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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居留與簽證

F-4 在外同胞不能做的工作有 37 種 — 2026 年告示修訂鬆綁的 10 種職業與剩下的限制

③ 居留與簽證LACHA 指南團隊· 更新 2026-08-27· 閱讀 18 分鐘
F-4 在外同胞不能做的工作有 37 種 — 2026 年告示修訂鬆綁的 10 種職業與剩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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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026 年 8 月為準,在外同胞(F-4)資格不能從事的工作是 37 種職業。這是單純勞務 29 種加上其他 8 種的數字,數值出自 2026 年 2 月 12 日生效的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在那之前是 47 種(39 種 + 8 種),也就是半年之間有 10 種從清單上消失了。

消失的原因並不是放寬管制。同一天,訪問就業(H-2)被整併進在外同胞(F-4),原本 H-2 可做的單純勞務要階段性地擴大到 F-4 這邊,才順勢做了整理。所以這次修訂與其說是大門敞開,更接近兩種資格合併過程中產生的調整

這也是個特別難查證的主題。告示號碼有第 2026-65 號和第 2026-35 號兩種說法,生效日也有 2026 年 2 月 12 日與 2 月 2 日兩種版本在流傳。再加上依 2023 年告示(39 種)寫成的文章還留在搜尋結果最上面,於是就出現已經鬆綁的職業還以為被禁止、或反過來誤會的情況。而且職業清單並不在告示本文裡,而是只放在 PDF 附件中,還只有韓文版。因為沒有外語翻譯本,要看自己的工作是否在清單上,就得直接讀那份用韓國標準職業分類術語寫成的表格。下面我們把那些表格連編號與分類代碼都照原文搬過來了。

📌 參考:本文是在 2026-08-25 直接比對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2026 年 2 月 12 日生效)原文與法務部新聞稿(2026 年 2 月 11 日)後整理的。不過這是一般性說明,不是法律諮詢。自己的職業是否屬於限制職業、是否適用例外,最終要以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多語)與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的確認為準。

F-4 不是「允許清單」,而是「禁止清單」

在這個主題上最常搞錯的,不是清單有幾項,而是閱讀的方向。非專業就業(E-9)或舊的訪問就業(H-2)採用的是先訂出可以工作的行業:在清單上就可以,不在就不行。F-4 剛好相反。它只用告示訂出受限制的職業,其餘全部開放,所以告示上列出的清單不是「可以做的工作」,而是「不能做的工作」。

方向讀反,結論會整個顛倒。在清單上找到自己的職業,然後理解成「有在這裡所以可以做」的那一刻,其實就是開始從事被禁止的工作了。下面的表格請全部當作禁止清單來看。

法源不是法律,而是法務部告示

F-4 的就業限制並沒有直接寫在國會制定的法律條文裡。《出入國管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同法施行令第 23 條第 3 項、同法施行規則第 27 條之 2 只建立了「由法務部長官訂定並公告」的框架,實際的職業由告示決定。

現行告示是《在外同胞(F-4)資格就業活動限制範圍告示》,也就是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於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布並生效。這份告示在生效同時廢止了前一版告示(第 2023-187 號,2023 年 5 月 1 日生效),而那份 2023 年告示又廢止了更前一版(第 2018-70 號,2018 年 3 月 26 日)。

整理起來,這個標準在 2018、2023、2026 年變動了三次。因為是告示而不是法律,不必經過國會立法就能修改,而且告示本身也載有每 3 年要重新檢討妥當性的條款。法務部也針對剩下的 37 種表示「將經產業界、相關部門等意見徵詢後,檢討是否擴大就業」,所以這份清單往後還可能再動。

注意:一搜尋就會看到第 2026-35 號與第 2026-65 號、2026-02-02 與 2026-02-12 混在一起。已公布的告示是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2026-02-12 生效),而 2026-02-02 是公布前行政預告草案上寫的日期。第 2026-35 號則是法務部《易懂外國籍同胞業務手冊》(2026.2)附件 7 的寫法,也就是法務部自家文件之間號碼互相不一致,至於原因我們沒能向法務部確認到。

