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駐韓使館是自己國家政府的窗口。它不是幫你變更韓國停留資格、幫你追討積欠薪水,或替你繳罰金的地方。它能做的是重新辦護照、認證本國文件,以及在你陷入困境時把你和自己國家的政府連結起來。先把這個界線抓清楚,才不會白跑一趟。
依據是《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這項 1963 年通過的條約,對大韓民國而言是以條約第594號於 1977 年 4 月 6 日生效(加入書交存日 1977-03-07,加上公約第77條第2項「交存後30日」的規定,時間正好吻合)。第5條列舉的領事職務包括核發護照與旅行證件、協助本國國民、公證與身分登記、繼承時的利益保護,以及監護相關的保護。
另一邊的清單,英國、加拿大這些國家也自己公開了。英國外交部(FCDO,2022-08-31 發布)與加拿大政府(2025-12-01 更新)的領事服務說明雖然是不同文件,卻同樣寫著四件做不到的事:代墊金錢、介入釋放與審判、提供法律諮詢、介入入境與驅逐出境的決定。
還有一句話是本文最重要的。被警方逮捕、羈押時,領事機關通報不是自動的,必須由本人提出要求才會進行(公約第36條第1項第(b)款、《警察搜查規則》第91條第2、3項)。你會被告知這項權利,但如果那段告知是用韓語帶過,你可能連自己有這個權利都不知道就過去了。
參考:本文是以 2026-08 為基準整理公開的條約文、法令與各國政府公告的一般性說明,並非法律或行政諮詢。是否需要預約、辦公時間、規費、處理期間、24小時緊急電話、中文/韓語支援、管轄區域各國差異極大,你自己的情況請務必以本國駐韓使館官方公告為準。
先分清楚方向 — 該找韓國窗口,還是自己國家的使館
如果卡住的事情屬於「韓國制度」,答案就是韓國的窗口。停留、簽證、外國人登錄請打 ☎1345;欠薪、不當解僱請打 ☎1350;犯罪、事故、急救打 112/119;旅遊中的不便與口譯打 ☎1330。若需要免費法律扶助,還有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本國駐韓使館無法取代上述任何一個。各支專線的諮詢語言與流程,已整理在外國人勞動與生活諮詢窗口,這裡就不重複了。
該找本國駐韓使館的事情性質不同。記成「需要『自己國家的東西』的時刻」就很好懂。護照、本國身分與親屬關係文件、本國文件認證,以及事故、拘留、死亡這類自己國家政府必須知道的狀況。韓國公家機關無法製作外國護照,本國使館也無法給你韓國的停留資格。
注意:如果你正在申請難民,或與本國政府之間存在衝突,請不要直接套用本文的說明。接觸本國使館可能對你有危險,或影響審查結果。請先向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 或難民支援團體諮詢。
不論哪一國使館大致都會做的事 — 條約規定的領事職務
下表不是個別使館的服務清單,而是條約所規定的領事職務範圍。也就是說,「我們大使館官網上沒有這一項耶」這種情況完全可能發生。
| 會做的事 | 什麼情況下會需要 | 公約依據 |
|---|---|---|
| 核發護照、旅行證件 | 護照遺失或效期屆滿時。韓國公家機關無法代辦 | 第5條第(d)款 |
| 協助與保護本國國民 | 因事故、犯罪被害、住院等陷入困境時 | 第5條第(e)款 |
| 公證與身分登記事務 | 委任狀與簽名認證,出生、結婚、死亡等本國身分登記申報 | 第5條第(f)款 |
| 繼承相關利益保護 | 本國國民在韓國死亡而產生財產繼承問題時 | 第5條第(g)款 |
| 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監護 | 保護需要照顧的本國兒童或成人的利益 | 第5條第(h)款 |
| 拘留期間探視本國國民 | 探視、會談、通信。若本人明示反對則不進行 | 第36條第1項第(c)款 |
| 接受死亡通報 | 韓國當局應毫不遲延地通報管轄領事機關 | 第37條第(a)款 |
