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2026 年 8 月為準,在外同胞(F-4)資格不能從事的工作是 37 種職業。這是單純勞務 29 種加上其他 8 種的數字,數值出自 2026 年 2 月 12 日生效的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在那之前是 47 種(39 種 + 8 種),也就是半年之間有 10 種從清單上消失了。
消失的原因並不是放寬管制。同一天,訪問就業(H-2)被整併進在外同胞(F-4),原本 H-2 可做的單純勞務要階段性地擴大到 F-4 這邊,才順勢做了整理。所以這次修訂與其說是大門敞開,更接近兩種資格合併過程中產生的調整。
這也是個特別難查證的主題。告示號碼有第 2026-65 號和第 2026-35 號兩種說法,生效日也有 2026 年 2 月 12 日與 2 月 2 日兩種版本在流傳。再加上依 2023 年告示(39 種)寫成的文章還留在搜尋結果最上面,於是就出現已經鬆綁的職業還以為被禁止、或反過來誤會的情況。而且職業清單並不在告示本文裡,而是只放在 PDF 附件中,還只有韓文版。因為沒有外語翻譯本,要看自己的工作是否在清單上,就得直接讀那份用韓國標準職業分類術語寫成的表格。下面我們把那些表格連編號與分類代碼都照原文搬過來了。
📌 參考:本文是在 2026-08-25 直接比對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2026 年 2 月 12 日生效)原文與法務部新聞稿(2026 年 2 月 11 日)後整理的。不過這是一般性說明,不是法律諮詢。自己的職業是否屬於限制職業、是否適用例外,最終要以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多語)與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的確認為準。
F-4 不是「允許清單」,而是「禁止清單」
在這個主題上最常搞錯的,不是清單有幾項,而是閱讀的方向。非專業就業(E-9)或舊的訪問就業(H-2)採用的是先訂出可以工作的行業:在清單上就可以,不在就不行。F-4 剛好相反。它只用告示訂出受限制的職業,其餘全部開放,所以告示上列出的清單不是「可以做的工作」,而是「不能做的工作」。
方向讀反,結論會整個顛倒。在清單上找到自己的職業,然後理解成「有在這裡所以可以做」的那一刻,其實就是開始從事被禁止的工作了。下面的表格請全部當作禁止清單來看。
法源不是法律,而是法務部告示
F-4 的就業限制並沒有直接寫在國會制定的法律條文裡。《出入國管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同法施行令第 23 條第 3 項、同法施行規則第 27 條之 2 只建立了「由法務部長官訂定並公告」的框架,實際的職業由告示決定。
現行告示是《在外同胞(F-4)資格就業活動限制範圍告示》,也就是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於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布並生效。這份告示在生效同時廢止了前一版告示(第 2023-187 號,2023 年 5 月 1 日生效),而那份 2023 年告示又廢止了更前一版(第 2018-70 號,2018 年 3 月 26 日)。
整理起來,這個標準在 2018、2023、2026 年變動了三次。因為是告示而不是法律,不必經過國會立法就能修改,而且告示本身也載有每 3 年要重新檢討妥當性的條款。法務部也針對剩下的 37 種表示「將經產業界、相關部門等意見徵詢後,檢討是否擴大就業」,所以這份清單往後還可能再動。
注意:一搜尋就會看到第 2026-35 號與第 2026-65 號、2026-02-02 與 2026-02-12 混在一起。已公布的告示是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2026-02-12 生效),而 2026-02-02 是公布前行政預告草案上寫的日期。第 2026-35 號則是法務部《易懂外國籍同胞業務手冊》(2026.2)附件 7 的寫法,也就是法務部自家文件之間號碼互相不一致,至於原因我們沒能向法務部確認到。
限制分成三條線 — 甲目・乙目・丙目
告示沒有把限制事由放成一團,而是分成三條線。這三者的法源不同,有沒有清單也不同。
| 分項 | 限制什麼 | 清單在哪裡 | 數量 |
|---|---|---|---|
