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早在30年前就給出答案了。大法院1995年9月15日宣告94누12067判決判示:即使沒有就業資格的外國人簽了勞動契約,也不能當然認定該契約無效;在使用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並領取工資的人,就是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因此屬於(舊)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上可以領取療養給付的對象。
法制處的解說也是同樣意旨。出入國管理法第18條的僱用限制規定,只是禁止「僱用沒有就業資格的外國人」這件事實行為本身,很難解讀成連已經提供的勞務所產生的勞動關係法上權利都一併禁止(法制處生活法令資訊《外國勞工僱用・就業》,2026-08基準)。講白話一點就是,已經工作的代價原封不動地留著。
不過「有權利」和「行使那個權利、居留也安全」是兩句不同的話。從2025年11月6日起,出入國管理法施行規則第70條之2第5款把事業場欠薪等違規事項的調查・監督業務列入了通報義務免除對象,但規定強制驅逐對象者的出入國管理法第46條原封不動。把這兩句話黏成一句來讀,判斷會大錯特錯。
而且時間是有限的。工資債權是3年(勞動基準法第49條),退職金也是3年(勞工退職給付保障法第10條),職災保險給付是3年(障害給付、遺屬給付等為5年,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12條第1項),一旦過期,權利本身就消滅了。
注意:本文是把公開法令與政府指引整理起來的一般資訊,並不是法律諮詢。這裡處理的只有已經發生的工資、災害補償請求權,以及合法的收尾途徑,不談維持或隱瞞無證狀態的方法。結論會因居留資格、國籍、工作型態、事業場規模而不同,你自己的個案請務必透過下面的官方窗口確認。
先讀這裡 — 別把兩個問題綁成一團
連諮詢都開不了口,最常見的理由就是把「沒領到的錢」和「居留資格」想成同一團。這兩件事是不同機關依不同法律處理的兩條軌道。工資和職災由雇用勞動部、勞動福祉公團依勞動基準法與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處理,居留則由法務部依出入國管理法處理。
- 本文處理的 — 已經工作的工資、退職金的請求依據與期限、職災保險的適用結構、受理窗口、條文上制裁的範圍。
- 本文不處理的 — 欠薪金額、退職金、職災給付的計算式或自我診斷。計算結果如果被直接當成主張依據,誤判的損害會很大,所以數字留給主管機關去確定。
- 用任何形式都不處理的 — 維持、隱匿無證狀態的方法、無許可就業的門路、掮客的用法。
沒有就業活動資格就工作,這件事本身在條文上是制裁對象。違反出入國管理法(施行2026.1.23.,法律第20992號)第18條第1項的話,依第94條第8款屬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這裡的罰金是刑事處罰,不是行政罰款)的對象,也屬於第46條第1項第8款的強制驅逐對象者。這是「條文上最高可以到這個程度」的意思。實際上檢察處分與出入國行政處分是分開進行的,結果會因為是否初犯、事發經過、居留紀錄而有很大差別。
📌 重要:制裁對象不是只有工作的人。僱用無資格者的事業主(第18條第3項)、以此為業從事仲介・勸誘的人(第4項)、為仲介目的而支配他人的人(第5項),也分別依第94條第9款、第10款、第11款屬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的對象。要小心那種說「我幫你去要回來」然後索取手續費的無許可仲介掮客。後面整理的正式窗口全部都是免費的。
「沒有居留資格就不算勞工」是誤解
現場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你是非法的,所以勞動基準法不適用」。有時候是事業主這樣說,有時候是同鄉之間就這樣以訛傳訛。但是判例與政府解說的方向正好相反。
94누12067判決的邏輯很單純。是不是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不是看契約的形式或居留資格,而是看有沒有在使用從屬關係下實際提供勞務。所以即使沒有就業資格,只要是聽從指示工作、領取工資的人就是勞工,從這個地位衍生出來的請求權也還留著。
法制處解說附上的理由也一樣。出入國管理法第18條是禁止「僱用這個事實行為」的規定,很難讀成是抹掉已經提供的勞務對價的規定。反過來讀的話,會得出僱用無資格者的一方可以不付工資這種奇怪的結果。
小提醒:這一段可以在諮詢電話裡直接引用。把 「大法院94누12067」和「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 這兩組詞抄下來,透過口譯轉達時意思也能傳達得很準確。