限制分成三條線 — 甲目・乙目・丙目

告示沒有把限制事由放成一團,而是分成三條線。這三者的法源不同,有沒有清單也不同。

分項 限制什麼 清單在哪裡 數量
甲目(가목)— 單純勞務行為 韓國標準職業分類大分類 9(單純勞務從業人員)之內的細項職業 告示〔附件 1〕 29 種
乙目(나목)— 善良風俗・社會秩序 屬於賭博行為等規制及處罰特例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號、食品衛生法第 36 條第 3 項、風俗營業規制相關法律第 2 條的營業 沒有職業清單 — 依個別法律判斷
丙目(다목)— 公共利益・國內就業秩序 服務從業人員 7 種 + 銷售從業人員 1 種 告示〔附件 2〕 8 種

乙目沒有清單這一點很重要。這一塊不是看職業名稱,而是看有沒有符合那些法律,所以表格再怎麼翻也找不到答案。民間整理版最常搞混的地方也在這裡。很多文章把附件 2(丙目)裡的高爾夫球場桿弟、沐浴管理師、婚禮從業員歸成「風俗相關」,但這三者不是因為風俗事由,而是因為公共利益・就業秩序事由被限制。分項不同,例外規定套用的方式也會不同,在後面提到的地區例外上,結果真的會分歧。

2026 年鬆綁的 10 種職業

從 2026 年 2 月 12 日起,單純勞務限制從 39 種減為 29 種。從清單上消失的 10 種如下。

2026-02-12 起從清單上消失的職業 名稱相似但仍受限制的職業
建設單純從業員
礦業單純從業員
裝卸及堆放相關單純從業員 搬家貨物搬運員(92112)仍然受限
其他裝卸及堆放單純從業員 搬家貨物搬運員(92112)仍然受限
手工包裝員
手工貼標員
加油站服務員
賣場整理員
自動販賣機管理員
停車引導員 停車場管理員(99231)仍然受限

用數字收尾就是這樣:修訂前是 39 種(附件 1)+ 8 種(附件 2)= 47 種,從中去掉 10 種後成為 29 種 + 8 種 = 37 種。法務部在 2026 年 2 月 11 日的新聞稿中也公布了同樣的計算。

注意:表格右欄是這次修訂中最危險的部分。「停車引導員」鬆綁了,但「停車場管理員」原封不動留著;「裝卸及堆放單純從業員」鬆綁了,但「搬家貨物搬運員」仍然留著。名稱只差一點,很容易讀成完全相反的結論,而歸屬哪一邊是依實際職務內容認定的。如果有人介紹停車場或搬家現場的工作,請不要只看職業名稱就下判斷。

為什麼會鬆綁 — 因為 H-2 被整併進 F-4

法務部在行政預告文(法務部公告第 2026-2 號,2026 年 1 月 9 日)中這樣寫下修訂理由:「因推動將同胞停留資格(H-2、F-4)整併為在外同胞(F-4)資格,故將原本允許訪問就業(H-2)資格者從事的單純勞務就業,在整併為在外同胞(F-4)資格之後也階段性地擴大至在外同胞(F-4),並反映第 8 次標準職業分類修訂內容」

也就是說,這不是要動 F-4 這邊的管制,而是 H-2 消失後、要把原本那些工作機會安置到哪裡的整理結果。文中出現「階段性地」這個說法,也可以讀成這次的 10 種可能還不是終點。整併的實際內容有三點。

  • 訪問就業(H-2)簽證自 2026 年 2 月 12 日起停止新發。國內停留的同胞規模約 86 萬人(依法務部 2026 年 2 月 11 日新聞稿)。
  • 已經持有 H-2 的人可以在停留期間上限之內照樣留在韓國,並不是當天就失去資格。
  • 即使還沒到期,也可以申請變更為 F-4。如果是第一次辦停留資格變更程序,請先看停留資格變更方法與所需文件

現在仍被封住的 29 種單純勞務職業

以下是告示〔附件 1〕的完整清單。最後一欄的分組是我們依分類代碼開頭數字自行整理、方便閱讀用的,編號、職業名稱與代碼則照告示原文。

注意:這份清單是「不能做的工作」,不是「除了這些以外都可以」。附件 2 的 8 種另外還在,而娛樂、賭博行為相關的限制不是靠清單,而是由個別法律決定。就算是同一份工作,也可能因實際職務內容而分類不同。

