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確認手上那張紙的標題。韓國要外國人離開的處分分成出國勸告書、出國命令書、強制驅逐令書三種,而把人身留置起來的保護令書,是在這之外另外加上的一個處分。名稱不同,剩下的期限、要送件的地方也不同。
最常被誤解的就是期限。7 天是爭執強制驅逐令的異議申請期限(出入國管理法第60條第1項,2026 年基準),而爭執保護本身的審查請求,條文上並沒有請求期限(第55條)。並不是過了 7 天,剩下的路就全部關上了。
📌 重要:本文以 2026 年 8 月為準,保護程序反映了 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修正法(法律第20794號)。在那之前寫成的說明文件、報導、母語社群貼文裡,還原封不動留著「無限期保護」、「向法務部長官提出異議申請」這類舊內容。
注意: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的一般性資訊,不是法律諮詢。每個人收到的處分與剩下的期限不同,結果也會不同,個人案件請務必向下面的官方管道確認。逃跑、藏匿這類繞過法律的做法,本文不以任何形式討論。
收到的文件是什麼 — 四張紙是彼此不同的處分
| 收到的文件 | 依據條文 | 是什麼意思 | 會一起附上的東西 |
|---|---|---|---|
| 出國勸告書 | 第67條 | 違規程度較輕等情形下,勸告本人自行離境的處分 | 可以在核發日起 5 天的範圍內訂定出國期限 |
| 出國命令書 | 第68條 | 對想自費自行離境的人、不遵守出國勸告的人等所下的命令 | 居住限制等條件、繳存 2,000 萬韓元以下的履行保證金 |
| 強制驅逐令書 | 第59條第2項‧第3項 | 審查結果被認定屬於第46條第1項各款時核發 | 告知可以提出異議申請(第59條第4項) |
| 保護令書‧緊急保護書 | 第51條 | 不是要人離開的命令,而是把人身留置在保護設施的另一個處分 | 緊急保護必須在 48 小時內取得保護令書並出示 |
收到出國命令後,若到期限仍未離境或違反條件,就會立即核發強制驅逐令書,履行保證金也可能全部或一部沒入國庫(第68條第4項)。所以停在出國命令階段,和已經收到強制驅逐令,是完全不同的處境。
這一節的結論只有一個。「保護」不是叫你離開的命令,而是把人身留置起來的另一個處分。有可能沒有強制驅逐令、只被保護;也可能收到了強制驅逐令,但沒有被保護。兩個處分的核發時點、期限、爭執的地方都各自分開。
從查緝到令書 — 每個階段附帶的權利
強制驅逐的對象,由出入國管理法第46條第1項各款限定列舉。包括超出停留資格、停留期間範圍而停留的人與沒有就業活動資格卻就業的人(第8款)、未取得工作處所變更‧追加許可的人(第9款)、違反外國人登錄義務的人(第12款)、被宣告禁錮以上之刑並獲釋的人(第13款)等。持有永住資格(F-5)的人依第2項原則上不會被強制驅逐,只有三種例外。
注意:不在這份清單上,不代表就自動不符合。各款上面層層牽連著其他條文,只看清單就做反面解釋很危險。自己屬於哪一款,由轄區出入國‧外國人官署判斷。這件事很難自行判定,請打 ☎1345 詢問。
調查階段有法律訂好的事項。出入國管理公務員訊問嫌疑人時,如果韓語不通,必須讓通譯人員進行通譯(第48條第6項)。因調查需要而要檢查嫌疑人的住居、物品,或要求提出文件、物品時,必須取得嫌疑人的同意(第50條)。動向調查中可以要求有違規嫌疑的外國人停下並提問,而外國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詢問或資料提出要求(第81條第3項‧第4項)。
保護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有相當理由懷疑符合第46條第1項各款,而且有逃跑或逃跑之虞(第51條第1項)。審查結果認定不符合時,必須立即通知,若在保護中須即刻解除(第59條第1項);認定符合時,核發強制驅逐令書的同時,必須告知可以提出異議申請(第59條第4項)。這項告知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還有一點,2025 年 6 月起,處分前陳述意見的機會被寫進了法律(第66條之3)。核發保護令書、審查用保護期間的延長許可、對收到強制驅逐令者的保護、保護期間延長核准申請、再保護及其延長核准申請、保護暫時解除的撤銷 — 做這六件事之前,必須給予以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提出的意見,會由官署首長在把文件送交委員會時一併送出(施行令第69條第3項‧第78條第3項)。

「保護」有兩種 — 2025 年 6 月起有了期間上限
| 區分 | 審查階段的保護 | 收到強制驅逐令之後的保護 |
|---|---|---|
