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僱用許可制來韓國工作的勞工所簽的契約書,並不是雇主自己做的文件。《外國人勞工僱用等相關法律》第9條第1項規定,必須使用僱用勞動部令所訂的標準勞動契約書。公司自製的表格從一開始就不是選項,違反規定的雇主,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1號可能被處以 500萬 KRW 以下的行政罰款。
那份格式就是施行規則〔附表第6號格式〕「標準勞動契約書(Standard Labor Contract)」。項目從第1號到第12號,但實際要填值的欄位是第1~10號,第11、12號是已經印好的約定條文。所以簽名前要用眼睛掃過的地方,剛好就是十個欄位。
讀起來吃力還有別的原因。格式的兩欄是韓文與英文。就算想找自己母語的欄位來對照,也沒有那種欄位。輸出國語言的翻譯本不是正式格式,而是另外的說明資料,手上可能根本沒有。再加上契約是在母國透過韓國產業人力公團與輸出機關,以電子系統往來的架構,並不是坐在雇主面前討價還價的場合。
所以現實的目標不是「要求對方修改」,而是知道上面寫了什麼、知道要去哪裡問。下面十個欄位就是照這個順序整理出來的。
參考:本文不是法律或行政諮詢,而是整理2026-08 為準公開的法令與格式的參考資料。依居留資格、職種、事業場規模與個別情況,結果會不一樣。
先確認 — 我拿到的契約書是不是這份格式
同樣是僱用許可制,格式還是會分。讀正文之前,先找到屬於自己的那一列。
| 我的情況 | 使用的契約書 | 本文要看哪裡 |
|---|---|---|
| 以 E-9(非專業就業)入境 | 施行規則〔附表第6號格式〕標準勞動契約書 | 下面十個欄位全部 |
| 工作地點是農業、畜牧業、漁業 | 〔附表第6號之2格式〕— 項目是第1~11號,內容也不同 | 十欄表格 + 一定要一併看農畜漁業那一節 |
| 以 H-2(訪問就業)取得特例僱用許可就業 | 一樣使用標準勞動契約書,但格式編號需要確認 | 先向僱用中心或 ☎1350 確認格式編號 |
| E-7、F 系列等其他居留資格 | 不是這份格式,而是一般勞動契約書 | 只有《勤勞基準法》第17條的部分適用 |
第二列特別重要。農畜漁業格式在表格上就印著工時、休息、休假規定本身不適用的文字。如果不知道自己拿到的是哪一份格式,還用一般標準去計算,整個算法都會歪掉。
為什麼是「標準」— 雇主自製表格從頭就不行
要求使用標準勞動契約書並不是建議,而是法律第9條第1項的義務。違反時的制裁是同法第32條第1項第1號的500萬 KRW 以下行政罰款,處罰對象不是勞工而是雇主。
這裡還疊了一層。《勤勞基準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簽訂勞動契約時要明示工資、約定工時、休假日、年度有薪假,並且要把記載工資組成項目與計算、給付方式等內容的書面交付給勞工。違反的話,依同法第114條第1號處 500萬 KRW 以下的罰金。
📌 重點:這兩個 500萬 KRW 是不同的制裁。外國人僱用法第32條第1項第1號是行政罰款,勤勞基準法第114條第1號是罰金。諮詢或申訴時如果只說「500萬那個」,對方無法判斷是哪一種違規,所以請一併寫下條文編號。實際是否開罰、金額多少會依個案而異,上面的數字是法律訂的上限。
簽名前要確認的 10 個欄位 — 一眼看懂的檢查表
以下是格式原文的項目編號與名稱原樣照列。在實體文件上找到同樣的編號就可以了。
| 欄位 | 格式項目名稱 | 簽名前要看什麼 |
|---|---|---|
| 1 | 勞動契約期間 | 月數、見習期間 1/2/3 個月是否勾選 |
| 2 | 工作場所 | 是不是實際要工作的事業場 |
| 3 | 工作內容 | 業種、事業內容、職務內容有沒有寫得具體 |
| 4 | 工作時間 | 起訖時刻、每日平均加班時數、變動上限、輪班制 |
