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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與簽證

在韓國發生事故或死亡時 — 醫院、警察、駐韓館處,各自負責什麼

③ 居留與簽證LACHA 指南團隊· 更新 2026-09-10· 閱讀 14 分鐘
在韓國發生事故或死亡時 — 醫院、警察、駐韓館處,各自負責什麼
目錄

如果事故就發生在眼前,請先別讀這篇文章,直接撥 ☎119。先救人,文件的事排在後面。

在韓國發生事故或死亡時,醫院依《緊急醫療相關法律》進行救治,警察依《刑事訴訟法》與《警察搜查規則》確認死因,母國駐韓使領館則會收到通報。但是這三方不會互相代勞。警察通報了使領館,也不代表補償或賠償的申請就自動開始了。

這篇文章只談到「在韓國境內,誰負責做什麼」為止。遺體運回母國的條件、從檢視到交付遺體所需的期間、家屬能領到的金額,因為沒能以第一手資料確認,所以沒有寫上數字。

注意:這篇文章是整理公開法規與政府說明的一般性資訊,不是法律諮詢意見。依國籍、居留資格、死亡經過、工作型態不同,結論也會不一樣,符合自己情況的判斷請務必透過下面的官方窗口確認。

先分清楚:現在需要的是救援、報案,還是通報

第一通電話打到哪裡,接下來幾天的走向就完全不同。請先把這三條線分開。

狀況 撥打的號碼 這個窗口負責的事
有人受傷或失去意識 ☎119 救護、救援出動
懷疑有犯罪,或有人過世了 ☎112 警察出動、變死案件處理
語言不通 ☎1330 韓、英、日、中24小時;俄語、越南語、泰語、馬來印尼語08:00~19:00。免費,而且可以三方通話
晚上或週末需要口譯 ☎1577-1366 Danuri 諮詢專線,13種語言、365天24小時
牽涉到居留資格 ☎1345 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20種語言,平日09:00~22:00

☎1345 只在平日白天開放,18時之後可能只接通韓、英、中,所以它沒辦法成為深夜事故的第一條口譯管道。如果是晚上,請撥 ☎1330 或 ☎1577-1366。☎119 是否直接提供外語諮詢,我們沒能確認,所以請一併接上24小時窗口。

醫院 — 治療不問國籍,但費用不會消失

《緊急醫療相關法律》第3條是這樣寫的:「所有國民不因性別、年齡、民族、宗教、社會身分或經濟狀況等理由受到歧視,享有接受緊急醫療的權利。在國內居留的外國人亦同」(2026年現行)。這是一條沒有把居留資格或有無投保設為要件的條文。

拒絕也被擋住了。緊急醫療從業人員發現緊急病患或接到請求時,必須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迴避(同法第6條第2項)。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刑事罰,會留下前科)(同法第60條第3項,2026年基準)。

注意:「外國人不用付急診費用」這種說法不是事實。緊急醫療費未收款代墊不是免除,而是延後。請求由醫療機構、救護車營運者提出(同法第22條第1項),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支付後,會向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其配偶等人求償(同條第4項)。償還可以申請最長分48個月攤還(施行令第21條)。這套制度對外國人如何適用,並沒有明確的公告說明,請向醫院行政櫃檯與健康保險審查評價院確認。

證明死亡的文件分成兩種。火化申報和職災給付申請都會用到,請確認自己拿到的是哪一種。

文件 由誰開立 什麼時候開立
死亡診斷書 原本在診治的醫師 就診中的病患死亡時。若在最後一次診療後48小時內死亡,不必再次診察也可以開立
屍體檢驗書 檢驗屍體的醫師 沒有診療關係,或死因不明而需要檢驗時

依據是《醫療法》第17條,同條規定親自診察、檢驗的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開立文件的要求(2026年現行)。如果是在醫院外過世,或死因不明,流程就會從這裡轉到警察那條線。平常看病的方式,整理在外國人在韓國看病的方法

明亮的室內民眾服務櫃檯桌上放著護照、文件信封和手機,椅子旁擺著行李箱與背包,一名外國人家屬正把對面那位身穿深藍色背心、掛著員工證的韓國承辦人員攤開手掌說明韓文文件的內容抄寫在筆記本上的內文圖片
死亡診斷書、屍體檢驗書、接收書全都是韓文。要在母國使用,還得另外做翻譯和領事認證

