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沒有「無犯罪經歷證明書」這個名稱的文件。窗口、申請書、電腦系統全都使用的正式名稱是「犯罪·搜查經歷回報書」,英文為「CRIMINAL/INVESTIGATION RECORD CHECK REPORT」。2015年4月以前叫「犯罪經歷證明書」,之後有一段時間稱為「身元調查(犯罪經歷)證明書」,所以駐外館處的說明文件至今仍兩個名稱並列(以駐英國大韓民國大使館2024-02-13、駐葡萄牙大韓民國大使館2026-05-28說明為準)。
比名稱更需要先釐清的還有一件事,就是所要求的文件是在韓國申請還是在母國申請。兩個方向的核發機關、法源依據、所需時間都完全不同。韓國文件由警察廳核發、海牙認證由在外同胞廳辦理,但母國文件由該國政府核發、驗證也依循該國制度。
而且韓國文件還會在用途欄再分一次。刑的實效等相關法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將本人可直接申請的情況限定為 ①為確認搜查資料表內容時 ②外國入境·居留許可所需時,僅此兩種(以2026年8月基準現行法為準)。如果是公司要求而來,就會在這裡卡關。
注意: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並非法律諮詢。制度曾於2015年、2021年、2024年各自變更,舊版說明仍留存在網路上。符合您情況的判斷請務必向以下官方窗口確認。
先確認方向 — 兩個路線是完全不同的程序
先確認自己在哪一格,然後只讀對應的段落即可。
| 我的情況 | 是哪國文件 | 核發機關 | 附加驗證 |
|---|---|---|---|
| 申請韓國簽證·居留資格變更·延期 | 母國(視情況為第三國)文件 | 該國政府機關 | 該國政府海牙認證或駐該國大韓民國使領館領事確認 + 公證翻譯本 |
| 申請其他國家簽證·永久居留·公民身分 | 韓國文件(犯罪·搜查經歷回報書) | 警察廳 | 在外同胞廳海牙認證 |
| 韓國公司·學校要求提交 | 不適用 | — | 依刑實效法該用途無法核發 |
這是韓國人完全不會遇到的混淆。要求方通常只用英文寫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但這個詞所指的文件會因從哪國制度申請而完全不同。請先確認提交單位發來的說明文件上是否註明核發國家,若沒有就先反問這點才是順序。
第三行最常造成白跑一趟。理由整理在下方用途段落。居留資格變更整體流程若有疑問請先參考居留資格變更程序。
在韓國申請的文件 — 名稱與三種管道
核發對象為滿14歲以上大韓民國國民或曾在韓國居留的外國人。即使已離開韓國,只要有居留紀錄就符合資格。三種管道的手續費都免費。
| 管道 | 如何辦理 | 準備文件 | 處理時間·費用 |
|---|---|---|---|
| 網路(crims.police.go.kr) | 本人認證後申請 | 認證方式依說明時點不同請於申請畫面確認 | 申請日起14日內 · 免費 |
| 國內警察局臨櫃 | 至管轄警察局民願室 | 攜帶物品請於訪問前向該警察局確認 | 申請日起14日內 · 免費 |
| 駐外館處臨櫃 | 本人親自訪問(不受理郵寄申請,需事前預約) | 申請書1份、最近6個月內照片1張(3×4cm)、護照正本·影本1份 | 約14日 · 免費 |
處理時間不能抓「立即」。警察廳核發系統說明為申請日起14日內,並補充若需確認判決書可能延長,若有改名或住民登錄號碼變更紀錄可能需要更久。政府24的「各種犯罪經歷查詢申請」說明也標示處理時間為14日。
駐外館處核發自2014年1月1日起運作。「大使館無法辦理」是過時資訊。不過必須本人親自前往,不受理郵寄申請。滿14~17歲申請人需一併提交基本證明書。
提示:線上申請需通過韓式本人認證才能開始。若沒有韓國手機號碼或認證工具,尤其已出境後,很容易在這關卡住。認證工具在2024年駐外館處說明中為公用憑證,2026年說明中為手機或公用·民間憑證等,因時點而異。若在畫面卡住別再花時間,國內改走警察局、國外改走駐外館處管道會更快。
外國人有專屬的準備文件。需要外國人登錄事實證明或外國人登錄證影本,申請書上也必須填寫在大韓民國最終地址(前居住地)。若離開韓國後換發新護照,需同時出示韓國居留時使用的舊護照。申請書格式(警察機關·駐外館處用 V. 2024. 2. 13.)最前面要填寫提交國家·提交機關·核發目的(永久居留·簽證·公民身分擇一)。出境前若能先備妥外國人登錄相關文件,就不會在這欄卡關。

用途欄決定一切 — 就業用途無法核發
