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打工會同時牽動兩部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一部是出入國管理法,它決定「可不可以工作」,違反的話停留資格就會動搖。另一部是勞動基準法與最低工資法,它決定「拿多少、怎麼拿」,不知道的話該拿的錢就這樣白白錯過。只顧其中一邊,另一邊一定會吃虧。
以留學(D-2)與一般研修(D-4)資格從事營利、就業活動,原則上是被禁止的。只有事先取得時間制就業許可(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的情況才例外允許(出入國管理法第 18 條、第 20 條,同法施行令第 25 條,施行規則第 27 條之 2、第 29 條)。這裡最關鍵的字是「事先」。
問題是,這個許可不會馬上下來。依 HiKorea 民願指引,處理期間為一般案件 10 天,需要調查的案件則是 2 個月(手續費的說明有分歧,詳見下方文件清單)。如果不是在確定錄用的當天就立刻申請,第一天上班就已經處於違法狀態。此外還有幾道韓國本地打工族完全不會遇到的牆。學校留學生負責人核發的「外國人留學生時間制就業確認書」是前提條件,所以個人行程會被學校單位的作業時程綁住,而且提交文件全是韓文。標準勞動契約書影本、營業登記證影本、雇主身分證影本這類文件,雇主不配合的話,自己一個人根本準備不出來。
注意:本文並非法律諮詢,僅為一般性資訊。即使情況相同,也會因停留資格細部代碼、韓語能力、是學期中還是放假、事業場所的行業與規模而結果不同。停留資格與許可請向 ☎1345(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多語言) 與就讀大學國際處確認;工資、工時、津貼請向 ☎1350(雇用勞動部諮詢)與管轄雇用勞動廳做最終確認。
比數字更優先 — 3 分鐘確認我的工作落在哪一格
在談津貼之前,有三件事要先確認。後面所有的計算,都會因為這三個分歧而整個改變。只要有勞動契約書和營業登記證,3 分鐘內就能確認完。
| 要確認的事 | 依據法條 | 結果分歧點 |
|---|---|---|
| ① 行業是否屬於農林、畜產、養蠶、水產 | 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第 1 款、第 2 款 | 工時、休息、休假規定會被排除。延長與假日加給工資消失,但基本時薪、夜間加給、年假仍保留 |
| ② 事業場所是否經常僱用 5 人以上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 項 | 若為 4 人以下,加給工資(第 56 條)、年假(第 60 條)、不當解僱限制(第 23 條第 1 項)都不適用 |
| ③ 監視、間歇性勞動是否已由雇主取得雇用勞動部長官核准 | 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第 3 款 | 必須有核准才成立。沒有核准的話,和一般勞工完全一樣適用 |
第 ③ 點請特別留意。像公寓管理、保全這種待機時間長的工作,老闆有時會說「這裡本來就沒有津貼」,但如果沒有取得雇用勞動部長官的核准,這句話根本不成立。 有沒有核准,可以直接向雇主確認,或打 ☎1350 詢問。
時間制就業許可 — 在開始工作「之前」要走完的程序
法務部手冊(2026-08-07 版)規定的對象是「具備一定水準韓語能力、專注於留學本業活動,並取得大學留學生負責人確認的人」。以細部代碼來說,留學(D-2)中的 D-2-1~D-2-4、D-2-6、D-2-7 適用者是對象;語言研修(D-4-1、D-4-7)與短期留學(D-2-8)則要從變更日(持簽證者為入境日)起滿 6 個月後才能申請。
要準備的文件如下。這項業務也可以透過 HiKorea 電子民願辦理。
- 申請書、護照、外國人登錄證 — 手續費的說明有分歧。《出入國管理法施行規則》第 72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留學(D-2)、一般研修(D-4)持有者的時間制就業為 2 萬韓元,但法務部指引的申請文件清單與政府24、HiKorea 的說明則寫為免除。申請前請向 ☎1345 與就讀大學國際處確認。