| 依據條文 | 第52條第1項(2026 年基準) | 第63條(2026 年基準) |
| 什麼時候 | 為了審查‧決定是否為強制驅逐對象 | 沒有護照或訂不到交通工具而無法立即遣送時 |
| 基本期間 | 10 天以內 | 2 個月的範圍 |
| 延長 | 不得已時,在 10 天範圍內只能一次 | 每次 3 個月範圍,須事先取得外國人保護委員會核准 |
| 總上限 | 最長 20 天 | 總計 9 個月,僅在但書事由時總計 20 個月 |
這裡是本文最常被寫錯的地方。憲法法院在 2023 年 3 月 23 日 2020憲加1‧2021憲加10(合併)案中,以舊第63條第1項沒有設定保護期間上限、使無限期保護成為可能,且在開始與延長階段沒有獨立於執行機關的中立機關管控程序為由,宣告憲法不合致,並把立法期限定在 2025 年 5 月 31 日。據此,出入國管理法以法律第20794號(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布,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修正,訂出保護期間上限並設立了外國人保護委員會。
所以,「韓國可以不限期間地把外國人留置」這種說法,和現行法不同。 同時常被流傳的「最長 18 個月」也不是已施行條文上的數字。已施行的第63條第2項規定,總計不得超過 9 個月,只有在有但書事由時,不得超過 20 個月。
能走到總計 20 個月的例外只有兩種(第63條第2項但書)。①收到強制驅逐令之後申請難民認定,或就難民相關決定提起訴訟,導致遣送程序延遲的情形;②違反國家保安法、反恐怖主義防制法、恐怖主義資金禁止法,觸犯刑法上內亂、外患、妨害國交、妨害公安之罪的人,或因總統令所定犯罪被宣告禁錮以上之刑的人。最後那個「總統令所定犯罪」,由施行令第78條之2限定列舉。
反過來,「滿 9 個月就一定會出來」也不對。被解除保護的人,如果逃跑、因其他事由變成符合第46條第1項各款、或違反解除條件,都可能再次被保護,而且計算再保護期間時不會把先前的保護期間算進去(第63條之3)。意思是上限會從頭重新計算。
延長不是自動的。官署首長必須在保護期間屆滿日的 3 週前,把延長核准申請書送交外國人保護委員會,委員會必須在該期間屆滿日的前一天之前作成決定,並通知官署首長與法務部長官(施行令第78條第2項‧第4項)。超過上限或沒有取得核准,就必須解除保護(第63條之2第1項‧第2項)。自己的保護是依哪一條在計算,很難自行判斷,請向 ☎1345 確認。
爭執保護的途徑 — 外國人保護委員會審查請求(第55條)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程序的名稱與相對人都變了。現行第55條的標題是「對保護的審查請求」,由被保護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經地方出入國‧外國人官署首長,向外國人保護委員會提出請求。像修法前那樣送給法務部長官,程序就會走錯。
這裡一定要記住一件事。這項審查請求,條文上並沒有規定請求期限。 意思是只要保護還在持續,就可以爭執。對強制驅逐令的 7 天已經過去的人,剩下的路就是這一條。
程序很單純。把附上釋明異議事由資料的審查請求書,交給廳長、事務所長、分所長或保護所長,他會附上意見書並立即送交委員會(施行令第69條)。委員會必須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 3 週內作成決定,不得已時只能在 2 週範圍內延長一次(施行令第70條第1項)。請求無理由則駁回,有理由則作成保護解除決定,一旦作成解除決定,就必須立即解除保護。
委員會設在法務部,但屬於其權限的業務獨立執行(第66條之4),負責對保護的異議審查、保護期間延長核准、再保護的異議審查與延長核准、保護暫時解除的決定(第66條之5)。並規定自 2025 年 6 月 1 日存續到 2030 年 5 月 31 日(第66條之11)。不過我們沒有查到直接聯絡委員會的窗口,所以文件依法律規定經由官署首長提出才正確。
爭執強制驅逐令的途徑 — 自收到令書之日起 7 天(第60條)
起算點很重要。自收到強制驅逐令書之日起 7 天內,經地方出入國‧外國人官署首長,向法務部長官提出異議申請書(第60條第1項)。受理的官署首長會附上審查決定書與調查紀錄送交法務部長官,由法務部長官審查決定有無理由(第60條第2項‧第3項,施行令第75條第1項)。若決定為有理由,必須立即通知本人,若在保護中須即刻解除(第4項)。
即使決定為無理由,還留著一條路。法務部長官如果認定嫌疑人曾具有大韓民國國籍,或有其他應予停留的特殊情事,可以許可其停留(第61條)。不過這不是權利,而是裁量。
注意:提出異議申請並不會讓強制驅逐的執行自動停止。 出入國管理法沒有這樣的規定,第62條第3項規定出示令書後立即遣送。要停止執行,必須另外連同行政訴訟取得停止執行的裁定,而且必須釋明有預防難以回復之損害的緊急必要(行政訴訟法第23條)。
