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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與簽證

換工作當天開始跑的時鐘們——換一家公司,申報分散到六個地方

③ 居留與簽證LACHA 指南團隊· 更新 2026-09-10· 閱讀 19 分鐘
換工作當天開始跑的時鐘們——換一家公司,申報分散到六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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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人換工作,公司之間把四大保險轉過去,大致就結束了。外國人從同一天開始,會多出兩三個出入境申報。有些人必須事先取得變更工作地點本身的許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本文,2026年基準),有些人需要另外申報職業或所屬機關變更的事實(同法第35條),如果同時搬了宿舍,還要再加上停留地變更申報(第36條第1項)。期限、窗口都不同,違反後果分為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強制出境。

這篇文章不是程序說明書,而是地圖。各資格別程序本體已經另外整理——E-9 請看 E-9 事業場變更,E-7·專業人力請看 E-7 職種代碼與換工作,我的資格能否從事該工作請看 依停留資格區分就業範圍,停留地變更申報程序請看 外國人登錄證補發·地址變更。這裡只討論一次換工作會同時開始跑多少個時鐘,以及這些時鐘彼此有何不同。

最常見的錯誤來自直接套用別人的標準。同一個宿舍裡 E-9、H-2、E-7 混住,但三種資格的依據法令分別是外國人勞工僱用等相關法律第25條、同法第12條第7項、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但書,完全不同。「一個月內申請就行」是 E-9 的事,「換工作自由」是 H-2 的事。

注意: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簽證諮詢。依停留資格·國籍·僱用型態·公司情況,結論會有所不同,請務必向以下官方窗口確認符合您情況的判斷。特別是我是否屬於許可對象或申報對象,請勿自行判定,先致電 ☎1345 詢問。

換一家公司,申報分散到六個地方

請先向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20種語言)確認自己的停留資格屬於哪一列。如果把別人那列的期限當成自己的期限,可能會失去停留資格。

主體·項目 向哪裡 期限 依據條文
本人——工作地點變更·追加許可(原則) 管轄出入境·外國人機關、Hi Korea 換工作前事先辦理 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本文
本人(符合公告要件的E-1~E-7)——工作地點變更·追加申報 管轄出入境·外國人機關、Hi Korea 變更·追加之日起15日 同項但書、施行令第26條之2第1項
本人——外國人登錄事項變更申報 管轄出入境·外國人機關、Hi Korea 變更日起15日 出入境管理法第35條、施行規則第49條之2
本人——停留地變更申報(搬家時) 新停留地市·郡·區或邑·面·洞、管轄機關 遷入當日起15日 出入境管理法第36條第1項
本人(E-9)——事業或事業場變更申請 管轄就業中心 契約終止日起1個月內申請 外國人僱用法第25條第3項
前公司——僱用變動申報(出入境) 地方出入境·外國人機關 15日 出入境管理法第19條第1項
前公司——僱用變動等申報(勞動僱用) 管轄職業安定機關(就業中心) 事由發生·知悉日起15日 外國人僱用法第17條第1項、施行規則第14條
新公司(H-2)——勞動開始申報 管轄職業安定機關(就業中心) 開始工作日起14日 外國人僱用法第12條第4項、施行規則第12條之3
公司·本人——健保資格取得·變動申報 國民健康保險公團 各14日 國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
公司——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取得·喪失申報 雇主申報 事由發生日所屬月份次月15日前 僱用保險法第15條第1項、施行令第7條第1項
公司——國民年金資格取得·喪失申報 國民年金公團 視互惠原則可能不適用(需官方確認) 國民年金法第21條第1項、第126條第1項
前公司——中途離職扣繳憑單發給 公司(扣繳義務人) 離職當月勞動所得給付日所屬月份次月底前 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項但書

這張表要讀兩次。第一欄是本人的列,如果本人不動,沒有人會代為辦理;第一欄是公司的列,就算本人再怎麼趕,公司不做就無法進行。

第一個分岔路是「事先許可」還是「換完15日內申報」——順序完全相反

15日申報是例外。原則是換工作前事先取得許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本文),可以用15日申報代替的人只有符合施行令第26條之2第1項要件的 E-1~E-7。是否符合要件請勿自行判斷,務必向 ☎1345 或管轄出入境·外國人機關確認。