- 成績或出席證明 — 若可透過留學生資訊系統查得則可省略。
- 韓語(英語)能力證明文件
- 外國人留學生時間制就業確認書 — 要向學校留學生負責人索取。
- 營業登記證影本與雇主身分證影本
- 標準勞動契約書影本 — 必須載明時薪、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 若營業登記證上包含製造業、建設業,還要追加「時間制就業要件遵守確認書」。
申請畫面的操作方式與送件順序,另外整理在HiKorea 電子民願申請方法。
許可期間與可同時工作的地點數量,會依資格不同而異。
| 區分 | 留學(D-2) | 語言研修(D-4) |
|---|---|---|
| 許可期間 | 停留期間內最長 1 年 | 停留期間內最長 6 個月 |
| 可同時就業地點 | 在允許時數範圍內 2 處 | 1 處 |
| 工作地點變更時 | 必須事先重新取得許可 | 必須事先重新取得許可 |
| 申請前等待期 | 短期留學(D-2-8)須自變更日、入境日起滿 6 個月 | 自變更日、入境日起滿 6 個月 |
第三列正是和韓國打工習慣直接衝突的地方。短期打工到處換工作在韓國很常見,但只要換了雇主、工作地點改變,就必須在換工作之前重新取得許可。 不是換了之後再申報,而是換之前。
許可被限制的情況也有明確規定。依 HiKorea 上公布的法務部〈停留民願各資格指引手冊〉2026-09-01 版:前一學期平均成績低於 C(2.0)、被判斷難以兼顧學業與就業的情況(語言研修課程則是全部修讀學期平均出席率低於 90%),或是以申請日為準,最近 3 個月內曾未經許可工作、或違反許可條件而受處罰的情況。
📌 參考:最後一項之所以可怕,是因為違規紀錄會以階梯方式累積在個人身上。未經許可工作而受罰的紀錄,會擋住之後 3 個月的新申請;條件違反重複發生,留學資格本身就會受影響。「只先做幾天應該沒關係吧」正是最昂貴的選擇。這個 3 個月是 2026-09-01 版手冊的文字。下面處分表中的「未經許可就業」與「已取得許可但違反條件」是兩種不同情形,第 1 次的處分也各自規定。在其他說明中看到的「1 年」是舊版的文字:法務部先前的〈外國人留學生簽證發放及停留管理指引〉公開版(2018 年)把未經許可就業的第 1 次寫成「自繳納罰款之日起 1 年內限制時間制就業許可」,把違反條件的第 1 次寫成「今後 1 年內不許可時間制就業」,大學國際處的公告裡也還留著這些文字。至於違反條件的第 1 次,依法務部現行手冊(2026-09-01 版)是「嚴重警告」,下面的表格採用的就是這段現行文字。自己適用哪一種,請向 ☎1345 確認。
每週最多幾小時 — 韓語基準與學位課程劃出的上限
每週允許時數由〈依韓語能力、學位課程區分的允許時數('23. 7. 施行)〉這份表格規定。以下數值取自 HiKorea 上公布的法務部〈停留民願各資格指引手冊〉2026-09-01 版中留學(D-2)的表格,並與國立國際教育院·韓國教育院《2026 韓國留學指南手冊》第 46 頁的原表核對過。所有時數都是取得時間制就業許可之後的上限。 如果沒有許可就工作,即使時數在上限之內,本身也是違規。
依是否符合韓語基準與學位課程,分成四類。
- 專科學士·學士課程(D-2) — 符合韓語基準(專科學士與學士 1~2 年級為 TOPIK 3 級,學士 3~4 年級為 TOPIK 4 級以上,或與之相當的社會統合計畫階段修畢·事前評量分數·世宗學堂課程)時,平日 25 小時,學期中的週末·國定假日與放假期間沒有時數限制。
- 碩士·博士課程(D-2) — 符合韓語基準(TOPIK 4 級以上,或與之相當的社會統合計畫階段修畢·事前評量分數·世宗學堂課程)時,平日 30 小時,週末·國定假日與放假期間同樣沒有時數限制。
- 語言研修(D-4) — 符合韓語基準(TOPIK 2 級以上等)時,每週 20 小時,週末與放假期間也算在這 20 小時裡面。手冊中留學(D-2)的表格沒有語言研修那一列,所以這個數值以《2026 韓國留學指南手冊》第 46 頁為準。
