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23條第1項列舉的「可從事就業活動的居留資格」只有三類:短期就業(C-4)、教授(E-1)到船員就業(E-10)、訪問就業(H-2)(2026-08 基準)。想想在韓國工作的外國人資格種類遠比這多,這份名單實在短得可疑。
短的理由其實很簡單。這個條文並不是把「誰可以工作」全部寫進去的清單,而是只界定法第18條第1項所說的「可從事就業活動的居留資格」範圍而已。永住(F-5)、婚姻移民(F-6)、居住(F-2)、在外同胞(F-4)各自由不同條文決定,而留學(D-2)這類資格則是另外取得許可後才能工作。
所以「我的簽證能不能工作」沒辦法一句話回答。門有三道,你站在哪一道門前,接下來要做的事完全不同。而且自 2026-02-12 施行後,同胞資格體系有大幅變動,用母語搜尋時跳出來的,多半還是依舊公告標準寫成的文章。
注意:本文並非法律諮詢,僅以提供一般資訊為目的。以下內容整理自 2026-08 基準的法令、公告原文與法務部新聞稿,「我的情況算不算」這個問題本文無法回答。個別認定一律請洽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多語言)、管轄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或 HiKorea(hikorea.go.kr)確認。
能不能就業,由三道門決定
韓國的外國人就業管制並不是集中在單一條文。出入境管理法第18條(就業活動)、第20條(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第21條(工作場所變更·追加)各自提出不同的問題,其下再由施行令第23條與法務部公告補上細節。
| 門 | 這裡要問的事 | 依據 | 沒通過的話 |
|---|---|---|---|
| 第一道門 | 我的居留資格本身有沒有包含就業活動 | 法第18條第1項·施行令第23條 | 就往第二道門走 |
| 第二道門 | 能不能取得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 | 法第20條 | 就沒有合法的就業途徑 |
| 第三道門 | 就算能工作,職種·工作場所有沒有限制 | 法務部公告·法第18條·第21條 | 只是那份工作、那個事業場所不行 |
第三道門特別重要。通過前兩道門,並不代表什麼工作都能做。實際上就有那種「資格本身可以就業,但特定職種被單獨擋下來」的情況。
第一道門 — 我的資格裡有沒有「就業活動」
出入境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欲在大韓民國就業,應依總統令所定,取得可從事就業活動的居留資格」(法律第20992號,2026-01-23 施行)。這裡說的總統令就是施行令第23條第1項,其中列舉的資格就是前面看到的 C-4·E-1~E-10·H-2。同一項也把此處的「就業活動」限定為「屬於該居留資格範圍內的活動」。
但這裡不能反過來讀。不在這份名單上,並不等於「不能工作」。 這個條文只是界定第18條第1項所說的資格範圍,並不是用來判斷其他資格能否活動的條文。實際上 F-2·F-4·F-5·F-6 就如下一段所示,結論來自完全不同的條文。
第一道門的另一條岔路 — 完全不受就業活動限制的人
第一道門旁邊還有一條岔路。不是靠取得許可才工作,而是依條文本身就不受就業活動限制的資格。因此這些資格不需要經過後面的第二道門(法第20條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不過依據條文因資格而異,而且同樣是 F-2,也會因為細項款別而結論不同。
| 居留資格 | 就業活動限制 | 依據條文 |
|---|---|---|
| 永住(F-5) | 不受活動範圍·居留期間的限制 | 法第10條之3第1項 |
| 婚姻移民(F-6) | 不受依居留資格區分而來的就業活動限制 | 施行令第23條第2項 |
| 居住(F-2)甲~丙款·己~癸款 | 不受就業活動限制 | 施行令第23條第2項 |
| 居住(F-2)丁款·戊款 | 僅限持續從事原居留資格領域活動者,不受限制 | 施行令第23條第2項 |
| 在外同胞(F-4) | 除三種類型外不受限制 | 施行令第23條第3項 |
| C-4·E-1~E-10·H-2 | 在該居留資格範圍內的活動中就業 | 施行令第23條第1項 |