編號 職業名稱 職業分類代碼 分組
1 搬家貨物搬運員 92112 配送・搬運
2 郵件投遞員 92210 配送・搬運
3 宅配員 92220 配送・搬運
4 快捷配送員(늘찬배달원,即 quick service) 92230 配送・搬運
5 食品飲料定期配送員 92241 配送・搬運
6 報紙定期配送員 92242 配送・搬運
7 其他定期配送員 92249 配送・搬運
8 餐飲店外送員 92291 配送・搬運
9 其他配送員 92299 配送・搬運
10 建築物清潔員 94110 清潔・回收
11 運輸設備清潔員 94121 清潔・回收
12 設施設備清潔員 94122 清潔・回收
13 垃圾收集員 94142 清潔・回收
14 街道及公共場所清潔員 94130 清潔・回收
15 資源回收物收集員 94141 清潔・回收
16 其他清潔相關從業員 94190 清潔・回收
17 公寓大樓警衛 94201 建物管理
18 其他建築物管理員 94209 建物管理
19 傳單發放員及海報張貼員 95392 銷售相關
20 其他銷售相關單純從業員 95399 銷售相關
21 森林火災監視員 99121 其他服務
22 儀表抄表員 99211 其他服務
23 瓦斯檢查員 99212 其他服務
24 停車場管理員 99231 其他服務
25 擦鞋員 99910 其他服務
26 洗衣及燙衣員 99920 其他服務
27 驗票員 99930 其他服務
28 環境監視員 99991 其他服務
29 其他服務相關單純從業員 99999 其他服務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附件 1〕原文/生效日 2026-02-12/查核日 2026-08-25。

在闔上清單前再提醒一次。不在這 29 種裡面,並不等於自動就可以做。 下面附件 2 的 8 種會另外卡住,風俗相關的限制不是靠清單而是依法律判斷,而且同一份工作也可能因實際執行的業務內容而分類不同。另外,本文只做到把清單搬過來這一步。自己的職業是否落在這裡面,最終要向 ☎1345 與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確認。

也有一些用語很陌生。第 4 項的「늘찬배달원」是指 quick service(快遞快送)的韓語純化用語,不知道這個詞的話,很容易沒發現代送外送類的工作其實在限制範圍內。外送類各資格的可否與罰款計算基準,我們另外整理在外國人外送員依停留資格的可否

諮詢櫃檯人員指著職業分類表向同胞申請人說明的實際場景本文圖片
職業名稱用的是韓國標準職業分類的專業用語,所以要先確認自己的工作歸在哪一項

附件 2 的 8 種職業 — 這次修訂一項都沒動

附件 2 是「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國內就業秩序等,經認定有必要限制其就業的細項職業」。在 2026 年的修訂中一項都沒有被刪掉

編號 職業名稱 職業分類代碼 大分類
1 皮膚管理師中的足部管理師 42231 服務從業人員(4)
2 沐浴管理師 43143 服務從業人員(4)
3 婚禮從業員 43220 服務從業人員(4)
4 KTV(練歌房)服務員 44232 服務從業人員(4)
5 其他娛樂設施服務員 44239 服務從業人員(4)
6 高爾夫球場桿弟 44292 服務從業人員(4)
7 酒類服務從業員 45313 服務從業人員(4)
8 攤販及流動販售員 53220 銷售從業人員(5)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附件 2〕原文/生效日 2026-02-12/查核日 2026-08-25。

這 8 種為什麼原封不動留下來,我們無法用原始文件確定。新聞稿只寫了「將經產業界、相關部門等意見徵詢後,檢討是否擴大就業」,我們沒有找到說明維持理由的文件。

人口減少地區例外 — 條文是這樣寫的

告示裡有一條「例外基準」。條件不是職業,而是地區。原文如下。

參考 — 告示原文:於《地方自治分權及區域均衡發展特別法》第 2 條第 12 號所定人口減少地區中,法務部長官指定的地區特化型 VISA 事業對象市・郡・區設有居所,或在居所所屬廣域市或道之內從事第 1 號甲目或丙目就業活動的在外同胞(F-4),不受就業活動限制(但乙目仍受限制)

要讀出來的地方有三個。第一,適用例外的對象只有甲目(附件 1)與丙目(附件 2),乙目(風俗)照樣受限制。第二,對象市・郡・區的現行名單並沒有登在告示本文裡。條文只寫「法務部長官指定的」,所以自己的居所地是否包含在內,光看告示是無法得知的。