- 沒有符合基準時 — 平日·週末·放假期間合計減為每週 10 小時(碩·博士為 15 小時),週末·放假期間無時數限制與下面的優待都不適用。
就讀認證大學,或被認定為成績優秀·韓語優秀的人,只有在符合韓語基準時上限才會多 5 小時(專科學士·學士平日 30 小時,碩士·博士平日 35 小時,語言研修每週 25 小時)。詳細的優待要件表上沒有寫,請向就讀大學國際處確認。另外,同一份手冊的附件表單說明裡還留著 2023 年 7 月修訂前的數值(大學部每週 20 小時),而求職(D-10)確認書與廣域型簽證特例是對象不同的另一套基準,請不要混在一起看。語言成績過期後,允許時數可能變成未符合基準的那一格,所以請把重考日程和勞動契約期間放在一起看,屬於自己的時數請向 ☎1345 與就讀大學國際處確認。
不予許可的領域,以及例外開放的領域
看清單之前,有件事要先知道。以下清單並非全部,而且指引修訂頻繁。 自己的工作沒有出現在清單上,並不等於自動被允許。時間制就業是個別審查。手冊中明示的限制領域如下。
- 違反善良風俗或社會秩序的行為(出入國管理法施行規則第 27 條之 2 第 2 項)
- 屬於專門領域(E-1~E-7)活動範圍的工作
- 非專門就業(E-9)的製造業、建設業,以及船員就業(E-10)行業
- 特殊型態勞動從業者的活動 — 包括宅配司機、外送代辦騎手、代駕司機、保險業務員、學習教材老師、上門推銷員等。
- 依派遣、承攬、仲介關係從事的就業活動
- 遠距離勤務
- 過去因非法僱用等受罰而被限制簽證核發的業者
反過來,也有例外開放的領域:製造業須取得韓語能力 4 級相當以上者、英語兒童遊戲館或英語營隊等以未成年學生為對象的外語教育相關設施的安全輔助員、遊戲輔助員活動、時間制或全日制季節性勞動、專門領域(E-1~E-7,不含 E-6-2)的輔助性活動與產學連結留學生實習活動、放假期間學位課程留學生的專門領域實習活動。
再強調一次。這兩份清單都是例示、屬個別審查,而且指引修訂頻繁。 特別是外送代辦,就算取得時間制就業許可也不能做,是最典型的例子;針對這部分另外整理的外國人騎手依停留資格可否從事,建議一起看。
小提醒:如果營業登記證上的行業是製造業、建設業,即使實際工作是文書輔助也可能被卡住。面試時就先確認營業登記證上的行業,不確定的話,在簽合約之前先打 1345 問清楚。簽了之後才被卡,就已經太晚了。
未經許可工作,實際上會發生什麼事
先把法條精確分開。只記金額的話,會把自己的風險低估到只有三分之一。
- 本身沒有就業資格卻工作的情況(沒取得許可的留學生打工) — 違反出入國管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依第 94 條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 千萬韓元以下罰金。行政處分方面,也可能依通告處分開出罰款。金額由施行規則附表 7 依違反期間訂定,未滿 1 個月是從 200 萬韓元起算 — 常被引用的 3,000 萬韓元是違反持續 7 年以上的金額,和打工幾個月完全不在同一級距。
- 有就業資格但未經許可變更或增加工作處所的情況 — 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依第 95 條第 6 款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 千萬韓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公開的違規案例示例,正好就是「外國人留學生未取得任何許可就在餐廳工作」。這不是什麼特殊情況,而是最常見的第一份打工,就這樣被當成範例列出來。實際處理是這樣一階一階走的。
| 情況 | 第 1 次 | 第 2 次 | 第 3 次 |
|---|---|---|---|
| 未經許可就業 | 違反程度輕微者,通告處分後准予停留 | 強制驅逐出境 | — |
| 建設業領域非法就業 | 一律出境命令(入境管制緩期) | — | — |
| 已取得許可但違反條件 | 嚴重警告 | 留學期間內不許可時間制就業 | 撤銷留學資格 |