| 甲目(가목)— 單純勞務行為 | 韓國標準職業分類大分類 9(單純勞務從業人員)之內的細項職業 | 告示〔附件 1〕 | 29 種 |
| 乙目(나목)— 善良風俗・社會秩序 | 屬於賭博行為等規制及處罰特例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號、食品衛生法第 36 條第 3 項、風俗營業規制相關法律第 2 條的營業 | 沒有職業清單 — 依個別法律判斷 | — |
| 丙目(다목)— 公共利益・國內就業秩序 | 服務從業人員 7 種 + 銷售從業人員 1 種 | 告示〔附件 2〕 | 8 種 |
乙目沒有清單這一點很重要。這一塊不是看職業名稱,而是看有沒有符合那些法律,所以表格再怎麼翻也找不到答案。民間整理版最常搞混的地方也在這裡。很多文章把附件 2(丙目)裡的高爾夫球場桿弟、沐浴管理師、婚禮從業員歸成「風俗相關」,但這三者不是因為風俗事由,而是因為公共利益・就業秩序事由被限制。分項不同,例外規定套用的方式也會不同,在後面提到的地區例外上,結果真的會分歧。
2026 年鬆綁的 10 種職業
從 2026 年 2 月 12 日起,單純勞務限制從 39 種減為 29 種。從清單上消失的 10 種如下。
| 2026-02-12 起從清單上消失的職業 | 名稱相似但仍受限制的職業 |
|---|---|
| 建設單純從業員 | — |
| 礦業單純從業員 | — |
| 裝卸及堆放相關單純從業員 | 搬家貨物搬運員(92112)仍然受限 |
| 其他裝卸及堆放單純從業員 | 搬家貨物搬運員(92112)仍然受限 |
| 手工包裝員 | — |
| 手工貼標員 | — |
| 加油站服務員 | — |
| 賣場整理員 | — |
| 自動販賣機管理員 | — |
| 停車引導員 | 停車場管理員(99231)仍然受限 |
用數字收尾就是這樣:修訂前是 39 種(附件 1)+ 8 種(附件 2)= 47 種,從中去掉 10 種後成為 29 種 + 8 種 = 37 種。法務部在 2026 年 2 月 11 日的新聞稿中也公布了同樣的計算。
注意:表格右欄是這次修訂中最危險的部分。「停車引導員」鬆綁了,但「停車場管理員」原封不動留著;「裝卸及堆放單純從業員」鬆綁了,但「搬家貨物搬運員」仍然留著。名稱只差一點,很容易讀成完全相反的結論,而歸屬哪一邊是依實際職務內容認定的。如果有人介紹停車場或搬家現場的工作,請不要只看職業名稱就下判斷。
為什麼會鬆綁 — 因為 H-2 被整併進 F-4
法務部在行政預告文(法務部公告第 2026-2 號,2026 年 1 月 9 日)中這樣寫下修訂理由:「因推動將同胞停留資格(H-2、F-4)整併為在外同胞(F-4)資格,故將原本允許訪問就業(H-2)資格者從事的單純勞務就業,在整併為在外同胞(F-4)資格之後也階段性地擴大至在外同胞(F-4),並反映第 8 次標準職業分類修訂內容」。
也就是說,這不是要動 F-4 這邊的管制,而是 H-2 消失後、要把原本那些工作機會安置到哪裡的整理結果。文中出現「階段性地」這個說法,也可以讀成這次的 10 種可能還不是終點。整併的實際內容有三點。
- 訪問就業(H-2)簽證自 2026 年 2 月 12 日起停止新發。國內停留的同胞規模約 86 萬人(依法務部 2026 年 2 月 11 日新聞稿)。
- 已經持有 H-2 的人可以在停留期間上限之內照樣留在韓國,並不是當天就失去資格。
- 即使還沒到期,也可以申請變更為 F-4。如果是第一次辦停留資格變更程序,請先看停留資格變更方法與所需文件。
現在仍被封住的 29 種單純勞務職業
以下是告示〔附件 1〕的完整清單。最後一欄的分組是我們依分類代碼開頭數字自行整理、方便閱讀用的,編號、職業名稱與代碼則照告示原文。
注意:這份清單是「不能做的工作」,不是「除了這些以外都可以」。附件 2 的 8 種另外還在,而娛樂、賭博行為相關的限制不是靠清單,而是由個別法律決定。就算是同一份工作,也可能因實際職務內容而分類不同。
| 編號 | 職業名稱 | 職業分類代碼 | 分組 |
|---|---|---|---|
| 1 | 搬家貨物搬運員 | 92112 | 配送・搬運 |
| 2 | 郵件投遞員 | 92210 | 配送・搬運 |
| 3 | 宅配員 | 92220 | 配送・搬運 |
| 4 | 快捷配送員(늘찬배달원,即 quick service) | 92230 | 配送・搬運 |
| 5 | 食品飲料定期配送員 | 92241 | 配送・搬運 |
| 6 | 報紙定期配送員 | 92242 | 配送・搬運 |
| 7 | 其他定期配送員 | 92249 | 配送・搬運 |
| 8 | 餐飲店外送員 | 92291 | 配送・搬運 |
| 9 | 其他配送員 | 92299 | 配送・搬運 |