表中條文出自《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大韓民國條約第594號,1977-04-06 生效),各款的中文表述因未能取得韓文正本,是由聯合國英文正本翻譯而來。另外還有一項必須加上的但書。條約規定的是領事職務的範圍與韓國政府的義務,並不會賦予個人向本國使館要求特定服務的權利。實際上能提供到什麼程度,各國會依國內法、預算與政策而不同。
還有一處很容易誤解。公約第5條也包含「代理之安排」,但第(i)款的代理並不是無限制的訴訟代理。它僅限於本國國民因不在場等事由無法及時捍衛自身權利時,為依韓國法令取得暫時性保全措施而安排代理。並不是「使館會替我打官司」的意思。
多國使館共同表明「這個做不到」的事
注意:下表不是完整清單。沒有寫在這裡,不代表就會幫你做。
| 做不到的事 | 兩國公告的內容 | 那該找誰 |
|---|---|---|
| 代墊金錢 | 不會代付費用、保釋金、法律費用、醫療費,也不會給錢 | 有些國家會提供轉交家人匯款的私人匯款協助(加拿大) |
| 介入釋放與審判 | 不會把人從監獄裡弄出來,也不介入刑事、民事審判 | 提供律師與口譯人員名單就是協助的全部內容 |
| 法律諮詢 | 不提供法律諮詢,也不負擔其費用 | 免費法律扶助找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 |
| 介入入境、驅逐決定 | 不會協助入境,也不會阻止驅逐出境 | 停留與強制遣返屬韓國法務部主管,☎1345 |
| 介入私人間糾紛 | 不介入財產、僱傭、旅遊、商業交易糾紛(英國) | 薪資與解僱問題找 ☎1350 與管轄地方僱傭勞動廳 |
| 介紹工作 | 不會在海外幫你找工作(加拿大) | 僱傭許可制與變更工作處找 ☎1345 與僱傭中心 |
資料來源為英國 FCDO 領事協助說明(2022-08-31)與加拿大政府領事服務說明(2025-12-01 更新)兩處。兩國各自獨立地寫下相同的四個項目,因此可以視為並非特定國家的方針,而是多國以幾乎相同措辭表明的界線。不過這裡引用的只是英國與加拿大,並非所有國家。
再說一次:這份清單不是完整清單。沒有列在這裡不代表可行,而是各國不同,必須依照下一張表自行確認。
韓國政府提供給自己國民的領事協助,也是同樣的架構設計。《為保護在外國民之領事協助法》(法律第18081號,2021-04-20 施行)第19條第1項規定,保護生命、身體及財產所需的費用由本人負擔(無資力、海外危難等例外情形除外)。第10條第3項規定,領事協助僅限於「無法以其他方法解決之情形」始得提供;第10條第4項則規定,其程度「不得超過國內發生類似狀況時政府提供給國民之保護程度」。在刑事程序上,第11條第2項也規定駐外館處首長應「於可能範圍內提供律師及口譯人員名單等」協助。條文上的協助內容是給名單,不是替你選任律師或負擔費用。
📌 重要:這部法律是韓國國民身在海外時適用的韓國法。它不是適用於在韓外國人的法律,請只把它當作觀察領事協助如何設計的參照範例。
一定要直接向本國駐韓使館確認的 7 件事
前面兩張表只能說到「大致上」。以下 7 件事無法一概而論,所以本文沒辦法寫出答案。之所以不把各個使館的電話、地址、規費、辦公時間寫死在內文裡,也是同樣的理由——一旦變動,就立刻變成錯誤資訊。
| 要確認的項目 | 為什麼一定要問 |
|---|---|
| 是否需要預約 | 若採預約制,貿然前往是無法受理的。有些預約系統是以本國系統、本國時間為準 |
| 辦公時間 | 領事部的收件時間比使館整體上班時間短,是很常見的情況 |
| 規費與繳費方式 | 只收現金、匯款轉帳,還是以本國貨幣計價,各不相同。在韓國辦的卡能不能用,也要先問 |
| 處理期間 | 需要從本國製作後寄來的文件,可能不是幾天而是好幾週 |
| 是否有24小時緊急電話 | 事故與拘留不會挑上班時間發生。先確認有沒有這支號碼、只在哪些情況受理 |
| 韓語、英語支援程度 | 有不少使館的公告只用本國語言發布。是否需要有人陪同口譯,就看這一點 |