行政訴訟和異議申請是分開的軌道。撤銷訴訟必須自知悉有處分之日起 90 天內提起,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而且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經過 1 年後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法第20條)。但是在其他領域的文章裡常看到的「自收到異議申請結果之日起重新起算 90 天」這種算法,不能搬到這裡來。那個算法的依據行政基本法第36條,在同條第8項第5款把外國人的出入境、難民認定、歸化、國籍回復事項排除在適用之外。提起訴訟期間的計算與勝訴可能性的判斷屬於律師的領域,請不要用本文計算,先打 ☎132 詢問是否為服務對象。
難民相關另有條文。已申請難民認定但尚未決定是否認定,或依難民法第21條提出的異議申請審查尚未結束時,不得遣送(第62條第4項),難民法第3條也規定不得違反本人意思,強制遣送難民認定者、人道居留者、難民申請者。難民程序本身不在本文範圍內,所以不予討論。
在外面等待的途徑 — 保護暫時解除與保護解除
保護暫時解除有兩條路(第65條)。一條是官署首長依職權,考量情狀、解除請求事由、資產等因素,令其繳存 2,000 萬韓元以下的保證金並附加條件而暫時解除;另一條是受理受保護人或保證人、法定代理人等的申請,由外國人保護委員會作成決定。申請和審查請求以同樣的結構運作 — 向官署首長提出後,官署首長附上意見書送交委員會,委員會自收到之日起 3 週內(不得已時在 2 週範圍內延長一次)作成決定(施行令第79條之2)。書表使用官署備置的即可。
審查基準由施行令第79條之3第1項訂為五項。①是否有生命‧身體的重大威脅或難以回復的財產損害之虞 ②是否有損害國家安全保障‧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等國家利益之虞 ③違法事實‧年齡‧品行與生活態度 ④是否有逃跑之虞 ⑤其他重大的人道事由。
注意:說要代繳保證金、或保證能讓你解除的提議,請不要相信。 2,000 萬韓元是法律訂的上限,不是基準金額,繳了保證金也不保證會解除。這是依上述五項審查基準所作的決定,沒有人能承諾結果。解除可能性的判斷也不要自己下,請向 ☎1345、☎132 確認。
被解除也不代表就取得停留資格。保護解除與暫時解除都可能附加居住限制、定期報到、指定身分保證人、繳納保證金這類條件(第63條之2第4項、第65條第1項)。那只是在外面遵守條件等待的狀態。如果逃跑、不遵守到場命令或違反條件,暫時解除會被撤銷並可能再次被保護,保證金也可能全部或一部沒入國庫(第66條)。已繳存的保證金,除沒入國庫的情形外,會在出國或撤銷暫時解除時退還給繳納人(施行令第79條第5項)。
條文上的處罰也很明確。受保護或暫時保護的人逃跑,或在押送途中逃跑,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刑罰)(第95條第8款);違反保護解除、再保護所附條件的人,也是相同刑度(第95條第9款)。
在設施裡可以要求的事
被保護時,必須在 3 天內以書面,向在國內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家人、辯護人,或本人指定的人,通知保護的時間、地點、理由(第54條第1項)。該通知書上也必須寫明可以提出審查請求(施行令第68條)。反過來說,如果家人全都在母國,可能誰都收不到通知。所以事先在韓國指定一位熟人、把名字和聯絡方式背下來,才是實際的準備。
領事通知的運作方式不一樣。第54條第2項規定「在被保護的人希望時」通知領事。也就是說要提出要求才會進行。 只要說「我要求通知我國領事館」就可以,保護場所變更或期間延長時的變更通知也一樣(施行規則第60條)。駐外館處能提供什麼,整理在向駐韓大使館‧領事館求助。
| 區分 | 誰 | 時間‧次數 | 依據 |
|---|---|---|---|
| 一般接見 | 家人、熟人等 | 受理 09:30~11:30‧13:30~16:30,接見 30 分鐘以內,接見人一天 1 次,以受保護人為準一日 2 次,須攜帶身分證件 | 外國人保護規則第33條 |
| 特別接見 | 本國領事,擔任辯護人的律師(包含想成為辯護人的人),承辦申訴案件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職員 | 在上班時間內不限制接見時間 | 同規則第34條 |
特別接見的這三類對象所寄送的文件與信件,不得閱覽(同規則第35條第3項但書)。在必須用韓語寫文件、卻很難聯絡到能幫忙的人的處境下,不受時間限制的特別接見與電話通話(第56條之6第1項)就是現實的管道。