警察廳犯罪經歷回報書核發系統畫面上如此記載:「本回報書僅限於各國大使館為移民、留學等外國入境·居留許可所需的簽證核發時方可核發,其他用途(如:外國企業就業及大學入學等)無法核發。」駐英國大韓民國大使館說明也明確表示此為就業目的無法核發的文件。
沒有辦法用不同用途名義申請。刑實效法第6條第3項禁止以法定以外用途為目的取得犯罪經歷資料·搜查經歷資料,第6條第4項禁止將收到的資料用於法令規定用途以外。違反者依同法第10條第2項·第3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以2026年8月為準)。同條第1項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萬韓元以下罰金是針對管理·查詢搜查資料表者回報或洩露內容時適用的條款,並非一般申請人會觸犯的刑責。
對外國籍讀者實際開放的用途其實只有兩種:外國入境·居留許可,以及涉外婚姻。不過涉外婚姻用途回報書依結婚仲介業管理法第10條之2,僅能用於向國際結婚仲介業者提交,不透過仲介業者的個人間結婚目的無法核發。
補習班·托兒所就業的話是完全不同的文件
在韓國任職於兒童·青少年相關機構時要求的是性犯罪經歷查詢回覆書,與本文的回報書是不同文件且程序也不同。依據為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第56條([施行 2026.5.12.] 法律第21108號),由機關負責人取得本人同意後請求查詢,相關機關負責人核發回覆書。並非本人在窗口直接申請的形式。
記載什麼、省略什麼
韓國文件將「有罪紀錄」與「搜查階段紀錄」分開記載。犯罪經歷資料是罰金以上刑的宣告·免除與緩刑、保護監護·治療監護·保護觀察等相關資料,搜查經歷資料則是未滿罰金之刑的宣告、司法警察官不移送決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等其他資料(刑實效法第2條第5號·第6號)。
外國入境·居留用途申請的回報書會省略以下內容 — 已實效的刑、依赦免法喪失刑宣告效力的赦免·復權刑、決定後經過3年的少年部移送及保護處分、刑法第60條視為免訴的緩刑、刑法第65條喪失效力的緩刑(刑實效法施行令第7條之2第3項,2024.4.2. 修正)。
| 所受刑罰 | 實效時點 |
|---|---|
| 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 | 執行完畢或免除之日起10年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執行完畢或免除之日起5年 |
| 罰金 | 執行完畢或免除之日起2年 |
| 拘留·科料 | 執行完畢或免除時立即 |
這是未再受資格停止以上刑罰的情況(刑實效法第7條第1項)。而且「前科消除」的意思不是從系統刪除,而是不出現在這份回報書上。受刑人名簿·受刑人名表的整理與搜查經歷資料的整理各由不同條款分別規定。
📌 重要:提交單位有時會要求「包含已實效刑罰的證明」。但即使以本人確認用途申請收到的文件也不能交給提交單位。施行令第7條之2第2項於2024年4月2日修正,本人確認用途也除非本人另外要求否則省略相同項目回報,而將如此取得的文件用於其他用途會構成前述第6條第4項違反。正確做法是向提交單位說明「韓國制度無法核發該形式」並詢問可替代文件。
為韓國文件辦理海牙認證 — 窗口是在外同胞廳
韓國的海牙認證權責機關分兩個:在外同胞廳負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行政機關文件與法院文件,法務部負責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含檢察廳)製作文件與公證文件。警察廳核發的犯罪·搜查經歷回報書屬行政機關文件,故由在外同胞廳主管。
線上最快。收到回報書後在e-海牙認證網站(apostille.go.kr)輸入回報書核發號碼即可列印電子海牙認證且免費。此入口網站也由在外同胞廳營運。若在窗口領取紙本海牙認證,每件需電子印花稅票1,000韓元(以在外同胞廳說明為準 · 窗口營業時間與所需時間請訪問前致電☎02-6747-0404確認)。
注意:辦好海牙認證並非到處都通用。駐外館處公告說明「部分機構可能 ①不接受線上核發文件或 ②要求大使館蓋章,提交前務必向該機構確認」,並明確表示線上核發文件無法加蓋大使館印章(駐葡萄牙大韓民國大使館 2026-05-28)。若提交單位可能要求紙本正本,請先詢問再列印線上版。
大韓民國為海牙海牙認證公約締約國,公約於2007年7月14日生效,以2026年6月30日更新基準締約國為130國。若對方國為非締約國則必須走領事確認管道而非海牙認證,流程會多一個階段。國內公文書確認窗口與海外辦理領事確認分屬不同機關,順序請向駐韓該國使領館與提交單位確認才準確。