| 5 | 休息時間 | 每日 ○ 分 — 與勤勞基準法第54條對照 |
| 6 | 休假日 | 週日、國定假日有薪/無薪、每週/隔週週六、其他 |
| 7 | 工資 | 月平均工資、底薪、固定津貼、獎金、見習期間工資 |
| 8 | 工資發放日 | 每月 ○ 日,或每週星期 ○ |
| 9 | 給付方式 | 直接給付與匯入帳戶,是勾在哪一個 |
| 10 | 提供食宿 | 住宿設施類型與負擔金額、是否供餐與負擔金額 |
第11號是遵守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團體協約的約定,第12號是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勤勞基準法辦理的文字。兩者都已經印好,沒有要填的東西。
注意:本表的依據是2020年1月10日修訂的〔附表第6號格式〕。施行規則之後仍有修訂紀錄,格式有可能再度變更,這部分我們無法確認。如果手上格式的編號或名稱與上表不同,請到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law.go.kr)搜尋「표준근로계약서(標準勞動契約書)」,重新下載最新格式。
第1欄 勞動契約期間 — 起算點不是簽名日,而是入境日
這是最常被誤會的欄位。格式第1欄上印著「新進或再入境者的勞動契約期間自入境日起算」。同樣的內容也寫在外國人僱用法施行令第17條第1項 — 勞動契約的生效時點是外籍勞工入境的那一天。
只有以誠實再入境(法第18條之4第1項)再次入境的情況不同。這時是從入境後開始工作的那一天起算。
期間上限由就業活動期間決定。法第9條第3項讓取得僱用許可的雇主與勞工,可以在第18條所定期間,也就是自入境日起 3 年之內合意簽約或續約。若依第18條之2延長就業活動期間,則依同法第9條第4項,可以在延長後的期間範圍內再次簽約。
同一欄裡也有勾選是否使用見習期間、若使用是 1 個月、2 個月還是 3 個月的地方。這個勾選要和第7欄的「見習期間工資」當成一組來看。
不是只要掛上「見習」就能任意扣工資。《最低工資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只有 ①以 1 年以上期間簽約,而且 ②從開始見習之日起 3 個月以內的人,才可以訂定與最低工資不同的金額,且依總統令,減額幅度是時薪最低工資額的百分之十。此外,同項但書把僱用勞動部長官公告的單純勞務工作者排除在減額對象之外。
📌 重點:自己的職務是否屬於該公告,因人而異。僱用勞動部說明的判斷基準是韓國標準職業分類大分類 9(單純勞務從事者),但我們沒有取得公告原文與職種清單,所以這裡不轉載清單。拿著自己的契約書打 ☎1350,說明職務內容再確認才準確。
第2、3欄 工作場所與工作內容 — 格式上已經印好的兩行字
這兩欄裡,比起填進去的內容,旁邊附的那句話更有用。
- 第2欄(工作場所)旁邊,格式上印著「不得使勞工在本契約書所定場所以外之處所工作」。
- 第3欄(工作內容)旁邊,印著「務必記載外籍勞工在事業場所要執行的具體業務」。
也就是說,日後要問「為什麼叫我去別的地方工作」的依據,其實已經在契約書裡了。如果第3欄只填了「製造」或「農業」這種單一詞彙,就是不符合格式所要求的具體程度。請把它標記成簽名前要提問的項目。
契約書上寫的場所、業務與實際不符,可能構成變更事業場的事由。不過外國人僱用法第25條是否認定,由管轄僱用中心判斷,這裡無法斷定行或不行。程序與期限整理在E-9 變更事業場程序,請先讀過再去諮詢。
第4、5、6欄 工時、休息、休假 — 和勤勞基準法並排來看
光看契約書上的數字,判斷不出來是多還是少。請把法律標準放在旁邊一起看。
| 欄位 | 契約書上寫的東西 | 勤勞基準法標準(2026-08) |
|---|---|---|
| 4. 工作時間 | 上下班時刻、每日平均加班時數、變動上限、是否輪班 | 延長工時加給平時工資 50% 以上(第56條第1項) |