| 管轄區域與地方辦事處 | 只有首爾一處,還是釜山等地也有辦事處,會讓一整天的行程完全不同 |
這 7 件事本質上因國家而異,光靠公開資訊無法一概而論,因此本文只整理了「該問什麼」。有不少使館連電話都很難打通,所以一通電話把七件事一次問完會比較有效率。這些項目要去哪裡、怎麼確認,另外整理在如何找到本國駐韓使館。
被逮捕、羈押時 — 要提出要求才會通報
公約第36條第1項第(b)款規定,本國國民遭逮捕、拘留或監禁時,「經本人請求」,韓國當局應毫不遲延地通報該領事機關,並應毫不遲延地告知本人享有此項權利。
韓國國內法也有相同內容。《警察搜查規則》(行政安全部令第483號,2024-05-24 施行)第9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人員在逮捕、羈押外國人時,應告知其可與領事官員自由接見、通信的事實,以及可要求將逮捕、羈押事實通報領事機關的事實。同條第3項則規定,經本人要求時應毫不遲延地通報該領事機關。
告知義務本身在韓國當局這一方。大法院曾判示,搜查機關在逮捕、羈押外國人時若未毫不遲延地告知領事通報權等,該逮捕、羈押程序即違反公約第36條第1項第(b)款而屬違法(大法院 2022. 4. 28. 宣告 2021도17103)。
順序才是關鍵。告知會做,但沒有提出要求,通報就不會發出。在語言不通的狀態下,告知就這樣帶過的話,你可能連自己有權利都不知道,調查就繼續進行了。所以最好把當場要說的話先背起來。
- 「請幫我叫口譯。」 在聽不懂韓語的狀態下,最重要的是不要先簽名。
- 「請通報我國的領事機關。」 這一句話就是公約第36條第1項第(b)款所說的「請求」。
- 「我想見領事官員。」 探視、會談、通信規定在同條第(c)款。
不過,領事官員來了並不代表事情就解決了。如同前面的表格,多國都表明不會介入釋放、審判,也不提供法律諮詢或負擔費用。請把「領事前來」和「委任辯護人」想成兩個各自獨立的程序,辯護人那一塊請另外撥 ☎132 詢問。
注意:本節談的是刑事程序中的逮捕、羈押。因出入境查緝而被收容(保護)的程序適用的規定不同,本文不予討論。若你正處於那種狀況,請先向 ☎1345 與 ☎132 以自己的情況確認。
發生死亡、重大事故時 — 通報是義務,費用不是
本國國民在韓國死亡時,通報本身是韓國當局的義務。公約第37條第(a)款規定應毫不遲延地通報管轄領事機關,《警察搜查規則》第91條第4項也規定發生外國人非自然死亡案件時,應通報該領事機關。
但通報和費用是完全兩回事。加拿大政府的說明明確寫著,政府不負擔遺體的埋葬、火化或運回本國的費用。菲律賓駐韓大使館的本國國民協助(ATN)說明中所列的業務,包括協助遺體運回本國、協助住院/陷入困境/貧困狀態的國民、協助人口販運與犯罪被害人、為遭驅逐者核發護照、遺體處理、審判監督、確認失蹤者下落,以及連結法律、福利機構與 NGO(依 2026-08 瀏覽時為準)。那份清單裡沒有「代墊律師費」或「直接金錢支援」。
所以實務上是這樣分的:聯絡、文件、機構連結找使館,錢則靠家人、保險與本國制度。如果是在韓國工作時發生的事故,先確認是否構成職業災害;如果是旅遊途中,先確認旅遊平安險的理賠範圍,會比較快。
各國差異就有這麼大 — 名稱、管轄、附屬機關都不同
第一,有些國家的機構名稱不是「大使館」。台灣在韓國的窗口不是大使館,而是駐韓國台北代表部(Taipei Mission in Korea,首爾)與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釜山辦事處。兩處分管不同區域辦理領務。哪些地區歸哪一邊管轄,因為未能確認正式表述,這裡就不轉載了,請至兩機構官方網站確認。順帶一提,外交部《駐外館處設置現況》(2026年7月為準)的大使館、總領事館、代表部名單中,也沒有設於台灣的大韓民國館處。
第二,有些國家除了領事部之外還設有其他窗口。菲律賓駐韓大使館官網除了領事服務(護照、身分登記、公證、國民協助)之外,還把 Migrant Workers Office–OWWA、釜山菲律賓總領事館、社會保障機構 SSS、住宅基金 Pag-IBIG Fund 列為各自獨立的機關。也就是說,勞動與社會保障業務位於和領事部完全不同的窗口。