反方向 — 將母國文件提交給韓國
向韓國出入境窗口提交的海外核發文件有一個原則。首爾出入境·外國人廳說明規定海外核發文件(犯罪經歷證明書、學位證等)需附加該國政府海牙認證或駐該國大韓民國使領館領事確認。
翻譯本也一併需要。同一說明以外國僑民(F-4)資格變更為例,原則上需提交正本與公證翻譯本,這裡所說的公證翻譯本是指記載翻譯者個人資料與聯絡方式並附上翻譯者身分證影本。只有翻譯可能遭退件。
有些國家的核發機關與海牙認證權責機關分屬不同部會。美國就是如此。犯罪經歷證明書(Identity History Summary Check)由FBI核發,但海牙認證由美國國務院辦理,韓國使領館說明明確表示不接受州政府海牙認證。FBI文件為聯邦文件故無需另外公證,國務院僅受理郵寄申請。
其他國家不在這裡斷言。核發機關分為中央警察·司法部·內政部且制度經常變更,母國機關說明與駐韓該國使領館說明為第一手來源。尋找該國使領館的方法整理在尋找駐韓使領館方法,使領館能協助到什麼程度整理在駐韓使領館能做的事。
何時申請才不浪費錢 — 有效期間與應提交國家
這裡是花冤枉錢的地方。法務部2021年9月6日公告「外國國籍同胞海外犯罪經歷證明書等業務處理基準部分變更通知」訂定的基準為簽證核發·居留資格變更許可·居留期間延長許可申請日起6個月內核發的文件。從原本3個月延長為6個月,所以2021年上半年製作的出入境說明手冊留存的「所有文件須為3個月內核發正本」文字可能看似矛盾。不過此公告標題即為外國國籍同胞業務處理基準,無法斷言適用於所有居留資格,您的資格基準請向☎1345或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確認。
起算點是關鍵。駐舊金山大韓民國總領事館F-4說明(2026-08-06)明確表示並非海牙認證日期,而是從犯罪經歷證明書核發日起算6個月。意思是海牙認證申請、翻譯公證、國際郵寄所花時間全都從有效期間扣除。所以先確定韓國申請日程再倒推計算申請母國文件的順序較安全。
應提交國家並非只有國籍國。法務部公告要求國籍國連同一定期間內連續居留1年以上第三國的文件,居留期間延長時要求許可期間中海外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國家的文件。不過該「一定期間」年數在公告原文(10年)與駐外館處最新說明(5年)間有出入,這裡不寫定論。「連續居留」還有但書 — 出境日起1個月內再次進入同一國家視為連續居留。公告範例如在A國5個月後在韓國10天再到A國1個月則需A國文件,若A國5個月後B國3個月雖非提交對象但需由申請人證明各國居留未滿6個月。
第三國文件最困難。若來韓國前在其他國家工作很久,可能需要該國文件,但已離開後連核發管道都要重新找。請先確認該國駐韓使領館或該國政府說明,先問能否郵寄或代理申請。這是準備文件中耗時最久的項目,放在順序最前面較安全。
也有免除事由。以外國僑民(F-4)簽證基準,60歲以上者、13歲以下者、國家有功者(獨立有功者)及其遺族、特別功勞者等列為免除對象。不在此清單不代表自動成為提交對象,列在其中也不代表適用所有資格。您的資格與案例適用什麼請向管轄機關確認。
警察局·出入境·駐韓使領館大多僅平日辦公時間開放,一件文件往往耗掉整天移動時間。光是當天移動先確定好也能稍減負擔。LACHA(라차) 是無需本人認證即可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App,可在單一平台支付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不過LACHA與文件核發或簽證程序完全無關,是民間交通·支付服務。申請·核發·判定只在以下公共機關辦理。
本文無法判斷的事項 — 三個確認窗口
窗口分成三個。知道哪個窗口回答什麼才能省時間。
| 什麼事 | 哪裡 | 聯絡方式 |
|---|---|---|
| 居留·簽證整體 | 法務部外國人綜合服務中心(20國語言) | ☎1345 |
| 回報書核發程序·拒絕事由 | 警察廳刑事局犯罪分析科 | ☎02-3150-2676 |
| 海牙認證 | 在外同胞廳 | apostille.go.kr · ☎02-6747-0404 |
| 最終文件格式 | 提交單位(外國機構或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 | 依提交單位說明為準 |
☎1345雖支援20國語言,並不代表會回答回報書核發問題。反之警察廳也不判斷您的簽證會不會過。而且最後階段永遠是提交單位 — 要求什麼、以何種格式要求,由收文單位決定。能否接受線上核發本、是否需紙本正本加蓋印章,也在那裡分。