| 5. 休息時間 | 每日 ○ 分 | 工作 4 小時給 30 分以上、8 小時給 1 小時以上,須於工時中間給予且可自由運用(第54條) |
| 6. 休假日 | 週日、國定假日有薪/無薪、每週/隔週週六、其他 | 假日工作 8 小時以內加給 50%、超過 8 小時部分加給 100%(第56條第2項) |
| 夜間時段 | 由第4欄的輪班制勾選顯示出來 | 晚上 10 點~隔天早上 6 點的工作加給 50% 以上(第56條第3項) |
請先從第5欄看起。如果每日工作 8 小時,休息卻寫 30 分鐘,那就是低於第54條標準的數值,是簽名前一定要問的項目。
關於加給,格式本身有一個明白寫出的但書。格式第7欄印著「延長、夜間、假日工作,按平時工資加給 50% 發給津貼」,同時也印著「不適用於經常性勞工 4 人以下之事業場」。因為勤勞基準法第11條第1項是以經常僱用 5 人以上的事業場為適用對象。至於未滿 5 人的事業場還有哪些條文適用、哪些不適用,本文就不處理了 — 我們無法用第一手資料確認條文清單。
第7、8、9欄 工資 — 與最低工資對照,並確認「匯入帳戶」
對照基準是 2026 年適用的最低工資時薪 10,320 KRW(換算月薪 2,156,880 KRW)。最低工資包含什麼、不包含什麼,依業種與事業場規模計算會在哪裡分岔,另外整理在2026・2027 最低工資與各業種例外。
這裡只看格式第7欄。把第7欄「月平均工資」上寫的數字,和上面的基準並排比對看看。不過如果契約書上的約定工時和每月 209 小時不同,就不能直接拿月換算金額來比。這種時候換算成時薪,再和 10,320 KRW 比較會比較安全。
第8欄是發薪日。每月 ○ 日或每週星期 ○,一定要填上其中一個。如果空白,日後要爭執「當初說好什麼時候給」就沒有依據了。
第9欄搞不好是這份格式裡最實用的一欄。要在「直接給付」與「匯入帳戶」中勾選其一,而且下面印著「雇主不得保管以勞工名義開立之存摺及印章」。這和勤勞基準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工資須以通貨直接、全額給付勞工,是同一個意旨。
小提醒:勾選匯入帳戶的話,每個月都會留下轉帳紀錄。日後領不到工資時,要證明什麼時候入帳多少會容易很多。相反地,雇主要求保管存摺與印章,是格式明文禁止的行為,請直接打 ☎1350 詢問。
第10欄 提供食宿 — 金額欄空白才是正常的
很多人在這裡會不安。拿到第10欄「勞工負擔金額:每月 ○ 元」空白的契約書,以為文件有問題。
格式在下面就印著這句 — 「勞工的費用負擔水準,由雇主與勞工協議(新進或再入境者為入境之後)後另行決定」。在母國簽名的時點這一欄空白,是格式本來就預設的正常狀態。
問題在於協議的時點。金額被決定下來時,人已經到了韓國、也住進那個宿舍了,等於是在很難有其他選項的狀態下談。所以入境前能先掌握的資訊,盡量先問清楚會比較好。
而且你有要求的依據。外國人僱用法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雇主在簽訂勞動契約時,要事先提供宿舍的結構與設備、設置地點、居住環境、面積等資訊,契約簽訂後變更時也一樣。同條第1項則規定宿舍必須符合勤勞基準法第100條的標準。如果只有勾了住宿設施類型卻沒拿到相關資訊,這就是可以提問的項目。
注意:食宿費最多能從薪水扣多少,本文沒有寫。因為我們無法確認相關業務指針的原文。請不要拿網路上流傳的「薪水的百分之幾」這種數字當標準,如果對扣款金額有疑慮,請拿著契約書與薪資明細打 ☎1350 確認。
農業、畜牧業、漁業 — 格式本身就不一樣
如果從事農畜漁業,拿到的格式是〔附表第6號之2格式〕「標準勞動契約書(農業、畜牧業、漁業領域)」。不只是名稱不同,結構也不一樣。
| 區分 | 〔附表第6號格式〕一般 | 〔附表第6號之2格式〕農業、畜牧業、漁業 |
|---|---|---|
