統令所定方法換算的金額限度內不支付保險給付。準確的說法只到「就算和解了還是可以申請,已經拿到的錢可能會被調整」為止。換算的方法和比率,這篇文章不處理。
下面這五項,請不要只讀清單就自己判定。全部都是要撥 ☎1588-0075 確認的項目。
- 我的事業場是不是職災保險的適用對象:會不會卡到施行令第2條的適用除外,要看事業場型態和常時勞工人數而定。
- 業務與災害之間是否被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這是第37條第1項但書的要件,判斷主體是公團。
- 我的疾病是不是業務上疾病判定委員會的審議對象:審議對象的範圍,這篇文章沒能確認。
- 用健康保險處理的醫療費要怎麼結算:第90條第1項的結算在我的案件裡怎麼適用,需要個別確認。
- 我的給付消滅時效起算點是什麼時候:第112條只規定期間,沒有規定起算點。
療養一拖長,有時候居留期間會先結束。雖然有在說明以職災療養為由變更居留資格的路徑,但許可屬於個別審查事項,所以這篇文章不判定可否。居留資格變更、出入境通報、事業場變更次數的計入,全部請撥 ☎1345 確認。事業場變更程序本身另外整理在E-9 事業場變更,沒有居留資格狀態下的權利整理則在無證移工的工資與職災權利。
| 機關 | 電話 | 問什麼 |
|---|---|---|
| 勤勞福祉公團 | 1588-0075 | 職災申請、給付、處理程序。線上受理是 total.comwel.or.kr |
| 雇傭勞動部客戶諮詢中心 | 1350 | 工資、勞動條件、解僱等勞動問題 |
| 法務部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 1345 | 居留、簽證、居留資格變更 |
|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 132 | 免費法律諮詢 |
如果不知道該向哪個窗口問什麼,請先看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
公團分社、醫院、地方僱傭勞動署都只有平日上班時間才能去,所以會出現要請一天假、在好幾個地方之間跑來跑去的日子。光是先把那天的移動安排好,負擔就會少一點。LACHA(라차) 是不用本人認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應用程式,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都可以在同一個地方付款。不過LACHA和職災程序完全無關,它是民間的交通、支付服務。申請、調查、判定只會在上述公家機關進行。
常見問題(FAQ)
Q1. 公司說「職災我們不幫你辦」。那我就不能申請了嗎? 可以申請。《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保險給付要依受給權者的請求支付,所以提出申請的人就是受災的勞工本人。原本規定療養給付申請書要檢附雇主確認文件的要件,已經由雇傭勞動部令第204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刪除,現在則是由施行規則第20條第2項規定公團要通知雇主並聽取意見。以勞工提出申請為由而解僱或做出不利處遇的雇主,會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違反《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11條之2,罰則見同法第127條第3項第3號)。受理方法請撥 ☎1588-0075 詢問。
Q2. 聽說公司沒有加入職災保險。他們還說因為是農場,本來就不能保。 這是兩件不同的事。如果屬於適用對象事業,卻是在怠於辦理成立申報的期間內發生的災害,依保險費徵收法第26條第1項,公團先支付給付之後,可以向雇主徵收該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另一方面,《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6條但書和施行令第2條第1項第6號,把農業、林業(伐木業除外)、漁業及狩獵業中,非法人者所經營、常時勞工人數未滿5人的事業排除在適用範圍外。不過就算是適用除外,雇主也可以取得公團核准後任意加保(保險費徵收法第5條第4項),而且《勞動基準法》上的災害補償還是在。我的事業場屬於哪一種,請撥 ☎1588-0075 確認。
Q3. 我已經和公司和解拿到錢了。現在不能申請了嗎? 和解並不會讓申請資格本身消失。不過《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80條第3項規定,就同一事由依《民法》或其他法令領取相當於保險給付的金品時,在依總統令所定方法換算的金額限度內不支付保險給付;同條第2項則規定,領取保險給付後在該金額限度內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整理起來就是:申請可以做,已經領到的金額可能會被調整。換算方法這篇文章不處理,請帶著和解書撥 ☎1588-0075 確認。
Q4. 我收到不承認通知了。可以做什麼? 有審查請求和再審查請求。要在知道有決定之日起90天以內向公團提出審查請求(第103條第2項、第3項),對該決定不服時,再在90天以內向產業災害補償保險再審查委員會提出再審查請求(第106條第1項、第3項)。如果是經過業務上疾病判定委員會審議的決定,可以跳過審查請求直接提出再審查請求(第106條第1項但書)。依《行政審判法》的行政審判則不能提起(第103條第5項)。90天只寫在通知書裡面,所以請從收到的日期開始拍照留存。
Q5. 療養還沒結束,居留期間就要到了。回母國之後會怎麼樣? 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因勞工退職而消滅(《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88條第1項)。時效是3年,障害給付、遺屬給付、喪葬費、塵肺補償年金、塵肺遺屬年金則是5年(第112條第1項)。不過出境之後實際上要怎麼領取、能不能以職災療養為由變更居留資格,都是我們沒辦法給你確定答案的領域。給付領取請撥 ☎1588-0075,居留資格請撥 ☎1345 分別詢問,可以的話請在出境前兩邊都先確認好。
參考:這篇文章是整理公開的法令與政府說明所寫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諮詢。內文的條文、期限、刑度是以2026-08為基準,在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原文上確認的;引用法令的基準時點為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 [施行2026.7.1.] [法律第21375號]、同法施行令 [施行2026.7.1.] [總統令第36473號]、同法施行規則 [施行2026.2.2.] [雇傭勞動部令第461號]、勞動基準法 [施行2026.8.20.] [法律第21373號]、產業安全保健法 [施行2026.6.1.] [法律第21374號]、國民健康保險法 [施行2026.1.2.] [法律第21065號]、僱傭保險及產業災害補償保險的保險費徵收等相關法律 [施行2023.7.1.] [法律第19209號]。法令和制度會修正,電話號碼、營業時間也可能改變,行動之前請再撥 ☎1588-0075(職災)、☎1350(工資、勞動條件)、☎1345(居留、簽證)、☎132(法律救助)依自己的狀況重新確認。結論會依災害經過、傷病、事業場型態、居留資格而不同,是否核准由勤勞福祉公團判斷。LACHA(라차)是與上述公家機關無關的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職災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