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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保了「全額自負險」為何還被追加請款 — 自負額、停駛補償費(NOC)與標準約款第18、19條

① 韓國交通LACHA 指南團隊· 更新 2026-08-27· 閱讀 18 分鐘
租車保了「全額自負險」為何還被追加請款 — 自負額、停駛補償費(NOC)與標準約款第18、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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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了全險,還車後卻收到帳單,這種事很常見。原因就白紙黑字寫在約款裡。公平交易委員會《汽車出租標準約款》(標準約款第10064號,2021.10.29. 修正)第18條第2項規定,加入車輛損害免責制度的顧客,其自負額以「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為上限,但在括號中明確寫著「依第19條由顧客負擔的停駛損害除外」。也就是說,約款把停駛損害視為與自負額分開的另一筆債務。

金額也不小。標準約款第19條第3項在本文中就附了計算範例。租期7天以上、日租金73,000 KRW的房車,因顧客過失受損而需要10天修理時,73,000 KRW × 10天 = 730,000 KRW,其中50%即365,000 KRW就是顧客要負擔的停駛損害。這是無論有沒有保車體險都能成為請款依據的條文。

錯誤請款的比例也早有調查。根據韓國消費者院2021年6月22日發布的新聞稿,實際支付過停駛費的28人當中,依標準約款所訂「實際租金」為基準被請款的,只有3.6%、也就是1人。60.7%是以基準租金、35.7%是以定價計算的帳單。換句話說,用更貴的價目表計算幾乎成了慣例。

對外國人來說,上面還要再加一層。有些業者,韓國人可以選的低價車體險商品,唯獨對外國人關閉;而韓國人加掛在自己汽車保險上、便宜得多的替代附加條款,必須有韓國的汽車保險契約才能投保。甚至還有備齊所有文件,卻以「無法用韓語應對」為由被拒絕出租的案例。以下就從條文開始,依序拆解。

參考:本文的條文編號以公平交易委員會標準約款第10064號原文為準。業者官網上掛的舊版約款,條文編號可能不同。自負額、理賠上限、停駛補償費的規定會因業者與商品而異,以下內容整理自2026-08 基準,請務必在訂車前再以該業者的約款重新確認。

契約裡已經含的保險 — 對人無上限,但對物只有2,000萬 KRW

先講可以放心的部分。標準約款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司必須出租已投保《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責任保險與汽車綜合保險(對人賠償、對物賠償、駕乘者自身傷害)的車輛。此時顧客會成為汽車保險條款上的「承諾被保險人」。也就是說,對人、對物、自身傷害這三項已經包含在內,承租人不必另外購買。

問題在於上限。2026-08 基準,多家業者約款中可確認的數值是:對人無上限、對物每件2,000萬 KRW、自身傷害每人1,500萬 KRW。對物2,000萬 KRW,以自己國家的感覺來看可能偏低。對方車輛修理費若超過這個上限,超出部分依標準約款第18條第4項由承租人負擔。

項目 投保主體 已確認的上限範例 須留意處
對人賠償 公司(第11條第1項) 無上限 責任保險 + 綜合保險疊加的結構
對物賠償 公司(第11條第1項) 每件2,000萬 KRW 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負擔(第18條第4項)
自身傷害 公司(第11條第1項) 每人1,500萬 KRW 同車人數愈多,感受差異愈大
車體損害 顧客選擇(第11條第2項) 依商品而異 本文所談的「車體險」就在這裡

如果你在英文旅遊指南上看到「對人賠償每人1億5千萬 KRW」,那是另一個數字。1億5千萬 KRW是《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施行令》第3條所訂責任保險(對人賠償I)的死亡上限,而標準約款第11條第1項另外要求投保綜合保險,讓對人賠償II以無上限方式疊加上去。業者約款寫的「無上限」才是正確的。

還有一點。所謂強制保險並不代表全額免費保障。從已確認的業者說明來看,선렌트카另外設有承租人自負額:對人50萬 KRW(每人)、對物50萬 KRW(每件)、自身傷害50萬 KRW(每人);로그인렌트카則說明為對人30萬 KRW、對物30~50萬 KRW、自身傷害30萬 KRW。請在簽約前確認:有些業者連強制保險也有自負額。

短期租車的對物上限,即使在大型業者也是每件2,000萬 KRW的水準;曾有報導指出長期租車可在1億、3億、5億 KRW中選擇(依2021年6月報導)。2021年之後業界是否調高了短期對物上限並未查證,但2026-08 目前多家業者約款仍標示2,000萬 KRW。