施行令第26條之2第1項將對象限定為持有教授(E-1)至特定活動(E-7)停留資格者中符合法務部長官公告要件者(依國家法令資訊中心條文原文基準)。不是持有 E-7 就自動成為15日申報對象,如果不符合要件,就要回到原則的事先許可。什麼要件由另外的公告規定,但我們未能以一手資料確認該原文。(需官方確認)

順序顛倒會導致結果大不相同。

違反內容 依據條文 條文規定結果
未經許可變更·追加工作地點 違反第21條第1項本文,罰則為第95條第6款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第46條第1項第9款強制出境對象
漏報15日申報(符合要件的專業人力) 違反第21條第1項但書,第100條第1項第3款 2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
未辦外國人登錄事項變更申報 違反第35條,第100條第2項第1款 1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
未辦停留地變更申報 違反第36條第1項,第98條第2款 100萬韓元以下罰金(刑事)

看起來都像「遲了」,但第一列和第二列是完全不同的制度。而且第21條第2項禁止僱用或介紹僱用未取得變更許可·追加許可的外國人,所以「公司說沒關係」不能當擋箭牌。

注意:上述刑期與金額是條文規定的最高限,不是自動會這樣。檢察官處分與出入境行政處分分別進行,依是否初犯·經緯·停留紀錄而有不同結果。反過來說,「反正會被抓」的消極態度也不準確。

各資格別程序本體在這三篇——別把別人那列的期限當成自己的期限

E-9(非專業就業)——事業或事業場變更由外國人僱用法第25條處理。從申請變更當日起3個月內未依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取得工作地點變更許可,或從與雇主間勞動契約終止日起1個月內未申請變更者,應出境(第25條第3項本文)。有職業災害·疾病·懷孕·生產等事由者,從該事由消失日起分別計算期間(同項但書)。次數也有限定,最初就業活動期間原則3次,再僱用延長期間2次,不得超過(同條第4項)。這些數字是 E-9 專用,不能套用到其他資格。

E-9 還有一個特別常卡住的點。法制處好找的生活法令資訊(2026-07-15 基準)明確表示,向就業中心申請事業場變更之外,還需依出入境管理法事先取得法務部長官的工作地點變更許可。許多說明把兩個程序混成一團,照著做會變成沒有許可就到新公司上班。就業中心這邊的處理期間是自受理申請書當日起15日,有不得已事由時可在15日範圍內延長一次(外國人僱用法施行規則第16條)。

H-2(訪問就業)——結構本身不同。外國人僱用法第12條第7項規定 H-2 不適用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第25條第1項的事業場變更申請制度也不適用。所以對 H-2 來說,「工作地點變更許可」這個民願根本不存在。與其去申請不存在的民願,不如看下一節的外國人登錄事項變更申報。

E-7·專業人力——前一節的許可·申報分岔路直接適用。職種代碼與要件判定請看 E-7 職種代碼與換工作,我的資格能否從事該工作請看 依停留資格區分就業範圍

和工作地點變更分開跑的申報——外國人登錄事項變更申報15日

已辦理外國人登錄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發給日期·有效期間,以及法務部令規定事項變更時,應於15日內向停留地管轄地方出入境·外國人機關之長申報(出入境管理法第35條)。違反者依第100條第2項第1款處1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

這裡說的「法務部令規定事項」與換工作直接相關。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第49條之2列舉的項目中,與換工作相關的項目如下(依國家法令資訊中心條文原文基準)。

  • 第1款——持有文化藝術(D-1)·留學(D-2)·一般研修(D-4)至貿易經營(D-9)資格者變更(含名稱變更)或追加所屬機關或團體時。
  • 第4款·第5款——H-2 資格者首次被某企業僱用的事實(就業開始),以及已被僱用的 H-2 變更該企業時。俗稱「H-2 就業開始申報」的法律實體就是這個登錄事項變更申報,期限是第35條本文的15日。
  • 第6款——職業或年收入金額變更。對象限定為依施行令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持有停留資格者,以及持有駐在(D-7)至貿易經營(D-9)資格者(2020. 9. 25. 修正新設)。

