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工時是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2026年基準)。兩者都是扣除休息時間後的時數。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每週可加班12小時(第53條第1項),因此通稱為「週52工時制」。法律條文中並沒有直接寫52這個數字。
但這個基準線並非適用於所有人。常時僱用4人以下事業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63條各款的勞工、第59條特例業種、第53條第4項特別加班許可、第51條至第52條彈性工時制,結論都不同。所以有順序——先確認自己屬於哪個類別,再計算時數。
注意:本文是彙整公開法令與政府指南的一般資訊說明,非法律諮詢。結論會因事業場規模、業種、居留資格而異,請務必透過下列官方窗口確認符合個人狀況的判斷。
基準線有兩條——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計算數字之前,首先要釐清什麼是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3項規定,為工作而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的待命時間視為工作時間(2012年2月1日新設、2020年5月26日修正)。反之,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且無薪。
工作時間4小時須給予30分鐘以上、8小時須給予1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且須於工作時間中提供,並讓勞工能夠自由使用(第54條第1項、第2項)。
另一個容易忽略的是「一週」的定義。勞動基準法中的一週是指包含休假日在內的7天(第2條第1項第7款,2018年3月20日新設)。意思是週日或公休日的工作時間也計入該週總工時。
| 時間類型 | 法源依據 | 是否計入週總工時 |
|---|---|---|
| 指揮監督下的待命時間 | 第50條第3項 | 計入 |
| 能夠自由休息的時間 | 第54條第1項、第2項 | 不計入(無薪) |
| 週日、公休日的工作時間 | 第2條第1項第7款 | 計入 |
提示:如果宿舍在事業場內或緊鄰,「待命」與「休息」會混在一起。該時間屬於哪一種是根據實際上能否自由使用來判斷的事實問題,難以自行斷定。請向☎1350(僱傭勞動部顧客諮詢中心)說明實際狀況並詢問。
「週52工時」是40加12——合意與5人以上
12小時加班有條件。第53條第1項規定,經雙方合意可於第50條工作時間外,以每週12小時為上限延長工作時間。E-9標準勞動契約書預先印有時間外勞動相關欄位,在母國簽署的那份文件可能被視為合意。契約書中如何找到該欄位,已整理於EPS標準勞動契約書閱讀指南。
適用範圍也須一併確認。勞動基準法適用於常時僱用5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常時僱用4人以下只適用總統令規定的部分條文(第11條第1項、第2項)。工時上限(第50條)與加班津貼(第56條)不在該部分清單中。常時勞工人數是以事由發生日前1個月總人數除以工作日數計算(施行令第7條之2),請勿自行判定。
週52工時制是分階段施行的。從2018年7月1日的300人以上開始,到2021年7月1日的5人以上50人未滿最後納入,2026年現在適用於常時僱用5人以上所有事業場。
注意:「未滿30人經勞資合意可到週60小時」這種說法現在已經不對了。允許常時僱用未滿30人每週額外加班8小時的第53條第3項只到2022年12月31日有效。條文本文仍留在法典中,下方只加註有效期限,所以只轉貼條文會讓人把失效規定當成現行法讀。
超時認定基準也變了。僱傭勞動部依據大法院2023年12月7日宣告2020도15393判決,於2024年1月22日變更行政解釋,加班超時與否以每週總工時減去40小時後是否超過12小時來判斷。
而且這跟勞工是否願意無關。第53條第1項的合意只在12小時上限內有效,超過部分是雇主的違反行為(第110條第1號)。不要因為「想多賺錢才這樣做」而自責並放棄諮詢。
上限會改變的三種情況——特別加班、特例業種、彈性工時制