「車體險」是選填,而且可能不是保險 — 車輛損害免責制度

標準約款第11條第2項規定,顧客針對車體損害可以在「車體損害保險」或公司自行營運的「車輛損害免責制度」中擇一投保。這裡分岔出兩件事:車體險不是義務而是選項,而且商品性質也不只一種。

在韓國租車業界常被稱作「自車保險」的東西,相當多其實不是保險業法上的保險商品,而是租車公司自行營運的車輛損害免責制度。它屬於承租人與租賃業者之間的免責特約,不受金融監督院的保險監理。標準約款本身也是把兩者並列為不同項目。

這為什麼重要?因為發生爭議時,該找的窗口不一樣。有些外國人被以英文告知這是「insurance」,覺得請款有問題便想向金融監督院申訴,但免責制度不是保險,那個窗口並不對口。實際的管道是韓國消費者院與民事程序。若以自己國家的保險監理體系為前提行動,只會白白耗掉時間。

小提醒:簽約時把商品名稱原樣記下來。是「車體損害保險」還是「車輛損害免責制度(免責商品)」,會決定爭議發生時可以拿來當依據的文件與申訴窗口。如果只拿到英文說明,最好一併詢問韓文的商品名稱。

沒保車體險出事,賠的不是修理費而是「車價」

不保車體險的真正風險,多半被誤解了。標準約款第18條第3項規定,在未加入車體損害保險或車輛損害免責制度的狀態下,若因事故導致車輛毀損,顧客須依「事故當時的車輛基準價額」等為基準向公司賠償。也就是說,請款依據不是修理費,而是車輛價額。

即使有投保,只要有上限也不能放心。第18條第4項規定,車體險或免責制度的保障金額若低於賠償責任金額,不足額由顧客負擔。實際上선렌트카就說明,一般免責與高級免責的共同理賠上限為全車種500萬 KRW,只有超級免責才是無上限。商品名稱就算叫「免責」,只要有上限,超出部分仍歸承租人。

如果你在自己國家習慣靠信用卡的租車附加福利而拒絕櫃檯的CDW,這裡要特別小心。就結構而言,信用卡福利無法消滅第18條第3項所產生的契約上賠償責任。順序是承租人先賠給租車公司,之後再向發卡機構申請理賠取回。也有英文說明指出,韓國租車公司通常不承認海外信用卡福利可以取代自家的車體險,但這部分需要逐一確認發卡機構與業者的個別條款(官方法律解釋未能查證)。

自負額 — 定額型、定率型,以及「實際修理費」這個上限

即使投保了車體險,出事時仍要自己付一筆固定金額。這就是自負額。設計方式因業者而異,所以講「一般大概多少」本身就不準確。

方式 已確認的業者說明範例 計算方法 共同適用的上限
定額型 輕型、小型10萬 KRW/中型、RV、廂型30萬 KRW/高級、進口、大型50萬 KRW 依車種固定金額 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第18條第2項)
定率型 修理費的20%,最低50萬 KRW~最高100萬 KRW等 修理費乘上比率計算 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第18條第2項)
高階車體險 全額無上限免責、高級免責等,自負額0 KRW 車對車事故為0 KRW(有些商品對單一事故、加害者不明事故另訂自負額) 可能另有理賠上限

表中最重要的是最右欄。2021.10.29. 修正新增的第18條第2項規定,車輛損害免責制度加入者的自負額以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為上限。這在定率型時特別能拿來抗辯。修理費只有30萬 KRW,卻被以「最低50萬 KRW」為由請款50萬 KRW,就可以依這條文據理力爭。

高階車體險把自負額訂為0 KRW,也有業者說明連停駛補償費一併免除。不過這屬於各商品的附加優惠,並非標準約款上的自動免除。法律上的預設值是:停駛損害屬於與自負額分開的債務。所以請另外在商品條款中確認停駛補償費是否免除。

車體險的每日費用,本文不會寫出數字。因為許多業者只在訂車諮詢階段告知,無法用官方價目表交叉查證。取而代之,這裡整理了訂車時該問的項目。

  • 自負額是定額型還是定率型,若是定率型,最低與最高金額各是多少
  • 車體險的理賠上限是無上限,還是有像500萬 KRW這樣的上限
  • 這個商品是否免除停駛補償費,若免除,涵蓋到哪些事故類型
  • 單一事故、加害者不明事故是否適用同樣的自負額
  • 強制保險(對人、對物、自身傷害)是否另有自負額