結論在這裡分岔 — 「已經工作的代價」與「繼續工作的權利」
只抽判決要旨來讀的話,很容易誤會成「那我可以繼續工作囉」,但並不是這樣。同一份法制處解說裡附了必須一起讀的但書。也就是除非是已經形成的勞動關係,否則與無就業資格者之間的勞動關係處於停止狀態,而且雇主與勞工雙方都可以隨時以沒有就業資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這一段。
整理一下的話,每個問題的答案都不一樣。
| 問題 | 結論 |
|---|---|
| 能不能請求已經工作的工資 | 因為被視為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請求權還留著 |
| 受傷的部分能不能申請職災 | 94누12067判示屬於(舊)職災保險法上的療養給付對象 |
| 能不能繼續做那份工作 | 不行。勞動關係會停止,雙方都可以終止 |
| 這個結論會產生居留資格嗎 | 不會。居留資格與這個判斷完全是兩回事 |
第三列和第四列才是重點。權利還留著,指的是對過去的結算,不是保障往後的工作或居留。
沒領到的工資與退職金 — 到什麼時候、依哪一條
工資的給付方式從法律就定好了。勞動基準法(施行2026.8.20.,法律第21373號)第43條規定,工資要以通貨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並且每月至少一次、訂定固定日期發給。老闆說幫你保管、說下個月一起給、說用東西折抵,都違反這一條。
已經離職的情況期限更短。同法第36條規定,勞工死亡或退職時,應自該事由發生日起14日內結清工資、補償金等一切金品。違反第36條與第43條的話,依第109條第1項屬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的對象。
退職金由勞工退職給付保障法(施行2026.7.1.,法律第21475號)處理。第9條第1項規定自退職事由發生日起14日內給付。不過第4條第1項但書有例外。繼續工作期間未滿1年,或4週平均每週約定工作時數未滿15小時的話,就沒有設置退職給付制度的義務。
| 項目 | 依據條文 | 給付期限 | 時效 |
|---|---|---|---|
| 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第36條 | 定期給付日,退職時14日內 | 3年(第49條) |
| 退職金 | 勞工退職給付保障法第9條第1項 | 自退職事由發生日起14日內 | 3年(第10條) |
| 職災保險給付 | 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41條 | 需要療養時提出申請 | 3年(第112條第1項) |
| 障害給付、遺屬給付等 | 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12條第1項 | 事由發生後提出申請 | 5年 |
刑事程序有一個特點。依勞動基準法第109條第2項,違反第36條、第43條屬於不得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而提起公訴的「反意思不罰罪」。拿到錢之後表示不希望處罰的話,刑事程序就會停下來。不過依第43條之2被公告名單的欠薪事業主,在公告期間內再次違反的情況是例外(2024.10.22.修正)。
注意:時效期間的計算,起算點會因個案而不同。要看是以最後工作日為準,還是以各筆工資的給付日為準,剩下的期間會不一樣。不確定的話別拖,先打電話。 工資是☎1350,訴訟、法律救助是☎132。
寫了「我不領了」的切結書會怎樣
離職的時候,有些情況會拿一張韓文的紙來要你簽名。如果你是在不知道內容的狀況下簽的,請看這一段。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約定了低於本法所定基準之勞動條件的勞動契約,該部分無效,無效的部分則依本法所定基準。意思就是,說好不領工資或退職金的約定,那個部分也可能是無效的。
如果時薪寫得比最低工資還低,最低工資法會另外發動。同法第6條第3項規定,把低於最低工資額的金額訂為工資的勞動契約部分無效,該部分視為約定給付與最低工資額相同的工資。不管契約書上寫了什麼,法定基準都會頂上來的結構。
「因為是外國人所以少給」這種說法,條文上也擋住了。勞動基準法第6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國籍、信仰、社會身分為由歧視勞動條件,違反的話依第114條第1款屬於500萬韓元以下罰金的對象。
小提醒:被要求在不懂意思的文件上簽名時,先當場拍照。 不管有沒有簽名,那張紙上寫了什麼,之後都會是重要的資料。想知道內容的話,打☎1350請他們接口譯念給你聽就可以了。
工作中受傷的話 — 職災保險是事業主投保的制度