請把表格的第三列和第四列擺在一起看。兩者都是居住(F-2),但一邊是無限制,另一邊卻附上「持續從事相當於原居留資格領域活動之人」這個條件。也就是說,光看 F-2 這個名稱得不出結論,必須看外國人登錄證上寫的細項代號。
這正是只有外國人會撞上的第一道牆。自己資格的細項代號決定了結論,但如果讀不懂登錄證上的韓文標示,連自己站在哪一格都不知道。 如果還沒拿到登錄證本身,請先確認外國人登錄證申辦流程。
📌 參考:施行令附表1之2中居住(F-2)各款實際指的是什麼,本文不處理,因為未能取得附表原文。自己屬於甲~癸款中的哪一款,最準確的做法是拿著登錄證上的代號,直接向 ☎1345 或管轄機關詢問。
認定的依據不是職業名稱,而是分類代碼
看職種清單之前,有件事一定要先知道。法務部公告在寫限制職種時使用的單位,不是我們口中的職業名稱,而是韓國標準職業分類(KSCO)的5位數代碼。
實際上公告附件1是以韓國標準職業分類大分類9(單純勞務從業人員)為基準,每個項目都標了代碼。例如宅配員 92220、快遞配送員 92230、停車管理員 99231 等。而且附件裡還明白寫著「細部職務請至統計分類入口網(kssc.kostat.go.kr)的 KSCO 韓國標準職業分類確認索引詞」。
所以即使是同樣的工作名稱,也會因事業場所型態與實際執行的業務而認定不同。 意思是判斷基準不是名片上的職稱或徵才公告的標題,而是那份工作在分類表上落在哪個代碼。
這裡韓文又成了一道牆。公告附件是韓文 PDF,代碼對照也得用統計分類入口網的韓文索引詞來查。像「快遞配送員」這種項目,很容易連它的存在都不知道就錯過了。
F-4 在外同胞採「禁止清單」方式
如果說 E-9 或 H-2 是「只有在這個範圍內才可以」的許可清單方式,那在外同胞(F-4)正好相反。施行令第23條第3項規定,F-4 除以下三項「以外」不受活動限制。
- 屬於單純勞務行為、由法務部長官公告的活動
- 違反善良風俗或其他社會秩序的行為
- 為公共利益或維持國內就業秩序而有限制必要的情形
法律上的根源是在外同胞出入境與法律地位相關法律第10條第5項。該條規定,持在外同胞居留資格的外國籍同胞「得在不妨害社會秩序或經濟安定之範圍內自由就業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
注意:不能把下面的清單讀成「沒列在這裡的都可以」。這37項不是「只有這些不行」,而僅僅是這份公告所訂的限制範圍,能不能就業還會因國籍、資格、許可紀錄、事業場所型態、實際執行業務而不同。職種限制屬於公告事項,修訂也很頻繁。
現行公告是法務部公告第2026-65號,於2026年2月12日發布並施行。依據為出入境管理法第18條第1項、施行令第23條第3項、施行規則第27條之2。舊公告(法務部公告第2023-187號,2023-05-01)已隨本公告施行而廢止。如果你搜尋時看到依舊公告標準寫的說明,那已經不是現行基準了。
結構是這樣:附件1是屬於單純勞務行為的細部職業 29項,附件2是其他有就業限制必要的細部職業8項,合計37項。舉幾個代表項目,宅配員(92220)、快遞配送員(92230)、停車管理員(99231)等都在附件1裡。
📌 參考:完整的37項清單本文不搬過來。因為每個項目都附有代碼與細部定義,只搬名稱反而容易造成誤判。請打開法務部公告第2026-65號原文,或把自己的職務描述清楚後撥 ☎1345 詢問。
公告中也有地區條件的例外。是關於《地方分權及區域均衡發展特別法》第2條第12款所稱人口減少地區中,由法務部長官指定的地區特化型簽證事業對象市·郡·區的例外,但風俗相關限制在這項例外中仍然保留。不過對象市·郡·區的現行清單並未刊載於公告本文,居所要件與工作地要件的關係,光看文字也難以斷定。請不要理解成「只要把居所搬到地方就行」,是否適用這項例外,請再向管轄機關確認。
2026年2月12日改了什麼
同胞資格體系以這一天為界做了大幅整理。變更前後對照如下。
| 區分 | 至 2026-02-11 | 自 2026-02-12 起 |
|---|---|---|
| 同胞居留資格 | 在外同胞(F-4)·訪問就業(H-2)並存 | 整合為 F-4,H-2 停止新發簽證 |
| F-4 就業限制職種 | 47項(單純勞務39 + 服務業等8) | 37項(單純勞務29 + 服務業等8) |
| 依據公告 | 法務部公告第2023-187號 | 法務部公告第2026-65號 |
| 既有 H-2 持有人 | — | 可居留至居留期間上限,並可申請變更為 F-4 |
| 變更許可規費 | — | 至 2027-12-31 免除(居所申報證發給規費仍需繳納) |