這三項制度都會改變上限,但有一個共通點:雇主無法單方決定。
| 制度 | 法源依據 | 要件 |
|---|---|---|
| 特別加班 | 第53條第4項、施行規則第9條第1項 | 須同時取得僱傭勞動部長官許可與勞工同意,事由限定五種 |
| 工時特例 | 第59條第1項、第2項 | 只適用五種事業,且須與勞工代表書面合意 |
| 彈性/選擇性工時制 | 第51條、第52條 | 須透過就業規則或與勞工代表書面合意,明定對象、期間、各工作日時數 |
特別加班的五種事由是:災害處理、保護生命與確保安全的緊急措施、突發性設施設備故障處理、業務量大幅增加、原材料零組件設備研發(施行規則第9條第1項)。許可期間也限制在必要最低限度內。
特例業種是陸上運輸及管線運輸業(路線客運除外)、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其他運輸相關服務業、保健業五種。並非「加班無上限」——即使這種情況,工作日結束後到下個工作日開始前也須給予連續11小時以上休息(第59條第2項)。
彈性工時制在2週以內單位期間內特定週48小時、3個月以內單位期間內特定週52小時、特定日12小時為上限(第51條第1項、第2項)。選擇性工時制若清算期間超過1個月,也有連續11小時休息義務與月平均週40小時超過部分須給付加班費的義務(第52條第2項)。

錢會加碼的時點——加班50%、夜間50%、假日50%與100%
前一節的「超時判斷」與本節的「加班津貼」是兩碼事。把一方當成另一方的依據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
| 類別 | 加給率 | 法源依據 |
|---|---|---|
| 加班 | 一般工資的50%以上 | 第56條第1項 |
| 夜間工作(晚上10點~隔天早上6點) | 一般工資的50%以上 | 第56條第3項 |
| 假日工作8小時以內 | 一般工資的50%以上 | 第56條第2項第1款 |
| 假日工作8小時超過部分 | 一般工資的100%以上 | 第56條第2項第2款 |
加班津貼與夜間津貼是不同條項規定的獨立義務。所以加班若延續到晚上10點以後,兩種津貼各別計算。
依條文架構解讀如下:第56條第1項的「加班」是指依第53條延長的時間,第53條第1項規定延長第50條的工作時間。第50條同時規定每週40小時(第1項)與每日8小時(第2項),所以加班津貼也適用於超過每日8小時的部分。2024年1月的變更是關於判斷超時與否的基準。
金額本文不計算。時薪一般工資是月薪除以月一般工資計算基準時數(施行令第6條第2項第4款),而該基準時數因人而異,且2024年12月19日大法院全員合議體判決(2020다247190、2023다302838)後一般工資的範圍本身正在實務中重新整理。若有獎金,範圍可能是爭議對象。
📌 重要:若要以休假代替津貼,須與勞工代表書面合意(第57條補償休假制)。這裡計算的時數是諮詢時提出的初稿。最終金額須確定一般工資後才能得出,請向☎1350詢問。
休假怎麼算——週休、公休日、年休
週休每週平均須給予1次以上有薪保障(第55條第1項),給予該週所定工作日全勤者(施行令第30條第1項)。
春節、中秋等政府機關公休日的有薪休假化有另外依據(第55條第2項、施行令第30條第2項)。因規模而施行日不同,常時僱用5人以上未滿30人從2022年1月1日起,常時僱用4人以下不適用。經與勞工代表書面合意可替換為特定工作日(同項但書)。
年休是1年內出勤率80%以上給予15天(第60條第1項)。但不是滿1年才產生——持續勞動期間未滿1年或出勤率未達80%,每個月全勤也產生1天(第2項)。持續勞動3年以上,每2年增加1天,上限25天(第4項)。
也有反向但書。4週平均每週所定工時未滿15小時不適用第55條與第60條(第18條第3項)。
年齡與懷孕與否也會改變。15歲以上未滿18歲上限是每日7小時、每週35小時(第69條),18歲以上女性於晚上10點到早上6點或假日工作須取得本人同意(第70條第1項)。孕婦與未滿18歲禁止該時段工作,只有符合要件並取得許可的情況例外(第70條第2項)。產後未滿1年女性不得使其從事超過每日2小時、每週6小時、每年150小時的時間外勞動(第71條)。
這些規則整個不適用的人也有
先說清楚:這裡不適用的是工時、休息、休假相關規定。不是說工作時數的薪資消失,而且常時僱用5人以上,夜間工作加給50%(第56條第3項)依然保留。