第三點比較棘手:條文文字本身在不同文件之間並不一致。公布版是「設有居所,或」,但行政預告階段的修訂草案寫的是「設有居所並且」。這正是居所要件與工作地要件是否兩者都要成立、或只要其中之一即可的分歧點,所以我們在這裡不下定論。若要往安全的方向讀,就當作兩個要件都必須成立來行動比較妥當。

注意:這個條款不是可以靠遷移居所地來製造例外的規定。要件解釋目前存在分歧,對象地區名單也不在已公開的告示中。 自己是否符合,請務必在開始工作前先向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確認。如果連居所申報都還沒辦,請先看國內居所申報證核發程序

違規會怎樣 — 制裁分成三層

在限制職業工作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不只一項,而是三種性質不同的後果各自運作。如果打包成「罰金多少」來記,就會漏掉後面那兩項。

① 刑事 — 出入國管理法第 94 條第 8 號。 未取得可從事就業活動的停留資格而從事就業活動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以 2026 年 8 月為準之現行規定)。不過,F-4 從事限制職業的行為究竟依第 18 條第 1 項或第 20 條論處,我們沒能用官方文件確定。兩個條文的法定刑都是 3 年、3,000 萬韓元,所以可以理解為最重可能到這個程度,實際適用的條文則由管轄機關判斷。至於罰款級距怎麼認定,我們在外國人外送員文章的罰款計算部分用表格整理過了,但那些級距是否原封不動適用於 F-4 案件,尚未得到確認。

② 行政 — 停留許可撤銷・入境限制。 這與刑事處罰是分開運作的。法務部《易懂外國籍同胞業務手冊》(2026.2)的身分保證書格式中,載有「被保證人入境大韓民國後若於單純勞務行業就業,對出入國管理法上停留許可撤銷及入境限制措施不提出異議」這樣一句。意思是,在簽署文件的階段,這項制裁就已經被預告了。

③ 日後審查 — 下一次申請會被卡住。 依同一份法務部手冊,因違反出入國管理法而被處分的罰款總額達 700 萬韓元以上時,自累計金額達到 700 萬韓元那一筆罰款繳清之日起 3 年內,限制授予 F-4 資格。若以韓國中央志工中心的實績證明書確認有 6 個月以上、100 小時以上的志工服務,限制期間可縮短為 1 年。違反國內法的罰金總額達 700 萬韓元以上時,也是自繳清日起 3 年受同樣限制。③ 的這些數字只依據法務部手冊這一處,而非告示,我們在此如實說明。

也順便提一下雇主那邊。同條第 9 號對僱用不具可從事就業活動停留資格者的人,適用相同法定刑。所以請不要把雇主或仲介說的「我們公司沒問題」當成依據。無論雇主有沒有被處罰,停留資格上的不利後果都會原封不動落在你自己身上。如果還牽涉到薪資或不當要求,請到給外國人的官方諮詢窗口確認各窗口聯絡方式。

從 H-2 換成 F-4 的人 — 要繼續原工作得靠「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

因 2026 年 2 月 12 日的整併而資格改變的人,是本文中最該小心的對象。資格沒變甚至變好了,但原本在做的工作,用 F-4 的標準來看可能屬於限制職業。就會出現沒收到整併相關通知、還在同一個位置繼續上班的狀況。

法務部在新聞稿中寫下了這種情況的處理路徑:原 H-2 資格者若要在對 F-4 屬於就業限制領域的同一事業場所繼續工作,可透過「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允許就業。意思是即使屬於限制職業,這種情況下另有一條合法通道。

不過申請程序、文件與期限,我們沒能取得原始文件。新聞稿只有路徑沒有程序,所以實際申請方式請向 Hi Korea(hikorea.go.kr)的民願說明或 ☎1345 確認。這裡重要的是「需要許可」這件事本身。就算是同一家公司、同一份工作,資格一改變,就可能需要另外的許可。

確認自己的職業是否在清單上的順序

照三個步驟做就好,順序很重要。

  • 第 1 步 — 在告示原文裡找職業名稱與代碼。 請在法務部出入國・外國人政策本部(immigration.go.kr)告示公告的附件 PDF 中,打開〔附件 1〕與〔附件 2〕。
  • 第 2 步 — 用代碼比對細細分類的索引詞。 在統計分類門戶網站 kssc.kostat.go.kr 打開該代碼的索引詞,看自己實際在做的業務是否包含在裡面。這是告示直接指示的方法。
  • 第 3 步 — 有疑義就取得認定。 依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多語)、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Hi Korea(hikorea.go.kr)的順序去問。