整理一下,辦完工作地點變更許可或申報,不代表這個申報也一起結束。應提出文件是變更申報書(施行規則附表第34號格式)及外國人登錄證·護照(施行令第44條第1項),可透過 Hi Korea 電子民願或訪問管轄機關辦理。不過兩個程序能否一次受理,還是要分兩次受理,我們未能確認實務處理方式,訪問前先致電 ☎1345 詢問比較省時間。

2026年1月2日起,法務部擴大實施外國人就業資訊線上申報。是在 Hi Korea 事先線上申報或以電子民願申報職種·業種·年收入等的方式。不過大韓民國政策簡報說明的契機是停留期間延長或停留資格變更民願的訪問預約,換工作本身是否為申報事由,這份資料未能確認。是否和上述施行規則第49條之2第6款是同一制度,我們也未能連結,請勿混為一談,分別確認。(需官方確認)

平日白天在政府機關民眾服務處等候座椅上,將文件袋放在膝上望向窗口等待叫號的外國人本文圖片
出入境、就業中心、健保公團都只在平日白天開放,最好事先安排好訪問順序

如果搬了宿舍,時鐘再多一個——這個不是罰款(行政)而是罰金(刑事)

提供宿舍的僱用很多,所以外國人換工作往往就是搬家。這樣的話申報再加一個。已辦外國人登錄者搬遷停留地時,應於遷入日起15日內向新停留地的市·郡·區或邑·面·洞之長,或管轄該停留地的地方出入境·外國人機關之長辦理遷入申報(出入境管理法第36條第1項)。

容易和前一節搞混的點在這裡。未辦登錄事項變更申報是1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第100條第2項第1款),但未辦停留地變更申報是100萬韓元以下罰金(刑事)(第98條第2款)。金額相同,所以各資料常用詞混用,但罰款是行政處分,罰金是刑事處罰,性質不同。

實質損失來自別處。不變更地址,郵件會寄到舊宿舍。收不到就業中心·出入境·健保公團的通知,連帶錯過其他期限的結構,所以停留地變更申報與其說是本身的問題,更像是讓你能遵守其他期限的申報。程序與準備物品在 外國人登錄證補發·地址變更 分階段整理。

文件包是「附表」規定——不要背清單,要背確認處

附件文件沒有單一共通清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第76條第2項第2款(許可)和第3款(申報)將依停留資格區分的附件文件委任給附表5之2,所以依資格分別規定。我們這次未能取得附表5之2 原文。

以下是法制處生活法令資訊(2026-07-15 基準)針對 E-9 工作地點變更許可申請的範例說明。依管轄出入境·外國人機關及職種,可能有追加文件,受理前請向 Hi Korea(hikorea.go.kr)民願說明及管轄機關確認清單。

  • 工作地點變更許可申請書(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附表第34號格式)、護照、外國人登錄證
  • 僱用許可書及勞動契約書
  • 事業者登錄證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或僱主的戶籍謄本
  • 保證書

再說一次,這不是全部,E-7 等其他資格的文件在附表5之2 另有規定。手續費方面,工作地點變更·追加許可是12萬韓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規則第72條,反映2024. 12. 24. 修正)。參考一下,同條的手續費清單中沒有「申報」項目。停留資格變更許可(10萬韓元)是依據、金額都不同的另一個民願,請勿與 停留資格變更程序 混淆。電子民願申請與訪問預約方法請看 Hi Korea 電子民願使用方法

公司不做就無法進行的申報有三個——我的程序在這裡停住

就算本人再怎麼趕,公司不做就會停住的區段。而那個公司已經是我離開的公司,如果關係不好才離開,連聯繫本身都很困難是現實。

誰·項目 向哪裡 期限 依據·格式
前公司——僱用變動申報 地方出入境·外國人機關 15日 出入境管理法第19條第1項
前公司——僱用變動等申報 管轄職業安定機關(就業中心) 事由發生·知悉日起15日 外國人僱用法第17條第1項、施行規則第14條、附表第12號格式
新公司(H-2)——勞動開始申報 管轄職業安定機關(就業中心) 開始工作日起14日 外國人僱用法第12條第4項、施行規則第12條之3、附表第11號格式