警察 — 檢視不是在調查你,而是在確認死因

開始之前要先解開兩個誤會。檢視不是調查家屬的程序,而是確認死亡原因的程序。而且檢視和解剖是不同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有變死者或疑似變死的屍體時,由管轄地方檢察廳的檢察官進行檢視;第3項則讓檢察官可以命司法警察官執行檢視(2026年現行)。所謂變死,是指不屬於病死、自然死,因而被懷疑可能死於犯罪的情形。

也不是警察單方面就能結束。司法警察官必須依規定的格式,把變死案件的發生事實通報檢察官(《警察搜查規則》第26條)。

有三條規定,家屬先知道會比較好。

  • 會有醫師參與 — 進行檢視時必須讓醫師參與,並由該醫師製作檢驗書(《警察搜查規則》第27條第1項)。
  • 原則上要讓家屬參與 — 只要認定沒有特別的妨礙,就應該讓變死者的家屬、親屬,以及鄰居、朋友等參與檢視(同規則第30條)。
  • 規定裡明訂不得妨礙喪葬 — 檢視時明文要求「迅速進行程序,避免對家屬的喪葬程序造成不必要的妨礙」(同規則第29條第6款)。

「外國人一死就一定會解剖」這種說法沒有依據。檢視是製作檢驗書的程序,解剖屬於勘驗,走的是另外的程序。

遺體什麼時候交還家屬 — 規則所定義的「終結時」

《警察搜查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檢視或勘驗終結時,應將屍體連同隨身物品迅速交付給家屬等人;若沒有人可以接收或身分無法查明,則交給市長、郡守、區廳長。所謂「終結時」,定義在同條第2項。

類別 規則所定義的「終結時」
檢視終結 依《搜查準則》第17條第2項,檢察官將檢視調查書送交司法警察官時;或依同條第3項,司法警察官將檢視調查書送交檢察官後,檢察官提出意見時
勘驗(解剖)終結 解剖結束時

接收時要在屍體及隨身物品接收書上簽名(同條第3項)。

📌 重點:規則訂的是「什麼時候交付」,但實際要花幾天則因案件而異。想知道期間,直接問承辦的警察局最快。

通知駐韓館處的管道 — 通報是義務,出錢不是

外國人死亡時會通報母國駐韓使領館,依據有兩層。《警察搜查規則》第91條第4項規定,發生外國人變死案件時,應以領事機關死亡通報書不遲延地通報(2026年現行)。這上面還疊了《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7條(a)款,不過這一條以及韓國的生效日(條約第594號,1977年4月6日),我們沒能以公約原文再次確認。

有一個對比很清楚的地方。同樣在第91條裡,逮捕、拘留事實的通報要當事人提出要求才會進行,但死亡通報是與要求無關的警察義務。

不過,通報送出去了,不代表使領館會出錢。許多國家政府自己公開的「做不到的事」清單裡,就包含代墊金錢。詳細內容在在韓國取得大使館、領事館協助的方法找到自己國家駐韓館處的方法

把遺體運回母國這件事,這篇文章不回答。條件依國籍、航空公司、母國規定而完全不同,無法一概而論。請務必先透過母國駐韓使領館處理。

喪葬、火化、埋葬 — 先卡到的是韓國的規定

《葬事等相關法律》第6條規定,從死亡或死產起未經過24小時,不得進行埋葬或火化。這不是「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的上限,而是「要滿24小時才能做」的下限規定。例外很窄,只有懷孕未滿7個月的死產兒、因傳染病死亡而需要緊急防疫措施、腦死者器官摘取已結束等情形。違反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刑事罰)(2026年現行)。

這條規定可能和母國的宗教習俗正面衝突。有些宗教把死亡當天下葬視為義務,但在韓國,除了上述例外之外,沒有辦法把24小時提前。事先知道再安排時程會比較好。

申報也要另外做。火化要向火化設施所在地管轄的市長、郡守、區廳長申報,並附上死亡診斷書或屍體檢驗書(同法第8條)。埋葬同樣是該條的申報對象。未申報可處300萬韓元以下罰鍰(行政秩序罰,不是刑罰);在許可的火化設施之外進行火化,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刑事罰)(2026年現行)。