減少拒絕與延遲的方法只有一個。申請書上填寫的提交國家·提交機關·核發目的與提交單位要求的內容是否吻合,先對照好。這三欄若不符,等14天後要從頭再申請。
駐外館處說明將可能遭拒絕或限制核發的情況列為「依提交機構與核發目的」、「申請文件資訊不足或有誤時」,僅此而已。拒絕事由完整清單與異議程序未見於公開資料,若遭拒絕請當場詢問事由並向上述窗口再次確認。與居所申報一起準備文件的情況請參考國內居所申報,與駕照等其他文件一起需要的程序另整理在外國駕照換發。
常見問題 (FAQ)
Q1. 韓國公司要求無犯罪經歷證明書要怎麼申請? 該用途無法核發。刑的實效等相關法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將本人可申請的情況限定為確認搜查資料表內容與外國入境·居留許可兩種,警察廳核發系統畫面也明確表示外國企業就業或大學入學等用途無法核發。若是補習班·托兒所等兒童·青少年相關機構就業,則依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第56條改為性犯罪經歷查詢回覆書且程序不同,請要求公司再次確認正確文件名稱。
Q2. 已經離開韓國還能申請韓國回報書嗎? 可以,核發對象為滿14歲以上大韓民國國民或曾在韓國居留的外國人,有居留紀錄即符合資格。警察廳自2014年1月1日起也透過駐外館處核發,本人親自訪問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需事前預約),回報約需14日。外國人需外國人登錄事實證明或外國人登錄證影本,申請書上需填寫韓國最終地址。若離開韓國後換發新護照,需同時出示韓國居留時使用的舊護照,請提前確認。
Q3. 提交單位要求包含已實效刑罰的文件。以本人確認用途申請可以嗎? 不可以這樣做。施行令第7條之2第2項於2024年4月2日修正,本人確認用途也除非本人另外要求否則省略已實效刑等,將本人確認用途取得的資料用於其他用途會違反刑實效法第6條第4項,依同法第10條第3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萬韓元以下罰金。向提交單位說明韓國制度無法核發該形式文件供外國提交,並詢問可替代文件才是正式管道。
Q4. 海牙認證是在法務部辦理嗎? 警察廳核發的回報書由在外同胞廳主管。韓國海牙認證權責機關分為在外同胞廳(行政機關·法院文件)與法務部(法務部·檢察廳製作文件、公證文件),犯罪·搜查經歷回報書屬行政機關核發文件故歸在外同胞廳。收到回報書後在apostille.go.kr輸入核發號碼即可免費列印電子海牙認證,窗口領取紙本每件需電子印花稅票1,000韓元。不過部分機構不接受線上核發文件且線上核發本無法加蓋大使館印章,提交前請向提交單位確認。
Q5. 母國文件何時申請較好? 先確定韓國申請日程再倒推計算。依法務部2021年9月6日公告基準,海外犯罪經歷證明文件需為簽證核發·居留資格變更許可·居留期間延長許可申請日起6個月內核發者,駐舊金山大韓民國總領事館說明(2026-08-06)明確表示該6個月並非海牙認證日而是從證明書核發日起算。海牙認證·翻譯公證·國際郵寄所需時間全都從有效期間扣除。此公告為外國國籍同胞業務處理基準,無法視為適用所有資格,您資格的基準日請向☎1345或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確認。
參考資料:本文是整理公開法令與政府說明的一般資訊,並非法律諮詢。本文條文·期間·機關資訊為2026-08基準確認,係從國家法令資訊中心「刑的實效等相關法律」·同法施行令·「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條文原文、警察廳犯罪經歷回報書核發系統(crims.police.go.kr)、政府24、在外同胞廳海牙認證說明(apostille.go.kr)、首爾出入境·外國人廳民願說明、駐外館處公告(駐英國2024-02-13·駐葡萄牙2026-05-28·駐舊金山2026-08-06)確認的內容。法令與指針會修正,電話號碼·營業時間也會變更,行動前請向☎1345(居留·簽證)、☎02-3150-2676(回報書核發)、☎02-6747-0404(海牙認證)再次確認。居留資格判斷與提交文件最終格式由管轄出入境·外國人廳與提交單位決定。LACHA與上述機關無關,為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不代辦文件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