第63條將農林業(第1號)、畜牧養蠶水產業(第2號)、經僱傭勞動部長官核准的監視斷續勞工(第3號)、管理監督或機密處理業務(第4號、施行令第34條)排除於工時、休息、休假規定外。農林畜牧水產業中什麼被排除、什麼保留,已整理於最低工資與業種別例外;常時僱用4人以下事業場適用哪些條款,已連同原條文載於留學生計時就業許可。
船員就業(E-10)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船員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只適用勞動基準法列舉條款,工時、加班、休息、加班津貼不在該清單中。「週52工時」這個框架本身不成立。
船員是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經合意可時間外勞動至每週16小時(船員法第60條第1項),時間外勞動與假日勞動須給付一般工資150%以上(第62條第1項)。船員法第62條第4項也賦予請求工時、休息時間、時間外勞動記錄文件影本的權利。
注意:不在清單中不代表自動全部適用。即使從事漁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情況與適用船員法的情況會分開,但該界線本文不確定。先確認適用哪部法律,再向☎1350詢問。
「都包含在月薪裡了」這句話——包薪制與2026年4月9日指導方針
先釐清性質:2026年4月9日施行的「根絕免費勞動、防止包薪制濫用指導方針」是僱傭勞動部的行政指導方針而非法律。「包薪制被禁止了」這種說法目前還不是事實,禁止立法是政府表示從2026年上半年開始推動的階段。
方針的宗旨如下:薪資台帳與薪資明細表須區分基本薪與津貼,加班、夜間、假日工作津貼須以實際工時為基準計算,若預先書面合意的固定加班津貼低於實際工時基準法定津貼,須給付差額。勞動監督時未給付差額視為薪資積欠。
僱傭勞動部在勞動入口網站(labor.moel.go.kr)設有包薪制、固定加班費濫用匿名檢舉中心。對於輪班、夜間工作而平日白天難以打電話的人,這個管道比較實際。
但我的契約會怎樣、差額是多少,取決於能否計算工時與實際工時。讀到這裡要做的是蒐集記錄向☎1350確認這一步。順帶一提,2026年8月現在法定工時依然是週40小時,週4.5日制是2026年導入支援示範事業(324億韓元)階段。
我工作的時間記錄在哪——記錄、制裁、確認窗口
雇主須在薪資台帳記載工作日數(施行令第27條第1項第6款)、工作時數(第7款)、有加班、夜間、假日工作時該時數(第8款),以個人為單位。薪資明細表也須包含加班、夜間、假日工作的時數與計算方法(施行令第27條之2第5款)。明細表閱讀方法已整理於薪資明細表閱讀指南。
這裡有本文最重要的漏洞。同施行令第27條第3項規定,常時僱用4人以下事業場勞工與符合第63條各款勞工可以不記載第7款、第8款。意思是在農場或小規模事業場工作,我工作幾小時即使沒留在帳簿上也不違法。
本人每天留下的記錄成為唯一證據來源的結構性理由就在這裡。每天記錄上下班時間,若有班表就拍照留存。
| 違反內容 | 法源依據 | 制裁 |
|---|---|---|
| 工時、休息、休假、年休違反(第50條、第53條第1項、第54條、第55條、第60條) | 第110條第1號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 津貼未給付(第56條) | 第109條第1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
| 薪資明細表未交付(第48條第2項) | 第116條第2項第2款 | 5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 |
津貼未給付(第56條)是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不得提起公訴的罪(第109條第2項)。時效也規定了,薪資債權3年後因時效消滅(第49條)。以國籍為由差別待遇勞動條件違反第6條,透過僱傭許可制來的勞工也完全適用與韓國人相同的勞動相關法令。
| 機關 | 電話 | 服務項目 |
|---|---|---|
| 僱傭勞動部顧客諮詢中心 | 1350 | 工時、加班津貼諮詢、適用與否判定 |
| 外籍人力諮詢中心 | 1577-0071(平日 09:00~18:00) | 多語諮詢 |