這裡有兩點必須講清楚。有勞務、福利窗口,和那個窗口能幫你解決欠薪、職災、不當解僱,是兩回事。在韓國發生的勞動案件,最終還是要走僱傭勞動部 ☎1350 與管轄地方僱傭勞動廳,以及 ☎132 的程序。另外,越南、尼泊爾、印尼、泰國等其他國家是否也設有相同窗口,這次並未查證。能確認的事實就到「因國家而異」為止。
第三,有些國家對本國國民設有申報義務。日本國籍者在海外停留 3 個月以上時,依日本護照法第16條負有在留申報(在留届)義務,日本外務省的電子申報系統(ORRnet)說明可於出國前 3 個月起提出。這是日本國內法,不會直接適用於其他國籍者。你的國家有沒有類似義務,請向本國駐韓使館確認。
如何找到自己國家的駐韓使館
官方確認管道只有一個,就是外交部駐韓外國館處通訊錄(mofa.go.kr)。不過每個項目後面標註的「修改日」,以 2026-08 瀏覽時為準,也有混雜著 2023 年的資料,所以需要兩階段作業:先在這裡找到,再到該館處官方網站或社群公告上再確認一次電話號碼與辦公時間。
由於名稱不一定是「大使館」,請連代表部、辦事處、總領事館一起找,打電話前先把前面那 7 個確認項目記下來,一通電話全部問完。通訊錄怎麼看,以及管轄區域、預約、辦公時間等陷阱這類「在哪裡、什麼時候、怎麼去」的資訊,整理在如何找到本國駐韓使館。本文只談「使館會做什麼、不會做什麼」這一塊。
📌 小提醒:特別要小心那種聲稱「我在大使館有門路」來接近你的人。護照核發、公證、身分登記都是要在使館官方窗口由本人親自辦理的程序。要求額外費用或聲稱可以代做文件的提議,最好避開。
注意:如果你已經逾期停留,雖然使館不是韓國的出入境當局,但在你的狀況下什麼樣的順序才安全,每個人都不一樣。行動前請先向 ☎1345 與 ☎132 以自己的情況確認。自行出境的實務整理在逾期停留時該怎麼辦。
最常見的 5 個誤解
① 「使館應該會幫我延長簽證吧」 — 韓國停留資格的延長與變更屬法務部主管。本國使館沒有決定權。結果會依你的資格與紀錄而不同,請撥 ☎1345(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以自己的情況確認。
② 「欠薪應該可以請使館幫忙討回來吧」 — 不會代為追討。英國的說明明確寫著不介入財產與僱傭糾紛。申訴與調查請找 ☎1350 與管轄地方僱傭勞動廳,若要走訴訟,免費法律扶助是 ☎132。
③ 「罰金或保釋金應該使館會幫忙付吧」 — 英國與加拿大的說明都寫明不可代墊金錢。加拿大表示會提供轉交家人、친친友匯款的私人匯款協助,所以現實可行的途徑是本國家人匯款。
④ 「醫藥費應該使館會處理吧」 — 加拿大的說明明確寫著不支付醫療費。相對地,若你有加入健康保險,自付額會大幅減少。就醫流程與費用結構請參考外國人就醫指南。
⑤ 「應該會幫我安排住處吧」 — 提供住宿並不在已確認的協助清單中。如同菲律賓大使館的說明,列出的業務到「連結福利機構與 NGO」為止。緊急狀況請打 112/119,生活危機諮詢則以多元文化家庭、移住民為對象的 Danuri 客服中心 ☎1577-1366 為優先。
反過來說,也有一些場景會需要經過使館。例如把本國駕照換成韓國駕照時所需的大使館確認書(有時可用海牙認證代替),以及申請國民年金退還一次金時可能被要求的領事確認等。相關程序已整理在駕照換發與國民年金退還一次金,這裡就不重複了。文件認證也一樣。海牙認證公約對大韓民國而言是於 2007 年 7 月 14 日生效,公約締約國的文件走海牙認證(Apostille),非締約國的文件則走領事認證。屬於哪一種,以及具體的認證順序,各國不同,請依駕照換發那篇文章的說明辦理。

最後講一個很現實的話題。有不少國家在韓國只有首爾一處館處,住在地方城市的人若要趕上領事部的收件時間,就得先把交通時間算進去。若是預約制,一旦錯過那個時段,就得再花掉一整天。所以先訂好 KTX 或高速巴士的班次,再把車站到使館的計程車路段接上去,會比較保險。LACHA(라차) 是不需要本人身分驗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沒有韓國帳戶或韓國手機號碼也能在一個地方搞定 KTX、高速巴士、計程車與機場鐵路。不過使館業務本身與 LACHA 無關。