建設業那一列沒有第 1 次、第 2 次的區分。即使是第一次,也一律出境命令。 上述刑度是法條上的法定刑,請理解為「最重可能到這個程度」,而不是「就會被這樣處罰」。檢察處分與出入國行政處分(罰款、出境命令、強制驅逐)是分開進行的,結果會依是否初犯、經過情形、停留紀錄而不同。
注意:無許可僱用的雇主也可能成為制裁對象。這不是要嚇你,而是寫下來讓你當成拒絕的依據的資訊。對於勸你「沒許可先做幾天看看」的老闆或仲介,你可以說「老闆您也可能被制裁,所以我不能做」。風險絕對不會對半分。就算制裁落在雙方身上,會失去停留資格的只有我一個人。
工資 — 沒有任何理由因為是留學生就打折
2026 年適用的最低工資為時薪 10,320 韓元。 雇用勞動部於 2025 年 8 月 5 日公告,適用期間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以每週 40 小時、每月 209 小時換算,月薪為 2,156,880 韓元。重點在公告文的這句話 — 「不分行業,對所有事業場所同等適用」。跟是打工還是正職、事業場所大或小、是韓國人還是外國人都無關。沒有任何地方存在「因為是留學生所以可以打折」的依據。
支付低於最低工資額,違反最低工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 千萬韓元以下罰金。有期徒刑與罰金也可以併罰。
和錢一樣重要的是紙本文件。以下兩項是雇主的法定義務。
- 明示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 必須明示工資、約定工時、休假等條件,並以書面交付。
- 交付薪資明細表(第 48 條第 2 項,2021-11-19 施行) — 每次支付工資時,都要以書面提供載明組成項目、計算方式、扣除明細的明細表。未提供者,依第 116 條第 2 項第 2 款可處 500 萬韓元以下罰款(行政)。
薪資明細表條款依施行令〔附表 1〕,對經常僱用 4 人以下的事業場所也一樣適用。「我們規模小,所以沒有那種東西」這種說法是不對的。
小提醒:因為明細表和契約書只有韓文,很多人難以驗算週休津貼有沒有被漏掉、夜間加給有沒有計入。請每個月把收到的明細表拍照另外保存。之後要諮詢或提出申訴時,這些紀錄就是現成的證據。
每週 15 小時是分水嶺
打工最常被漏掉的項目就是週休津貼。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就是以 4 週平均計算的每週約定工時是否達 15 小時。
- 達 15 小時以上,週休日(第 55 條第 1 項)與年度有給休假(第 60 條)都有效。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每週應保障平均 1 次以上的有給休假日。
- 未達 15 小時,依第 18 條第 3 項不適用第 55 條與第 60 條。既沒有週休津貼,也沒有年假。
工作未滿 4 週的話,就以該期間平均計算。所以像每週 3 天、每天 5 小時這樣的班表,就剛好在界線之上,老闆一旦砍掉一個時段,週休津貼就整個消失。班表每次變動,一定要重新把時數加總算一次。
經常僱用未滿 5 人時,什麼保留、什麼消失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適用於經常僱用 5 人以上的事業場所,第 2 項則規定 4 人以下僅適用總統令所定的部分條文。那份清單就是施行令〔附表 1〕(第 7 條相關,2018-06-29 修訂)。依原文整理如下。
| 項目 | 經常僱用 4 人以下事業場所 | 依據法條 |
|---|---|---|
| 明示勞動條件、書面交付 | 適用 | 第 17 條 |
| 休息時間 | 適用 | 第 54 條 |
| 週休日(有給) | 適用 | 第 55 條第 1 項 |
| 工資支付原則 | 適用 | 第 43 條 |
| 交付薪資明細表 | 適用 | 第 48 條 |
| 解僱預告 | 適用 | 第 26 條 |
| 災害補償 | 適用 | 第 78 條~第 92 條 |
| 工時上限、延長工時限制 | 不適用 | 第 50 條、第 53 條 |
| 延長、夜間、假日加給工資 | 不適用 | 第 56 條 |