第一列的事由是解僱·離職·死亡、僱用的外國人所在不明、變更僱用契約重要內容時。第二列的事由,外國人僱用法施行令第23條第1項列舉為死亡、因受傷等繼續工作不適當、未經正當程序缺勤5日以上或所在不明、解除勞動契約、雇主或工作地點名稱變更、雇主未變更的工作場所位置變更等。未申報或虛偽申報的雇主將被處以5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外國人僱用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2021. 4. 13. 修正)。實際裁處金額依另外基準決定。

「14日」和「15日」都出現,H-2 讀者最容易搞混。14日是雇主的勞動開始申報,窗口是就業中心。15日是勞工本人的外國人登錄事項變更申報,窗口是出入境·外國人機關。依據法令、受制裁的人都不同。如果記成「H-2 是14日內申報」,就會把自己的義務誤認為公司的義務。

提示:如果前公司拖延申報導致我的程序卡住,請直接向管轄就業中心告知事實關係並要求諮詢。如果同時牽涉工資·勞動條件問題,可以透過勞動僱用部顧客諮詢中心 ☎1350 連接口譯進行諮詢。

空白期靜靜產生的東西——保險·稅·證明書

健康保險先動。職場加保人資格於該使用關係終止日次日變動(國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此時14日內應申報的主體不是雇主,而是地區加保人的戶長,也就是本人這邊(同條第2項第2款)。新公司被僱用日的變動由新公司申報,但中間的空白是自己的責任。

E-9 在這裡又多一層。國內停留外國人要成為地區加保人原則上需要6個月以上居住要件,但永住資格·非專業就業(E-9)·結婚移民等不需該期間要件即適用(國民健康保險法第109條第3項第1款、施行規則第61條之2第1項)。而且外國人地區加保人的保險費要在該月前一個月25日前繳納(同法第109條第8項),滯納總統令規定期間以上者,從滯納日至繳清為止停止保險給付(同條第10項,2024. 10. 22. 修正)。沒收入的月份也會來繳費單,拖欠就看不了醫生的結構。滯納基準期間與我的保險費金額請向國民健康保險公團 ☎1577-1000 確認。

僱用保險誤解很多。對適用外國人僱用法的勞工適用僱用保險法,但失業給付(第4章)與育兒休假給付等(第5章)僅在有勞動僱用部令規定的申請時適用(僱用保險法第10條之2第1項但書、施行規則第2條第1項)。明細單上有僱用保險這個事實,不代表能領失業給付。求職期間生活費最好以沒有給付為前提來估算。喪失申報是事由發生日所屬月份次月15日前,但勞工在該期日前要求申報時,雇主應立即辦理(第15條第1項、施行令第7條第1項)。新公司入職急迫時可以活用這個要求。

國民年金依互惠原則區分。適用事業場被使用的外國人當然成為事業場加保人,但如果該外國人本國法律對於相當於國民年金的年金不適用於大韓民國國民,則除外(國民年金法第126條第1項但書)。同一家公司的同事,明細單構成也可能不同,沒看到年金扣除可能是正常情況。本國屬於哪邊請向公司人事部門及國民年金公團確認。各項目會扣除什麼請看 薪資明細扣除項目閱讀方法

最後是離職時要拿的東西。趁和公司還聯繫得上的時候拿比較容易。

要拿的東西 誰給 依據·時點
勞動契約書(E-9 是標準勞動契約書) 前公司 與新公司的契約也是書面交付對象(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
薪資明細 前公司 在職期間收到的至少拍照保存
使用證明書 前公司 勞動基準法第39條·施行令第19條——連續30日以上工作者離職後3年內請求
中途離職扣繳憑單 前公司 所得稅法第143條第1項但書——離職當月勞動所得給付日所屬月份次月底前發給

不拿扣繳憑單就離開,明年新公司無法合併辦理年度結算。提交包含前工作地點勞動所得的勞動所得者所得·稅額扣除申報書,新工作地點的扣繳義務人就會把兩處勞動所得加起來辦理年度結算(所得稅法第138條第1項)。而且離職時工資·補償金等所有金品應從給付事由發生時起14日內給付(勞動基準法第36條)。過了這個期限還沒結算,請致電 ☎1350 諮詢。不知道要向哪個窗口問什麼,請先看 外國人勞動問題求助處