| 10 | 建築物清潔員 | 94110 | 清潔・回收 |
| 11 | 運輸設備清潔員 | 94121 | 清潔・回收 |
| 12 | 設施設備清潔員 | 94122 | 清潔・回收 |
| 13 | 垃圾收集員 | 94142 | 清潔・回收 |
| 14 | 街道及公共場所清潔員 | 94130 | 清潔・回收 |
| 15 | 資源回收物收集員 | 94141 | 清潔・回收 |
| 16 | 其他清潔相關從業員 | 94190 | 清潔・回收 |
| 17 | 公寓大樓警衛 | 94201 | 建物管理 |
| 18 | 其他建築物管理員 | 94209 | 建物管理 |
| 19 | 傳單發放員及海報張貼員 | 95392 | 銷售相關 |
| 20 | 其他銷售相關單純從業員 | 95399 | 銷售相關 |
| 21 | 森林火災監視員 | 99121 | 其他服務 |
| 22 | 儀表抄表員 | 99211 | 其他服務 |
| 23 | 瓦斯檢查員 | 99212 | 其他服務 |
| 24 | 停車場管理員 | 99231 | 其他服務 |
| 25 | 擦鞋員 | 99910 | 其他服務 |
| 26 | 洗衣及燙衣員 | 99920 | 其他服務 |
| 27 | 驗票員 | 99930 | 其他服務 |
| 28 | 環境監視員 | 99991 | 其他服務 |
| 29 | 其他服務相關單純從業員 | 99999 | 其他服務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附件 1〕原文/生效日 2026-02-12/查核日 2026-08-25。
在闔上清單前再提醒一次。不在這 29 種裡面,並不等於自動就可以做。 下面附件 2 的 8 種會另外卡住,風俗相關的限制不是靠清單而是依法律判斷,而且同一份工作也可能因實際執行的業務內容而分類不同。另外,本文只做到把清單搬過來這一步。自己的職業是否落在這裡面,最終要向 ☎1345 與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確認。
也有一些用語很陌生。第 4 項的「늘찬배달원」是指 quick service(快遞快送)的韓語純化用語,不知道這個詞的話,很容易沒發現代送外送類的工作其實在限制範圍內。外送類各資格的可否與罰款計算基準,我們另外整理在外國人外送員依停留資格的可否。

附件 2 的 8 種職業 — 這次修訂一項都沒動
附件 2 是「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國內就業秩序等,經認定有必要限制其就業的細項職業」。在 2026 年的修訂中一項都沒有被刪掉。
| 編號 | 職業名稱 | 職業分類代碼 | 大分類 |
|---|---|---|---|
| 1 | 皮膚管理師中的足部管理師 | 42231 | 服務從業人員(4) |
| 2 | 沐浴管理師 | 43143 | 服務從業人員(4) |
| 3 | 婚禮從業員 | 43220 | 服務從業人員(4) |
| 4 | KTV(練歌房)服務員 | 44232 | 服務從業人員(4) |
| 5 | 其他娛樂設施服務員 | 44239 | 服務從業人員(4) |
| 6 | 高爾夫球場桿弟 | 44292 | 服務從業人員(4) |
| 7 | 酒類服務從業員 | 45313 | 服務從業人員(4) |
| 8 | 攤販及流動販售員 | 53220 | 銷售從業人員(5)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附件 2〕原文/生效日 2026-02-12/查核日 2026-08-25。
這 8 種為什麼原封不動留下來,我們無法用原始文件確定。新聞稿只寫了「將經產業界、相關部門等意見徵詢後,檢討是否擴大就業」,我們沒有找到說明維持理由的文件。
人口減少地區例外 — 條文是這樣寫的
告示裡有一條「例外基準」。條件不是職業,而是地區。原文如下。
參考 — 告示原文:於《地方自治分權及區域均衡發展特別法》第 2 條第 12 號所定人口減少地區中,法務部長官指定的地區特化型 VISA 事業對象市・郡・區設有居所,或在居所所屬廣域市或道之內從事第 1 號甲目或丙目就業活動的在外同胞(F-4),不受就業活動限制(但乙目仍受限制)
要讀出來的地方有三個。第一,適用例外的對象只有甲目(附件 1)與丙目(附件 2),乙目(風俗)照樣受限制。第二,對象市・郡・區的現行名單並沒有登在告示本文裡。條文只寫「法務部長官指定的」,所以自己的居所地是否包含在內,光看告示是無法得知的。