限制從47項減為37項,是因為有10項職業從清單中移除。依法務部新聞稿(2026-02-11),移除的是建築單純從業員、礦業單純從業員、手工包裝員、手工貼標員、加油員、賣場整理員、停車引導員、自動販賣機管理員、裝卸及堆放單純從業員、其他裝卸及堆放單純從業員這十項。法務部也表示,其餘37項將經產業界與相關部會意見徵詢後,檢討是否進一步擴大開放。
這裡有件事要小心。公告附件1中「停車管理員(99231)」仍然留在限制職種裡,而上述十項中則有「停車引導員」。兩個名稱相近的項目,處理方式卻不一樣。所以請不要看到這十個名稱就判斷「這份工作現在可以做了」。本文能做的僅止於陳述「它們已從限制清單中移除」這個事實,個人案例的認定仍屬 ☎1345 與管轄機關的權責。
如果你原本持有 H-2,選項有兩條。可以就這樣居留到居留期間上限,也可以在居留期間尚未屆滿時,透過 HiKorea 電子申辦申請變更為 F-4 資格。電子申辦流程本身整理在HiKorea 電子申辦使用方法,資格變更的一般程序則整理在居留資格變更方法與必備文件。
問題出在現在工作的地方屬於 F-4 的限制領域時。針對這種情況,法務部說明,既有 H-2 資格者若希望在同一事業場所繼續工作,可透過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獲准就業(2026-02-11 新聞稿附件)。不過適用要件會因個案而異,在申請資格變更之前先向管轄機關詢問,順序上比較安全。
第二道門 — 不能就業的資格唯一的路,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
在第一道門被擋下的資格,唯一開著的合法途徑是法第20條。條文規定:「欲在從事符合居留資格之活動的同時,從事符合其他居留資格之活動者,應依總統令所定,事先取得法務部長官的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留學生的兼職就業許可正是依這個條文而來的許可。申請文件、處理期間,以及取得許可後會遇到的最低工資·週休津貼,另外整理在留學生兼職就業許可與工資。
2026-08 基準的規費如下。
- 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 12萬 KRW — 依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第72條。
- 留學(D-2)·一般研修(D-4)資格者減免為2萬 KRW。不過 HiKorea 的規費表上並未列出這項減免,也有與學校說明不一致的案例,建議申請前先向管轄機關確認。
- 工作場所變更·追加許可同樣是12萬 KRW。
最重要的是時間點。條文寫的是「事先」。取得許可之後才能工作,「許可申請中」不能當擋箭牌。 拿到收件單就先開始工作,可能會被視同未經許可而工作。
📌 參考:D-2·D-4 兼職就業的每週允許時數與語言能力要件的數字,本文沒有寫。 因為政府說明、大學公告、民間部落格的數值互相不一致,且未能取得最新手冊原文。求職(D-10)資格能否兼職就業同樣未能確認 —「需要確認」不等於「大概可以」。這兩件事都請向 ☎1345、所屬學校國際處與管轄機關確認。
也有像外送代辦這種即使有許可、本來就被劃入就業限制領域的行業。這條岔路在就算拿到兼職就業許可,也不能做外送代辦中,連各資格的可否與依據都另外整理過。先確認你想做的工作是不是限制領域,才是正確的順序。
換工作的時候 — 原則是事前許可
即使是可以就業的資格,換工作場所也是另一回事。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變更或追加工作場所必須事先取得法務部長官的許可,但專業人力等由總統令所定的外國人,可以在15日內申報代替之。
你屬於許可對象還是申報對象,會因資格而異。請不要自行斷定是哪一邊,換工作前先確認。 E-9(非專業就業)的事業場所變更另有程序與期限規定,整理在E-9 事業場所變更程序,EPS 制度整體則在僱用許可制流程。特定活動(E-7)即使在同一資格內,也會依職種代碼分成事前許可與事後申報,這個結構整理在E-7 簽證職種代碼確認方法。
僱用的一方也不自由。同條第2項禁止僱用或仲介僱用未取得變更·追加許可的外國人。意思是「老闆說沒關係」不能當擋箭牌,同時也意味著那位這麼說的老闆,會成為同一案件的當事人。
小提醒:自2026年1月2日起,外國人就業資訊線上申報制擴大施行。申報項目包含職種、行業、年所得等,可在預約 HiKorea 訪問時事先線上申報,或以電子申辦方式申報。2026年上半年是以線上·書面併行的試辦方式運作,下半年的運作方式請再確認 HiKorea 公告。
違反時會遇到的事 — 比刑度更沉重的強制驅逐出境
即使看起來同樣是「無許可就業」,違反的是哪一條,結果差很多。