注意:不要直接相信在英文租車比價網站上看到的自負額金額。有些網站把韓國CDW的excess標示為690萬~1,030萬 KRW,但韓國業者自家約款的自負額大約是10萬~50萬 KRW(或修理費的20%)。那看起來是把全球預設值按匯率自動換算的數字,金額請務必以韓國業者的約款為準確認。

就算保了全險理賠也會變0的8種情形 — 換手駕駛就中招

標準約款第18條第1項逐款列出即使加入車體險或免責制度也不理賠的事由,共八種。

款次 不予理賠的事由 外國人實際會踩到的點
第1款 故意造成的事故 —
第2款 無照駕駛 沒發現國際駕照效期已過就上路的情況
第3款 有償轉租、營利目的使用 向同行旅伴收費載送的形式可能出問題
第4款 犯罪目的使用 —
第5款 酒後駕駛 韓國的取締標準可能比你的國家更嚴格
第6款 毒品、興奮劑等藥物影響下駕駛 處方藥也可能因成分而生爭議
第7款 競賽用、練習用、測試用使用 —
第8款 由租賃契約書所載駕駛人以外者駕駛 與旅伴換手開車這種常見旅行模式,會直接變成全額自付

第8款是本文中最實際的一項。長途由兩人輪流開車在旅行中很自然,但如果是契約書上沒有名字的人握著方向盤時出事,就算保了車體險理賠也全數排除。2021年修正時,僅將所得稅法第173條第1項的代駕服務提供者列為例外。

所以要多一道手續。如果會開車的人有兩位以上,簽約時請把全員登記在契約書的駕駛人欄,並一併出示各自的國際駕照、本國駕照與護照。有些業者登記追加駕駛人要收費,最好在訂車階段先問。至於駕照本身的承認範圍,整理在國際駕照與駕照互換程序。

除了標準約款的8款之外,業者也會用自家條款加上排除項目。已確認的業者說明中列有:輪胎爆胎或破損、玻璃與頭燈受損、車輛失竊、超載、事故後未即時通報、單次事故超過1件、特定區域(例如牛島)內事故、闖紅燈、跨越中央線、超速20km/h以上等。商品名稱裡的「全額」並不表示涵蓋所有狀況。

停駛補償費(NOC) — 日租金的50% × 修理天數,約款附有計算範例

停駛補償費在英美租車習慣中不是常見項目,所以很多人是在沒有概念的情況下簽約。它是指車輛進廠修理期間無法以該車營業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的項目。

標準約款第19條第1項規定,因顧客可歸責事由的事故而需修車時,須賠償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若受損到無法修復或遭竊,則須負擔「重新購買及登記等所需期間」的營業損失。後半段才是可怕的地方。基準若不是修理期間,而是重新買車並辦好登記的期間,天數會大幅增加。

計算結構在第19條第2項與第3項。公司必須提出考量同型車輛租金等因素的「客觀計算資料」;未提出時,顧客負擔該期間對應租金的50%。此時的日租金以「顧客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

項目 標準約款第19條第3項範例 在我的帳單上要確認什麼
日租金 73,000 KRW(租期7天以上為準) 這是我實際付的金額嗎?
修理期間 10天 有記載進廠、出廠日期的維修文件嗎?
期間合計 73,000 × 10 = 730,000 KRW 乘法算得對嗎?
顧客負擔 730,000 × 50% = 365,000 KRW 有拿到計算資料嗎?還是套用50%規定?

這裡常見兩個誤解。第一,「停駛費一律是日租金的50%」並不正確。 50%是公司未提出客觀計算資料時的補充規定;若公司提出同型車輛租金之類的資料,實際損害基準可能優先適用。第二,反過來斷定「一律以我付的租金為準」也很難。不過若是沒有計算資料、直接用定價表算出的請款,就有明確依據可以要求改用約款基準。

前面提到的韓國消費者院調查正好呼應這一點。支付停駛費的28人中,依實際租金基準被請款的只有1人(3.6%),代表收到以更貴基準表計算的帳單反而比較接近常態(依2021年調查時點)。收到帳單時,請先確認基準租金。