第三點比較棘手:條文文字本身在不同文件之間並不一致。公布版是「設有居所,或」,但行政預告階段的修訂草案寫的是「設有居所並且」。這正是居所要件與工作地要件是否兩者都要成立、或只要其中之一即可的分歧點,所以我們在這裡不下定論。若要往安全的方向讀,就當作兩個要件都必須成立來行動比較妥當。
注意:這個條款不是可以靠遷移居所地來製造例外的規定。要件解釋目前存在分歧,對象地區名單也不在已公開的告示中。 自己是否符合,請務必在開始工作前先向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確認。如果連居所申報都還沒辦,請先看國內居所申報證核發程序。
違規會怎樣 — 制裁分成三層
在限制職業工作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不只一項,而是三種性質不同的後果各自運作。如果打包成「罰金多少」來記,就會漏掉後面那兩項。
① 刑事 — 出入國管理法第 94 條第 8 號。 未取得可從事就業活動的停留資格而從事就業活動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以 2026 年 8 月為準之現行規定)。不過,F-4 從事限制職業的行為究竟依第 18 條第 1 項或第 20 條論處,我們沒能用官方文件確定。兩個條文的法定刑都是 3 年、3,000 萬韓元,所以可以理解為最重可能到這個程度,實際適用的條文則由管轄機關判斷。至於罰款級距怎麼認定,我們在外國人外送員文章的罰款計算部分用表格整理過了,但那些級距是否原封不動適用於 F-4 案件,尚未得到確認。
② 行政 — 停留許可撤銷・入境限制。 這與刑事處罰是分開運作的。法務部《易懂外國籍同胞業務手冊》(2026.2)的身分保證書格式中,載有「被保證人入境大韓民國後若於單純勞務行業就業,對出入國管理法上停留許可撤銷及入境限制措施不提出異議」這樣一句。意思是,在簽署文件的階段,這項制裁就已經被預告了。
③ 日後審查 — 下一次申請會被卡住。 依同一份法務部手冊,因違反出入國管理法而被處分的罰款總額達 700 萬韓元以上時,自累計金額達到 700 萬韓元那一筆罰款繳清之日起 3 年內,限制授予 F-4 資格。若以韓國中央志工中心的實績證明書確認有 6 個月以上、100 小時以上的志工服務,限制期間可縮短為 1 年。違反國內法的罰金總額達 700 萬韓元以上時,也是自繳清日起 3 年受同樣限制。③ 的這些數字只依據法務部手冊這一處,而非告示,我們在此如實說明。
也順便提一下雇主那邊。同條第 9 號對僱用不具可從事就業活動停留資格者的人,適用相同法定刑。所以請不要把雇主或仲介說的「我們公司沒問題」當成依據。無論雇主有沒有被處罰,停留資格上的不利後果都會原封不動落在你自己身上。如果還牽涉到薪資或不當要求,請到給外國人的官方諮詢窗口確認各窗口聯絡方式。
從 H-2 換成 F-4 的人 — 要繼續原工作得靠「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
因 2026 年 2 月 12 日的整併而資格改變的人,是本文中最該小心的對象。資格沒變甚至變好了,但原本在做的工作,用 F-4 的標準來看可能屬於限制職業。就會出現沒收到整併相關通知、還在同一個位置繼續上班的狀況。
法務部在新聞稿中寫下了這種情況的處理路徑:原 H-2 資格者若要在對 F-4 屬於就業限制領域的同一事業場所繼續工作,可透過「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允許就業。意思是即使屬於限制職業,這種情況下另有一條合法通道。
不過申請程序、文件與期限,我們沒能取得原始文件。新聞稿只有路徑沒有程序,所以實際申請方式請向 Hi Korea(hikorea.go.kr)的民願說明或 ☎1345 確認。這裡重要的是「需要許可」這件事本身。就算是同一家公司、同一份工作,資格一改變,就可能需要另外的許可。
確認自己的職業是否在清單上的順序
照三個步驟做就好,順序很重要。
- 第 1 步 — 在告示原文裡找職業名稱與代碼。 請在法務部出入國・外國人政策本部(immigration.go.kr)告示公告的附件 PDF 中,打開〔附件 1〕與〔附件 2〕。
- 第 2 步 — 用代碼比對細細分類的索引詞。 在統計分類門戶網站 kssc.kostat.go.kr 打開該代碼的索引詞,看自己實際在做的業務是否包含在裡面。這是告示直接指示的方法。
- 第 3 步 — 有疑義就取得認定。 依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多語)、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Hi Korea(hikorea.go.kr)的順序去問。