| 年度有給休假 | 不適用 | 第 60 條 |
| 不當解僱限制 | 不適用 | 第 23 條第 1 項 |
| 停業津貼 | 不適用 | 第 46 條 |
| 政府機關公休日有給化 | 不適用 | 第 55 條第 2 項 |
表格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列。即使是未滿 5 人的事業場所,週休日依然有效。 消失的是加給工資和年假,不是週休津貼。
📌 參考:最低工資法與勞工退休給付保障法是與勞動基準法各自獨立的法律,因此和這份〔附表 1〕無關,各自依自己的適用範圍運作。所以「因為未滿 5 人,所以不用給最低工資」這種說法根本不成立。
如果是農林、畜產、水產,或是已核准的監視、間歇性勞動
這裡是誤解最容易累積的地方。勞動基準法第 63 條所排除的,就照法條文字,只有「本章與第 5 章所定關於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的規定」而已。它不是消滅工資本身的條款。適用對象為:第 1 款土地耕作、開墾、植物栽種、栽培、採取事業及其他農林事業;第 2 款動物飼養、水產動植物採取、捕獲、養殖事業及其他畜產、養蠶、水產事業;第 3 款從事監視或間歇性勞動,且雇主已取得雇用勞動部長官核准者;第 4 款總統令所定業務從業者。
即使屬於這些情況,仍有三件事完整保留。
- 超時工作時數的基本時薪照樣發生。 因為法定工時、有給假日規定不適用,加給部分(一般工資的 50% 以上)不會產生,但政府的法令解釋認為,已工作時數的一般工資 100% 仍屬應支付範圍(雇用勞動部工資工時科-358)。
- 夜間(22:00~06:00)加給工資照樣適用。法制處在案件編號 15-0344(2015-05-21 回覆)中解釋,監視、間歇性勞工在夜間工作時,也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加給一般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理由是第 63 條排除的是工時、休息、休假規定,而夜間工作津貼與其並無直接連動。
- 年度有給休假(第 60 條)屬於「休假」而非「休假日」,因此不被第 63 條排除。 但年假不在〔附表 1〕之中,所以必須是經常僱用 5 人以上的事業場所,且依第 18 條第 3 項須達 4 週平均每週 15 小時以上。
總結來說,「沒有加給工資」和「沒有工資」是完全不同的兩句話。 在農場或養殖場打工時,如果聽到「這裡是農業,所以本來就沒有津貼」的說法,請記住基本時薪與夜間加給是另一回事。

沒拿到錢或覺得怪怪的,該找誰
不要自己一個人判斷,請把窗口分開使用。這兩條線是完全不同的機關。
- 工資、工時、津貼 — 先打 ☎1350(雇用勞動部諮詢)詢問;如果工資沒拿到,可以向管轄雇用勞動廳提出欠薪申訴。
- 停留資格、許可相關 — 找 ☎1345(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與就讀大學國際處。1345 可用多語言接通。
因為申訴程序以韓文為基礎,加上臨櫃時間與上班時間衝突而放棄的人很多。但大多數情況是,連「有口譯協助」這件事本身都不知道。各機關的諮詢語言與受理方式,整理在勞動、停留民願官方諮詢窗口。健康保險方面的問題,可以看外國人健康保險加保、使用指南。這次整理中沒能確認的部分,也老實寫下來。D-2、D-4 留學生打工在四大保險中,國民年金、雇用保險、工傷保險的適用與否,以及薪資的所得稅扣繳方式,我們沒能取得第一手來源。 沒有用推測去填補,就先留白。這兩點請向 ☎1350、國稅廳,以及就讀大學國際處確認。
常見問題(FAQ)
Q1. 許可還沒下來,可以先做幾天嗎? 不行。時間制就業許可必須在開始工作之前就已經核發(出入國管理法第 18 條、第 20 條)。未經許可工作屬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依第 94 條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 千萬韓元以下罰金,也可能依通告處分開出罰款(依施行規則附表 7,未滿 1 個月自 200 萬韓元起,隨違反期間往上增加)。依法務部的處理基準,第 1 次被查獲若違反程度輕微,是通告處分後准予停留,第 2 次則是強制驅逐出境。建設業領域的非法就業,從第 1 次起就一律出境命令。處理期間為一般 10 天、需調查時 2 個月,所以一旦確定錄用就立刻申請。