職災這件事,先理解結構的話恐懼就會少一些。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施行2026.7.1.,法律第21375號)第6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僱用勞工的所有事業或事業場,但依同條但書,以總統令規定的部分事業排除適用。法制處解說也寫到,本法適用於受僱於職災保險法所適用之所有事業或事業場的外籍勞工。你的事業場會不會踩到那個排除範圍,不要自己看清單判斷,請向☎1588-0075(勞動福祉公團)確認。
跟其他社會保險比較的話,差異很明顯。國民健康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第3項與雇用保險法第10條之2在外國人的加保要件裡明訂了居留資格,但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6條只規定以事業為單位的適用,並沒有把勞工的居留資格列為要件。
繳保費的人也不是勞工。依《雇用保險及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之保險費徵收等相關法律》第5條第3項,保險加入者是僱用勞工的事業主。療養給付的申請依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41條第1項向勞動福祉公團提出。
就算聽到「我們公司沒有保職災保險」,也不要當場放棄。同一部保險費徵收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事業主怠於申報保險關係成立期間內所發生的災害,公團在給付職災保險給付之後,可以就該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向事業主徵收。這是把未加保的負擔放在事業主那一邊的結構。
對外國人來說更難的部分不是法律,而是醫院。職災必須用病歷把災害是何時、如何發生的以及與工作有沒有關聯留下紀錄,但如果健康保險不適用,看診費負擔很大,就會連去醫院都一直往後拖。忍了幾天才去的話,連「是不是工作中受傷的」都會變得模糊。受傷當天就去看診,掛號時把在哪裡做什麼受傷的照實說出來,讓它留在紀錄裡。醫院的使用流程另外整理在外國人的韓國醫院使用法。
注意:後面會提到的出入國通報義務免除,講的是勞動監督官等調查、監督事業場欠薪等違規事項的業務。施行規則第70條之2各款裡並沒有列出勞動福祉公團的職災給付業務。申請職災時會怎麼樣,我們沒有用第一手資料確認到,請一併向☎1345與☎132確認。
最大的恐懼 — 申訴了會被抓走嗎
這裡是本文中最需要小心閱讀的部分。「絕對不會被抓走」和「申訴了一定會被遣返」都不是事實。準確的是從2025年11月6日起改了什麼。
依據體系有三層。出入國管理法第84條第1項但書把總統令所定事由列為通報義務的例外,施行令第92條之2第5款把該範圍交給法務部令規定,施行規則第70條之2再列舉出相應的業務。而在第70條之2第5款,依《執行司法警察官吏職務者及其職務範圍相關法律》第6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19款所定法律,對事業或事業場的欠薪等違規事項所為的調查及監督,以法務部令第1103號增訂,並於2025年11月6日施行。
把界線用一句話釘死的話是這樣。被免除的是勞動監督官等在調查、監督事業場欠薪等違規事項的業務中的通報義務(施行規則第70條之2第5款,2025.11.6.施行),而規定強制驅逐對象者的出入國管理法第46條原封不動。
注意:這是執行該業務的公務員的通報義務被免除的意思,不是說會產生居留資格或從強制驅逐對象中被排除。2025年的修正只動了通報義務條文,第46條並沒有修正。你自己的個案會怎麼樣,請一併向☎1345與☎132確認。
如果因為申訴而被解僱
擋住大家不敢開始的第二個恐懼是報復。這部分也有條文。勞動基準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勞工可以向雇用勞動部長官或勞動監督官通報事業場的違法事實,第2項則規定雇主不得以該通報為由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遇。違反的話依第110條第1款屬於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的對象。
不利處遇不是只有解僱。突然不派工作、叫你搬出宿舍、拖延剩餘工資的給付,也都可能包含在內。發生這種事的話,當天就把日期與內容記下來,然後通報☎1350。
📌 重要:事業主保管護照或外國人登錄證不還的情況,是另有違法疑慮的事項。因為身分證明與移動同時被卡住,不要想自己解決,請立刻通報☎1350與☎1345。
要去哪裡、怎麼受理