其他法律保障的事項如下。對待遇不服時,可以向法務部長官或官署首長請願,且不會因為請願而受到不利待遇(第56條之8)。審查請求、接見、請願程序,以及暫時解除、撤銷程序,必須張貼在設施內顯眼的地方(第56條之9、第66條之2)。病患、孕產婦、老弱者、未滿 19 歲的人必須特別保護,男性與女性必須分開保護(第56條之3第2項‧第3項)。生活規則與權利救濟方法要以韓語、英語、中文張貼,但無法理解這些語言的人如果希望,必須以通譯方式告知(外國人保護規則第8條) —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提出這個要求。
不舒服不要忍。生病或受傷時,必須讓其接受主治醫師的診療;設施無法治療的疾病,可以自費要求外部診療;生命危急時必須立即移送外部醫療機構(同規則第21條)。如果受到人權侵害,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向人權保護官申報,且不得因申報而給予不利待遇(第28條之2‧第28條之3)。
向國家人權委員會申訴是另外受到保障的管道。保護設施屬於國家人權委員會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的拘禁‧保護設施,同法第31條規定必須立即提供撰寫申訴書所需的時間、場所與便利,設施職員不得參與面談、不得旁聽或錄音,以提交委員會為目的所寫的申訴書也不得閱覽。諮詢電話不加區碼是 ☎1331,人權e(case.humanrights.go.kr)提供 8 種語言的申訴說明。
有小孩的話也有依據規定。受保護外國人扶養未滿 14 歲的兒童且沒有其他扶養人時,即使該兒童不是保護對象,也可以許可一起生活;未滿 3 歲者即使有其他扶養人,也可以許可與身為親生父母的受保護外國人一起生活(同規則第4條第2項)。對保護 1 個月以上、未滿 18 歲的兒童,可以實施符合其年齡與能力的教育,或委託外部專門福利機構。
在外面的人能做的事,以及不能混在一起的軌道
首先是護照。沒有護照或護照過期而無法遣送時,結構上保護就會拉長,而護照補發不是韓國窗口的業務,屬於本國駐外館處管轄。為了取得護照等文件而不得已必須親自前往本國館處的情形、想接受外部診療的情形、收到調查‧偵查‧出庭要求的情形等,可以許可外出(外國人保護規則第28條第1項)。
保護設施以華城外國人保護所(京畿道華城市麻道面華城路739,☎031-8055-7000)與清州外國人保護所(☎043-290-7552)為代表,但不是只有這兩處。第52條第2項把保護場所訂為「外國人保護室、外國人保護所或其他法務部長官指定的場所」,所以也可能被保護在各出入國‧外國人廳‧事務所的外國人保護室,而施行規則第59條規定該指定場所可以包含看守所、監獄。反過來,外國人保護規則第3條規定不得把保護設施當成刑之執行法上收容受刑人的設施使用。人在哪裡,要向轄區官署確認才準確。
不要把軌道混在一起。沒領到的工資、職災是依據法律、窗口、期限都完全不同的問題,請另外看無證勞工的工資‧職災權利和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自行離境事前申報、通告罰款、再入境限制則整理在超過停留期限時可以做的事。順帶一提,法務部的特別自行離境制度是 2025 年 12 月 1 日到 2026 年 2 月 28 日的限時實施,現在期間已經過了,而且那個制度本身從一開始就把不履行出國命令等強制驅逐對象排除在外。這類制度是否再度開放,請向 ☎1345 與 HiKorea 公告確認。
對於家庭暴力、性暴力、兒童虐待、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正在進行權利救濟程序的人,條文上也有特別規定(第46條之2)。不過適用要件與申請方法,我們沒有以第一手資料確認到,所以如果覺得自己符合,請一併向 ☎1345、☎132、☎1577-1366 確認。
| 哪裡 | 電話 | 做什麼 |
|---|---|---|
| 法務部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 1345(提供通譯) | 停留‧出入境、現在收到的處分是什麼、剩下的期限 |
|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 132(klac.or.kr) | 免費法律諮詢、詢問強制驅逐‧保護案件是否為救助對象 |
| 國家人權委員會 | 1331(case.humanrights.go.kr) | 保護設施人權侵害申訴,8 種語言說明 |
| 僱傭勞動部客戶諮詢中心 | 1350 | 積欠工資‧勞動條件 — 和出入境是分開的軌道 |