| 什麼情況 | 違反條文 | 條文上的法定刑(2026-08 基準) | 強制驅逐出境 |
|---|---|---|---|
| 無可就業資格而就業 | 法第18條第1項 | 第94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 KRW 以下罰金 | 第46條第1項第8款 |
| 未經許可變更·追加工作場所 | 法第21條第1項 | 第95條第6款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 KRW 以下罰金 | 第46條第1項第9款 |
| 未經許可從事其他居留資格活動 | 法第20條 | 條文上的刑度本文未確定(需確認) | 第46條第1項第8款 |
第一列和第二列,有期徒刑差3倍、罰金差3倍。然而在韓文說明裡,兩者常常被籠統歸為「無許可就業」。若能用條文號碼specify自己的案件屬於哪一邊,諮詢時得到的答案也會精準許多。
不過上面的數字是條文上的最高值。請讀成「最重可以到這裡」,而不是「就會被這樣處罰」。實際上檢察處分與出入境行政處分是分別進行的,是否初犯、經過如何、居留紀錄如何,都會影響結果。
真正沉重的其實不是罰金那一欄,而是最右邊那一欄。第46條第1項第8款把違反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之人,第9款把違反第21條第1項本文未經許可變更·追加工作場所之人,以及違反第21條第2項僱用·仲介外國人之人,列為強制驅逐出境對象。
這一點正是只有外國人才會遇到的最大不對等。對韓國人來說繳完罰金就結束的事,對外國人卻會變成整個居留的問題。一次誤判,可能同時讓學業、EPS 再入境、居留資格變更計畫全部崩盤。實際上依法務部新聞稿(2026-07-07),2026年1~5月取締中查獲的無資格外送騎手734人當中,超過一半是留學(D-2)資格者。就是那種「周遭大家都在做,以為沒問題」結果被抓的結構。
如果你已經處於未經許可工作的狀態,要記得的事只有一件。期間拖得越久,罰款級距就越高。 與其自行判斷硬撐,不如打 ☎1345 把狀況照實說明並詢問處理方式,結果上損失比較小。
就算就業違法,工作的報酬仍是另一回事
有很多人領不到工資,卻想著「反正我是非法工作,去申訴只會害到自己」而放棄。這部分判例很明確。
大法院1995年9月15日宣判94누12067判決認為,無就業資格的外國人即使違反出入境管理法令的僱用限制規定而締結勞動契約,「亦不能僅以此即當然認定該勞動契約無效」。並判示,若受傷當時是在使用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動並領取工資,即屬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可成為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法上的療養給付對象。
整理起來就是,就業的合法性與工資·災害補償是兩件不同的事。不過這完全不能當作將無許可就業正當化的理由。前面看到的制裁一樣存在,而且比起受傷後再去把權利討回來,開始前先確認永遠比較便宜。
領不到工資或受傷時該去哪裡,各窗口整理在勞動·居留相關陳情該找誰幫忙。
本文不回答的事 — 確認順序與該帶的東西
「我的情況算不算」這個問題本文無法回答。因為同樣的事情會因國籍、居留資格細項代號、許可紀錄、事業場所型態、實際執行業務而不同。也沒有方法確認身邊同事的經驗談跟自己的案例是不是同一格。確認順序請這樣安排。
- ☎1345 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 可用多語言接通。先在這裡確認架構與必備文件。
- HiKorea(hikorea.go.kr)— 以電子申辦提出申請,或預約前往管轄機關。
- 管轄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 — 最終認定就在這裡下。
去詢問時,以下三樣一定要帶。沒有這些,即使到了櫃檯也只會得到「你要再去確認一下」的答覆。
- 外國人登錄證或國內居所申報證 — 要帶到寫有細項代號的那一面。
- 勞動契約書或預定簽約的條件 — 要能看出事業場所型態與僱用型態。
- 實際將要從事的業務說明 — 不是職稱,而是具體說明一天做些什麼。
第三項特別重要。如前所述,認定基準不是職業名稱而是分類代碼,所以「職稱是什麼」不如「實際做什麼」來得決定性。