Q2. 每週最多可以工作幾小時? 學位課程(D-2)符合韓語基準(專科學士·學士 1~2 年級 TOPIK 3 級,學士 3~4 年級·碩·博士 TOPIK 4 級以上等)時,平日 25 小時(碩·博士 30 小時),學期中的週末·國定假日與放假期間沒有時數限制。語言研修(D-4)符合基準(TOPIK 2 級以上等)時,含週末·放假期間每週 20 小時。沒有符合基準時,平日·週末·放假期間合計每週 10 小時(碩·博士 15 小時);就讀認證大學或被認定成績優秀·韓語優秀的人,也只有在符合基準時才多 5 小時。以上依法務部〈停留民願各資格指引手冊〉2026-09-01 版中留學(D-2)的表格與《2026 韓國留學指南手冊》第 46 頁(語言研修數值),而且全都是取得時間制就業許可之後的上限。優待要件與屬於自己的時數,請向 ☎1345 與就讀大學國際處確認。
Q3. 打工也能拿週休津貼嗎? 以 4 週平均計算的每週約定工時達 15 小時以上,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1 項的週休日。未達 15 小時,則依第 18 條第 3 項,週休日與年假(第 60 條)都被排除。即使事業場所經常僱用 4 人以下,週休日仍列在施行令〔附表 1〕中,照樣適用。在未滿 5 人的情況下消失的是加給工資(第 56 條)與年假。
Q4. 老闆說「我們未滿 5 人,所以不用給最低工資」。 這句話是不對的。最低工資法是與勞動基準法各自獨立的法律,和施行令〔附表 1〕無關而一律適用,2026 年適用的最低工資時薪 10,320 韓元,就照公告文的表述「不分行業,對所有事業場所同等適用」。支付低於最低工資即違反最低工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屬第 28 條第 1 項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 千萬韓元以下罰金對象。請先打 ☎1350 諮詢看看。
Q5. 我要離開咖啡廳換到別的地方,需要重新申請許可嗎? 是的,換了雇主、工作地點改變的話,必須在換之前重新取得時間制就業許可。可同時工作的地點也有限制:留學(D-2)在允許時數範圍內為 2 處,語言研修(D-4)為 1 處。有就業資格但未經許可變更或增加工作處所,屬違反出入國管理法第 21 條第 1 項,為第 95 條第 6 款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 千萬韓元以下罰金對象。
參考:本文以提供一般性資訊為目的,並非法律諮詢。文中的法條、基準、金額以 2026-08 為準,取自國家法令資訊中心的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出入國管理法原文與施行令〔附表 1〕、HiKorea〈停留民願各資格指引手冊〉(2026-08-07 版)、雇用勞動部 2026 年最低工資公告新聞稿、法制處法令解釋所確認的數值。許可的限制期間與每週允許時數,已於 2026-09 以同一手冊的 2026-09-01 版、國立國際教育院·韓國教育院《2026 韓國留學指南手冊》第 46 頁、法務部〈外國人留學生簽證發放及停留管理指引〉公開版(2018 年)重新確認。停留指引與許可基準修訂頻繁,即使情況相同,也會因停留資格細部代碼、韓語能力、事業場所行業與規模而結果不同。認證大學名單與優待的詳細要件、四大保險與所得稅的處理方式,因未能取得第一手來源,本文不予討論。申請與簽約前,請務必再向 ☎1345、就讀大學國際處(停留、許可)與 ☎1350、管轄雇用勞動廳(工資、勞動條件)確認。LACHA 不代辦就業、停留相關民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