收到帳單時要追究的三件事

租車相關的消費者受害也有統計數字。向韓國消費者院提出的租車受害救濟申請,2018年253件、2019年276件、2020年342件,三年共871件,最多的類型是包含修理費、自負額、停駛費過度求償在內的「事故發生相關」354件(40.6%)。接續的2019~2021三年合計957件中,事故相關339件裡「修理費過度請款」有147件(55.9%),為最多。

第一,看自負額是否超過實際修理費。依據是第18條第2項的上限規定。要確認就需要修理明細,所以請要求交付維修估價單與維修明細。2021年標準約款修正後,請款修理費時提供維修明細已成為義務。

第二,看停駛補償費的基準租金與天數。基準是不是我實際支付的日租金、公司有沒有提出客觀計算資料、修理期間是否與維修文件上的進出廠日期相符,這三件事要一起問(第19條第2、3項)。

第三,看項目是否重複計算。車體險理賠上限的超出部分(第18條第4項)、強制保險自負額、自負額、停駛補償費,性質各不相同。請要求把明細逐項拆開,確認同一筆損害有沒有被分拆放進兩個項目。

罰款(行政)則與這套計算無關。標準約款第16條第2項規定,租賃期間因違規停車或違反交通法規而被科處的罰款(行政)、罰款與停車費,在還車後仍由顧客負擔。這與有沒有保車體險無關,所以出境前最好確認一下有沒有未繳件。

📌 重要:發生事故時有既定順序。①在現場立即通知租車公司(未通報是業者條款中的不理賠事由)②取得警察與保險的受理編號 ③把車輛狀態拍照留存。取車時先把外觀拍下來,也是韓國消費者院建議的做法。

只對外國人另外關上的門 — 商品選擇、替代方案與應對語言

到目前為止的規則,對韓國人也一樣適用。接下來是只對外國人另外運作的部分。

第一,有些業者只對外國人強制指定最高階車體險。제주OK렌터카在自家租賃說明中明訂「外國人預約車輛時,須選擇全額無上限車體險才能完成預約(未加保或選擇部分無上限車體險者,可能無法預約或遭取消)」,並要求外國人備妥國際駕照正本與護照正本。韓國人可以選自負額10萬 KRW的低階商品,外國人卻沒有這個選項。這是否為業界普遍慣例並未查證,但你在比價網站上看到的最低價可能不會直接適用,這點請在訂車前先知道。若在濟州租車,還會多一層地方制度;在機場取車的動線與2026年9月16日起實施的費用規則,整理在濟州機場租車,含接駁共5步驟。

第二,韓國人在用的便宜替代方案,外國人根本用不到。韓國有一種可以取代租車公司免責商品的正式保險,是金融監督院與保險公司共同開發的「租車損害擔保附加條款」,由三星火災、現代海上、DB損害保險等販售,保費依車輛不同,據說一天約5千~1萬 KRW。但這是加掛在本人個人汽車保險上的附加條款,在韓國沒有車與汽車保險就根本無法投保。等於面對同樣的風險,只有外國人要付原價。

第三,就算文件備齊,也可能被拒絕出租。2025年10月,一名持有效國際駕照的居住外國人在濟州,因「發生事故時無法用韓語應對」為由沒能取到已預約的車,連韓國同事願意口譯的提議也被拒絕,最後演變成訴訟。法院作出要求業者支付15萬 KRW的和解勸告決定,原告提出異議(訴訟結果截至2026-08 尚未確認)。因此外國人得多一道手續:在訂車階段先確認是否可租給外國人、以及事故時的應對語言。

第四,取車時扣的押金預授權(hold)會卡住海外信用卡額度。預授權占用可用額度後,之後的住宿與餐廳刷卡可能連鎖被拒。對於沒有韓國帳戶或本地信用卡作為替代的外國人,衝擊更大。這種情況的應對方式,另外整理在在韓國海外信用卡被拒時。

至於駕照、年齡、本人名義信用卡這類會在取車櫃檯卡關的條件,另外整理在韓國租車外國人條件。跟保險分開來看,先確認租車本身能不能成立,順序上比較安全。

把訂車前該用電子郵件或線上聊天確認的項目整理起來,大致如下。

  • 外國人是否可以預約與租車,事故時能以什麼語言應對
  • 是否有指定給外國人必保的車體險商品,若有,該商品費用是多少
  • 能否登記追加駕駛人,以及登記費用
  • 押金預授權金額與解除時點
  • 停駛補償費是否免除,以及不予免除的事故類型

