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障礙相同、居住期間也一樣,在韓國能不能辦身心障礙登記卻會分成兩邊。分水嶺就是停留資格。《身心障礙者福祉法》第32條之2第1項只列出在外同胞與外國人當中的五個類別,唯有進得了這份名單,才能依第32條辦理登記。
這五個類別是:依《在外同胞法》第6條辦理國內居所申報的人、依《居民登記法》第6條以在外國民身分辦理居民登記的人、依《出入國管理法》第31條辦理外國人登記且持有可在大韓民國永住之停留資格的人、依《在韓外國人待遇基本法》第2條第3款的婚姻移民者、依《難民法》第2條第2款的難民認定者。F-5 與 F-6 在這份名單內,E-9、E-7、D-2、D-10 原則上在名單外。
不過還有另一個問題。保健福祉部與政府24在說明「自2013年1月27日起開放外國人與在外同胞辦理身心障礙登記」時,把對象只寫成四類:「辦理居民登記的在外國民、外國國籍同胞(F-4)、韓國永住權者(F-5)、婚姻移民者(F-6)」。法條裡有的難民認定者,在說明文字中被漏掉了。
一旦登記成功,交通費真的會不一樣。都市鐵道是100%免費,鐵路最多可減免50%。但能夠享受減免的證明只有身心障礙登記證(福祉卡)一種,所以如果是被擋在登記門外的停留資格,就沒有辦法用護照或外國人登錄證替代。同一班列車上就得付原價,結構就是這樣。
注意:本文是整理法令與官方公告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法律諮詢。特定個人是否為登記對象,請向管轄市・郡・區廳、居住地邑・面・洞行政福祉中心、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1345)確認。
先給答案 —— 可以登記與不能登記的停留資格
把法條與官方公告換成停留資格代碼,整理起來是這樣。
| 停留資格 | 登記途徑 | 依據與附加條件 |
|---|---|---|
| F-5 永住 | 開放 | 第32條之2第1項第3款「可永住之停留資格」。保健福祉部與政府24的說明中也寫為韓國永住權者 |
| F-6 婚姻移民 | 開放 | 第1項第4款婚姻移民者(《在韓外國人待遇基本法》第2條第3款) |
| F-2(國民之配偶) | 駐外館處說明中有納入 | 外交部駐外館處說明把婚姻移民者寫成「F-6、F-2 簽證」。保健福祉部的說明中只有 F-6 |
| F-4 在外同胞 | 須先完成國內居所申報 | 第1項第1款是「已辦理國內居所申報的人」,光有簽證不符合這條途徑 |
| 在外國民(居民登記) | 開放 | 第1項第2款,依《居民登記法》第6條辦理的在外國民居民登記 |
| 難民認定者 | 法條中有 | 第1項第5款(《難民法》第2條第2款)。但政府說明文字中被漏掉了 |
| E-9・E-7・D-2・D-10 等 | 原則上在名單外 | 沒有列入法條名單。不過並沒有另外訂「這些人不行」的排除規定,仍需向管轄機關確認 |
看這張表時要注意一件事。最後一列不能讀成「E-9 絕對不行」。第32條之2採用的是列舉可以的情形的方式,所以對於名單上沒有的停留資格,最精確的說法是「原則上不屬於對象」。如果打算變更停留資格,可以先看看簽證延長申請程序。
最常出差錯的是 F-4。就算拿在外同胞簽證入境,只要拖著沒辦國內居所申報,就不符合第1款「已辦理國內居所申報的人」這個要件。意思是要件是申報,不是簽證。申報期限與文件另外整理在國內居所申報證核發程序。
依據是《身心障礙者福祉法》第32條之2 —— 五道門
當櫃檯說法不一致時,能帶在身上的就是法條。把第32條之2第1項規定的五個類別原樣列出來如下。
- 第1款 —— 依《在外同胞法》第6條辦理國內居所申報的人
- 第2款 —— 依《居民登記法》第6條以在外國民身分辦理居民登記的人
- 第3款 —— 依《出入國管理法》第31條辦理外國人登記,且持有可在大韓民國永住之停留資格的人
- 第4款 —— 依《在韓外國人待遇基本法》第2條第3款的婚姻移民者
- 第5款 —— 依《難民法》第2條第2款的難民認定者
第3款稍微麻煩一點。「可永住之停留資格」除了 F-5 之外還包含到哪裡,要看《出入國管理法施行令》附表,而我們沒能以原文確認。若您不是 F-5、但持有與永住相關的資格,直接向管轄出入國・外國人廳確認比較保險。