| 法務部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 1345 | 居留、簽證相關判斷 |
| 僱傭勞動部勞動入口網站 | labor.moel.go.kr | 線上陳情、包薪制匿名檢舉 |
如何提出陳情、向哪個窗口詢問什麼,已依程序順序整理於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檢舉會不會影響居留、能否轉換事業場,本文不判斷,請一併向☎1345與☎1350確認。
諮詢與陳情多半需要在平日白天進行,若管轄僱傭勞動廳離住處遠會花掉一整天。LACHA(라차)是無需本人認證即可使用的外國人交通與支付超級APP,可在一處結帳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與工時問題本身完全無關的民間服務,諮詢、受理、判定只由上述公共機關辦理。
常見問題(FAQ)
Q1. 超過週52工時工作就一定違法嗎? 不是。常時僱用4人以下事業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63條各款勞工、第59條特例業種、第53條第4項特別加班許可、第51條至第52條彈性工時制,結論各不相同。反過來「我們這個業種本來就這樣」這種話也不能照單全收。特例只有五種事業且須與勞工代表書面合意,即使如此連續11小時以上休息義務依然保留(第59條第2項)。我的事業場屬於哪裡,請勿自行判定,向☎1350確認。
Q2. 週40小時沒超過,但某天工作了10小時。津貼怎麼算? 「有無超時」與「有無津貼」是不同問題。2024年1月22日行政解釋變更是將加班超時(每週12小時)與否判斷為每週總工時減40小時的值。加班津貼是另一回事——第56條第1項指向第53條、第53條第1項同時指向第50條第1項、第2項的結構,因此超過每日8小時部分也適用。金額因一般工資而異,請備妥工時記錄向☎1350詢問。
Q3. 老闆說「我們未滿30人,勞資合意可到週60小時」。 允許常時僱用未滿30人每週額外加班8小時的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3項是有時限規定,只到2022年12月31日有效。條文本文仍留在法典中,下方只加註有效期限,所以網路上直接轉貼條文的文章至今仍把這項規定當成現行法介紹。2026年現在已無效力,請與雇主說法對照後向☎1350詢問。
Q4. 說「都包含在月薪裡了」,有辦法確認嗎? 2026年4月9日起僱傭勞動部「根絕免費勞動、防止包薪制濫用指導方針」施行中。這是行政指導方針而非法律修正,所以不能說「包薪制被禁止了」。但方針宗旨是若預先約定的固定加班津貼低於實際工時基準法定津貼須給付差額,勞動監督時未給付差額視為薪資積欠。勞動入口網站(labor.moel.go.kr)設有匿名檢舉中心。
Q5. 我在船上工作(E-10),這篇文章適用於我嗎? 船員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只適用勞動基準法列舉條款,工時、加班、休息、加班津貼不在該清單中。船員是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經合意可時間外勞動至每週16小時(船員法第60條第1項),時間外勞動與假日勞動須給付一般工資150%以上(第62條第1項)。依第62條第4項可請求工時、休息時間、時間外勞動記錄文件影本,請先提出請求。即使是漁業,適用哪部法律會分開,請向☎1350確認。
參考:本文是彙整公開法令與政府指南的一般資訊說明,非法律諮詢。本文的條文、比率、施行日以2026-08為基準,從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勞動基準法(施行2026. 8. 20.、法律第21373號)、同法施行令、施行規則、船員法原文,法制處易懂生活法令資訊「外籍勞工就業」,僱傭勞動部新聞稿與勞動入口網站(labor.moel.go.kr)確認內容。法令與指導方針會修正,電話號碼與營運時間也會變更,行動前請向☎1350(工時、津貼)、☎1577-0071(外籍人力諮詢中心、多語)、☎1345(居留、簽證)以本人情況為基準重新確認。結論會因事業場規模、業種、居留資格而異,本文不判定哪段時間是工作時間、津貼是多少。LACHA與上述公共機關無關,是民間交通與支付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