錢從哪裡來 — 三條路各走各的

依死亡原因不同,窗口也會分開。其中一條走不通,不代表其他幾條也跟著關上。

路線 適用情形 窗口 申請期限
職災保險 因業務上事故、疾病、通勤災害死亡 勤勞福祉公團 ☎1588-0075 遺屬給付、喪葬費為5年
汽車政府保障事業 肇事逃逸車輛、未投保強制保險的車輛事故 汽車損害賠償振興院與受託保險公司 自知悉損害事實之日起3年
犯罪被害救助金 因犯罪死亡,且未獲得賠償的情形 管轄地區審議會 ☎132 自知悉之日起3年、自發生日起10年

職災裡最重要的條文是《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6條第2項。它規定保險給付要依受領權人的申請才支付。意思是,讓遺屬給付和喪葬費動起來的主體不是公司,而是家屬。相信公司會自己處理好而一直等,結果錯過時效——這條路真的有人走過。

業務上災害分成業務上事故、疾病、通勤災害三類(同法第37條第1項),通勤災害不只包含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也包含以通常的路線與方法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

計算基準寫在條文裡。遺屬補償一次金是平均工資的1,300日份(同法第62條第2項),喪葬費是平均工資的120日份(同法第71條第1項)。不過喪葬費的最高、最低金額是以公告訂定,我們無法確定是哪一年度的數值,所以沒有寫上。從申請到決定所需的期間,也會依案件類型而異。金額與程序請撥 ☎1588-0075 確認。

📌 重點:不要以為時效是3年就放棄。《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12條第1項是分給付種類規定的,遺屬給付、喪葬費是5年(療養給付等則為3年)。遺屬給付自業務上死亡的次日起算,而且只要提出保險給付申請,時效就會中斷(同法第113條)。

「公司沒有加入職災保險」也不是放棄申請的理由。投保人是僱用勞工的雇主(《保險費徵收法》第5條第3項),雇主怠於辦理保險關係成立申報的期間內發生的災害,公團可以先支付給付,之後再向雇主徵收(同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如果同時牽涉到工資、退職金,請看沒有居留資格也能拿到的東西

如果是肇事逃逸或未投保強制保險的車輛事故,《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30條另有政府保障事業。這是由政府依被害人的申請,在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予補償的制度,但可以透過產業災害補償保險等獲得補償的情形,不在適用對象內。申請要在知悉損害事實之日起3年內提出。

注意:因犯罪死亡的情形,結論會因國籍而分岔。《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3條規定:「本法在外國人為救助被害人或遺屬的情形,僅在該國有相互保證時適用」(2026年現行)。哪些國家被認定有相互保證,我們沒能確認,請撥 ☎132 取得判斷。

以 E-9、H-2 在韓國工作的人,還有一個保險。《外國人勞工僱用等相關法律》第23條第2項的傷害保險,是為業務上災害以外的傷害、疾病而設的,死亡、後遺障害最高給付3,000萬韓元,疾病死亡則為1,500萬韓元(同法施行令第28條第2項第2款,2026-08基準)。它和職災保險是分開的,而且家屬常常根本不知道它存在。

牽涉到居留資格的判斷,這篇文章不做。申報或申請會對居留產生什麼影響,是另一個問題,請分別撥 ☎1345 和 ☎132 詢問。

留下來的人要跑的行政程序,以及現在就該整理好的東西

死亡申報要在知悉死亡事實之日起1個月內,附上診斷書或檢驗書辦理(《家族關係登錄等相關法律》第84條第1項)。申報義務人是同住的親屬,但親屬、同居人、管理死亡場所的人、洞長或統長、里長也可以申報(同法第85條)。申報地點是死亡地、埋葬地或火化地(同法第86條)。超過期限可處5萬韓元以下罰鍰(行政秩序罰)(同法第122條,2026年現行)。

不過外國人在韓國沒有家族關係登錄簿,實際的處理方式可能不同,這部分我們沒能確認。自己的情況請向死亡地管轄的市、區、邑、面確認。外國人登錄證也是要繳回的(《出入境管理法》第37條第2項)。由誰在幾天內繳回,法律授權給總統令規定,需要撥 ☎1345 確認。

家屬最常白跑一趟的地方是文件。死亡診斷書、屍體檢驗書、接收書全部都是韓文的。要在母國用於繼承或保險申請,就需要翻譯和領事認證,但要求哪些文件、要什麼格式,是母國的規定,韓國的窗口回答不了。去申請之前,請先問母國駐韓使領館。

最後是現在就能做的準備。如果你一個人在韓國生活,請把護照和外國人登錄證影本、母國家人的聯絡方式、已投保的保險(旅遊平安險、健康保險、職災、傷害保險)資訊集中放在一個地方。留下來的人要能動起來,就需要這些資訊。