刑度被搞混流傳的部分也順便釐清。超出停留資格‧停留期間範圍的停留(違反第17條第1項)與沒有就業活動資格卻就業(違反第18條第1項),依第94條第7款‧第8款,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刑罰)。相對地,有就業資格但在非指定工作處所工作的情形(違反第18條第2項),依第95條第5款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把這兩者寫反的資料很多。
華城‧清州保護所搭大眾運輸往返並不容易,接見的受理時間也分成平日上午與下午。如果是要去接見的家人或熟人,事先把當天的移動與付款確定下來,比較不會白跑一趟。LACHA(라차) 是不需本人身分驗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都可以在同一個地方付款。不過 LACHA 與出入境程序完全無關,是民間的交通‧支付服務。
常見問題(FAQ)
Q1. 收到強制驅逐令書已經超過 7 天了。現在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7 天是爭執強制驅逐令的異議申請期限(出入國管理法第60條第1項,2026 年基準)。但是爭執保護本身的審查請求,條文上沒有規定請求期限(第55條),保護暫時解除的申請也沒有期限規定(第65條第2項)。這兩種程序都是向官署首長提出文件,由官署首長附上意見書送交外國人保護委員會,委員會在 3 週內(不得已時在 2 週範圍內延長一次)作成決定。自己的狀況還剩下哪一條路,請先向 ☎1345 確認。
Q2. 在保護所最多會待幾個月?我聽說是「18 個月」。 「18 個月」不是已施行條文上的數字。現行第63條第2項規定,總保護期間不得超過 9 個月,只有符合但書事由(因難民申請‧訴訟造成的遣送延遲,國家保安法‧恐怖主義相關‧總統令所定重大犯罪)時,才是不得超過 20 個月。審查是否為強制驅逐對象的階段的保護,另外最長是 20 天(第52條第1項)。不過解除保護後如果再次被保護,會扣掉先前的期間重新計算(第63條之3第3項),所以不能讀成「滿 9 個月就一定會出來」。
Q3. 我國的領事館會自動接到聯絡嗎? 不會。對在國內的家人、辯護人等的通知,規定要在 3 天內以書面進行(第54條第1項),但對領事的通知,是在「被保護的人希望時」才進行(第54條第2項)。也就是說要本人提出要求。只要表明「我要求通知我國領事館」就可以,保護場所變更或期間延長的通知也是同樣方式(施行規則第60條)。與本國領事的接見,在上班時間內沒有時間限制(外國人保護規則第34條)。
Q4. 繳保證金就能出來嗎?有人說要幫我代繳。 繳了保證金並不保證會解除。2,000 萬韓元只是法律訂的上限(第65條第1項),實際決定是依施行令第79條之3第1項的五項審查基準(生命‧身體威脅、國家利益之虞、違法事實與生活態度、逃跑之虞、重大人道事由)作成。承諾結果的提議請不要相信。而且解除可能附加居住限制、定期報到、指定身分保證人這類條件,違反條件會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第95條第9款)。
Q5. 我還有工資沒領到就被保護了。工資問題怎麼辦? 工資‧職災和出入境是依據法律、窗口、期限都不同的兩條軌道。本文不判斷這兩種程序會如何互相影響 — 那要看個案,必須分別向 ☎1350(工資‧勞動條件)與 ☎1345(停留‧出入境)確認。工資‧職災請求的依據與時效整理在無證勞工的工資‧職災權利,該向哪個窗口問什麼則整理在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
參考: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的一般性資訊,不是法律諮詢。內文的條文、期間、金額以 2026-08 為準,取自國家法令情報中心的出入國管理法(法律第20992號,2026.1.23. 施行)、同法施行令(總統令第35540號,2025.6.1. 施行)、施行規則(法務部令第1106號,2026.1.23. 施行)、外國人保護規則(法務部令第1038號,2023.3.6. 施行)、國家人權委員會法、難民法、行政訴訟法的條文原文,保護程序則反映了 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修正(法律第20794號)。法令與實務運作可能修改,電話號碼、接見時間也可能變動,行動之前請向 ☎1345(停留‧出入境,提供通譯)、☎132(大韓法律救助公團)、☎1331(國家人權委員會)、☎1350(工資‧勞動條件),以本人狀況再確認一次。個別案件的勝訴可能性判斷、停止執行與訴訟屬於律師的領域。像認容率、平均保護期間、通告罰款金額、再入境限制期間這類無法以第一手來源確認的數字,本文沒有收錄。LACHA(라차)與上述機關無關,是民間的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出入境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