欠薪陳情有兩條路徑。勞動入口網(labor.moel.go.kr)線上受理,或是親自前往事業場所在地管轄的地方雇用勞動廳。受理之後勞動監督官會依勞動基準法第102條進行事實調查,不遵守改善指示的話就刑事立案移送檢察。調查通常要抓幾週的時間來排行程比較好。
對外國人來說,線上這條路反而可能走不通。線上受理可能需要本人驗證手段,所以沒有韓國手機號碼或共同認證手段的話,就得回到臨櫃受理。陳情內容也要用韓文,把事實關係與期間、金額依時間順序整理起來寫。所以第一通電話先打☎1350接口譯、確認要準備什麼,這個順序比較實際。
證據當然越多越好,但沒有也不代表就到此為止。
| 證據 | 能證明什麼 | 沒有的時候 |
|---|---|---|
| 勞動契約書 | 勞動條件、工資、工作期間 | 就算被事業主收回去,還是可以用其他資料去爭勞工身分 |
| 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紀錄 | 實際給付額與未付額 | 如果是領現金,收到當下的備忘、照片、通訊軟體對話可以當替代證據 |
| 上下班紀錄、工作現場照片 | 實際工作日與工作時間 | 照片上留下的拍攝日期本身就是資料,所以不要刪掉原始檔 |
| 與事業主、管理者的通訊軟體、通話紀錄 | 指示關係與給付承諾 | 一旦退出對話群組就很難復原,請原樣保存 |
| 同事的陳述 | 工作事實與工作期間 | 趁人還沒換之前,先把聯絡方式要起來 |
如果因為沒有韓國帳戶而一直領現金工資,那就是最強的證據入帳紀錄不存在的狀態。這種情況下,每天記下收到錢的日期與金額的備忘、信封的照片、「今天匯了多少」的通訊軟體對話,可以頂替那個位置。從現在開始記錄也還是有意義的。
| 機關 | 號碼 | 做什麼 |
|---|---|---|
| 雇用勞動部客服中心 | 1350(平日09~18時) | 欠薪、勞動問題諮詢,陳情程序與適用與否的說明 |
|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 132(klac.or.kr) | 免費法律諮詢,工資、退職金民事案件是否為訴訟代理對象 |
| 勞動福祉公團 | 1588-0075 | 職災療養給付的申請與處理程序 |
| 法務部外國人綜合服務中心 | 1345 | 居留、簽證,合法收尾途徑的說明 |
這些資訊是依2026-08基準確認的,號碼、營運時間、制度都可能變動。
免費法律救助的條件是訂好的。①是工資、退職金遭欠付的受害勞工,而且②欠付當時最後3個月份的月平均工資未滿400萬韓元的話,就是大韓法律救助公團免費法律諮詢與工資、退職金相關民事案件免費訴訟代理的對象(包含國內居住外國人)。你符不符合,請向☎132確認。
雇用勞動部也有「積欠工資等・事業主確認書」,是向地方雇用勞動廳申請核發的。指引上說這份確認書要在核發日起6個月內提交給勞動福祉公團。不過由這份確認書接續下去的後續制度,對沒有居留資格的人會怎麼適用,我們沒有用第一手資料確認到。需要直接向☎1588-0075確認。
我的情況適用結果可能會分岔
從這裡開始,不要看著清單自己下判斷。下面列的不是全部,你的事業場的認定要向☎1350取得。 因為就算是同一個行業,也會因為契約型態與經常僱用勞工人數而導出不同結論。
- 家事(家事)使用人 —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但書,勞動基準法不適用。如果你是在家庭內從事家務照顧型態的工作,可能會先卡在這個分岔上。
- 只僱用同居親屬的事業或事業場 — 這是同一個第11條第1項但書所定的另一個分支。跟上面的家事使用人綁成一團來讀的話,結論會整個顛倒,所以請分開看。
- 經常僱用4人以下的事業場 — 依第11條第2項,只適用總統令所定的部分規定。哪些條文適用是定在附表裡的,所以需要逐一事業場確認。
- 農林、畜產、水產業 — 依第63條第1款、第2款,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不適用。這跟工資本身消失是不同的問題,請不要搞混。
- 職災保險是另外分岔的 — 前面四個分支講的是勞動基準法那一邊。依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6條但書,總統令所定的部分事業會被排除在職災保險法適用之外,所以你的事業場會不會踩到,請另外向☎1588-0075確認。
再說一次,不在這份清單上不代表全部都適用,在清單上也不代表完全沒有權利。做認定的不是讀者,而是☎1350。 職災是否適用請打☎1588-0075,如果還牽涉到居留資格,請一併打☎1345。
居留問題是完全另一條軌道
把工資與職災收尾,和要怎麼處理居留,是兩個不同的決定。解決了其中一個,另一個不會跟著解決。 自行出國事前申報之類的合法途徑,依程序順序整理在超過居留期限時可以做的事,你的個案有哪些選項可行,向☎1345確認比較準確。
也有時間點的問題。出境之後很難出席調查與補件,程序等於實質停擺。 如果有非走不可的情況,離開前請先把委任或代理人指定、聯絡方式,以及要收款的帳戶都定下來。沒準備就出去的話,會很難回頭。