窗口 號碼 問什麼
救護、救援 ☎119 事故現場救護、救援出動
警察 ☎112 犯罪、變死報案,檢視進度與遺體交付的詢問
觀光翻譯諮詢 ☎1330 24小時口譯接通、三方通話
Danuri 諮詢專線 ☎1577-1366 13種語言、365天24小時諮詢與口譯
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 居留資格、外國人登錄證相關(平日09:00~22:00)
僱用勞動部客服諮詢中心 ☎1350 工資、勞動關係的詢問
勤勞福祉公團 ☎1588-0075 職災遺屬給付、喪葬費的申請程序
大韓法律救助公團 ☎132 免費法律諮詢、犯罪被害救助金的詢問
母國駐韓使領館 受理死亡通報、文件領事認證、遺體運回諮詢

需要更完整的各窗口說明,可以看外國人官方諮詢窗口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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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 我沒有保險,急診室會收嗎? 《緊急醫療相關法律》第3條寫著「在國內居留的外國人亦同」,同法第6條第2項則禁止拒絕、迴避(違反時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同法第60條第3項,2026年基準)。不過,接受治療和費用消失是兩回事。緊急醫療費未收款代墊,是由醫院提出請求、基金管理機關代為支付後,再向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等人求償的制度(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項)。這對外國人如何適用,我們沒能找到明確的公告說明,請向醫院行政櫃檯與健康保險審查評價院確認。

Q2. 外國人死亡一定會解剖嗎? 不是的。檢視和解剖是不同的程序。檢視是讓醫師參與並由醫師製作檢驗書的程序(《警察搜查規則》第27條第1項),解剖則屬於勘驗,另外進行。同規則第31條第2項把「檢視終結」和「解剖結束時」分開定義,也是因為這樣。檢視不是調查家屬的程序,而是確認死亡原因的程序,只要沒有特別的妨礙,原則上要讓家屬參與(同規則第30條)。

Q3. 警察什麼時候會把遺體還給家屬? 《警察搜查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檢視或勘驗終結時要連同隨身物品迅速交付給家屬等人,同條第2項則把「終結時」分成檢視終結與解剖終結來定義。規定裡也有一條要求檢視時不得對家屬的喪葬程序造成不必要的妨礙(同規則第29條第6款)。不過規則沒有訂出期間,我們也沒能確認實際需要多久。進度請向承辦的警察局詢問。

Q4. 聽說公司沒有加入職災保險。是不是就領不到遺屬給付了? 投保人不是勞工,而是僱用勞工的雇主(《保險費徵收法》第5條第3項)。雇主怠於辦理保險關係成立申報的期間內發生的災害,公團可以先支付給付,之後再向雇主徵收該筆金額(同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而且遺屬給付、喪葬費是要由受領權人、而不是公司提出申請才會支付(《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6條第2項)。時效是5年,自業務上死亡的次日起算(同法第112條第1項)。程序請撥 ☎1588-0075 確認。

Q5. 家人因犯罪死亡,可以領國家的救助金嗎?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救助對象的犯罪被害未獲賠償時,由國家支付救助金,申請要向住所地、居住地或犯罪發生地管轄的地區審議會提出(同法第25條第1項)。不過對外國人還多了一個條件。同法第23條規定,外國人為救助被害人或遺屬時,僅在該國有相互保證的情形才適用(2026年現行)。哪些國家符合,我們沒能確認,請撥 ☎132 確認。申請自知悉之日起超過3年、自發生日起超過10年就不能提出了(同法第25條第2項)。

參考:這篇文章是整理公開法規與政府說明的一般性資訊,不是法律諮詢意見。內文的條文、刑度、罰鍰、期限、窗口資訊,是以 2026-08 為基準,在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條文原文與法制處「易懂生活法令資訊」上確認的。遺體運回母國的條件、從檢視到交付遺體所需的期間、職災喪葬費的公告金額、汽車政府保障事業的限額,因為沒能取得第一手出處,所以沒有寫上。法令與制度會修訂,電話號碼、服務時間也可能改變,行動之前請再向 ☎112(變死、遺體交付)、☎1345(居留、外國人登錄)、☎1350(工資、勞動)、☎1588-0075(職災)、☎132(法律救助),以及母國駐韓使領館,依自己的狀況重新確認。LACHA(라차)是與上述公家機關無關的民間交通、支付服務,也不代辦這篇文章裡的任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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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