| 已確認的修訂時點 | 2020. 1. 10. | 2017. 2. 28. |
| 項目數 | 第1~12號(填寫欄第1~10號) | 第1~11號 |
| 工時、休息、休假 | 適用勤勞基準法標準 | 格式上印著依第63條不適用 |
| 休假日選項 | 週日、國定假日、每週/隔週週六、其他 | 每週1次、每月1次、每月2次、每月3次、其他 + 農忙期(漁旺期)另行選擇 |
依據是《勤勞基準法》第63條。從事土地耕作、開墾與植物栽種、栽培、採集等農林事業(第1號),以及動物飼養與水產動植物採集、捕撈、養殖等畜牧、養蠶、水產事業(第2號)的勞工,不適用有關工時、休息、休假的規定。
所以如果拿到的是這份格式,前面第4、5、6欄那一節就不能用一般標準來讀。「休息 1 小時」、「假日工作加給 50%」這類算法並不會直接套用。相當多 EPS 說明資料只用一般格式的標準來解釋,不確認自己的格式編號,就很容易用錯誤的基準判斷。
注意:我們確認到的農畜漁業格式是 2017年2月28日的修訂本。這是 9 年前的版本,這段期間被修訂過的可能性比一般格式更高。如果實體文件的項目數不同,請到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確認最新版本。
契約書上沒有的權利 — 第12號項目把勤勞基準法拉了進來
十個欄位都看過了,不代表契約就安全。反過來說,沒有欄位也不代表沒有那個權利。
格式第12號印著「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勤勞基準法》所定辦理」。意思是契約書上沒寫的部分不會變成空白,而是由勤勞基準法來填補。就是這一行,補上了十欄檢查表的極限。
不過,同一項目的註腳也一併印著例外。內容是從事家事服務業與個人看護的外籍勞工,包含工時、休假日、休假在內的所有勞動條件,都可以與雇主自由約定。如果屬於這兩個領域,就不能認為前面各節的標準會照樣適用。
還有一些事情在這裡沒辦法下結論 — 見習減額是否適用於我的職務、我們的事業場是否經常僱用 5 人以上、我拿到的是不是農畜漁業格式、契約與實際不符是否構成變更事業場的事由。這些全都取決於個別事實關係,要拿自己的契約書去諮詢才會有答案。
簽名之後一定要做的事
第一,拿到一份契約書。這不是拜託。外國人僱用法施行令第16條規定,雇主或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在簽訂或代辦勞動契約時,應作成勞動契約書 2 份,其中 1 份交付給外籍勞工。如果雇主保管正本卻不給你副本,你是有條文可以依據去要求的。
第二,拿到後立刻拍照留存。每一頁都不要漏掉,並確認簽名欄與第1欄(契約期間)、第7欄(工資)的字放大後看不看得清楚。模糊的照片日後很難拿來當證據。
第三,事先準備好存放的地方。剛入境那幾天,外國人登錄證、韓國帳戶、韓國手機號碼都還沒有,會出現雲端或 App 註冊被卡住的空窗期。還在母國時先開好電子郵件帳號與雲端空間,並把照片寄到自己的信箱,是最保險的做法。
第四,先分清楚出問題時該打去哪裡。窗口分成兩邊,第一通打錯地方就沒辦法一次解決。
- 僱用勞動部客服諮詢中心 ☎1350 — 工資、工時、沒拿到契約書之類的勞動問題
- 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 — 居留資格、申請變更事業場之類的居留問題
兩個窗口的多語言服務語言與服務時間各不相同,也會隨時期改變。各窗口的使用方式整理在外國人勞動、生活諮詢窗口,僱用許可制的完整流程整理在EPS 僱用許可制申請流程。如果是牽涉到居留期間的問題,也請一併看E-9・D-2・F-6 居留延長。
要不要走到申訴那一步,之後再決定也可以。只想問「我的情況屬於哪一種」的諮詢也 OK,先拿著契約書打電話問問看就是很好的起點。