如果你正在找往後合法工作的途徑,起點就不一樣了。雇用許可制整理在雇用許可制(EPS)就業程序,已經用E-9工作而要換事業場的問題整理在E-9事業場變更。如果搞不清楚該向哪個窗口問什麼,請先看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

還有一道現實的牆。地方雇用勞動廳、勞動福祉公團、法律救助公團只有平日上班時間才能臨櫃,所以要請掉一天工作,而且事業場如果在地方,光是移動本身就是負擔。把那天的移動先確定下來的話,負擔會少一點。LACHA(라차) 是不用本人驗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App,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都可以在同一個地方付款。不過拉恰跟權利救濟程序完全無關,是民間的交通、支付服務。諮詢、受理、認定只會在上述公家機關進行。
常見問題(FAQ)
Q1. 我沒有居留資格,可以請求積欠的薪水嗎? 大法院1995年9月15日宣告94누12067判決判示,沒有就業資格的外國人所簽的勞動契約不能說是當然無效,在使用從屬關係下提供勞務並領取工資的人就是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法制處解說也整理說,很難把出入國管理法第18條讀成連已經提供的勞務所生的勞動關係法上權利都一併禁止的規定。不過工資債權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經過3年就會因時效消滅,所以如果不確定還剩多少時間,請先打☎1350或☎132。
Q2. 提出陳情的話會被通報給出入國嗎? 2025年11月6日施行的出入國管理法施行規則第70條之2第5款,把事業場欠薪等違規事項的調查、監督業務列入了通報義務免除對象。但這是指執行該業務的公務員的通報義務被免除,不是說會產生居留資格或從強制驅逐對象中被排除。規定強制驅逐對象者的出入國管理法第46條並沒有修正。「絕對不會被抓走」和「一定會被遣返」都不是事實,所以你自己的個案請一併向☎1345與☎132確認。
Q3. 我簽了「不領工資」的切結書。是不是就結束了?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約定了低於本法所定基準之勞動條件的勞動契約,該部分無效,無效的部分則依法定基準。最低工資法第6條第3項也把訂定低於最低工資額之金額的部分視為無效,並視為約定給付與最低工資額相同的工資。不過判斷會因為所簽文件的內容與經過而不同,請把文件的照片準備好,向☎1350諮詢。
Q4. 公司說沒有保職災保險。那我是不是就不能申請了? 職災保險是事業主而不是勞工投保的制度。依保險費徵收法第5條第3項,保險加入者是僱用勞工的事業主,同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則規定,對於事業主怠於申報保險關係成立期間內所發生的災害,公團給付之後可以就該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向事業主徵收。療養給付的申請依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41條第1項向勞動福祉公團(☎1588-0075)提出。給付請求權時效是3年,障害給付、遺屬給付等則是5年(第112條第1項)。
Q5. 我很快就要離開韓國了,出去之後程序還會繼續嗎? 出境之後很難出席調查與補件,程序等於實質停擺。如果有非走不可的情況,出境前先把委任或代理人指定、聯絡方式、要收款的帳戶整理好比較好。諮詢與陳情受理本身不用花錢,而且欠付當時最後3個月份月平均工資未滿400萬韓元的欠薪受害勞工,包含國內居住外國人在內,都是大韓法律救助公團免費法律諮詢、訴訟代理的對象。你符不符合,請向☎132確認。
參考:本文是把公開法令與政府指引整理起來的一般資訊,並不是法律諮詢。內文的條文、期限、時效、窗口資訊是以2026-08為準,從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條文原文、法制處生活法令資訊《外國勞工僱用・就業》、雇用勞動部勞動入口網(labor.moel.go.kr)、政府24確認到的內容。法令與制度會修訂,電話號碼、營運時間也可能變動,所以在行動之前,請依你自己的狀況再向☎1350(欠薪、勞動)、☎132(法律救助)、☎1588-0075(職災)、☎1345(居留、簽證)確認一次。結論會因居留資格、國籍、工作型態、事業場規模而不同,而且檢察處分與出入國行政處分是分開進行的。拉恰(LACHA)與上述公家機關無關,是民間的交通、支付服務,並不代辦權利救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