同一條還多了一行。第2項規定:「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對依第1項辦理登記之身心障礙者,得考量預算等因素限制身心障礙者福祉事業之支援。」這是一個但書,表示拿到登記證並不代表所有福祉事業都自動跟著來。這一條是加在外國人與在外同胞登記者身上的條款,對韓國籍登記身心障礙者而言並不存在這個變數。
📌 參考:當櫃檯說明和法條聽起來不一樣時,請直接指到「《身心障礙者福祉法》第32條之2第1項第○款」再詢問。說明文字是精簡版,判斷標準是法條。
政府公告與法條對不上的地方
如前所述,保健福祉部與政府24的說明是四類:在外國民、F-4、F-5、F-6。法條中的第五類難民認定者沒有出現在這段文字裡。
實際上會發生的是這種情況。取得難民認定的人去行政福祉中心時,承辦人員看到的說明上,很可能也只顯示四類的清單。這時需要的不是說服,而是條號。只要指出第1項第5款明文寫著《難民法》第2條第2款的難民認定者,就能進入確認程序。
F-2 也類似。外交部駐外館處的說明把婚姻移民者這一項寫成「F-6、F-2 簽證」。意思是即使是國民之配偶,停留資格代碼也可能不是 F-6。不過這個寫法只在駐外館處的一處公告中確認到,沒有做到交叉查證。如果您是持 F-2 的婚姻移民者,建議申請前先向管轄行政福祉中心詢問是否符合資格。
去櫃檯前有一件事值得準備。就是到國家法令資訊中心打開《身心障礙者福祉法》第32條之2,把第1項全文列印帶去。當說明文字與法條不同時,對話就會從「可以還是不可以」轉成「請幫我確認我的情況屬於哪一款」。
第二道牆 —— 在海外取得的診斷原則上不被承認
就算通過了停留資格這道門,還有一道牆。外交部駐外館處的身心障礙登記說明明確寫著,審查時海外開立的診療紀錄原則上不予承認。
對已在母國取得障礙判定才來韓國的人來說,這是相當沉重的條件。因為即使有判定書,也可能得在韓國醫療機構從頭重新累積紀錄。例外並非完全沒有。同一份說明也寫道,像截肢、先天性腦性麻痺、器官移植這類狀態屬永久性的部分類型,只要附上公證翻譯本,海外醫療文件有可能被承認。
送交障礙程度審查的文件大致如下。
| 文件 | 內容 | 需留意處 |
|---|---|---|
| 障礙診斷書 | 須記載障礙部位、原因、發生時期、治療期間 | 要在可進行診斷的醫療機構開立 |
| 檢查結果報告 | CT、MRI、X光等 | 依障礙類型所要求的檢查不同 |
| 診療紀錄 | 用來確認診療經過的資料 | 依類型所要求的期間不同 |
| 照片1張 | 6個月內拍攝,3.5cm×4.5cm 半身正面 | 與申請書一併提交 |
| 身分證明 | 外國人為護照等 | 免收手續費 |
| 申請書 | 身心障礙登記及服務申請書 | 行政福祉中心備有表格 |
第三列的「依類型不同的期間」我們不寫成具體數字。雖然有「依類型而異」的說明,但我們沒能以保健福祉部《障礙程度判定基準》告示原文確認期間。建議先向要看診的醫院與行政福祉中心兩邊詢問「我的障礙類型需要多長的診療紀錄」,可以少跑冤枉路。如果連在韓國就醫本身都是第一次,也可以一併參考外國人就醫指南。
小提醒:如果打算把海外文件帶來,請把正本與公證翻譯本一起準備好。是否採認要看審查結果,但在診斷階段向醫師說明病程時,有這些資料會方便很多。
申請流程 —— 從行政福祉中心受理到國民年金公團審查
申請人可以是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理處是居住地邑・面・洞的行政福祉中心(住民中心)。重點是它從臨櫃窗口開始,而不是線上窗口。
| 階段 | 在哪裡 | 要做什麼 |
|---|---|---|
| 1. 申請受理 | 居住地邑・面・洞行政福祉中心 | 提交申請書、照片、身分證明。免收手續費 |
| 2. 諮詢 | 同一窗口 | 確認障礙類型與所需文件 |
| 3. 委託障礙診斷 | 醫療機構 | 準備診斷書、檢查結果報告、診療紀錄 |
| 4. 障礙程度審查 | 國民年金公團 | 由2位以上專科醫師參與的醫學諮詢會議進行審查 |
| 5. 登記・核發 | 行政福祉中心 | 登記後領取身心障礙登記證(福祉卡) |