常見問題 (FAQ)
Q1. 本國大使館可以幫我延長韓國簽證嗎? 不行。韓國的停留資格延長、變更與外國人登錄屬法務部主管,本國使館沒有決定權。英國 FCDO 與加拿大政府的說明也明確寫著無法介入入境或驅逐出境的決定。這是會依你的停留資格與過往紀錄而有不同結果的事項,請向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 以自己的情況確認。至於本國使館,只要問護照效期這類「自己國家文件」那一塊就好。
Q2. 被警察逮捕的話,會自動通知大使館嗎? 不是自動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第1項第(b)款規定「經本人請求」才毫不遲延地通報。韓國《警察搜查規則》(2024-05-24 施行)第91條第2項規定應告知你可以提出這樣的要求,第3項規定經要求時應毫不遲延地通報。所以你必須自己說出「請通報我國的領事機關」。如果語言不通,先要求口譯。
Q3. 大使館會幫我付律師費或罰金嗎? 不會。英國 FCDO(2022-08-31)與加拿大政府(2025-12-01 更新)的說明都表明不可代墊金錢。加拿大那邊還特別點名保釋金、法律費用、醫療費。韓國適用於自己國民的《為保護在外國民之領事協助法》,也在第19條第1項規定費用由本人負擔,第11條第2項則把刑事程序的協助寫成「提供律師及口譯人員名單等」。費用問題請往家人匯款或免費法律扶助 ☎132 這個方向處理。
Q4. 我的國家好像在韓國沒有大使館,那該去哪裡? 名稱可能不是「大使館」。例如台灣在韓國的窗口是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首爾)與釜山辦事處,兩處分管不同區域辦理領務。請在外交部駐韓外國館處通訊錄上用國名搜尋,並連代表部、辦事處、總領事館一起確認。不過那份通訊錄每個項目都附有修改日,以 2026-08 為準也混雜著 2023 年的資料,所以打電話前請再到該機構官方網站確認一次號碼與辦公時間。
Q5. 我正在申請難民,可以聯絡本國使館嗎? 請不要直接套用本文的說明。如果你與本國政府之間存在衝突,或正在難民申請程序中,接觸本國使館可能對你有危險,或影響審查結果。這是會因個別情況而判斷完全不同的領域,本文不做斷言。行動前請先向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 或難民支援團體諮詢,停留相關事項請向 ☎1345 以自己的情況確認。
參考:本文是以 2026-08 為基準,整理公開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大韓民國條約第594號)英文正本、《警察搜查規則》(2024-05-24 施行)第91條、《為保護在外國民之領事協助法》(2021-04-20 施行)、英國 FCDO 與加拿大政府的領事服務說明、大法院 2022. 4. 28. 宣告 2021도17103 判決、日本外務省在留申報電子申報系統(ORRnet)、外交部駐韓外國館處通訊錄,以及菲律賓駐韓大使館與駐韓國台北代表部官方網站所確認的內容而成的一般性說明,並非法律或行政諮詢。公約第5條各款的韓文正本與難民相關條文,這次未能確認原文,因此本文未予斷言;出入境管理法上的「保護」程序因適用規定不同,本文亦不予討論。是否需要預約、辦公時間、規費、處理期間、24小時緊急電話、韓語支援、管轄區域各國不同,也會因館處狀況隨時變動,前往或致電前請務必再向本國駐韓使館官方管道確認。LACHA(라차)是交通與支付服務,與使館業務無關,不代辦護照核發、領事認證、拘留通報等任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