如果打算把車開上離島,還有一件事。據了解,有些租車公司在租賃條款中禁止將車輛裝船。船班與車輛裝載規定整理在韓國客輪訂票指南,訂票前請先向租車業者確認。

拿著事故後收到的租車請款明細,逐項核對修理費與停駛補償費的內文圖片
收到帳單時,請把自負額與停駛補償費分開,各自詢問計算依據。

車子因事故進廠維修,那段期間剩餘行程的交通工具就整個消失了。一開始就因為駕照、年齡、擔保用信用卡條件不符而被拒絕出租,情況也一樣。這兩種狀況的替代方案,最後都是KTX、高速巴士與計程車。LACHA(라차)是不需本人認證即可直接使用的外國人交通與支付超級App,設計上讓你不必有韓國帳戶或手機號碼,只要護照與海外支付方式就能在同一處處理這三件事。若行程要在城市間移動,搭配依旅行行程規劃交通一起看,會更容易排出替代路線。租車預約與車體險商品,LACHA並不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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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 我保了全額自負險,為什麼還被請款停駛補償費? 因為標準約款第18條第2項在訂定自負額以實際修理費為上限時,於括號中明示「依第19條由顧客負擔的停駛損害除外」。約款把停駛損害視為與自負額分開的另一筆債務,所以法律上的預設值是「就算保全險,停駛費仍另計」。雖然也有業者在高階車體險商品中一併免除停駛補償費,但那屬於各商品的附加優惠,不會自動適用。簽約前請另外在該商品條款中確認是否免除停駛補償費。

Q2. 可以事先算出停駛補償費大概多少嗎? 可以用標準約款第19條第3項所附的範例看出結構。日租金73,000 KRW的車修理10天,730,000 KRW的50%即365,000 KRW由顧客負擔。不過50%是公司未提出客觀計算資料時的補充規定(第19條第2、3項),若公司提出同型車輛租金等資料,實際損害基準可能優先適用。若車輛無法修復或遭竊,則不是以修理期間、而是以重新購車與登記所需期間計算,金額會更高。

Q3. 我國家的信用卡有租車保險福利,可以不保車體險嗎? 不建議。在未投保車體險的狀態下車輛受損,依標準約款第18條第3項,承租人會產生「以事故當時車輛基準價額等為基準」向租車公司賠償的契約責任。信用卡福利並不是消滅這項責任,而是先付了錢之後再補回來的結構。也有說明指出,韓國租車公司通常不承認海外信用卡福利可以取代自家車體險,所以請分別確認發卡機構條款與租車業者政策。

Q4. 可以和朋友輪流開車嗎? 兩人都必須登記在契約書上為駕駛人。標準約款第18條第1項第8款把「由租賃契約書所載駕駛人以外者駕駛」所生的事故列為不予理賠,所以未登記的人開車出事,就算保了車體險理賠也會全數被排除。簽約時請把要開車的所有人的國際駕照、本國駕照與護照一併出示並登記。有些業者登記追加駕駛人會收費。

Q5. 覺得請款不合理時可以找誰協助? 韓國租車的車體險有相當多不是保險業法上的保險,而是租車公司營運的車輛損害免責制度,因此不屬於金融監督院的保險監理對象。實際的窗口是韓國消費者院與民事程序。提出申訴前,請先以書面取得維修估價單、維修明細與停駛費計算資料。2021年標準約款修正後,請款修理費時提供維修明細已成為義務,停駛損害則須由公司提出客觀計算資料(第19條第2項)。

參考:本文以提供一般資訊為目的,並非法律諮詢。文中條文以公平交易委員會《汽車出租標準約款》標準約款第10064號(2021.10.29. 修正)原文為準,業者官網上掛的舊版約款條文編號可能不同。理賠上限、自負額、停駛補償費與外國人租車條件因業者與商品而異且時常變動,文中各業者範例是2026-08 基準於各公司公開說明中確認的數值。車體險商品的每日費用、大型業者各商品的自負額、海外信用卡福利在韓國是否被承認、2025年濟州拒絕出租訴訟的結果,因未能以一手資料查證,故未在本文中寫成數字或結論。訂車與簽約前,請務必再以該租車業者的約款與價目表確認一次。LACHA(라차)不提供租車預約或仲介,也不販售租車保險與車體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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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6-08-27