對外國人來說這套流程特別吃力的原因不在第4階段,而在第1與第3階段重疊之處。韓文申請書、韓國醫療機構的診斷書、韓國行政窗口,一次全撞在一起。這是很難沒有翻譯就獨自通過的區間,如果沒有人能陪同,建議先打1345(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多語言諮詢)確認流程再出門。
處理期間在政府24的申辦說明中寫著約30天,但我們沒能以第二個獨立來源查證(暫定)。若審查中被要求補件還會拉更長,所以如果有時程壓力,受理時請再向櫃檯問一次預估期間。
小提醒:在第1階段的窗口一次問三件事。①我的停留資格屬於第32條之2第1項的第幾款 ②我的障礙類型要在哪一科拿診斷書 ③診療紀錄需要多少。這三件事定下來,才能去約醫院。
登記後交通會有什麼不同 —— 減免表與「支援限制」但書
先把用語整理一下。2019年7月1日起障礙等級制已廢除,現在不再使用1級~6級這種等級。判定體系分成「障礙程度較嚴重的身心障礙者」與「障礙程度不嚴重的身心障礙者」兩類。如果你在舊部落格看到依等級區分的折扣率,那已經不是現行標準。
| 交通工具 | 減免內容 |
|---|---|
| KTX・새마을號 | 嚴重障礙 —— 本人與同行陪同者1人 50% / 非嚴重障礙 —— 30%,僅平日適用(不含週六日與國定假日) |
| 無窮花號・通勤列車 | 嚴重障礙 —— 本人與同行陪同者1人 50% / 非嚴重障礙 —— 50% |
| 都市鐵道(地鐵) | 100%減免(免費)。搭乘時以出示身心障礙登記證(福祉卡)的方式辦理 |
| GTX 電車 | 保健福祉部公共費用減免說明中標示為50%減免(與都市鐵道免費的寫法不同) |
| 高速巴士 | 未包含在保健福祉部公共費用減免說明的交通項目(鐵路・都市鐵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中 |
最有感的是第二與第三列。如果每天搭地鐵通勤,光是都市鐵道免費就會整個改變每月交通費的結構。反過來說,高速巴士不在上述說明清單裡。運輸業者是否自行提供折扣,我們沒能確認,所以請讀成「在這份清單中未能確認」,而不是「沒有減免制度」。
第一列的「同行陪同者1人」實際上作用也很大。障礙程度較嚴重的身心障礙者,連同一起搭車的一名陪同者都能享同樣比例的減免,所以兩個人從首爾搭 KTX 到釜山,等於兩張票一起變便宜。相對地,障礙程度不嚴重者的 KTX・새마을號30%只在平日適用,週六日與國定假日移動就沒有折扣。
證明方式最後只有一種。不論鐵路或都市鐵道,都是出示身心障礙登記證(福祉卡)這條路。用護照或外國人登錄證替代的方式並未被列在說明中。登記資格等同於減免資格,所以本文前半段的內容,最後就連到了票價問題。
有兩件事我們就先留著未確認。第一,外國人登記者能不能申辦優待用(免費)交通卡,因為核發要件是以居民登記為基準說明的,需要另行確認。不過都市鐵道免費本身是以出示福祉卡辦理,所以關卡不在卡片型式的核發,而在登記資格。第二,在 Korail+ App 以外國人登錄號碼註冊的帳號能否登錄福祉卡折扣,屬於 App 內部運作,我們也沒能確認。建議直接洽詢韓國鐵道公社(Korail),確認車站窗口購票是否為最確定的途徑。
📌 參考:請再想一下第32條之2第2項的「支援限制」但書。上述減免雖是對登記身心障礙者普遍公告的制度,但「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得考量預算等因素限制支援」這一條,正是加在外國人與在外同胞登記者身上的。地方自治團體的自辦事業各地可能不同,請向居住地市・郡・區廳確認。
若是無法登記的停留資格 —— 仍然開著的門與關著的門
老實說吧。如果無法登記,上述減免用任何途徑都打不開,因為證明方式只有福祉卡這條單一路徑。持 E-9 工作的人即使有相同障礙、搭同一班 KTX,也得付原價,原因就在這裡。
有一處算是例外的規定。首爾設施公團身心障礙者叫車(障礙者計程車)的《使用基準》中,使用對象把「使用輪椅之身心障礙外國人」列為獨立項目,並寫明確認外國人證明資料(護照等)後即可搭乘。
不過同一網站的《加入說明》卻要求繳交福祉卡、障礙程度決定書與障礙程度審查結果補充說明文件,且完全沒有提到外國人。兩個頁面建立在彼此不同的前提上,光看網頁說明無法知道該準備什麼。是否需要加入會員、受理要花多久、能不能在入境前先登記,我們都沒能確認。