☎1345 雖然可以多語言接通,但最終認定在管轄機關的櫃檯。而且事務所與僱用中心只在平日白天開門。對還在上班的人來說,去確認一趟就得請一天假,所以事先把那一天的動線排好,來回時間會省下不少。LACHA(라차) 是不需本人身分驗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去事務所的計程車、城市之間移動的 KTX 與高速巴士都能在同一個地方搞定,沒有韓國帳戶或手機號碼,只用護照就能開始使用。考慮到可能還得為了補件再跑一趟,先把交通確定下來會很有幫助。
常見問題(FAQ)
Q1. 我的居留資格不在施行令第23條第1項的名單裡。是不能工作嗎? 不能這樣讀。施行令第23條第1項是界定法第18條第1項所說「可從事就業活動的居留資格」範圍的條文,其他資格能否活動是另外判斷。永住(F-5)依法第10條之3第1項,婚姻移民(F-6)與居住(F-2)部分款別依施行令第23條第2項,在外同胞(F-4)依第23條第3項得出結論。如果哪一邊都不是,那麼法第20條的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就是剩下的途徑。自己屬於哪一格,請拿著登錄證上的代號向 ☎1345 確認。
Q2. 我是 F-4,只要不在37項限制清單裡的工作就可以做嗎? 不能這樣斷定。這37項不是「只有這些不行」,而是法務部公告第2026-65號所訂的限制範圍,而且認定單位不是職業名稱,是韓國標準職業分類的5位數代碼。即使工作名稱相同,也會因事業場所型態與實際執行業務而不同。實際上「停車管理員(99231)」仍留在限制清單,「停車引導員」則在2026-02-12的修訂中移除 — 名稱只差一點點,處理方式就不一樣。請把想做的工作具體描述清楚,再向 ☎1345 或管轄機關詢問。
Q3. 我持有 H-2,現在會怎麼樣? 自2026年2月12日起,訪問就業(H-2)簽證停止新發,整合為在外同胞(F-4)。已持有 H-2 的人可在國內居留至居留期間上限,即使尚未到期,也可透過 HiKorea 電子申辦申請變更為 F-4 資格。至2027年12月31日為止,居留資格變更許可規費免除,居所申報證發給規費則另外繳納。如果現在工作的地方屬於 F-4 的限制領域,關於在同一事業場所繼續工作,官方已說明有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這條路,請在申請變更前先向管轄機關確認。
Q4. 我可以先申請許可、先開始工作嗎? 不行。法第20條規定要「事先」取得許可。就算有收件單,在許可下來之前工作仍可能被視同未經許可而工作;若是在完全沒有資格的狀態下就業,則屬違反法第18條第1項,依第94條最重可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 KRW 以下罰金(條文上的法定刑,2026-08 基準)。更沉重的是,還會成為第46條第1項第8款的強制驅逐出境對象。
Q5. 我沒有資格卻工作,而且領不到工資。去申訴不是只有我吃虧嗎? 就業的合法性與工資·災害補償是兩件不同的事。大法院1995年9月15日宣判94누12067判決認為,即使是無就業資格所締結的勞動契約,也不能僅以此即當然認定無效;若在使用從屬關係下工作並領取工資,即屬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可成為職災保險療養給付對象。不過這並不會讓無許可就業正當化。諮詢窗口與程序請看勞動·居留相關陳情該找誰幫忙,自身案件的風險請一併向 ☎1345 確認。
參考:本文並非法律諮詢,僅以提供一般資訊為目的。文中的條文、公告編號、規費、法定刑,是以 2026-08 為基準,查閱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施行規則原文、法務部公告第2026-65號(2026-02-12 施行)原文、法務部新聞稿(2026-02-11)、法務部新聞稿(2026-07-07)、大法院94누12067判決所確認的內容。居留·就業制度修訂頻繁,特別是 F-4 限制職種屬公告事項,變動很快。也把因無法確定而從本文中拿掉的項目說明一下 — D-2·D-4 兼職就業的每週允許時數與語言能力要件、求職(D-10)能否兼職就業、地區特化型簽證事業對象市·郡·區清單,以及出入境管理法第94條的各款號碼。開始工作前,請務必再向 ☎1345(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與管轄出入境·外國人事務所確認。LACHA(라차)不從事就業仲介或居留·簽證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