第 2 步不能跳過。職業名稱和日常用語不同,而且清單裡有好幾個像「其他服務相關單純從業員(99999)」這種光看名字完全看不出範圍的項目。要看到索引詞,才有依據判斷自己的工作是否落在那個代碼裡。第 3 步也有一個現實問題:☎1345 雖然有多語諮詢,但像個別項目歸屬認定這類細節案件,可能需要親自到管轄機關,而在上班的人很難抽出時間。不過工作一旦開始就無法回頭,所以覺得有疑義就在開始前先問,代價會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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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 只要不在 29 種清單裡就都可以做嗎? 不是。附件 2 的 8 種會另外卡住,而娛樂、賭博行為相關的限制(乙目)不是看職業清單,而是依賭博行為等規制及處罰特例法、食品衛生法、風俗營業規制相關法律來判斷。而且同一份工作也可能因實際職務內容而分類不同,所以不能因為不在清單上就認為安全。本文只做到把清單搬過來,自己案件的認定請向 ☎1345 與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取得。

Q2. 告示號碼出現第 2026-35 號,哪一個才對? 已公布的告示是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生效日是 2026 年 2 月 12 日。第 2026-35 號是法務部《易懂外國籍同胞業務手冊》(2026.2)附件 7 的寫法,所以確實也是法務部文件裡出現的數值,但公布版的號碼是 65 號。搜尋時一起跑出來的 2026-02-02,則是未公布的行政預告修訂草案的日期。為什麼兩個號碼會一起流傳,我們沒能向法務部確認,所以如果需要在文件上填寫號碼,請向管轄機關詢問要用哪一種寫法。

Q3. 為什麼外送到現在還是不行? 因為 2026 年修訂中鬆綁的 10 種裡沒有外送相關職業。附件 1 中,宅配員(92220)、快捷配送員(92230)、餐飲店外送員(92291)、其他配送員(92299)等外送項目都照樣留著。特別是「늘찬배달원」是指 quick service 的純化用語,所以代送外送會卡在這裡。各資格的可否,在外國人外送員依停留資格的可否整理得更詳細。

Q4. 雇主說沒問題,可以相信嗎? 不能當成依據。出入國管理法第 94 條第 9 號對僱用不具可從事就業活動停留資格者的一方,也適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但雇主常常不知道這份告示,仲介也可能知情卻不說。最重要的是,停留許可撤銷、入境限制這類不利後果,會留在你自己身上而不是雇主身上。收到錄用邀約時,請把職業名稱和將要做的業務原原本本寫下來,向 ☎1345 詢問。

Q5. 以前 H-2 時期做的工作,換成 F-4 之後可以繼續做嗎? 法務部在 2026 年 2 月 11 日的新聞稿中表示,原 H-2 資格者若要在對 F-4 屬於限制領域的同一事業場所繼續工作,可透過「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允許就業。也就是說不是自動延續,而是需要另外取得許可的架構。不過申請程序、文件與期限我們沒能取得原始文件,請向 Hi Korea(hikorea.go.kr)或 ☎1345 確認,並在繼續工作之前辦好。

參考:本文以提供一般資訊為目的,不是法律諮詢。本文中的職業清單、條文與數值是以 2026-08 為準,從法務部告示第 2026-65 號(2026-02-12 生效)原文、法務部公告第 2026-2 號行政預告資料、法務部新聞稿(2026-02-11)、國家法令資訊中心出入國管理法條文中確認到的數值。不過 ② 的身分保證書文句與 ③ 的罰款 700 萬韓元・3 年基準(含志工服務 6 個月・100 小時的減輕)只依據法務部《易懂外國籍同胞業務手冊》(2026.2)這一處,請與已用告示原文交叉確認的項目區分來看。部分項目(限制職業就業的適用條文、地區例外的要件解釋、停留資格外活動許可程序、附件 2 維持理由)因無法以官方原始文件確定,我們如實寫下未能確認。這個標準不是以法律而是以告示運作,不必經國會立法就會改變,還有每 3 年重新檢討的條款,所以最終確認請在外國人綜合諮詢中心 ☎1345、管轄出入國・外國人管理機關、Hi Korea(hikorea.go.kr)這三處進行。如果不確定是否屬於限制職業,請在開始工作前先問 — 開始之後就無法回頭了。LACHA 不代辦就業、停留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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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