注意:如果打算在首爾使用身心障礙者叫車服務,別只信使用基準的文字就出門,請先打1588-4388(首爾設施公團身心障礙者計程車)確認外國人的使用程序。所需文件與所需時間可能與網頁說明不同。
整理起來是這樣。
- 鐵路・都市鐵道減免 —— 沒有登記證就無法適用。並未公告任何替代證明途徑
- 首爾身心障礙者計程車 —— 使用基準中有外國人項目,但準備物品須以電話確認
- 停留資格變更 —— 資格改變後,能否登記也會以該時點為準重新判斷

如果是非登記對象的停留資格,剩下的問題最後就變成「原價要怎麼付」。無法減免和無法訂票是兩回事,但外國人常常同時碰上這兩件事。沒有韓國帳戶或手機號碼,在訂票階段就卡住的情況,另外整理在不用本人認證也能訂 KTX。LACHA(라차) 是不需本人認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在正式流程上就設計成不需要本人確認,所以憑護照就能開始使用,KTX、高速巴士、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都能在同一個 App 內付款。不過有件事要講清楚:身心障礙減免是要確認福祉卡才能適用的公部門制度,任何 App 都無法代為適用。
常見問題 (FAQ)
Q1. 我持 E-9 在韓國工作,可以辦身心障礙登記嗎? 《身心障礙者福祉法》第32條之2第1項規定的五個類別中沒有 E-9,所以原則上不屬於登記對象。不過法條並沒有另訂「E-9 不行」的排除規定,而是採列舉可以的情形的方式,因此依個人情況的判斷,仍須向管轄市・郡・區廳、居住地邑・面・洞行政福祉中心、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1345)確認。停留資格改變的話,結果也可能不同。
Q2. 有 F-4 簽證就能直接登記嗎? 光有簽證不夠。第1項第1款規定為「依《在外同胞法》第6條辦理國內居所申報的人」,所以要完成國內居所申報才符合這條途徑。同樣是 F-4,如果一直拖著沒辦居所申報,登記途徑就不會打開。申報期限與必要文件整理在國內居所申報證核發那篇文章。
Q3. 我在母國已經取得障礙判定,可以用那份文件登記嗎? 原則上有困難。外交部駐外館處的說明明確寫著海外開立的診療紀錄原則上不予承認。只有像截肢、先天性腦性麻痺、器官移植這類狀態屬永久性的部分類型,附上公證翻譯本才有可能被承認。其他情況就必須在韓國醫療機構重新準備診斷書、檢查結果報告與診療紀錄。各類型所要求的診療紀錄期間我們沒能確認,請先向醫院與行政福祉中心詢問。
Q4. 只要登記了,地鐵就一定免費嗎? 都市鐵道票價公告為100%減免(免費),搭乘時以出示身心障礙登記證(福祉卡)的方式辦理。不過第32條之2第2項規定,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得考量預算等因素,限制對登記身心障礙者的福祉事業支援。意思是登記並不等於所有支援都自動適用,最好一併確認居住地地方自治團體的說明。至於外國人登記者能否申辦優待用交通卡,我們沒能確認。
Q5. 我的停留資格無法登記,還能搭首爾的身心障礙者計程車嗎? 首爾設施公團身心障礙者計程車的《使用基準》中,有一項寫著確認護照等證明後可讓「使用輪椅之身心障礙外國人」搭乘。但同一網站的《加入說明》要求福祉卡與障礙程度決定書,且沒有提到外國人,兩份說明彼此對不上。實際受理程序與所需時間光看網頁無法得知,請直接打1588-4388確認。
參考:本文以提供一般性資訊為目的,並非法律諮詢。內文的法條、程序與減免率是以2026-08 為基準,自《身心障礙者福祉法》第32條之2、保健福祉部身心障礙登記與公共費用減免說明、政府24申辦說明、外交部駐外館處說明、首爾設施公團身心障礙者計程車說明中確認的內容。部分項目(F-2 婚姻移民者的標示、處理期間、各障礙類型的診療紀錄期間、優待用交通卡外國人可否申辦、身心障礙者計程車的外國人使用程序)未能交叉查證,故標示為暫定。制度與費用可能變動,申請或使用前請再向管轄行政福祉中心、1345、各機關官方管道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