管轄出入境·外國人機關、就業中心、健保公團都只在平日白天開放。新公司入職第一週經常要請兩次半天假,如果窗口在不同地方,光移動就要花半天。事先安排好當天動線可以減輕一點負擔。LACHA(拉查)是無需本人認證即可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可以在一個地方支付 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不過拉查和申報·停留程序沒有任何關係,是民間交通·支付服務。受理與判定只在上述公共機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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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 外國人換工作要在15日內申報就行了嗎? 這樣籠統說很危險。15日申報是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但書」,施行令第26條之2第1項將對象限定為持有教授(E-1)至特定活動(E-7)資格者中符合法務部長官公告要件者。如果不符合要件,就要回到原則的事先許可,如果沒有許可就先換過去,和申報期限無關,可能適用第95條第6款(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韓元以下罰金)及第46條第1項第9款(強制出境對象)。是否符合要件請勿自行判斷,務必向 ☎1345 或管轄出入境·外國人機關確認。

Q2. 我是 E-9,已經向就業中心申請事業場變更了。就這樣結束了嗎? 不是。法制處好找的生活法令資訊(2026-07-15 基準)明確表示,除了就業中心申請之外,還需依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本文事先取得法務部長官的工作地點變更許可。兩個程序的窗口、依據法令都不同。期限也一起看——從勞動契約終止日起1個月內申請變更,從申請日起3個月內取得工作地點變更許可(外國人僱用法第25條第3項)。程序順序請看 E-9 事業場變更

Q3. 我是 H-2,換了公司。需要取得工作地點變更許可嗎? H-2 沒有那個民願。外國人僱用法第12條第7項規定 H-2 不適用出入境管理法第21條,同法第25條第1項的事業場變更申請制度也不適用。取而代之留下的義務是出入境管理法第35條的外國人登錄事項變更申報。施行規則第49條之2第4款·第5款將 H-2 的就業開始與變更企業列為申報對象,期限是15日。和公司辦理的勞動開始申報14日(外國人僱用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3)主體、窗口都不同,是另一個申報。

Q4. 換工作空白期健康保險怎麼辦? 職場加保人資格於使用關係終止日次日變動(國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此時14日內應申報的主體不是雇主,而是地區加保人的戶長,也就是本人這邊(同條第2項第2款)。E-9 不需6個月居住要件即成為地區加保人(施行規則第61條之2第1項),外國人地區加保人的保險費要在前一個月25日前繳納(第109條第8項)。滯納總統令規定期間以上者,至繳清為止停止保險給付(同條第10項),所以即使沒收入的月份也要確認繳費單。金額與滯納基準請致電 ☎1577-1000 確認。

Q5. 前公司不申報也不給文件。 公司要做才能進行的申報有三條路——出入境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的僱用變動申報(15日)、外國人僱用法第17條第1項的僱用變動等申報(15日、附表第12號格式)、H-2 勞動開始申報(14日、附表第11號格式)。未申報或虛偽申報的雇主將被處以500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外國人僱用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如果公司拖延,請直接向管轄就業中心告知事實關係並要求諮詢。使用證明書連續工作30日以上者可在離職後3年內請求(勞動基準法第39條·施行令第19條),如果牽涉工資問題,可以透過 ☎1350 連接口譯一起諮詢。

參考: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不是法律·簽證諮詢。本文的條文·期限·手續費·罰款依2026-08基準,從國家法令資訊中心條文原文(出入境管理法及同法施行令·施行規則、外國人勞工僱用等相關法律及下位法令、國民健康保險法、僱用保險法、國民年金法、勞動基準法、所得稅法)、法制處好找的生活法令資訊「外國人勞工就業」(2026-07-15 基準)、大韓民國政策簡報確認的內容。法令與制度會修正,營運方式·電話號碼也會變更,行動前請向 ☎1345(停留·出入境申報)、☎1350(工資·勞動條件·就業中心程序)、☎1577-0071(外國人力諮詢中心、四大保險)、☎1577-1000(健康保險)及 Hi Korea(hikorea.go.kr)、管轄出入境·外國人機關·就業中心依您的情況再次確認。停留資格維持與否及要件符合與否,本文不做判定。拉查(LACHA)是與上述機關無關的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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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