第 2 步不能跳過。職業名稱和日常用語不同,而且清單裡有好幾個像「其他服務相關單純從業員(99999)」這種光看名字完全看不出範圍的項目。要看到索引詞,才有依據判斷自己的工作是否落在那個代碼裡。第 3 步也有一個現實問題:☎1345 雖然有多語諮詢,但像個別項目歸屬認定這類細節案件,可能需要親自到管轄機關,而在上班的人很難抽出時間。不過工作一旦開始就無法回頭,所以覺得有疑義就在開始前先問,代價會低得多。
常見問題(FAQ)
Q1. 只要不在 29 種清單裡就都可以做嗎? 不是。附件 2 的 8 種會另外卡住,而娛樂、賭博行為相關的限制(乙目)不是看職業清單,而是依賭博行為等規制及處罰特例法、食品衛生法、風俗營業規制相關法律來判斷。而且同一份工作也可能因實際職務內容而分類不同,所以不能因為不在清單上就認為安全。本文只做到把清單搬過來,自己案件的認定請向 ☎1345 與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取得。
Q2. 告示號碼出現第 2026-35 號,哪一個才對? 已公布的告示是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生效日是 2026 年 2 月 12 日。第 2026-35 號是法務部《易懂外國籍同胞業務手冊》(2026.2)附件 7 的寫法,所以確實也是法務部文件裡出現的數值,但公布版的號碼是 65 號。搜尋時一起跑出來的 2026-02-02,則是未公布的行政預告修訂草案的日期。為什麼兩個號碼會一起流傳,我們沒能向法務部確認,所以如果需要在文件上填寫號碼,請向管轄機關詢問要用哪一種寫法。
Q3. 為什麼外送到現在還是不行? 因為 2026 年修訂中鬆綁的 10 種裡沒有外送相關職業。附件 1 中,宅配員(92220)、快捷配送員(92230)、餐飲店外送員(92291)、其他配送員(92299)等外送項目都照樣留著。特別是「늘찬배달원」是指 quick service 的純化用語,所以代送外送會卡在這裡。各資格的可否,在外國人外送員依停留資格的可否整理得更詳細。
Q4. 雇主說沒問題,可以相信嗎? 不能當成依據。出入國管理法第 94 條第 9 號對僱用不具可從事就業活動停留資格者的一方,也適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但雇主常常不知道這份告示,仲介也可能知情卻不說。最重要的是,停留許可撤銷、入境限制這類不利後果,會留在你自己身上而不是雇主身上。收到錄用邀約時,請把職業名稱和將要做的業務原原本本寫下來,向 ☎1345 詢問。
Q5. 以前 H-2 時期做的工作,換成 F-4 之後可以繼續做嗎? 法務部在 2026 年 2 月 11 日的新聞稿中表示,原 H-2 資格者若要在對 F-4 屬於限制領域的同一事業場所繼續工作,可透過「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允許就業。也就是說不是自動延續,而是需要另外取得許可的架構。不過申請程序、文件與期限我們沒能取得原始文件,請向 Hi Korea(hikorea.go.kr)或 ☎1345 確認,並在繼續工作之前辦好。
參考:本文以提供一般資訊為目的,不是法律諮詢。本文中的職業清單、條文與數值是以 2026-08 為準,從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2026-02-12 生效)原文、法務部公告第 2026-2 號行政預告資料、法務部新聞稿(2026-02-11)、國家法令資訊中心出入國管理法條文中確認到的數值。不過 ② 的身分保證書文句與 ③ 的罰款 700 萬韓元・3 年基準(含志工服務 6 個月・100 小時的減輕)只依據法務部《易懂外國籍同胞業務手冊》(2026.2)這一處,請與已用告示原文交叉確認的項目區分來看。部分項目(限制職業就業的適用條文、地區例外的要件解釋、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程序、附件 2 維持理由)因無法以官方原始文件確定,我們如實寫下未能確認。這個標準不是以法律而是以告示運作,不必經國會立法就會改變,還有每 3 年重新檢討的條款,所以最終確認請在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Hi Korea(hikorea.go.kr)這三處進行。如果不確定是否屬於限制職業,請在開始工作前先問 — 開始之後就無法回頭了。LACHA 不代辦就業、停留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