除了契約書之外,入境後那幾天是既沒有外國人登錄證、也沒有韓國帳戶的空窗期。從機場到事業場的路上、第一天上班前往返公家機關的移動中,付款被卡住的狀況就是在這時候發生。LACHA(라차) 是不用本人認證就能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支付超級 App。KTX、國道客運、計程車、機場鐵路、交通卡都能在同一個地方處理,而且在正式程序上設計成不需要本人身分驗證,只要有護照就能開始使用。也可以用 Alipay、WeChat Pay 等海外行動支付與海外信用卡付款。
常見問題(FAQ)
Q1. 雇主說要用公司自己的表格簽契約,該怎麼辦? 以僱用許可制僱用的情況,使用標準勞動契約書是外國人僱用法第9條第1項的義務。違反的雇主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1號,可能被處 500萬 KRW 以下的行政罰款。請記得這個架構是義務在雇主身上、不是勞工受罰,如果拿到的不是標準格式的文件,請在簽名前打 ☎1350 說明狀況並確認。
Q2. 契約期間是從簽名那天開始算嗎? 不是。格式第1欄印著「新進或再入境者的勞動契約期間自入境日起算」,外國人僱用法施行令第17條第1項也把勞動契約的生效時點訂為外籍勞工入境的那一天。如果在母國簽名後幾個月才入境,中間這段期間不算在契約期間裡。不過誠實再入境(法第18條之4第1項)是從入境後開始工作的那一天起算。
Q3. 聽說見習期間可以領得比最低工資少,是真的嗎? 因人而異。最低工資法第5條第2項的減額必須全部符合要件,而且僱用勞動部長官公告的單純勞務工作者,依同項但書被排除在減額對象之外。要件與減額幅度請看2026・2027 最低工資與各業種例外。契約書這邊要看的,是第1欄的見習期間勾選與第7欄的「見習期間工資」是否互相對得上。自己的職務是否屬於該公告,要拿契約書第3欄的職務內容打 ☎1350 確認才準確。
Q4. 我在農場工作,契約書上的休息時間寫得很短。 先看拿到的格式編號。農業、畜牧業、漁業使用〔附表第6號之2格式〕,那份格式上印著依勤勞基準法第63條不適用工時、休息、休假規定的文字。這種情況下直接套用一般格式的標準(4 小時 30 分、8 小時 1 小時)會判斷錯誤。把格式編號與實際做的工作一起說明,打 ☎1350 確認才準確。
Q5. 我沒拿到契約書副本,可以要求嗎? 可以,而且有依據。外國人僱用法施行令第16條規定,應作成勞動契約書 2 份,其中 1 份交付給外籍勞工。這是雇主的義務,不是拜託。如果要求了還是拿不到,也會牽涉到勤勞基準法第17條的書面交付問題,請整理好何時簽名、在哪裡工作,打 ☎1350 諮詢。
參考:本文不是法律或行政諮詢,目的在於提供一般性資訊。正文中的法令、格式、數值是以 2026-08 為準,從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law.go.kr)的《外國人勞工僱用等相關法律》與其施行令、施行規則格式、《勤勞基準法》、《最低工資法》,以及僱用勞動部公開的 2026 年適用最低工資資料中確認的內容。格式可能會修訂,我們確認到的版本是〔附表第6號格式〕2020年1月10日修訂本與〔附表第6號之2格式〕2017年2月28日修訂本。若與實體文件不同,請到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以「표준근로계약서(標準勞動契約書)」重新確認最新格式。見習減額是否適用、事業場規模、契約與實際不符時是否構成變更事業場事由等個別判斷,勞動問題請洽僱用勞動部客服諮詢中心(☎1350),居留問題請洽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1345),並以本人契約書為準確認。LACHA(라차)是交通預訂與支付 App,不代辦勞動契約或簽證、行政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